顺义区法院外景

李遂法庭外景

庭审现场一

庭审现场二

开庭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网络直播
7月2日10时,直播顺义法院审理“鳏居兄长过世起纠葛 弟媳侄女诉村委会要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秀芝,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09:52:39]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鳏居兄长过世起纠葛 弟媳侄女诉村委会要房”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
    [09:53:10]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09:53:26]
  • [主持人]:
    原告林某、林晓某诉称:林某系李某之妻,林晓某系林某与李某之女。李某有一同胞哥哥。李某哥哥生前一直未娶,也无子女。李某在1998年去世。李某哥哥也在2004年去世。李某哥哥在顺义区某村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一处,宅院内有三间北正房、三间东厢房。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是李某和其哥哥继承的祖宅,是二兄弟的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属于李某的份额应当由其二人继承,李某哥哥去世后,因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财产应由林晓某继承。但在原告接手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内已经有人居住了。经询问得知,被告该村村委会将该房屋进行出租,原告遂找村委会进行协商,结果村委会对该房屋也主张权益,故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
    [09:53:48]
  • [主持人]:
    被告某村委会辩称,林某已经与李某离婚,对李某哥哥财产无权要求继承。原告二人都不在本村居住,涉诉房屋闲置后他们也都说不要了,现在二人看到农村土地升值了又来主张。而且村委会将宅基地收回属合法。所以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09:54:02]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54:3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0:23:43]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10:24:18]
  • [原告代理人]:
    林某,女,1932年11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18号楼*号居民,住该处。
    林某晓,女,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号18号楼*号居民,住该处。
    [10:31:12]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10:31:29]
  • [被告代理人]:
    顺义区南彩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某,主任。
    [10:32:08]
  • [被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田广里,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10:32:2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32:37]
  • [双方]:
    无异议。
    [10:33:0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开庭,根据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林晓某诉顺义区南彩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本案由顺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丹芳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棋其格担任法庭记录。
    [10:33:31]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10:33:4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0:33:59]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0:34:09]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书。
    [10:34:25]
  • [原告代理人]:
    林某系李某之妻,林晓某系林某与李某之女。李某有一同胞哥哥。李某哥哥生前一直未娶,也无子女。李某在1998年去世。李某哥哥也在2004年去世。李某哥哥在顺义区某村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宅基地一处,宅院内有三间北正房、三间东厢房。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是李某和其哥哥继承的祖宅,是二兄弟的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属于李某的份额应当由其二人继承,李某哥哥去世后,因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财产应由林晓某继承。但在原告接手房屋的时候,发现房屋内已经有人居住了。经询问得知,被告该村村委会将该房屋进行出租,原告遂找村委会进行协商,结果村委会对该房屋也主张权益,故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
    [10:35:0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0:35:26]
  • [被告]:
    1.有部分事实不属实,原告被告双方发生纠纷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首先,从李某哥哥在五年前就由本村的村民在很早就已经入了五保户了,由村委会出资到敬老院,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交到了村委会,由村委会养老送终。李某自从有户籍以来,就不是本村的村民。这个房产也不是祖宅,是土改受分的房屋。李某不是本村的村民,所以没有权利分割。当时分的只是三间西厢房,没有正房,原告当事人不知道基本的情况,这个案子基于五保户,村委会应该是权利人。2.农村的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没有登记在李某哥哥、李某的名下。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37:04]
  • [审判员]:
    原告出示证据。
    [10:37:21]
  • [原告代理人]:
    1.出示家庭人员状况的证明,证据来源于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人事科,是李某的个人档案中提出来的,证明李某和林某之间的身份关系。
    [10:38:22]
  • [审判员]:
    交被告质证,对此有无异议。
    [10:38:35]
  • [被告代理人]:
    对于原告林某的退休证无异议。对单位的证明有异议,如果仅仅是证明原告林某和李某的夫妻证明,是没有意义的,单位出具这个证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独生子女证没有异议。死亡证明为什么不当时死亡时开具的证明,为什么现在开这个证明。
    [10:42:19]
  • [原告代理人]:
    就是为了这个案件开的证明,证明死亡已经发生。
    [10:43:12]
  • [被告代理人]:
    对死亡证明没有异议。宅基地登记卡没有异议。对于这个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目的是有异议的。这个厢房才是李某哥哥的房屋,北侧的房屋不是李某哥哥的房屋。
    [10:44:0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出示吗?
    [10:44:17]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44:33]
  • [审判员]:
    被告出示证据。
    [10:45:02]
  • [被告代理人]:
    李某哥哥确实为五保户关系时,于1993年后交给村委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时李某哥哥是可以自理的。他从村里领粮食。
    第二份证据是村委会的宅基地草图,只有东厢房,就没有其他的房屋。草图有李某哥哥本人的签字。
    第三份证据就是顺义区南彩镇敬老院的证明,李某哥哥是以五保户的名义入院,敬老院也是以五保户的待遇对待他的,村委会也是以五保户的待遇养老送终的,村委会与敬老院共同办理的后世。
    [10:46:37]
  • [审判员]:
    被告,还有其他证据吗?
    [10:50:05]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0:50:17]
  • [审判员]:
    交原告质证,对此有无异议?
    [10:50:32]
  • [原告代理人]:
    1.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村委会和李某哥哥是五保户关系,宅基地的面积是283平米,北正房是登记在李某哥哥的宅基地范围内,不能不属于其所有。
    2.草图的真实性我要求核实,签字是否为李某哥哥本人的签字这个我不认可。
    3.对第三份真实性需要核实,核实后的情况会告知法庭,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
    [10:51:25]
  • [审判员]:
    被告,李某哥哥的兄弟姐妹清楚吗?
    [10:51:41]
  • [被告代理人]:
    村里很多人都不情况,我们拿到起诉书后进行了调查,村委会只知道只有李某哥哥一个人。
    [10:52:15]
  • [审判员]:
    李某哥哥的父母的情况知道吗?
    [10:52:36]
  • [被告代理人]:
    李某哥哥的父母的户口是否在本村的村委会,不清楚,因为年代太久远了,其父母的档案已经没有了。对于其父母的子女的情况也不清楚。
    [10:53:16]
  • [审判员]:
    李某在村里居住过吗?
    [10:53:32]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0:53:43]
  • [审判员]:
    李某的户口在村里吗?
    [10:56:35]
  • [被告代理人]:
    农业户口里没有李某,对于非农业的户口我不清楚。
    [10:56:52]
  • [审判员]:
    原告,派出所有没有李某父母的情况吗?
    [10:57:28]
  • [原告代理人]:
    因年代久远,派出所没有登记了。但是李某的户口在派出所应该能查出来。
    [10:57:51]
  • [审判员]:
    被告,李某哥哥的父母是在其死亡之前去世的吗?
    [10:58:38]
  • [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这样的。
    [10:59:01]
  • [审判员]:
    原告,对吗?
    [10:59:18]
  • [原告代理人]:
    应该是这样的。
    [10:59:30]
  • [审判员]:
    被告,李某哥哥是否结婚,有子女吗?
    [10:59:46]
  • [被告代理人]:
    没有结婚,没有子女。
    [11:00:00]
  • [审判员]:
    原告,对吗?
    [11:00:18]
  • [原告]:
    对。
    [11:00:28]
  • [审判员]:
    被告,李某哥哥什么时候是五保户的,何时进的敬老院。
    [11:01:04]
  • [被告代理人]:
    在以前都没有手续,就是村委会定下来就可以了,不用向镇里、民政局汇报的,李某哥哥成为五保户已经是很早的事了。在2001年进的敬老院,在之前就是五保户,房是土改时授分的,分给李某哥哥的。何时分的我就不清楚了。
    [11:01:38]
  • [审判员]:
    原告,照片中你所指的北正房在何位置?
    [11:06:34]
  • [原告代理人]:
    在大门以里。
    [11:06:50]
  • [审判员]:
    被告,你知道吗?
    [11:07:03]
  • [被告代理人]:
    按照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应该是董某的。我只是知道李某哥哥的宅基地上只有三间东厢房。现在没有人住,是危房。这个三间东厢房可以让原告拆走。
    [11:07:31]
  • [审判员]:
    被告,村委会收回的手续就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吗?
    [11:07:42]
  • [被告代理人]:
    是,收回宅基地使用证就是五保户,村委会对李某哥哥进行了抚养。
    [11:08:03]
  • [审判员]:
    原告,李某在生前和妻子林某离过婚吗?
    [11:08:21]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1:08:34]
  • [审判员]:
    原告,你方认为三间东厢房是祖宅,是吗?
    [11:08:48]
  • [原告代理人]:
    是祖宅。
    [11:09:04]
  • [审判员]:
    原告,李某出生后的居住情况?
    [11:09:36]
  • [原告]:
    上班时在顺义区北小营学校居住,退休后就和李某一起在村里的三间厢房里生活。
    [11:10:04]
  • [审判员]:
    原告,林某和林晓某住在哪?
    [11:10:40]
  • [原告代理人]:
    林某母女在海淀居住生活,李某每周回海淀一次。
    [11:11:07]
  • [审判员]:
    原告,确认宅基地的范围。
    [11:16:04]
  • [原告代理人]:
    登记卡上有四至。另外我要到现场了解一下告知法庭。
    [11:16:22]
  • [审判员]:
    李某哥哥的去世时间为2004年12月24日,对否?
    [11:16:43]
  • [双方]:
    对。
    [11:16:53]
  • [审判员]:
    原告,依据什么起诉确认所有权?
    [11:17:04]
  • [原告]:
    依据继承。这个房屋是李某哥俩共有的。林某母女是李某的亲人,继承李某的财产,林晓某代位继承李某哥哥的份额。
    [11:18:00]
  • [审判员]:
    原告,房屋的建造时间?
    [11:18:11]
  • [原告代理人]:
    房屋建造的时间不清楚,不是李某兄弟建的,是他们的父母遗留下来的。
    [11:18:31]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何补充吗?
    [11:18:45]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11:19:04]
  • [被告代理人]:
    在村里,老人都不知道有李某这么一个人。
    [11:19:25]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1:19:43]
  • [原告代理人]:
    李某二人是亲兄弟,林某母女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即使原告不能继承李某哥哥的继承人,那也不能把所有的给村委会。我们提供的履历表是可以证明他们之间的兄弟关系。村委会如果要想证明李某哥哥是五保户也要有镇里的真名才可以证明。村委会否认李某在村里居住过,我不认可,而且李某是顺义区的教师,不可能不去找自己的兄弟,对于村里的老人看没看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宅基地登记卡上登记李某兄弟二人,村里是无权收回的。
    [11:20:47]
  • [被告]:
    1.李某兄弟是财产的共有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2.这个房屋谈不上共有,谈不上继承。
    3.林某母女是法定继承人,林晓某是没有权利继承李某哥哥的份额。
    4.婚姻关系是只有户籍部门出具,不能由任何一个单位出具证明就可以的,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5.在事实上村委会和李某哥哥已经形成了五保户的关系,村委会给了李某哥哥的抚养,原告对于李某哥哥的生活情况都不清楚,就连李某哥哥何时去世都不清楚,是因为土地升值了,原告是恶意诉讼。
    6.李某哥哥是五保户,将宅基地赠与村委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7.宅基地登记卡上的登记人口只是本村的村民人口,不包括居民户口。而李某并不是本村的农业户口。这个财产是李某哥哥的,并不是李某的或者说是他们两个人的共有关系。村里收回这个房屋是合理合法的。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二原告都没有资格主张权利甚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的无理诉讼请求。
    [11:31:10]
  • [原告代理人]:
    1.双方都认可是受分房屋,是以家庭共有的财产,在父母去世后,就成为了李某兄弟共有财产,既然有李某哥哥的份额,也应该有李某的份额。
    2.通过继承所得的房屋以后,就继承了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村委会全部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依据的。
    3.林晓某继承并不是法定继承,只是代理继承李某的财产。
    [11:32:05]
  • [被告代理人]: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自然转接使用,有法律规定的,并且现在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权人是李某哥哥,不是李某。另外,继承案件的继承时间是两年,而李某是1998去世的,在这个时候继承就开始了,为什么没有主张。在李某哥哥2004年去世时,房屋处于无物财产,原告为什么没有在保护期内主张,为什么到现在才主张,早已经超过了诉权的保护期。
    [11:32:42]
  • [原告代理人]:
    针对被告所说的时效,因为财产为共有财产,时效应为20年。
    [11:32:55]
  • [被告代理人]:
    我所说的是继承纠纷,保护期限是2年。
    [11:33:0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1:34:05]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起诉意见。
    [11:34:18]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34:2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有调解意愿吗?
    [11:34:40]
  • [双方]:
    不调解。
    [11:34:52]
  • [审判员]:
    双方不同意调解。本案开庭到此结束,今天的开庭笔录双方可在休庭后五日内到庭查阅,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双方可以申请补正,现在休庭。
    [11:35:06]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李遂法庭书记员李颖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杨秀芝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1:35:5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