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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10:34:40]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八零后打工仔王某来北京务工三年多,本来在一家家具公司跑运输,后成功跳槽到一家待遇更好的新公司,辞职之后、报道之前回河北老家探亲报喜,不料途中遭遇车祸,被一辆白色轿车撞伤,造成外踝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于脚伤,王某半年多一直未能到新公司报道,从而辞了旧工作,也丢了新工作。
现王某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多元。[10:40:38] -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本案的承办法官程杰上一个庭还没有开完,所以本次直播的庭审将有所延迟,请各位网友稍侯。[10:41:54]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久等了,上一个庭已经开完[11:24:42]
- [主持人]:现在开始我们今天的直播[11:25:17]
- [主持人]:本案由民二庭助理审判员程杰独任审判,书记员李丹担任法庭记录[11:30:12]
-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王静,男,26岁,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志浩,男,北京市方圆兴达法律咨询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张雪,女,北京市方圆兴达法律咨询中心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刘显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京,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被告朱长彦,男,汉族,无业。被告李兰兰,女,汉族,无业。[11:31:18]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 不得发言、提问。四、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庭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 原告王静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李兰兰、朱长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杰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丹担任法庭记录。[11:32:00]
- [审判员]: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11:32:52]
- [审判员]: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朱长彦]: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李兰兰]: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保险公司]: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1:34:30]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原告代理人]:没有。[11:39:01]
- [审判员]: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保险公司]:收到。[ 朱长彦]:收到[ 审判员]:被告进行答辩。[ 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朱长彦]:对原告合理合法的同意赔偿[11:40:12]
- [审判员]: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原告代理人]:证据1、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2、诊断证明书证据3、门诊收费收据证据4、交通费收据证据5、昌平区中医医院病例[11:41:01]
- [原告代理人]:证据6、住院收费收据证据7、护工费发票证据8、餐费证据9、结算清单证据10司法鉴定书证据11鉴定费发票[11:41:34]
- [审判员]:被告质证。[ 保险公司]:对证据4、对交通费用有异议。由法院酌定。对于证据8、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朱长彦]:证据1、保单证据2、收条[11:43:19]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1、2无异议。[ 审判员]:双方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吗[ 原告代理人]:无[ 朱长彦]:无[11:44:30]
- [审判员]:车辆牌号[ 朱长彦]:京YQ8020[ 审判员]:朱长彦除了3000元押金还支付过其他费用吗[ 朱长彦]:没有。[11:45:14]
-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中将此费用扣除了吗[ 原告]:没有计算在诉请中。[ 审判员]:朱长彦和李兰兰如何承担责任[ 朱长彦]:共同承担[ 李兰兰]:共同承担[11:46:0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无辩论意见。[ 保险公司]:没有[ 朱长彦]:没有[ 李兰兰]:没有[11:46:50]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保险公司]:同意。[ 朱长彦]:同意[ 李兰兰]:同意[11:48:21]
- [审判员]:进行法庭调解,双方说一下调解意见。[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营养费520由被告赔偿,事后可以从我公司报销。残疾赔偿金23972元无异议。精神损失费4500元。鉴定费由朱长彦承担[ 朱长彦]:同意。[ 原告代理人]:诉讼费我与被告共同承担。一人一半[ 朱长彦]:同意[ 李兰兰]:同意。[11:50:16]
- [审判员]:调解书送达后15日支付。[ 原告代理人]:同意。[ 保险公司]:同意[ 朱长彦]:同意[ 李兰兰]:同意。[11:53:5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在本庭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保险公司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9980?39元、误工费1950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1950元,交通费150元,残疾赔偿金23972元、精神损失费4500元。二、被告朱长彦、李兰兰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鉴定费1800元。三、诉讼费由原告王静承担113元,被告朱长彦和李兰兰承担120元元。[11:55:14]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上述调解意见签字即生效。[ 原告]:同意。[ 保险公司]:同意。[ 朱长彦]:同意[ 李兰兰]:同意。[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11:56:0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二庭尹海萍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1:56:55] - [声明]: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57: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