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

庭审全景

当庭宣判
6月29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行人竟遇‘三无车’ 被撞伤残求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希望通过今天的网络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次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
    [14:12:47]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13:16]
  • [主持人]:
    2010年1月10日早7时左右,原告王某由东向西行走至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东时恰遇被告武某驾驶“三无”(无牌照、无保险、无驾驶证)农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了致使原告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平谷交通支队认定被告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王某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治疗,伤情诊断为:右胫腓骨双骨折。后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在庭下协商多次后因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364元。
    [14:13:41]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13:59]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通讯工具。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14:17:31]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王成营,男,1947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一王庆金(系原告长子),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启源出租公司职工,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村。
    委托代理人二吴晓东,男,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玉刚,男,1959年8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南岔村农民,现住该村。
    [14:20:5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众]: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成营与被告武玉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鹏飞独任审判,书记员赵海丽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众]:
    听清了。
    [14:24:2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众]:
    知道了。
    [14:24:4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告]:
    2010年1月10日7时左右,我步行由东向西行走,行至平谷区大华山村东时,适遇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行驶至此,将我撞伤,后我被送至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我的伤情为:右胫腓骨双骨折。为此我支付了医疗费33892.32元,其中被告为我支付了5115元;产生护理费5115元;误工费5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营养费1100元;二次手术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后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支付鉴定费2000元;产生伤残赔偿金23972元;要求被告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总损失是100279.32元。由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全额赔偿我以上损失。
    [14:26:2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分别进行答辩。
    [ 被告]:
    我不同意赔偿,没有这么多钱。对交通事故事实认可。是1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我认为护理费偏高,二次手术费偏高、误工费偏高,营养费偏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偏高,交通费偏高,对伤残鉴定费不认可,对于医疗费我可以全付,对伤残赔偿金同意赔偿,但需有合法手续,而且现在没有赔偿能力。
    [14:31:11]
  • [审判员]:
    事故发生后是否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何处理的?
    [ 原告]:
    经过交通队处理。原告无责任,被告全责。
    [ 审判员]:
    事故发生后原告到何地进行就诊?医院的诊断结果是什么?是否住院?
    [ 原告]:
    事故发生后在平谷区医院及中医院就诊22天,经医院诊断我的伤情为:右胫腓骨双骨折。
    [ 审判员]:
    住院期间是谁进行护理?
    [ 原告]:
    被告护理6天。1月17日离开。
    [ 被告代理人]:
    我在1月19日离开。
    [14:35:43]
  • [审判员]:
    事故发生后被告是否为原告支付相应费用?
    [ 原告]:
    支付了4000元。
    [ 审判员]:
    就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4:37:48]
  • [审判员]: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不得提供伪证。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被告方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首先由原告就护理费提供证据。
    [ 原告]:
    提交护理费证据。住院22天,我们是按照十五天起算,每天341元,护理费共5115元。
    [ 被告]:
    不同意原告方的护理费标准,我仅同意每天按照70元每天计算。
    [ 原告]:
    同意按照每天70元计算。
    [14:41:10]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举证误工费计算标准及计算天数。
    [ 原告]:
    共误工102天,每天按照50元计算,共5100元。
    [ 被告]:
    仅认可原告误工一个月。不认可按照102天计算。认可按照50元每天计算。
    [ 审判员]:
    被告认可50元每天标准,故本院予以确认。
    [14:49:10]
  • [审判员]:
    下面就住院伙食补助费进行举证质证。
    [ 原告]:
    每天50元,共15天,750元。
    [ 被告]:
    天数不认可。
    [14:50:30]
  • [审判员]:
    下面就营养费进行举证质证。
    [ 原告]:
    每天50元,按照15天计算,共750元。
    [ 被告]:
    按照国家标准计算。
    [ 审判员]:
    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由本院酌定。
    [14:52:19]
  • [审判员]:
    下面就二次手术费进行举证质证。
    [ 原告]:
    提交医院出具的二次手术费证明。
    [ 被告]:
    不认可。
    [14:55:26]
  • [审判员]:
    下面就交通费举证质证
    [ 原告]:
    提交原告方交通费票据,共2000元。
    [ 被告]:
    数额偏高,不认可。仅同意给付500元。
    [ 原告]:
    同意被告给付500元。
    [14:58:11]
  • [审判员]:
    下面就精神抚慰金进行举证质证。
    [ 原告]:
    关于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定。
    [ 被告]:
    我要求法院酌定。
    [ 审判员]:
    根据法院规定精神抚慰金2000元,双方有什么意见?
    [ 原告]:
    太低了,要求5000元。
    [ 审判员]:
    根据原告伤情及赔偿标准,本院确定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过多的部分法院不予认可。
    [15:01:54]
  • [审判员]:
    现在就争议的伙食补和天数问题进行举证?
    [ 原告]:
    医嘱证明,证明住院天数是22天,其中被告护理7天。
    [ 被告]:
    我共护理了10天。不同意原告所说的天数。
    [ 审判员]:
    根据原告提交的医嘱证明及双方所述,本院确认原告的伙食补助费按照15天计算。
    [15:04:1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
    本案事实已经清楚,我们认为法院定的精神抚慰金这项按照2000元太低了,护理费、营养费标准偏低。
    [ 审判员]:
    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06:43]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解。原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 原告]:
    我方要求被告赔偿69000元。
    [ 被告]:
    不同意,我仅同意赔偿原告调解要求数额的一半。
    [ 审判员]:
    鉴于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庭调解结束。
    [15:10:06]
  • [审判员]:
    现在征询原告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最后征询被告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10:31]
  • [审判员]:
    双方是否需要补充。
    原告;没有。
    [ 被告]:
    没有。
    [ 审判员]:
    由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法庭调解结束。现在休庭五分钟。
    [15:11:23]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经过休庭,双方是否能达成最终调解意见?
    [ 原告]:
    坚持调解意见。
    [ 被告]:
    不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
    [ 审判员]: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再进行调解。下面进行宣判。
    [15:39:19]
  • [审判员]:
    原告王成营诉被告武玉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在当庭宣判,请原被告双方起立。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成营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九千七百零四元三角二分元。二、驳回原告王成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武玉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三元,由原告王成营负担三百四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八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张鹏飞,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海丽 。请坐下。今天是口头判决,口头宣判内容如与正式判决书有异,以法院送达的正式判决书为准。原、被告对判决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 原告]:
    听清了,考虑一下。
    [ 被告]:
    听清了,考虑一下。
    [15:41:2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5:53:5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5: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