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全景

民三庭荣获集体一等功

承办法官信息公示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直播小组

当庭宣判
6月29日14时,直播东城法院审理“公司已注销 职工向清算组成员要工资”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郭玮,今天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小松、朱贺、李江辉诉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6:01]
  • [主持人]:
    现在庭审还没有开始,利用这个机会,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东城法院民三庭以及承办法官的基本情况。
    [13:57:33]
  • [主持人]:
    东城法院民三庭是该院的商事审判庭,该庭每年审理大量的公司、保险、票据、车贷房贷、物业纠纷等案件,近几年,民三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呈现新特点,供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类型化案件和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强制清算、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大幅增长,审结了大量在全市均属首例的新类型疑难案件。
    [13:58:18]
  • [主持人]:
    该庭在各项工作中的付出与努力,也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及社会的认可,东城法院民三庭连续五年荣获东城法院先进集体称号,连续两届被评为东城区“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和“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并荣立集体一等功。
    [13:58:42]
  • [主持人]:
    今天本案由民三庭法官王广存担任审判长,范三雪、尚晓茜法官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下面我对合议庭成员进行简单介绍,在我们的庭审现场,庭审前的二个大屏幕上,对承办法官的基本情况进行显示,这是民三庭为落实司法公开推出的承办法官信息公示制度。
    [13:59:00]
  • [主持人]:
    审判长王广存,中共党员,高级法官,从事商事审判二十余年,审理过与公司相关、破产清算、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信用卡纠纷等各类案件上千件,审判经验丰富、业务理论精通,具有很强的调解能力。
    [13:59:15]
  • [主持人]:
    审判员范三雪,中共党员,高级法官,法学专业功底深厚,撰写的法律文书说理透彻、逻辑性强,曾在北京市法院系统法律文书评比中获一等奖,二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因在2006年至2008年度预备法官指导工作中成绩突出,以丰富的审判经验、深厚的专业功底被市高院评为市法院优秀预备法官技能指导教师。
    [13:59:30]
  • [主持人]:
    助理审判员尚晓茜,中共党员,四级法官,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专业功底深厚,擅长审理与公司相关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曾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保险报》等刊物上发表《手续完备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应予执行》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联合公告中断时效》、《肇事司机先逃逸后到案,保险公司交强险照常赔》等多篇论文。
    [13:59:44]
  • [主持人]:
    下面我对今天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基本案情做一下简单介绍。原告李某、刘某、朱某原系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的职工,但因认为该公司未支付拖欠工资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权益,遂分别将公司清算时的清算组成员曹某、朱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劳务费损失。
    [14:00:19]
  • [主持人]:
    被告朱某、王某辩称,原告所述御珍舫公司注销事实属实。但被告曹光律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二被告只是御珍舫公司雇员,并非公司股东,其是受被告曹光律的委托担任的清算组成员,二被告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已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0:30]
  • [主持人]:
    公司已注销,拖欠的职工工资谁买单?本案中的相关责任又将如何认定呢?让我们一起来关注庭审吧。
    [14:00:54]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1:21]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和记录;(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庭审时,请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磁带,胶卷或责令退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11:25]
  • [书记员]:
    请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员,原告原告李江辉,朱贺,刘小松与被告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1:44]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李江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
    原告朱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刘小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浮,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一]:
    朱新霞,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 被告二]:
    王光丽,女,19**年*月*日,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 共同委托代理人]:
    李娟,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三]:
    曹光律,男,40岁,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14:14:1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准许以上代理人参加诉讼。
    (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审理原告刘小松、朱贺、李江辉与被告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三案合并审理。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广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范三雪、代理审判员尚晓茜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崇晓峰担任法庭记录,本案被告曹光律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14:17:55]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享有的权利:1、当事人有就本案事实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权利。变更请求、反诉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应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反诉请求。 2、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提问、要求对证据提出说明的权利。经法庭许可,有查阅,复制庭审材料,认为庭审记录有误,有权申请补正。3、当事人有请求和解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即认为本庭审判人员、鉴定人、
    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庭领导,发言应经法庭许可。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14:18:54]
  • [审判长]:
    以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原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9:2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9:41]
  • [审判长]:
    以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被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9:59]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0:1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经过。
    [14:20:37]
  • [原告]:
    (2009)东民初字第6120号 原告刘小松与被告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662.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9)东民初字第6121号 原告朱贺与被告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693.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9)东民初字第6122号 原告李江辉与被告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299.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22:05]
  • [原告]:
    三案事实及理由。原告李江辉、刘小松、朱贺系北京御珍舫公司的员工,因御珍舫拖欠工资,三人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但是御珍舫未予履行给付义务,三人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御珍舫公司已经变更股东后申请工商注销。在注销前,御珍舫成立了清算组,三被告即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中称债权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工商局才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执行无法进行。三原告认为御珍舫存在明显逃避债务的情形,而且三被告成立的清算组明知拖欠原告工资,仍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三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三原告的劳务费损失。
    [14:34:50]
  • [审判长]:
    被告朱新霞、王光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否听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统一发表答辩意见?
    [14:35:21]
  • [被告]:
    1.二被告只是御珍舫的员工。2.二被告按照法律程序和行政机关的规定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清算组负责任的是曹光律,而二被告作为公司职员在清算过程只负责相关手续的咨询和办理。所有工作按照清算程序进行,程序合法,也得到了工商部门的批准。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而不是雇员,并不负有债务义务。4.请求法院驳回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
    [14:36:40]
  • [审判长]:
    三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听清?有什么需要补充陈述的?
    [14:37:02]
  • [原告]:
    1.关于被答辩人说朱新霞和王光丽只是雇员不认可,这两个人是清算组的人员,并且是御珍舫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有财务都是由这两个人负责。三个原告给二被告打过很多次电话索要工资,但是这两个人始终在拖。2.关于曹光律的身份,曹光律是专门进行公司讨债的人,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答辩人说是曹光律给他们安排的职务,但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到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留下的联系人的电话都是朱新霞的,手续也是朱新霞办的,可以说朱新霞在公司注销过程中不只是公司的执行者,而是实际的执行人,3.关于答辩人称在餐厅门口贴公告也不是事实,也没有在报纸上进一步登公告。被告作为清算组的人员没有履行公司法的要求通知债权人,也没有进行登报公告。4.关于被告始终强调的仲裁责任主体问题,本案案由是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三个被告是清算组成员,就是本案的被告。
    [14:38:3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14:38:55]
  • [原告]:
    三案的证据一致,均为: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东城法院执行庭告知书、申请执行书。
    3.御珍舫公司工商档案(包括御珍舫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御珍舫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手续、由本案三被告组成的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4.东城法院强制执行案卷。
    [14:39:29]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3:24]
  • [被告]:
    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申请人是御珍舫而不是朱新霞和王光丽。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对御珍舫的执行通知书而不是针对朱新霞和王光丽。对证据3、4: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朱新霞和王光丽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4:44:05]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有证据出示?
    [14:44:15]
  • [被告]:
    二被告的证据均为:证据1:手递手报纸。证明朱新霞和王光丽履行了公告的义务。证据2:朱新霞与王光丽的工资单复印件(复印自御珍舫公司帐本)。
    [14:44:43]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45:13]
  • [原告]:
    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但是该份证据与公司法第186条概念不同。公司法规定的公告是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御珍舫公司清算组成员名单以及怎么申报债权。2.从登报的消息看没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3.工商局没有批准工商登记。4.登记的手递手杂志发行范围非常小,所以原告认为被告这份证据的意义为混淆概念,原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恰当的履行了通知义务与登报义务。
    [ 对证据2]:
    根据证据规则,本案已经开过很多次庭,该份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2.该份证据是复印件,被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原件予以印证,根据证据规则,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我们对于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并且我们的当事人也清楚的表示这份工资表是伪造的。他们以前的单位根本没有这种工资表。
    [14:47:19]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一下要求三个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4:47:33]
  • [原告]:
    根据公司法第185、186、90条以及公司法解释2第11条、23条的规定,公司如果要注销成立了清算组,那么清算组人员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忠实履行清算组成员责任。
    [14:47:47]
  • [审判长]:
    原告,被告在成立清算组之后是否对你们的债权进行了通知?
    [14:48:02]
  • [原告]:
    没有。
    [14:48:10]
  • [审判长]:
    被告,朱新霞当时在御珍舫做什么工作?
    [14:48:21]
  • [被告]:
    会计。
    [14:48:28]
  • [审判长]:
    王光丽呢?
    [14:48:39]
  • [被告]:
    出纳。
    [14:48:43]
  • [审判长]:
    你们是依据什么让他们俩作为清算组成员?
    [14:48:51]
  • [被告]:
    当时御珍舫只有一个股东,因此曹光律就让她们俩去跑注销手续。
    [14:49:09]
  • [审判长]:
    她们二人怎么成为清算组成员的?
    [14:49:20]
  • [被告]:
    因为当时公司人比较少,这两个职员办起来比较方便,所以就让她们俩办理手续。
    [14:49:44]
  • [审判长]:
    二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的时候是否通知三位原告来申报债权?
    [14:51:16]
  • [被告]:
    没有直接通知。
    [14:51:23]
  • [审判员]:
    被告,你们到工商局备案的实际执行人是谁?
    [14:51:29]
  • [被告]:
    朱新霞和王光丽。
    [14:51:38]
  • [审判员]:
    你们和曹光律是什么关系?
    [14:51:46]
  • [被告]:
    朱新霞和王光丽都是雇员,聘用关系。
    [14:51:52]
  • [审判员]:
    这种聘用关系有什么依据吗?
    [14:51:59]
  • [被告]:
    有劳动合同。
    [14:52:06]
  • [审判员]:
    曹光律执行了清算事务吗?
    [14:52:13]
  • [被告]:
    朱新霞和王光丽都是按照曹光律的要求去完成相关手续。
    [14:52:20]
  • [审判员]:
    解散公司的时间?
    [14:52:27]
  • [被告]:
    2009年1月15日。
    [14:52:34]
  • [审判员]:
    原告,劳动仲裁的裁决书生效日期?
    [14:52:41]
  • [原告]:
    2008年8月22日。
    [14:52:53]
  • [审判员]:
    你们什么时候发现御珍舫公司被注销了?
    [14:53:00]
  • [原告]:
    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的执行员说的。
    [14:53:09]
  • [审判员]:
    法院终结执行程序的时间?
    [14:53:15]
  • [被告]:
    2008年底。
    [14:53:22]
  • [审判员]:
    股权变更前后与朱新霞和王光丽有关吗?
    [14:53:31]
  • [原告]:
    我们也无法判断。
    [14:53:37]
  • [审判员]:
    在御珍舫经营期间,朱新霞和王光丽与曹光律是什么关系?
    [14:53:47]
  • [原告]:
    他们当时是同事关系。现在是中企国际的高级管理人员。
    [14:53:51]
  • [审判员]:
    有证据吗?
    [14:54:00]
  • [原告]:
    我们现在再打朱新霞之前的电话已经变更为中企国际了。
    [14:54:07]
  • [审判长]:
    三位原告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14:54:16]
  • [原告]:
    被告始终在说是曹光律让他们做的一系列工作,但是实际上朱新霞和王光丽并不认识曹光律。
    [14:54:25]
  • [审判长]:
    二被告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14:54:36]
  • [被告]:
    无。
    [14:55:13]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55:26]
  • [原告]:
    御珍舫公司被起诉后变更股权,被强制执行后恶意注销是典型的逃债行为。曹光律作为股东并不实际操作公司注销等各项手续,实际执行人为朱新霞与王光丽。御珍舫公司通过这三个人出具的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据此可以依法向被告要求损失。2.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作为清算组成员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他们向工商局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给三原告造成了损失,三被告应该承当赔偿责任。关于事实依据方面,御珍舫公司在2008年9月1日成立清算组,而此时御珍舫公司尚欠三原告各项工资费,三原告是公司的债权人,也在公司解散后10日内通知三被告进行申报债权,王光丽、朱新霞是公司的财务人员,二人对御珍舫公司尚未支付三原告工资是明知的。4.本案是御珍舫公司自行清算注销的,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御珍舫公司在被注销前财产是足以清偿债务的。5、根据公司法,二被告即使是公司职员,也可以成为公司清算组成员。6、三原告系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我们希望合议庭保护三原告的合法利益。
    [15:00:39]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2:43]
  • [被告]:
    同答辩意见。补充一点,朱新霞与王光丽作为财务人员至今都没有见到仲裁裁决,该二人未接到三原告的债权申报报告,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朱新霞与王光丽已经履行了公告义务,而原告并未实际申报债权,按照法律规定二被告也已经履行了清算组成员义务。
    [15:03:07]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15:03:13]
  • [原告]:
    朱新霞与王光丽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就算没有接到原告的债权申报,她们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应该明知三原告的工资没有发。
    [15:04:1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开始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5:04:4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04:48]
  • [审判长]:
    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5:05:12]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06:07]
  • [审判长]:
    现在休庭。五分钟后进行宣判。
    [15:06:39]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原告刘小松、朱贺、李江辉诉被告朱新霞、王光丽、曹光律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三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合议庭评议后,本院认为清算组成立后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过程中应尽到谨慎处理清算事务的义务,本案三原告与御珍舫的纠纷已经裁决,而御珍舫公司清算组在未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将公司进行注销,朱新霞与王光丽在负责清算过程中,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即出具的清算报告,导致三原告劳动报酬等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应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17:07]
  • [审判长]:
    2009东民初6120号案件判决如下:被告朱新霞、被告王光丽、被告曹光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松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共计二万一千六百六十二元四角八分。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八元,由被告朱新霞、被告王光丽各负担一百一十九元,被告曹光律负担一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5:17:39]
  • [审判长]:
    2009东民初6121号案件判决如下:被告朱新霞、被告王光丽、被告曹光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贺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共计一万六千六百九十三元一角六分。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八元,由被告朱新霞、被告王光丽各负担七十二元五角,被告曹光律负担七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5:18:06]
  • [审判长]:
    2009东民初6122号案件判决如下:被告朱新霞、被告王光丽、被告曹光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江辉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共计二万二千二百九十九元六角八分。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八元,由被告朱新霞、被告王光丽各负担一百一十九元,被告曹光律负担一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15:18:22]
  • [审判长]:
    三原告发表对判决意见。
    [15:18:37]
  • [原告]:
    同意。
    [15:18:43]
  • [审判长]:
    二被告发表对判决的意见。
    [15:18:54]
  • [被告]:
    不同意。
    [15:19:00]
  • [审判长]:
    判决书将在闭庭后十日内送达。交代上诉权(略)。
    [15:19:09]
  • [审判长]:
    (敲击法槌)现在闭庭。
    [15:20: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现在审判员已经宣布闭庭,庭审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李智涛同志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李倩、缪婷婷、叶衍瑛、郭仲仁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5:22:50]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