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起诉王先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7:46]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07:55]
- [主持人]:北京市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王先生在河北两级法院打了一圈官司,最后宋先生撤回了对王先生的起诉,本以为完成了委托义务,但是王先生却拒绝支付代理费。为此,律所将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支付代理人15万元。[14:16:07]
- [主持人]:律所起诉称,因为宋先生在河北饶阳县法院起诉了家住北京的王先生,2008年4月18日,律所和王先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受托代理王先生的诉讼,约定代理费15万元,在案件终结时支付。之后律所指派乔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并提出了管辖异议。饶阳县法院裁定驳回了该管辖异议后,乔律师代理王先生对裁定表示不服,并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王先生撤回了上诉,宋先生随后在饶阳县法院也申请了撤诉,这两项申请都得到了法院的准许,该案就此终结。[14:16:22]
- [主持人]:律所认为,该案已经终结,自己完成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工作,但是王先生不支付约定的15万代理费,故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代理费15万元。[14:16:33]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罗红斌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14:16:56]
- [主持人]:本案主审法官罗红斌,首都师范大学毕业,1988年来法院工作,1999年任我院审判员。[14:20:23]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21:25]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35:34]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35:44]
- 原告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江,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树生,北京市天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罗联军,北京市普诚律师事务所律师。[15:01:31]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15:01:42]
- [审判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理人乔树生,被告代理人罗联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罗红斌担任审判长,会同本院人民陪审员杨永才、史语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金滢担任法庭记录。[15:08:00]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5:08:35]
-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5:09:01]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5:09:3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代理人]:事实及理由如下。因为宋先生在河北饶阳县法院起诉了家住北京的王先生,2008年4月18日,律所和王先生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其受托代理王先生的诉讼,约定代理费15万元,在案件终结时支付。之后律所指派乔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参加诉讼,并提出了管辖异议。饶阳县法院裁定驳回了该管辖异议后,乔律师代理王先生对裁定表示不服,并上诉至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王先生撤回了上诉,宋先生随后在饶阳县法院也申请了撤诉,这两项申请都得到了法院的准许,该案就此终结。该案已经终结,自己完成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工作,但是王先生不支付约定的15万代理费,故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代理费15万元。[15:10:22]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15:11:15]
- [审判长]:被告方答辩。[ 被告代理人]:一、原告未全面、正确履行代理义务,原告代理义务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也包括法定义务,但原告超越代理权限擅自处分被告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被告撤回管辖上诉的《撤诉申请书》上的申请人“王某”的签字并非被告签署,且原告撤回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未获得被告授权,经被告查询,衡水中院卷宗内无原告有权代为撤诉的授权文件,乔树生未经授权私自与宋贵彬签署协议,原告推动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由此进行的撤回上诉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实体权利,存在双方代理的情况,乔树生与宋贵彬私自签订的协议书中,承诺为宋贵彬代理办理股权“退还”的变更登记,属于违法行为;[15:46:04]
- [被告代理人]:二、本案与刑事案件无关,刑事案件不是原告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原告以刑事案件影响作为排除民事代理中的过错与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原告应承担诉讼代理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代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恶意促成收费条件的成就,被告因原告的过错遭受了实际损失。综上,被告在缺乏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基于信任委托原告及其律师代理法律事务。但原告不仅未尽到委托代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并提供正确适当的服务以保护被告合法权益,相反还基于自身利益,超越代理权限,积极推动和事实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促成收费条件的成就,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15:46:35]
- [被告代理人]:同时,我方还提出反诉。[ 反诉原告代理人]:宣读反诉状,反诉请求为1、依法驳回反诉被告的本诉请求;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3、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15:49:15]
- [审判长]:下面就本诉部分进行审理。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证据1、2008年4月18日委托代理协议1份,证明双方约定代理费15万元,案件结案后支付。[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 被告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义。[15:50:13]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2、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08)饶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代理律师代表原告向饶阳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15:50:44]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衡管终字第69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由王某撤诉,中院准许撤诉。[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5:51:30]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证据4、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08)饶民二初字第338-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撤回上诉之后,宋某向饶阳法院撤诉,证明律师完成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工作义务,被告应当支付代理费。[ 审判长]:被告质证。[ 被告]:没有异议。[15:52:01]
- [审判长]: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证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有何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方认为原告没有完成义务。[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原告代理人]:没有。[15:52:32]
- [审判长]:被告举证。[ 被告代理人]:第一组证据为证据1、2007年6月25日王某与律所《委托代理协议》;证据2、2007年6月27日收据1张,面值为5万元;证据3、2007年7月16日王某和宋某《股权转让协议》1份;证据4、2007年7月18日大兴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的通知书及中伟博弘《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据5、2007年11月26日律所致李勇建律师《律师函》。以上证据证明1、原告于2007年6月25日接受被告委托,为被告与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股权变更登记提供法律服务;2、原告知晓被告与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15:53:16]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以上证据真实性和对方表述的证明内容均没有异议。15万代理协议之前,王某委托我提供法律咨询,07年6月25日签订协议,提供股权法律方面法律咨询,我收了5万元,后来王某收购宋某20%的股权,还差180万元的股权,公司还欠宋某一部分钱,一共欠款600万元,还有320万元没有支付,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宋某到王某老家吵架,王某的儿子用大棒把王某妻子的车砸坏了,宋某委托北京李永健律师协商。以上五个证据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5万元的正式发票已经开具了。[16:22:3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第二组证据为证据6、2008年4月18日王某与律所《委托代理协议》;证据7、2008年3月31日饶阳县法院(2008)饶民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证据8、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08)饶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证明:1、宋贵彬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2、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指派乔树生律师为被告诉讼代理;3、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第四条规定,原告应当履行“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及“严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合同义务。[16:23:16]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同意。[16:25:51]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第三组证据为证据9、2008年4月15日河北省饶阳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据10、2008年4月29日河北省饶阳县公安局对乔树生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1、因宋贵彬诬告,饶阳县法院非法介入该经济纠纷案件;2、原告未准备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向公安机关澄清案件事实真相;3、原告未建议或者代表被告向非法介入经济纠纷的公安机关提出辩解、申诉及控告,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原告所指派的乔树生律师向办案机关隐瞒了其知晓的事实真相;5、证明核心:原告违背了“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的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6:27:24]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证据9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代表王某上诉到中级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宋某向饶阳法院起诉王某侵占公司借款,从饶阳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的报案内容看,07年7月16日王新田以先付200万元骗取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等,宋说王某合同诈骗,并说他侵占公司借款;[16:33:58]
- [审判长]:还有补充吗?[ 原告代理人]:此后没多久饶阳公安局警察王某队长到北京我们律所,我听到消息之后先给王某打电话,后来到所里,警察说想让我帮助找到王某,他们希望找到公司的财务帐目,当时我说不是合同诈骗,股权转让不能算合同诈骗,追究王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话,应当在大兴立案,河北的没有管辖权。谈完之后,我没有告诉警察王某的地址和电话,我认为可能有公安局非法介入民事案件的情况。这次谈话没有做过笔录。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就是他们想找王新田,要求我帮他们找,我说我找不到,并做了笔录。[16:51:38]
- [审判长]:原告律师,就询问笔录中“我不在场”的内容进行说明?[ 原告代理人]:警察说股权协议时你在场吗,我陈述事实,我当时确实不在场。谈判是王某和宋某之间谈的,谈的时候我没有参与,我所参与的是谈完价款之后,我用书面表达他用口头陈述的合同内容,我后来协助王某儿子去工商局登记。[16:53:12]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第四组证据11、2008年3月31日王新田《北京安贞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 ;证据12、2008年5月14日王某与宋某《协议书》;证据13、2008年5月14日乔树生与宋某《协议书》;证据14、2008年5月15日宋某致王某便函,内容为确认与王之间的不是刑事纠纷而是经济纠纷;证据15、2008年5月15日衡水市中院准予王某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证据16、2008年5月16日饶阳县法院准予宋某撤诉的《民事裁定书》。[16:53:55]
- [审判长]:证明何事?[ 被告代理人]:以上证据证明1、在原告履行代理义务期间,被告身体状况不好,律师为其唯一的精神支柱和可以信任的人;2、王某与宋某所定《协议书》,系由乔某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拟定;3、根据上述《协议书》,宋某的所有要求均得到满足,而被告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已达成退还宋贵彬股权的情况下,被告已支付宋贵彬的280万元股权转让款是否返还,如何返还及利息计算等问题未作处理,原告未尽到认真负责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义务,并使其实体利益遭受极大损害;4、乔树生律师私自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系超越被告授权范围的恶意行为,该行为不仅迅速成就原告收取律师费的条件,而且让被告失去对与宋贵彬签订的不公平《协议书》进行思考和补救的时间;5、证明核心:原告未履行“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的合同义务,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16:55:06]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真实性没有异议。[16:57:02]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证据17、2009年8月26日王某致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衡水市饶阳县公安局违法立案的情况反映》,由王新田本人撰写;证据18、2009年9月1日饶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上证据证明1、饶阳县公安局系非法介入经济纠纷案件;2、原告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负责,尽职尽责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同义务,如原告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该案是否属刑事案件早已得到澄清,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至于遭受损害。[16:57:47]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关于证据17,王某的情况反映中第二页中间“保证函”部分引用了我为其办理的宋某的承诺中的内容,这个工作是我在衡水做的;证据18没有意见。[16:58:30]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第五组证据,证据19、2008年3月10日《民事诉状;证据20、2008年3月26日《代理民事诉讼委托书》;证据21、2008年4月11日《民事上诉状》;证据22、2008年5月14日《撤诉申请书》,证明“撤回上诉”是手写的,以及宋某起诉王某就管辖提起上诉的情况。授权时间是2008年3月16日,在饶阳人民法院驳回管辖异议之前,“撤回上诉”字样是乔律师事后添加的,乔律师也承认这些字样是他自己手写的。[16:59:07]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被告举证是想证明我没有代理权,但是我代理权是没有问题的,授权委托书所有的字是我写的,但是签字是王某写的,“撤回上诉”是我写的,我代理王某,我都是邮寄,我不可能后填写,撤回上诉是王某的本意,5月15日王与宋的协议上有约定,正是王某所希望的撤诉,我代理王某去撤回上诉,宋才会撤回起诉,因此是毫无意义的说法。[16:59:54]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第六组证据,证据23、证据24不作为证据提交,证据25、2010年1月10日王某与北京市一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证明被告要解决原告没有正确处理的退还股权纠纷;证据26、2008年5月20日房屋租赁合同;证据27、律师费发票3万元,立案侦查期间发生的费用,证明遭受的经济损失。[17:00:51]
-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王某在宣武法院起诉,后来撤诉。股权仍然在王某名下,由于退股,刑事案件了结了,王某本来就不想把股权给宋,因为没有股东会决议,签订1个月之内没有办理股权转让,公司租房的租金不能算是律师造成的损失。[17:01:24]
- [审判长]:被告是否还有证据提交?[ 被告代理人]:没有。[17:01:39]
- [审判长]:法庭调查,30万的损失是什么损失?[ 被告代理人]:第一部分是诉讼费,已经撤诉,没有依据了;律师费部分是律师费是10万,发票金额3万;第三部分是精神损失20万,王某坚持要求原告律师没有尽责任,要求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这个部分没有依据。[17:02:17]
- [反诉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反诉请求。关于赔偿30万元的反诉请求律师费10万元是他们之间的合同,与我方无关;退股协议是王某自己的选择,由于股权仍在王某名下,因此28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当付给宋某;精神损失是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给王某造成的精神压力,我多次与警察联系,给警察局进行辩解,很长时间警察局没有找我。刑事案件部分我帮忙,民事部分我也做到了应尽的义务,我做到了,问心无愧。[17:02:50]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反诉原告出示证据。[ 反诉原告代理人]:同本诉部分证据。[ 审判长]:反诉被告质证?[ 反诉被告代理人]:质证意见同本诉部分。[17:03:26]
- [审判长]:反诉被告举证。[ 反诉被告代理人]:证据1、2008年5月8日我律师事务所给王某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反诉被告为王某申诉不构成刑事犯罪,反诉原告说反诉被告律师乔树生没有为其申辩是错误的;证据2、2008年5月9日上午8点55分饶阳县公安局经侦王队长发给乔树生律师的手机短信,内容为“乔律师,我们对王某诈骗一案进入实质性阶段,你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尽快联系他,从大局出发应当动员他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询问,避免因为他不露面通缉他。”,证明公安局找不到王某,要求乔树生从大局处罚,动员王某到公安局接受询问,避免通缉;[17:05:20]
- [审判长]:继续举证。[ 反诉被告代理人]:证据3、2008年5月12日15点27分刑警王队长发给乔树生来表示的手机短信,内容为“乔律师,王某一案因为方方面面的说话,为了排除干扰,今天立案了,请你配合我们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尽快提供王某儿子的详细情况。过两天找你,祝工作愉快!”证明公安局2008年5月12日立案,要求乔树生配合侦查工作,尽快提供王某儿子的详细情况;证据4、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1份,证据来源是邮局,证明2008年5月18日乔树生律师寄给饶阳县公安局经侦队王云峰“王某案件证据”,证明乔树生律师在帮助王某申辩。[17:06:34]
- [审判长]:反诉原告质证?[ 反诉原告代理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申辩是写给王某个人的;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来说5月9日、5月12号,证明和解协议的达成是在公安机关立案的背景之下,和解是受到公安机关的影响;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由于单子上没有写清具体内容,无法发表质证意见。[17:07:16]
-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还有补充么?[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17:07:36]
- [审判长]:经原告申请,对《代理民事诉讼委托书》中“王某”笔迹真伪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即确定由北京市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本院已将鉴定报告发给原被告双方,现在由双方对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17:08:01]
- [审判长]:双方还需要举证期限吗?[ 原告代理人]:不需要。[ 被告代理人]:不需要。[17:08:4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7:09:01]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原告在代理过程中,根据委托合同和委托书其代理范围是民事代理,原告代理行为的目标是取得宋贵彬说经济纠纷不是刑事案件的进行的,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一个成绩,我方认为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关于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关系,由于在刑事立案之后,明示案件应当自动中止,原告律师是在推动没有法律异议的保证函而努力,受到刑事案件的干扰而损害了被告的权利;关于代理权限,民事代理诉讼委托书“撤回上诉”,代理委托书是针对一审的,在二审法院中没有任何撤回上诉的授权。原告说撤诉是王某的本意,这与程序是不符合的,不符合律师代理的基本规则,也不符合民诉法的基本要求。[17:09:4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关于原告在质证过程中谈到股权转让协议本来无效,是由于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这个与原告没有尽到义务是没有关系的。[17:10:20]
- [审判长]: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被告代理人]:我方愿意调解。[17:10:44]
- 审判长:由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不再主持调解工作,择期进行宣判,现在宣布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 [17:10:5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金滢。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7:18:54]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7:1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