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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唐晶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在房山法院窦店法庭公开审理“房产证与购房合同不一致 谁才是真正购买人”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会议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3:49]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刘旭峰,男,自2007年6月来房山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为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由冯淼担任[09:25:23]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5月,被告李某购买了张某的一套房屋,但张某要求一次性付清,被告以购房款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由原告陈某购买此房后再出卖给被告李某,在原告购买该房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房款,且被告以口头约定购房为由占据原告所购买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09:32:44]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09:33:12]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09:37:52]
- [书记员]: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原告陈旭,男,31岁,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委托代理人黄京娜,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英,男,55岁,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委托代理人黄科,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09:38:5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09:39:21]
- [审判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李宗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旭峰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冯淼担任本庭记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义务。[09:39:52]
- [审判员]:一、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09:40:18]
- [审判员]:二、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2)如实陈述事实。[09:40:41]
- [审判员]: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拘传;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41:18]
-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求、事实及理由。[09:41:35]
- [原告]:2009年5月,李宗英购买张国海所有的坐落在房山区琉璃河车站东街的房屋一套,但张国海要求一次性付清,但是李宗英购房款不足,便向我借款,并由我先购买此房在出卖给被告李宗英,后我购买该房后,我与李宗英达成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先被告拒绝向我支付购房款,但李宗英口头约定购房为由占据我所购买的房屋,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09:42:35]
- [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增加、放弃、变更的吗?[ 原告]:没有。[09:42:5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09:43:16]
- [被告]:事实是2009年5月8日被告与张国海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约定,张国海将其位于房山区琉璃河车站房屋以23万元价格卖给被告。被告与张国海共同委托北京天赐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居间人,负责见证买卖合同的签订;2009年5月24日三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10:12:37]
- [被告]:根据该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被告向张国海支付了首付款7万元,其余16万元拟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并通过天赐轩公司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10:12:56]
- [被告]:2009年5月27日天赐轩公司收取被告担保费、贷款代办费、过户服务费6150元,抵押登记费160元。被告将办理贷款所需文件资料交给天赐轩公司拿到房屋钥匙,进行装修后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10:13:13]
- [被告]:在办理贷款申请时,因该房屋没有原始发票、担保公司提供的电话未被银行认可等原由未申请到贷款。天赐轩经办人唐博提出以原告陈旭名义做贷款担保,但在工商银行审查时,银行发现陈旭是天赐轩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审查通过。[10:13:31]
- [被告]:之后,天赐轩公司提出找第三人垫资16万元给张国海,第三人收取垫资费3000元,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天赐轩公司再接着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10:13:48]
- [被告]:此后,天赐轩公司找到郭金英作为第三人垫资16万元,被告支付郭金英垫资费3000元。天赐轩公司接着办理贷款及过户,将房屋过户到陈旭名下。因此被告认为房屋应该属于被告所有,过户到陈旭的名下,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房屋我方不同意。[10:14:03]
- [审判员]:原告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公证书、存量房屋买卖协议,证明李宗英受张国海的委托办理房屋出售过户的有关事宜。房产证原件一份,证明房子目前的所有权在陈旭的名下。提供相关的票据四张,证明陈旭已经缴纳了一定的税,并取得了相关的权利。[10:14:24]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对公证书没有异议。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是郭金英签的。对票据没有异议。[10:14:48]
- [审判员]:被告提交证据。[ 被告]:提交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双方达成协议,达成了一致约定。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证明出卖人张国海,与李宗英与天赐轩签订的合同。约定天赐轩有义务办理贷款过户。收据两张。[10:15:10]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房屋买卖的协议没有意见,两份协议履行没有履行不清楚。[10:15:49]
- [审判员]:法庭出示陈旭、李宗英的谈话笔录。[ 原告]:没有意见。[ 被告]:没有意见。[10:16:05]
- [审判员]:张国海的房屋是位于7号6号楼1层101号吗?[ 被告]:是。我在网上查的,后来我去看了房子,5月28日我们签订的协议。我一共出了7万元。[ 原告]:对被告所说不清楚。[10:16:24]
- [原告]:达成意向是在2009年6月,我给了张国海16万元。过户是张国海的代理人办理的。过户是签订网签合同当天。总房款是23万。7万是谁给谁我不清楚,我拿了16万。[10:16:43]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同意调解吗?[ 原告]:同意。因为当时我拿16万的时候,说是两个月给我,但是现在已经一年了,我认为我损失挺大的,我要求给我补偿20万,包括我出的16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我协助被告过户。[ 被告]:我同意一共给19万。[ 原告]:同意。[10:17:06]
- [审判员]:鉴于双方同意调解,本次庭审结束,当事人可在5日内前来查阅。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现在休庭。[10:17:16]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工作人员图片摄影方少健、庭审记录刘乐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0:20:24]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0:2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