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广东省高院研究室主任任宗理致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庄潮致辞

深圳南山区法院院长龙光伟发言

深圳宝安区法院院长胡鹰发言

与会代表与领导合影留念

洛阳中院副院长王宫武发言

四川遂宁中级法院院长赵晓云发言

四川内江中级法院副院长田化发言

攀枝花中级法院副院长陈志峰发言

攀枝花东区法院院长任群贤发言

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宋丽君发言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院长李爱群发言

北京一中院法官曹玉乾发言

北京东城区法院副院长辛尚民发言

廊坊开发区法院院长马卫国发言

上海一中院审判长方方发言

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任勇飞发言

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王旭东发言

成都武侯区法院副院长王佳舟发言

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程婉发言
2010年6月22日―23日 “人民法院调解的诉前与审前策略――ADR在诉调对接流程上的引入模式”理论研讨会
  • [主持人王芳]: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芳。今天《中国审判》杂志社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人民法院调解的诉前与审前策略――ADR在诉调对接流程上的引入模式”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20多家高院、中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在会上进行交流研讨,欢迎各位网友参与。
    [08:58:14]
  • [主持人王芳]:
    本次理论研讨会将通过主持人与特邀嘉宾对话的形式,努力在《中国审判》与司法工作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法律思想的桥梁。中国法院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网对本次活动进行现场直播,《中国审判》还将进行全面报道。欢迎大家关注!
    [09:02:53]
  • [主持人王芳]:
    本次研讨会的主持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副社长、《中国审判》副总编辑官晋东。
    [09:04:48]
  • [主持人王芳]:
    现在会议已经做好准备,研讨会正式开始!
    [09:05:06]
  • [主持人官晋东]:
    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参会领导和嘉宾。
    [09:06:48]
  • [主持人官晋东]:
    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们相聚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参加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宝安区人民法院共同惩办的“人心法院调解的诉前与审前策略――ADR在诉调对接流程上的引入模式”理论研讨会。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杂志社,向出席和参加本次研讨会的领导同志和来自全国各级法院的代表致以亲切的问候和热烈的欢迎。同时,亦代表参会的代表,向高度重视本次研讨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给予本次研讨会提供周到服务和热情接待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09:07:43]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任宗理同志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同志委托,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致辞。
    [09:09:05]
  • [任宗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广东高院对这次有现实意义的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于各领导和兄弟单位的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维护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突出的工作,这一课题研究有现实的意义,对我们的工作有现实的指导性,加强调判结合的原则,强化法官的调解能力,健全调解工作,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把矛盾化解作基层。
    [09:16:58]
  • [任宗理]:
    近年来,广东法院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切实贯彻“调解有限、调判结合”原则,把改进和完善调解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指法等“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进尺“全面、全程、全员”调解。强化法官的调解意识,增强法官的调解能力,健全调解工作激励机制,大力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机对接,最大限度第把矛盾化解在基层。2009年,全省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204592件,同比增长24.11%,调解撤诉率达52.18%,同比提高5.69个百分点,多年来首次实现案件调解撤诉率高于裁判率,深圳市宝安区法院、龙岗法院等基层法院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实行人民调解员驻庭主导诉前调解、法官挂点社区工作站指导人民调解、立案调解等举措,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取得了初步成效。最近,我们还开始尝试与镇街综治新房维稳中心、妇联、军队等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受到社会好评。虽然我们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我们清醒的看到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制约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有些是长期未得到有效破解的难题,和最高法院相比,和兄弟法院取得的成绩相比,我们还存在很多差距。
    [09:20:13]
  • [任宗理]:
    这次研讨会放在广东召开,最高法院和兄弟法院的领导和同志们亲临广东指导工作、传经送宝,这是对广东法院工作的巨大支持和鼓舞。我们将借这次研讨会的契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的部署与要求,学习借鉴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推动我们的调解工作更上一层楼。广东高院党组在2008年提出了“三项硬要求”,其中指出:服判息诉、案接事了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硬道理”。这是近几年来指导我省法院强化案结事了和调解工作的重要原则。联想我们这次研讨会的标题,之中有个“ADR”,其实,调解工作是我们中国的创造,尤其在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下,这个“东方经验”曾经绽放了巨大魅力。但是今天,不能说是一种光荣,顶多可以说是重新认识调解工作,重新找回自己的优势的压力。
    [09:27:53]
  • [任宗理]:
    我们将以此为鞭策,不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调解工作的新发展。最后,希望到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多体验一下广东的风土人情、美景每食,多感受一下广东人民的热情好客。祝各位领导和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谢谢大家。
    [09:28:33]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请深圳市中院副院长庄潮代表深圳市中院致辞。
    [09:30:04]
  • [庄潮]:
    首先非常感谢最高法院出版社能够选种深圳召开这次座谈会、研讨会,首先让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莅临这次会议的各位领导以及来自全国法院各地的法院领导同志们表示热烈欢迎。在座各位应该都来过多次深圳,对深圳也比较了解,每年来都有很多变化,各位来宾除了开好这次研讨会以外,对深圳的发展以及我们法院的工作多提建议,把你们的好意见留给我们。
    [09:30:38]
  • [庄潮]:
    这次会议主要是由南山区法院和宝安区法院共同举办,这两个法院在调解方面都有探索,也有经验,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次让大家来交流是非常有意义的,这个话题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深圳在调解方面遇到的问题比较多,研究走得应该比较快,通过努力我们也有明显好效果,到今天上半年位置,我们劳动争议案件二审的调解幅度达到了50%,这是法院调解在深圳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是我们深圳市委、党委、社会非常关注的话题,相信通过这次研讨,对深圳法院调解工作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最后,我们搭好平台,大家在这里研讨、工作、生活可以感觉方便,是我们的职责,希望大家能对你们在这里的要求都提出来,我们尽量做到,谢谢大家。
    [09:30:48]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经验介绍发言。
    [09:31:24]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按照会议安排,我在这里做一个发言,首先感谢法院出版社给我们这次机会能够与大家在这里交流,学习大家的经验。欢迎大家来到深圳市南山,现在我按照会议要求做一个简要的发言。下面我发言的主题是:探索高效率多元化纠纷解决之道――以南山法院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有效衔接为视角。建立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探索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合理的、科学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是理论界和各级法院等司法审判机关长期关注及探讨的一个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的理念,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了“调解社会化”的概念。这种理念与现今法治国家司法改革的趋势殊途同归,即努力克服诉讼及法律思维固有的局限性,缩小国家制定法与习惯、常识和情理的差距冲突,使法院成为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力,转变固有的“被动性”司法理念,追求更加积极的法院的社会责任及其参与地方社会治理的功能。
    [09:32:29]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在这个背景下,南山法院于今年4月正式启动以“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为特征的诉调对接新路径,积极承担起法院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社会责任。一、南山法院调解对接机制的制度设计。 在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以下简称“调解对接机制”)建立伊始,南山法院即积极借鉴国内外相关工作经验,将调解对接工作定位于“法院主导,多向合作”,充分发挥法院在处理纠纷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合法性的优势,针对人民调解不同程度存在的易反复、不具备法律执行力以及人民调解员法律专业性不足等问题,南山法院与区司法局合作,联合出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实施办法》,实现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
    [09:32:43]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一是以司法确认方式固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对于人民调解组织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引导各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当事人自愿选择司法确认的前提下,由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有关法律精神的,即出具《民事调解书》进行确认。如一方当事人违反调解协议内容或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再次诉讼。
    [09:32:54]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是以限定范围的方式避免出现权利滥用现象。规定启动调解对接模式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启动调解对接模式应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选择;(3)在试行阶段对涉案标的和案件类型做了一定限制,在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开放;(4)不适用房地产纠纷类案件。通过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法院对调解的程序和协议内容进行监督和制约,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侵害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09:33:20]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三是以法院自身优势为基础提供最佳司法服务。首先是依靠基层。利用人民法庭熟悉环境、信息及时、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等优势,主要由人民法庭的法官进行调解对接工作;其次,手续简便。当事人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料,法院即可立案受理;再次,开辟绿色通道。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派遣法官到人民调解工作现场办理对接手续,当事人也可随时自行就近到派出法庭申请,同时,对于法院审核通过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对接案件,法院依法免受诉讼费。
    [09:34:13]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南山法院的调解对接工作实施两个月来,共对396宗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约占同期法庭收案数的51%。初步实现了法院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从“主要”到“主导”的地位变化,是法院社会责任的有益延伸。
    [09:34:25]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南山法院调解对接模式的制度优势。南山法院的调解对接模式弥补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首先,该模式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社会力量(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各社会组织等)的介入,既改善了矛盾处理的社会效果,同时也避免了法官因为调解经验不足、调解语言可能有悖法律精神等问题,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对于法院自身而言,调解对接机制对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实现一定意义上的调审分离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节省了司法资源,其直接效果体现为案件上诉率、信访率的减少和案结事了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保证审判案件质量,为促进司法权威起到有益作用。其次,该模式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民、高效和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当事人而言,调解对接机制节省了纠纷处理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资料准备成本),降低了败诉风险,凸显了选择非诉讼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的优势,即协商性、便利性、平和性、当事人本人的参与性、私密性,维护亲情及合作关系,更切合实际解决效果。从南山法院启动该机制2个月即处理396宗案件的实践看,该机制不仅使当事人从中受益,其社会效果亦受到当事人的首肯。再次,该模式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法院通过该模式,开始与人民调解、司法所、部分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组织在纠纷解决中通力合作,从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看,法院及各单位、团体变“各自为政”为“各司其职”,在纠纷处理问题上不再互相推诿或无序竞争,而是共同为当事人和民众提供便利,追求共同的纠纷化解效果,从而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这也正是当代世界各国在社会治理和司法改革中共同追求的目标。
    [09:35:02]
  • [龙光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三、调解对接工作的发展及法院责任。能动司法的理念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助推器。这项理念改变了对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的狭隘认识,即从理论上从将法院视为“纠纷解决者”转变为将它作为一种能够间接控制纠纷的全部线索的复杂体,承担主导社会纠纷解决的社会责任,实现审判活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的最后防线”。南山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是司法社会化进程中的有益尝试。首先,它把法院的“调解”这项纠纷解决功能向社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转移,促进了新型非正式司法机制的发展,提供了法定前置性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实例;其次,它使法院的功能进一步扩大化,承担起促进、协调和制约、监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责任,从而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机构;再次,它促进了诉讼文化的变革,使得民事诉讼的对抗性大大缓和,更多向协商性转化,使得平和解决纠纷的价值更加得到推崇,改变群众“有纠纷,找法院”的传统诉讼文化思想。当然,南山法院的这项诉调对接机制并不是司法社会化中最终结果,我们希望这项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构建起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转变社会观念,形成有利于协商和解的社会氛围。只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之时,才能最终使法院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回归其应有定位――正式、消极、中立、公正和具有最高权威的司法机关。
    [09:35:13]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做经验介绍发言。
    [09:36:10]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前调解工作模式介绍。
    [09:36:45]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是一家辖区人口逾600万、年受案达5万件左右的超大规模基层法院。去年以来,宝安法院在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导下,深刻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内涵,积极尝试引入非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ADR),全面推行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前调解工作模式,初步实现了从“调解优先”向“快调优先”的转变,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了大量诉至法院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日前,宝安法院收到来自厦门当事人陈女士的一封信,信中写道:作为一个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企业的10多年里,我经历了不下10起货款纠纷的案件,没有一起案件不是耗时半年以上,花费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都不在少数。而今年在宝安人民法院的两起案件,总标的33万元左右,诉讼费实际开支不到3千元,总耗时不到36小时,不能不感慨万千,回想两位法官的细致入微的调解过程,心有戚戚,感激之情,难以言表……类似信件、锦旗和打来的电话不时出现,它表达了涉诉群众对人民法院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的赞誉,也充分肯定了我院审前阶段引入ADR的成功尝试。
    [09:36:57]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能动司法,审前阶段引入ADR是审前调解模式的动因
    [09:37:28]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宝安法院是公认的全国最忙的基层法院之一。如何高效便捷化解大量涌入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是院党组首先必须重点考虑的头等大事,也是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最直接要求。近年来,虽然我们的广大干警常年超负荷加班加点工作,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达500件,但仍然不能很好地提升涉诉当事人的满意度,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和痛心的事。强化传统的调解工作也未能有效破解这个难题,虽然自2006年开始,我们狠抓调解工作,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2009年达到60.2%,一年调撤案件过万件,但一些案件明显存在着效率问题,部分当事人、代理人甚至颇有微词,认为法院有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之嫌,社会效果依然未能显著提升。原有的立案调解虽然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一年调解500宗左右的案件,规模太小,绝大多数案件还是在收案排期几个月之后的庭审阶段调解的,当事人仍然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往返于法院。“调撤率连续三年攀升主要建立在法官工作量大幅增加的基础上,当事人也没有得到更多实惠,工作不具有可持续性。”熟悉审判工作实情的院党组一班人对此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必须在调解理念上有所突破、调解机制上有所创新,努力做到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法院调解工作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院党组经过全面调研和讨论研究,认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案件总量巨大的基层法院来说,做到既要案结事了,又要高效便捷,必须把突破口选择在审前阶段。因此决定加强能动司法,整合审判资源,尝试引入ADR,在原有小规模立案调解的基础上,打造一种在案件移送审理之前就进行独立调解的新型调解前置模式,我们称之为“审前调解”。设立这种模式的核心指导思想就是要以实实在在的效果减轻当事人诉累,争取以最短的时间,动用诉内、诉外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参与协助调解,在审前阶段即成批量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同时为下一阶段的审判工作大幅度“分洪”、“截流”,减少案件,逐步推动“精审判”工作的发展。
    [09:37:38]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积极探索,审前调解绽放活力----审前调解模式的做法
    [09:37:54]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2009年3月,我院在立案庭正式成立审前调解室,选配法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共15人;在6个派出法庭成立审前调解小组,相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组成庞大的审前调解阵容,启动审前调解工作。审前调解组织和工作人员相对独立,限时调解,只调不判,成为法院专司民商事案件审前阶段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和工作人员。首先,强调案件的“全过滤”,保证审前调解的前置性和全覆盖。所有来诉立案的民事纠纷,不论案情简单复杂、标的大小,只要法律允许调解的,一律导入审前调解程序先行调解,切实发挥调解程序的“过滤器”作用。其次,强化案件的对口分流,保证审前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审前调解法官和助理均是从各个民事审判庭和派出法庭选配出来的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骨干。案件一经受理,分案人员即根据案件性质,将案件分至对口调解法官手中,案件分流与岗位特长分工相结合,有效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也确保了调解工作的质量。第三,严格调解期限,保证审前调解的高效便捷,做到调解程序启动快、进展快、移送快。立案当日或次日即通知、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以7个工作日为限,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可延长15日;调解不成的,立即转入排期开庭程序,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审理,实现调解与审判、审前调解与普通案件流程的无缝衔接。不少当事人震惊于此种办案模式的高效,经常打到相关电话核实,“我昨天刚立案,今天就通知我来法院调解,是真的吗?”由此,审前调解程序已经成为独立于立案和审判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一个环节与阶段。
    [09:38:20]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案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后,审前调解的方式方法比较灵活多样,直接促进了纠纷化解。一是变当事人申请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案件受理后即告知当事人,案件即时进入审前调解程序。二是变一人调解为多层次调解。即在法官的统一安排、指挥下,先将案件分给法官助理和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员),由他们通知相关当事人并进行调解,法官助理和陪审员(或人民调解员)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别调解或交叉调解;调解不成或有困难的,法官再综合情况进一步调解。三是变纯说理式调解为司法救助参与调解。引入司法救助机制,除了依法减半收取诉讼费外,对审前调解中双方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等特殊案件,均按每件(50元)收取诉讼费;对调解过程中需要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区卫生局和司法局垫付相应费用,尽可能缓解当事人情绪,促进达成调解。四是变封闭式调解为多方参与的开放式调解。我院以审前调解为平台,在该阶段做大、做强ADR引入尝试工作,同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我区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和医患纠纷三类案件多发易发,且矛盾较为尖锐,容易引发维稳事件。为了破解这三类案件的调解难题,我院将大调解工作思路引入审前调解工作模式,分别与劳动、司法、交警、卫生等部门制定了联动工作意见,实现了审前调解机制与联调机制的对接。患者吴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案,当事人医闹、上访半年时间,矛盾非常尖锐。经引导该纠纷诉至法院后,审前调解室启动医患纠纷联合调解机制,邀请卫生局、司法局等单位以及专家库相关专家联合开展审前调解,短短12天时间即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此外,我院的审前调解组织,尤其是派出法庭的审前调解小组还将工作触角深入到基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协调好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工作,扩大审前调解工作的范围,增强了高效便捷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审前调解不成功的,审前调解工作人员对每宗调解不成的案件列表记载双方当事人的分歧要点及调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立案庭案件流程管理室,立案庭案件流程管理室快速排期,将案件分给各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审理。
    [09:38:36]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成效明显,快调优先与制度保障----审前调解模式的价值。
    [09:38:43]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该模式推行一年多来,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中央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全国法院大力推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背景下,我们初步实现了由“调解优先”向“快调优先”的转变。在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审前调解不仅工作效率高、涉案当事人满意度高,而且成批量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截至今年6月4日,不到一年三个月的时间,共有13939宗案件实际进入审前调解程序,成功调解7804宗。这7804宗案件不仅有助于提高我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而且每宗案件平均结案周期只有6.1个工作日,有的案件当日调解成功并即时履行,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的综合成本大大降低,由此形成的社会影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彰显、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都不可小视。
    [09:38:56]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同时,审前调解“过滤”、“拦截”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对审判业务部门民事案件起到了明显的“分洪”作用,有效减轻了审理阶段法官的工作压力;而其调解过程中的送达确认工作、调解情况记载工作等亦为审理阶段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很好的工作基础,实现了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此外,审前调解程序作为民商事案件处理的一个必经环节和阶段,对于推动法院调解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使我们的调解工作不会出现因领导强调而重视、领导未强调而疏忽的局面。审前调解模式突破了以往调解机制存在的弊端和掣肘:它既不同于诉前调解,消除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故意推诿不立案的误解,依法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并确保了法院主持调解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不同于原有的规模较小的立案调解,在调解力量配置、调解收案和程序启动方面尽可能实现了有限司法资源的优化组合;更不同于审理阶段的调解,它实现了调审分离、调解前置,为避免出现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现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审前调解成功的案件自动履行率高达90%,对于减少涉诉涉法信访、缓解执行工作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等亦具有积极作用。
    [09:39:06]
  • [胡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院长)]:
    综上,审前调解程序作为处理民商事矛盾纠纷具有独立价值的一个专门环节与阶段,与传统诉讼程序及调解模式相比,其所展示的优势已不言而喻。正如有的当事人所比喻的:审前调解与传统诉讼程序及调解模式相比较,前者就像走没有收费站的高速公路,既节省了时间,减少了劳累,又节约了成本。当然,我们的审前调解工作总体上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克服存在的不足和遇到的困难,按照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的要求,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09:39:11]
  • [主持人官晋东]:
    会议的两家承办法院都介绍了他们的经验,对我们各地法院对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给了一定的启示,下面由大家结合法院调解情况还有精彩的发言。现在先请大家到贵宾厅进行合影留念,然后再请大家发言。
    [09:41:59]
  • [主持人官晋东]:
    请各位代表就位,我们的研讨会继续进行进行,下面按会议出席代表的名单顺序进行发言,下面请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宫武发言。
    [09:58:27]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在座谈会上的有关内容对我非常有启发。法院现在案多人少任务重,如何面对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个会议给了我们很多其实。刚才南山区和宝安区两个法院的经验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调解是我们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各地法院也都在做很多探索。但是我感觉两个法院可贵的地方在于主动而不是被动,积极而不是消极,想方设法实践而不是虚应对待当前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从我们洛阳的情况,我们洛阳当前对于这一块如何考虑,再此给大家交流,便于大家指导。
    [10:04:36]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第一部分是建立诉调对接的绿色通道。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纠纷过滤作用,努力做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对接。
    [10:05:30]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一是创造性设立社会法庭。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和“一乡一法庭、一村一法官”的创建目标,全市16个县(区)成立社会法庭157个,聘用社会法官3189名,其中常驻法官584名,成功调处各类纠纷2329件。社会法庭的建立和运行,继承和发扬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突破了传统司法模式,在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司法民主、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显现出独特的社会效果。二是全面推广立案预登记制度。全市两级法院在立案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释明诉前先行调处的特点和优势,建议当事人到相关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如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进行预登记后将纠纷移交相应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不成的,再由法院立案审理。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土地承包、小额欠款、抚养赡养、相邻权、离婚等纠纷。自去年3月实行以来,预登记案件中80%以上的纠纷通过其他途径消化解决,不足20%的纠纷进入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保证了当事人的诉权,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三是积极尝试人民调解进法院。全市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可由司法局选派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也可由法院推荐行业专家、资深律师、法律志愿者、退休法官参加。立案接待人员先征询当事人意见,告知其可以到调解室先行调解。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法院正式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确认调解结果。四是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田间地头调查、开庭,开展巡回审判,就地解决纠纷。2009年巡回合议庭解决问题占一审案件的25%以上。
    [10:05:33]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第二部分是推行能调尽调的“三全”模式。
    [10:05:55]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坚持把调解作为更高层次的审判,把调解作为办理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实行“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的“三全”模式。全程调解即在时间上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实行诉前调、诉中调、判后调;在判决书下发前,仍然可做调解工作,力求将双方矛盾和对抗降到最低点。全员调解即在人员上针对当事人的信任程度,可协调承办法官、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院长、院长梯次参与或共同参与调解。全面调解即在范围上尽量扩大,努力使民事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行政协调与执行和解全面发展。“三全”模式的推行,体现了“调解优先”的原则,强化了“定纷止争”的理念,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基本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去年,全市法院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首次突破70%,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连续三年保持在90%以上,行政协调案件和执行和解案件所占比例也明显上升。
    [10:06:04]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第三部分是构建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
    [10:06:21]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坚持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并完善与各级组织及人员的联动,织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网络,积极推动社会资源的整合,充分利用好现有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共同化解矛盾。如成立党委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疑难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委员会,这一做法受到河南高院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在城区居委会设立法官联系点,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及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互动,指导成立企业法律服务协会。注意发挥行政调解和专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在处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如医患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等案件时,邀请相关组织参与到调解中来。通过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社会组织调解、专业调解等非诉调解组织的联系,将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进行全方位分流,多渠道、多机制予以妥善解决。同时,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构建调解平台,实现外部支持与内部挖潜的有机统一。
    [10:06:35]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在调解网络建设中,分片发展信息联络员,建立调解示范点,以点带面促进工作规范化运作,提高调解网络覆盖面。这种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机制,整合了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力量,形成了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网络,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由原来的各自“小独奏”变成了“大和唱”、“交响曲”,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的优势,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化解,降低化解纠纷的司法成本。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资源紧缺与审判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
    [10:06:49]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第四部分是推进法院工作适度延伸。
    [10:07:02]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恶化、转化;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多方面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对案件多发的行业和区域,法院积极调研,主动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讼;结合巡回审判,在城区开展“法官进社区”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疏导矛盾纠纷,把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10:07:30]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当前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0:08:04]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法官认为只要及时处理就行,忽视群众接受判决的能力,调解走过场,浅尝辄止、敷衍了事。有的法官对在案件处理前期经过一定努力未能达成调解的,之后就不再进行调解,忽视了调解工作的动态性、系统性和循序渐进性。有的法官还存在孤立办案,就案办案,仅看到案件表面现象,不深入了解案件背后所隐含的社会问题,不能从解决根本问题上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10:08:16]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二是开庭程序化。庭审过程中有的法官不能进行很好的庭审驾驭和引导,先入为主,履行程序,对双方是否调解仅进行程序化的询问,未能在明辨是非、认真观察当事人心理变化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耐心细致的调解。
    [10:08:28]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三是存在超审限。有的法官过分强调调解而忽视效率,长时间拖延,致使个别案件超审限,造成新的矛盾。
    [10:08:46]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四是民间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还不完善。个别乡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没有建立起完备的民调网络,相对于大量的民间纠纷,调委会受理和解决的所占比例较小,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还不够高。企事业单位内部自治型纠纷解决机制萎缩甚至缺失的现象较为普遍,把许多本可以在单位内部就予以化解的纠纷推向社会,使矛盾不断激化并日益复杂。
    [10:08:48]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五是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弱化。一些行政部门在不断强调管理职能的同时,对自身所担负的纠纷解决职能有意或无意的予以边缘化,个别单位甚至在实际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纠纷不能及时化解。
    [10:09:00]
  • [王宫武(洛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这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一要提高认识。要深刻认识到司法的人民性决定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是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根本保证。要更新司法理念,破除“诉讼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要准确把握社会管理模式变化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要辩证地认识判决与调解两者的关系。二要改进方法。要坚持自愿调解原则。要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要提高调解履行率。三要强化素质。当前,要着重从提高法律素养、注意社会经验的积累、增强说理能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坚毅刚正的意志品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水平五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尽管我们在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与上级法院的要求相比,与兄弟法院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在最高法院的大力指导下,认真借鉴兄弟法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探索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大格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10:09:07]
  • [主持人官晋东]:
    请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晓云院长发言。
    [10:10:39]
  • [赵晓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两家法院给大家提供给我们的平台,刚才听了南山法院、宝安法院和洛阳法院的发言,我们很受启发,按照我们四川高院的要求,在全省法院系统积极推进大调解体系建设,法院系统主要是承担司法调解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主导作用,通过司法调解在立案前、立案后的审理阶段以及审理后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后执行完结前等各个方面的调解,力求调解更多的案件。对于立案前的调解和审理前的案件,我们力求分流案件,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高效公正裁判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我们遂宁中院在大调解体系构件过程中,主动策划,积极发挥人民法院的主导作用,在积极推进大调解的基础上,深化诉调机制,切实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我们在工作中主要着重如下几个方面:
    [10:15:07]
  • [赵晓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注重诉调对接,在机制上突创新。(一)建立先行调解机制。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姻家庭、相邻、人身损害赔偿、小额债务纠纷等民事案件以及行政争议,在立案之前,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和诉讼风险、成本,劝导、引导当事人同意,先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二)建立立案调解机制。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制定《立案调解工作中心职责》、《立案调解工作规则》、《立案调解建议书》、《立案调解承诺书》和《立案调解审查确认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三)建立司法指导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制定培训计划,指定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培训调解骨干,帮助建章立制,完善工作程序,提供法律支持。(四)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对接领导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设立对接领导小组。二是建立联系人会议、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三是建立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网络库。(五)建立统筹化解机制。对社会影响大、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疑难案件必须通过“大调解协调中心”和联席会议共同协调化解,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对接,确保重大纠纷案件妥善化解。
    [10:17:27]
  • [赵晓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注重诉调互动,在措施上出实招。(一)坚持以点带面,实行稳步推进。首先确定辖区船山区法院、射洪县法院作为试点单位,率先设立调解中心、温馨调解室,张贴温馨问候语、提示语,营造温馨和谐的调解氛围;率先聘请人民调解员、乡镇干部为司法调解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率先开展立案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稳妥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四川调解按照省高院的意见,立案调解的时间为。比如今年我们有一宗涉及土地的纠纷,如果按照一审、二审一直等下去,可能要一、两年的时间,后来我们将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最后这4000多万元标的的案件很快就进行了调解。(二)坚持拓展方式,实行多种调解。开展巡回调解,在交警、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成立巡回法庭,就近就地调解;开展特邀调解,在工会、妇联、司法行政等部门聘请特邀调解员,扩大社会力量的参与度;开展委托调解,一方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社团组织调解,另一方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们今年也有一个涉及某学院教师的案件,三百余人购买了开发商的住房,国家政策变化后,开发商有违约的意向,教师非常激动,如果要进行诉讼难度很大,后来我们委托政府、行政机关出面进行调解,也是在没有进入诉讼,在立案前我们就把他调解结案,化解了在诉讼阶段都比较难以处理的涉及数百人的纠纷和矛盾。另外,我们组织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化解人民群众中发生的比较小的调解。(三)坚持目标管理,实行岗位考核。党委政法部门将三大调解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定期检查督促;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作为工作目标考核;法院将司法调解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调解结案率到部门、到个人,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这样进一步促进各方面调解的主动性、意思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加强以后,化解了人民的纠纷,减少了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的数量,这三大调解有效衔接、对接,司法调解发挥主导作用,对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四)坚持办案互动,实行成果共享。人民法院利用自身优势主动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办案思路,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提高技能和水平;达成调解协议需确认效力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时移送相关材料,作为法院确认的基础证据;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调解。这样,实际调解的效率和成效有所提高。
    [10:17:42]
  • [赵晓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注重诉调节点,在为民上做实事。(一)即时立案。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在立案之前调解都不能成功的话,我们对应该立案的案件会及时立案,立案法官采取就近就地立案、口头立案、节日立案等多种途径办理立案手续,送达相关材料,限定在20日内进行立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我们会及时移送相关业务庭。(二)即时调解。瞄准每一个诉讼环节,采取全程、全员、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在当事人来院咨询时,进行“引导调”;审查立案时,进行“立案调”;移送材料前,进行“送前调”;送达法律文书时,进行“送达调”;被告答辩时,进行“答辩调”;交换证据时,进行“举证调”;开庭审判时,进行“庭上调”、“庭外调”;宣判时,进行“判前调”。总之,全方面开展调解工作,力求案件尽量多调少判。(三)即时确认。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依法及时确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四)即时审执。严格按照审判流程进行开庭审理,即时作出判决。经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凭法院确认的调解书、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优先执行。调解结案之后,调解文书产生及时的法律效率以后,先予执行肃立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五)即时救济。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为当事人缓、减、免相关诉讼费用。积极开展执行救助,协调党委、政府部门对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如果调解结案,我们对于生活困难的人员办理生活补助方面实行优先,这样我们的调解工作也会得到支持。
    [10:17:57]
  • [赵晓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注重诉调定位,在功能上强互补。(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法院主导的关系。大调解是关系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系统工程,始终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始终坚持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始终坚持司法调解发挥主导作用,全面深入地推动大调解协调发展。(二)正确处理三大调解的职能互补关系。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具有各自独特的功能定位,各自独特的管理体系,各自独特的作用发挥,司法调解不能越位、包办代替,三大调解做到尽职不缺位、尽职不越位、尽职不错位。我们司法调解在各个环节上都积极发挥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主导、支持的作用。(三)正确处理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准确把握调判功能平衡,既穷尽一切手段做好调解工作,又充分发挥判决功能,不能久拖不决、久调不结、以调压判、以调拖判,树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强制执行力。
    [10:31:25]
  • [赵晓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注重诉调优势,在审判上求实效。(一)审判质量有新提升。今年1-5月全市法院受案数增幅比去年相比略有下降,结案率同比上升4.6个百分点,调解结案率同比上升11.4个百分点,息诉率同比升高8.3个百分点,申请执行率同比下降2.1个百分点。从几个数据看,反映了施行大调解体系之后,司法调解发挥作用以后的明显效果。(二)审判效率有新提升。今年1-5月全市法院审限内结案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执限内结案同比上升3.2个百分点。(三)信访化解有新提升。今年1-5月全市法院处理来信同比减少134件,来访同比减少163人次,信访化解同比增幅超二成。(四)执行和解有新提升。今年1-5月执行结案同比上升6.7个百分点,执行和解、自动履行同比增加5.3个百分点。(五)队伍形象有新提升。今年1-5月全市法院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同比下降4.3个百分点,展示了法院队伍的良好形象。通过大调解体系的构件,通过法院主导能动作用,展现了发现的良好形象,虽然之后的工作还有差距,和其他法院相比还有很多经验不够,我们主要考虑注重强化党委领导,发挥中枢作用,因为大调解不能是法院一家,还需要其他单位发挥职能作用,三大调解同时发挥作用,才可以大幅度减小法院的调解压力,在构建大调解体系过程中,三大调解虽然各有职能,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但是司法调解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支持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及时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将来,我们会吸取各兄弟法院的经验,在我们的大调解体系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10:37:39]
  • [主持人官晋东]:
    面由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化同志发言。
    [10:38:39]
  • [田化(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我们法院与遂宁法院的做法基本一样,重复的就不再叙述,在这里我主要讲一下内江市的大调解工作。
    [10:40:02]
  • [田化(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我们内江市的大调解工作是从去年正式打开序幕的。在这一年,我们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调解率比去年上升了十个百分点,信访案件大幅度下降,以前我们内江的信访案件数量在全省排名前几名,现在明显下降了到了十多名以下,我们开展大调解工作有理论的定位,通过大调解工作来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的数量,减轻我们审判工作的压力。
    [10:41:31]
  • [田化(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化市开展大调解工作主要是分几个阶段。第一的阶段是诉前。诉前主要是依靠其他调解中心,比如人民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等进行案件分流,法院在对接工作上下大力气,减少进入法院、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法院与其他两大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行政调解中心)建立了对接机制,凡是到法院起诉的,我们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首先分流到人民调解中心和行政调解中心先行调解。我们初步统计,大概10%-20%的案件在起诉前即达成调解,实现分流。第二,我们通过建立大调解网络,把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以及我们调解的联络员全部纳入大调解网络,有关名单和联络方式都向当事人公布,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和分流的,允许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他可以在调解人员的名单选择他信任的调解员进行调处,第三,我们在进入诉讼以后,法院的司法调解,法院的司法调解我们施行的是全员、全程、全领域的调解,全员是要求我们的审判人员必须参与调解,全程是立案前、立案后、诉讼中、判前以及判决后的自行和解、申诉中的调解,全领域调解主要是我们把以前民商事调解拓展到了行政审判调解以及我们的刑事调解,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调解,我们的再审案件、执行和解案件我们都可以进行调解,所以我主要讲这三个方面,其他方面与遂宁中院赵院长相同,因为我们四川是整个统一的模式,非常感谢我们中国审判搭建的平台,学习各兄弟法院的经验,我的发言完毕。
    [10:47:13]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志锋同志发言。
    [10:51:53]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非常感谢中国法院杂志社、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为我们今天设立这样一个平台,让我们有机会学习。刚才听了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南山区法院的经验介绍,我很有启发,他们在诉讼调解对接的建设有很多创新,回去以后我们一定会认真研究、学习,刚才我们遂宁赵院长、内江田院长介绍我们四川在高级人民法院等各单位协调之前开展大调解工作,我们攀枝花法院与遂宁法院、内江法院的工作也差不多,这方面的工作我不再重复。从另外的视角来讲讲这个问题。
    [10:52:55]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现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在我们全省法院全面推开,但是这项工作的推开很多同志有不同的看法,包括我们法院内部,还有社会上,包括行政机关、学术界很多高校在不同的媒体上发表的不同看法,这对我们大调解工作有不同的看法,我今天的发言就是针对不同的看法谈谈我们的想法,我发言的题目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济分析》。
    [10:53:23]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从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依靠力量角度,可以将纠纷解决机制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机制所依靠的主要是民间力量来保证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转和最后结果的实现。公力救济则是依靠国家暴力的支持来实现机制的运转和结果的实现。在二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些过渡形态,如仲裁。仲裁是借助民间力量来运行,但仲裁结果有法律效力,可以请求法院来强制执行。从完全依靠私力到完全依靠公力,可以大致排列出以下纠纷解决机制:协商、和解、仲裁、诉讼。其中,在诉讼中又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调解,二是判决。协商是纠纷各方自行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并自动履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10:54:27]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和解则是纠纷各方在独立的第三方居中调停下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并自动履行。仲裁是纠纷各方选择居中裁决的机构(人),由其居中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纠纷的产生原因并作出裁判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则是纠纷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纠纷。其中调解是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由法院主持双方之间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其债务人不执行解决方案,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则是当事人请求法官给出纠纷解决方案并依靠法院的强制力或威慑力进行执行。假设最后结果是相同的,一般而言私力救济的成本要低于公力救济的成本。因为,前者不需要使用国家强制力而后者需要,而国家强制力的利用需要占用社会公共资源并付出较高的成本才能实现。如合同双方协商解决违约纠纷的成本远远低于诉讼到法院并强制执行的成本。私力救济中一般可以节约较多的交易成本和执行成本且效率最高。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应当鼓励当事人更多的使用私力救济来解决纠纷。
    [10:54:45]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社会纠纷解决资源也应当尽量向私力救济倾斜。但私力救济具有执行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觉、强制力有限的不足,因此其适用受到了限制。近几年,由于人们维权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同时与世风日下、人欲横流、尔虞我诈的社会环境相对应,我国社会纷争盈市,讼量呈几何级猛增。法院不堪重负,只得对一些社会面影响大、法院不便处理的讼争暂不予立案受理。但当事人四处上访,最后迫使法院立案。“诉讼爆炸”已成为人们对社会诉讼现状的准确、形象的表达。中国这种现状与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情况类似②。诉讼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纠纷解决制度,从提起诉讼到最后上诉并判决,诉讼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诉讼制度的运行要当事人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要国家付出相应的管理费用。诉讼费用有着双重功能:一是对原告进行筛选、过滤;二是对预防只有反作用,导致威慑不足。
    [10:54:57]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方面,诉讼费用限制了那些侵害赔偿水平较低的受害人的起诉。获赔水平低于诉讼费用的受害人,将不提起诉讼,因此诉讼费用将受害人划分成了两个类型:起诉的受害人和不起诉的受害人。这与诉讼是成本最高的救济机制应当尽量减少其使用的思想是一致的。高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要求的成本的诉讼费用,将推动受害人采取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
    [10:55:03]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另一方面过高的诉讼费用将抑制威慑作用的发挥。诉讼费实际上构成了受害人利用诉讼维护自身权利的一个门槛价格。这个门槛越高,受害人维权的难度就越大,提起的诉讼就越少,进而侵害人受到法律处罚的机会就越少,因此实体法规定的威慑作用就越难以发挥。因此,最优的诉讼费用收费水平应当是权衡二者的结果:一要保持一定水平的诉讼费用防止过度的诉讼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目前,令人忧虑是,不顾诉讼是成本最高的救济机制原则,大幅下调诉讼收费标准,使得少数人为己私利而大量挤占社会公共资源,最终导致对多数人的不公平),二要保持一定的威慑水平不致使权利的维护门槛过高。“因此,减少诉讼耗费,降低诉讼机会成本,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效益。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将诉讼行为的效果量化,并将其放在整个社会行为中进行评价,这就使诉讼的社会功利更具直观性。”
    [10:55:22]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诉讼是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机制,所以从成本角度看,纠纷解决越少使用诉讼途径,节约的社会成本越多。实际上现实生活中,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应只占全部总量的少数,多数纠纷应采取诉讼以外的解决方式。那么,为了节约社会成本,社会能不能不提供诉讼这个高成本的纠纷解决制度呢?
    [10:55:29]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显然,这不是社会的选择。因此诉讼是一种特殊纠纷解决机制,它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具有的优势: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都因为强制力不足,而常常被不希望解决方案被执行的当事人所违反,从而不具有实际效力。诉讼的运作及其结果是建立在国家强制力上的,它给予社会一个确信的可依赖的预期,即受到分割的权利能够通过诉讼获得保护和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是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个途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其不存在,那么社会中将缺少足够的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也将失去支撑,纠纷解决体系将最终崩溃。因此,诉讼机制是社会必不可少的最后一道纠纷解决制度。
    [10:55:37]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但是,同时因为诉讼机制是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社会的最优安排应是在立法层面上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一方面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社会具有重要导向性的民商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并判决处理,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商事行为,因此需提供高质量的诉讼制度,确保进入诉讼的纠纷都能得到正确的解决(力避错案及涉诉上访的产生),实现公平和正义,从而使诉讼保护的实体法威慑力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公平的标准则取决于交易的环境,社会的价值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10:55:45]
  • [陈志锋(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另一方面,保持一定水平的诉讼费用,对大量一般性纠纷,由党委牵头,设立人民调解及行政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通过诉前调解对纠纷的化解,加大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力度,遏制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尽量减少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和一般侵权案件诉讼机制的使用,降低因此而付出的社会总成本,这正与当前“大调解”思路相合。这就要使诉讼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相对较高的成本,即当事人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更高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这也反过来说明了为什么诉讼是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经济分析的目的所在。
    [10:56:17]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院长任群贤发言。
    [10:59:30]
  • [任群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院长)]:
    各位领导,我发言的题目是《强化司法调解、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构筑化解矛盾纠纷三道防线》。
    [10:59:55]
  • [任群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院长)]:
    一、联动人民调解,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一是在全区设立了58个法官便民工作室,并与21个行政部门建立对口联系,每个便民工作室和行政部门确定一名法官定点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信息,随时为基层化解纠纷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在院立案大厅和银江设置了人民调解室,3名人民调解员常驻法院办公。纠纷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对一部分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室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三是与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建立动态联系。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且覆盖各部门、各行业,调动特邀调解员、解志愿者的积极性,可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把矛盾纠纷有效消灭在基层、消灭在初始状态。
    [11:00:12]
  • [任群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联动行政调解,积极防范群体性事件。与行政部门的联系主要是处理利益关系复杂、争议较大、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涉及稳定、引发上访的纠纷。为此,我们首先与区法制办、区群工局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一旦发现上述纠纷苗头,三家相互通报信息,由区群工局明确该纠纷的主办行政部门。其次,我院确定了5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法官为司法调解联络员,与辖区21个行政部门的对口联系。对具体的纠纷,以区群工局明确的行政部门为主,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指派法官全程参与,配合行政部门在维护稳定、维护发展的前提下化解纠纷。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化解了辖区内两个大型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确定劳动者身份问题的纠纷以及一些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产权纠纷、经济房建设过程中权属不明产生的纠纷,其结果令地方党委政府和广大群众均满意。
    [11:00:19]
  • [任群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院长)]:
    三、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维护司法权威。一是在立案庭设立了立案调解中心。凡是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在进行调解可能性评估后开展立案调解工作。立案调解中心配有14名熟悉审判业务、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做群众工作、善于与有关部门联络沟通的法官随时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一经达成调解协议,半个工作日内即可出具调解文书。二是坚持把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做到“判前多想一想,判中多讲一讲,判后多访一访”,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基础上,法、理、情并行,尽量寻求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双赢、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三是充分发挥巡回法庭的机动性,提高调判效率。我院设有两个巡回法庭,银江巡回法庭主要走村串户,办理农村简单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及邻里纠纷案件;交通巡回法庭办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及保险纠纷案件。实践中,两个巡回法庭在纠纷产生初始就介入到纠纷的处理,在与基层组织或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下,可以控制事态,明确责任,及时了结纠纷。即使不能立即了结,我院也能做到快立、快审、快结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目前,通过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我院搭建了一个以司法调解为主的调解网络,形成了以立案调解中心为指挥平台,“三调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快速反应机制。
    [11:01:44]
  • [任群贤(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院长)]:
    2009年,我院开展诉前调解1500人次、诉讼调解1716件、刑事和解26件、行政协调21件、执行和解656件,使一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的案件及时得以有效化解。
    [11:01:52]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请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宋丽君同志发言
    [11:04:26]
  • [宋丽君(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首先,感谢中国审判杂志社给予这次机会,也感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供的平台,这次会议听了几个中院领导以及南山区法院和宝安区法院的经验介绍,我们作为基层法院受益匪浅,对于大调解的创新机制上我很多启发,南山法院和宝安法院从实实在在的操作模式设计上有了成功的案例,并且通过实证进行了展示,所以对于我们以后在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有很重要的启发,我们将来也会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工作,今天借这个机会我也将我们高新区法院的工作进行汇报。
    [11:05:59]
  • [宋丽君(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我发言的题目是《以诉讼调解中心为依托、全面开展多元化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11:06:08]
  • [宋丽君(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当前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再是也不可能是法院“单打独斗”,必须依靠党委的领导和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密切配合与协作,建立多元化调解纠纷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是人民法院的现实选择。对此我院的主要做法是以固有的审判职能为原点支撑,以诉讼作为阶段分界,将现有职能向诉前延伸,通过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法制讲座、提出司法建议、联系走访企业、和谐街道共建等形式,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以减轻因民事纠纷收案量不断上升所带来的巨大工作压力。
    [11:08:26]
  • [宋丽君(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第一,以诉讼调解中心为新型司法服务平台,全面做好诉调衔接作用,诉讼调解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诉调衔接工作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引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并全程跟踪,做好协调工作;(二)对于涉及村民待遇和企业改制等有关社会稳定大局的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力求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三)对于明显存在诉讼风险,当事人有可能败诉的案件,向其释法明理,告知诉讼风险,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引导。以诉讼调解中心为载体,以诉讼风险评估和诉外调解指导为手段,建立减诉息访综合调控机制,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诉前,既避免了使当事人一旦涉诉,就一条道走到底,付出过高成本,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还避免了因对簿公堂可能造成的矛盾激化,使很多纠纷的解决更方便、更顺利。使当事人明白诉讼是最后选择,不一定是最佳选择。
    [11:08:36]
  • [宋丽君(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第二,与街道、乡镇综合治理中心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街道、乡镇综合治理中心配有专职的人民调解员,能够受理和调解辖区内的各种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诉前、诉中均可委托综合治理中心调解;因其贴近基层,分布广泛,为法院送达工作提供便利。对于综合治理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法院立案审查后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协助综合治理中心开展培训,提高其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知识。法院利用基层综治的调解模式,充分挖掘和运用镇街综治中心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独特优势,对于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13:21]
  • [宋丽君(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第三,积极探索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纠纷双方经非诉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确认,这份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会被申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种非诉调解也具有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一)严格审查程序。进行司法确认的非诉调解协议所涉及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理法院管辖。在双方当事人申请,或一方当事人申请,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审查。程序上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实体上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调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二)规范的司法确认方式。法律文书应当有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决定书(司法确认用)、决定书(不予确认用)、裁定书(撤销司法确认决定用)、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司法确认决定书用)。所有文书格式规范、言简意赅,而且都是现行法律所许可的。(三)便捷的操作程序。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只需携带此前达成的非诉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第四,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诉讼之外。
    [11:13:36]
  • [宋丽君(沈阳市高新区法院院长)]:
    针对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物业案件增幅较大的情况,我院多次给相关企业做法律讲座。为解决物业纠纷案件迅速增长,部分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矛盾突出的问题,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意识,经我院、区房产局共同协商,在我院召开了浑南新区物业服务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及物业服务企业座谈会。浑南新区所辖的50个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我院主管房地产审判的副院长进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讲座;会上通报了几起典型物业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了物业合同纠纷的成因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结合自身实际就做好物业服务进行座谈,一物业公司经理当场决定撤回该公司对10个业主的起诉。希望借次机会希望其他各法院对我们的做法给予意见。
    [11:14:15]
  • [主持人官晋东]:
    下面请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李爱群院长发言。
    [11:14:52]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在这次首先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给予这次机会,也感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宝安区法院搭建的平台,很多法院发言都给了我们经验,深感受益匪浅,很多经验值得我院学习借鉴。
    [11:15:59]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东营法院,在诉讼调解方面起步也比较早,这些年也做了一些探索。东营是一座新兴城市,全国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坐落于此,伴随着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东营市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进入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地处该城市中心城区,社会矛盾纠纷日渐增多成为东营区法院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近年来,我院一直致力于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并以推进中心城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调研课题,撰写相关调研报告及司法建议,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扩大调解主体范围,整合社会各方力量,主动从空间、时间和程序上探索完善社会矛盾大调解格局,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在纠纷的诉前、审前环节,我们也作了一些积极的尝试。
    [11:18:01]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下面我从两个方面进行发言。一是有关本次会议的论题,二是介绍一下我院的基本情况。
    [11:18:33]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关于议题,我们主要想讲讲推进ADR方式建立的必要性及难点。ADR是近来西方民商事领域盛行的争端解决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上世纪60年代前后,美国经济的发展进入又一个黄金时期,民商事案件激增,而法院的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面对“诉讼爆炸”,为保持司法人员的高素质,又不可能通过快速扩大法院规模来解决这种“瓶颈现象”,让纠纷在诉讼外解决成为必然的选择,ADR应运而生,成为了西方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成功尝试。由于ADR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如今已被广泛接受为一种非诉讼程序中的捷径,在美国只有5%提交诉讼的案件真正进入审判程序,其余95%在审判程序前就被解决掉了。我国目前正处在多元化的状态之中,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的多元性,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社会价值的多元化,使得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各地人民法院也作了许多积极的尝试。然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的协调配合和良好互动并非法院单方努力能够实现的。该项机制的建立健全和高效运行有赖于党委的正确领导、政府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明确指出,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以,司法的作用重在推进。现代这个过程当中,人民法院碰到的难题是我们不是主题,如果其他机关予以配合,我们人民法院将更好的发挥作用,正如刚才四川法院所讲到的,都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了大调解机制。
    [11:27:18]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再讲讲我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探索尝试。我们更注重了法院自身的作用。一是借助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来院起诉的纠纷本身不适于通过法院审判予以解决,往往案件在宣判后矛盾会比起诉前更加激化;还有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各方矛盾尖锐、情绪较为激动,有的还带有群体性,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给社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于一些纠纷,借助于社会力量化解,当事人感情上更容易接受,也更容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伴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我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缓解法官办案压力也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基于这几种考虑,2009年,在东营市法院系统首家成立诉前调解中心,选择了两名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对证据确凿、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不利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开辟了一条新的便民利民工作“绿色通道”。
    [11:32:18]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在调解过程中,立案庭负责相关业务指导。经调解即时清结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中心自去年10月成立以来,截止今年5月共成功化解纠纷200余件,一次调解成功率高达50%以上,这些纠纷的有效解决,缓解了法官的工作压力,使群众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成本实现了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11:32:29]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二是利用巡回审判进行庭前调解。我院注重巡回审判。在送达过程中调处纠纷,巡回处理纠纷到乡镇街道、田间地头、经济园区等地,在相关基层调解组织的协助下,大部分巡回办理的案件得以在庭前化解。针对车辆增多、交通事故不断上升的实际,我院还在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现场起诉,现场办案,现场采取保全措施,根据需要,邀请人民调解员、事故处理民警和理赔保险公司参与现场调解,现场送达。截止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撤率高达81.62%。
    [11:32:38]
  • [李爱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院长)]:
    三是设立司法服务联系点指导人民调解。为将矛盾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我院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平台作用,在镇、街道、经济园区等多处设立司法服务联系点,指导基层调解工作,我们的司法联系点是不派人的,只是留一个电话、留一个联系方式,如果有人来联系点,就由当地负责的同志联系我们法院的相关人员,对此我院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使大量纠纷化解在基层、诉外。以上是我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一些尝试,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11:32:49]
  • [主持人官晋东]:
    由于时间关系暂时休会,下午2:30继续开会,请其他法院发言人准备发言。
    [11:34:14]
  • [主持人王芳]:
    多谢各位网友关注,请您下午2:30继续参与我们的直播。
    [11:35:09]
  • [主持人王芳]: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现在继续开始我们的研讨会。本次直播开通了网友提问的功能,主持人将现场回答网友的提问。
    [14:27:32]
  • [主持人王芳]:
    回答网友[不求人]的问题:
    各位法官 下午好,我是深圳南山区的居民,前几天凌晨时分邻居还在家打麻将又不是周末第二天我还要上班严重影响了我的睡眠就和邻居闹了点小矛盾,因为是邻居,不想走到诉讼这么复杂和伤感情的地步,该怎么办呢?
    您好!您可以尝试请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帮助您协调与邻居的关系,必要时,人民调解员会指导您与邻居签订调解协议,并可以向南山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4:29:59]
  • [主持人王芳]:
    回答网友[joison]的问题:
    从这次会议中学到了不少先进的理论哦,以后能多举办一些这样的直播就更好了.
    谢谢您的关注!
    [14:30:14]
  • [主持人高邵安]:
    大家下午好,我是《中国审判》编辑部主任,主持人官晋东临时有事,临时委托我来主持下午的讨论。下面请北京一中院的代表发言。
    [14:33:31]
  • [主持人王芳]:
    回答网友[熊猫吃竹子]的问题:
    本人比较关注深圳的这个大调解机制,亲身体验过一回,很不错,节省了很多精力和时间。
    多谢您的参与。
    [14:36:17]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各位大家好,我受委托代表北京一中院对我院的调解工作做一个简单介绍。
    [14:39:21]
  • [主持人王芳]:
    回答网友[弟兄姐妹]的问题:
    你们好,对于你们这个直播活动我关注很长一段时间了,我一直有几个问题今天想得到法官的求助,我曾经在亲戚的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在2000年不幸搬货时,货物突然全部倒塌把我的腿压断了,当时也没有医保,亲戚说直接把医疗费给我,可是至今还差三万块没有给我,又是亲戚我不好意思出面撕破这个脸,不知道你们法院可否调解?
    如果您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您可以在就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处寻求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会帮助您和您的亲戚进行协调,争取达成调解协议,南山法院可根据您的申请,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效力,无需进行诉讼,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4:46:38]
  • [主持人王芳]:
    回答网友[Frive―Dewer]的问题:
    请问达成调解协议到法院出具调解书之间需要多长时间?
    您好!南山法院4月实行的诉调对接机制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确认手续。
    [15:07:02]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作为北京法院系统的一部分,80%以上的国家部委位于我院辖区,行政立案工作一直是我院的重点和难点。特殊的区位和管辖特点,使我院近几年的面临的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三多”的特点:一是绝对数量多,二是案件类型多,三是以国家部委为被告的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诉讼案件多。特别是辖区有众多敏感区域及诸多国家重要部门,属地管辖的特点,决定了我市所管辖的涉部委行政案件悠着被告级别高、敏感因素多、案件影响广,处理难度大等鲜明区位特征。
    [15:09:43]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在社会转轨时期,各种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矛盾集中高发,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和案件中的新情况不断出现。这些案件中,有些因涉及意识形态、事关国家安全而带有很强的政治敏感性,有些因涉及整顿市场秩序、事关国家经济政策影响改革发展大局,有些因涉及面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不是简单的受理或不受理的问题,立案审查工作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寻求法院救济的程序的权利,又要密切关注案件可能具有的敏感复杂背景,避免因司法的不当介入产生负面影响。
    [15:22:34]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行政诉讼矛盾,是我院调解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无纠纷,而是一个能够妥善、有解决纠纷的社会。同样,纠纷解决不仅依靠诉讼途径,同时应广泛建立调解、和解等诉外解纠方式,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建立行政诉前协调和解机制同样是可行和必要的。首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和谐”是建立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和解机制的传统文化基础。其次,行政主体享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为行政诉前协调和解提供前提。再次,诉前协调和解机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现状的现实需要,既可以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能节约原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
    [15:24:03]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诉前协调功能的有效发挥,又可大大缓解“官民”对立,有助于推进“官民”和谐。最后,在社会转型期,有的行政争议错综复杂,进入审判程序审理难度大,简单裁判会引发一系列负面影响,须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深入探究争议背景,切实把好立案审查关,同时,积极开展协调和解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
    [15:28:18]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连续发布一系列工作意见、通知和司法解释,如《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佐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利司法保障的通知》、《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强调了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处理的力度,要求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全过程。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行政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15:43:39]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倡导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鼓励和提倡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
    [15:45:05]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有针对行政诉前协调的直接表述,意见要求:“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可见,行政案件诉前协调处理的做法是得到最高审判机关认可的。我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开展协调和解的范围主要是以下4种情况:
    [15:45:30]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一是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瑕疵,有与行政相对人和解愿望的案件;二是被诉形成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并且易于解决案件,但是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或属于群体性诉讼,进入审判程序后容易激化矛盾,审判难度较大,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四是受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的影响暂不能受理而久拖不决会引发更大矛盾的案件,在协调和解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当事人自愿与法院主导相结合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原则、效率与公正相结合原则、保护当事人诉权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相结合原则、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原则。
    [15:45:48]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简单来说,我们的诉前协调和解工作采取了五点工作法模式。一是重梳理。许可行政诉讼的背后往往隐藏着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因此法官首要的工作就是认真梳理矛盾的脉络。通过接待起诉者、查阅起诉太料、整训被诉机关等方式,了解案件北京,弄清纠纷起因,寻找问题症结,在充分掌握起诉者真实诉求的前提下,针对其最关注的问题或最大的困难进行协调,实现重点突破,把握协调时机,力争实现和解效益的最大化。
    [15:45:58]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二是善搭台。相当一部分诉讼的起因仅仅是因沟通不畅造成的误会。因此,法院应该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一方面搭建沟通平台,使诉讼双方平等对话和沟通,以消除误会,重建信任,另一方面发挥法官举重协调的作用,通过释明法理和厉害分析,引导双方充分认识诉讼风险,从而最终化解矛盾纠纷。
    [15:46:11]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三是懂换位。运用换位思考,是开展行政协调和解的重要工作方法。一方面法官有意识要求和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以对方视角体察问题,缓解对方情绪;另一方面法官自己与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和立场考虑其处境、观点和感受,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寻找到协调和解的突破口
    [15:46:31]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四是贵交心。在协调和解工作中,法官一直注重通过真诚信息沟通和交流,缩小当事人的情感距离,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隔阂。以公平自愿为原则,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尊重其真实意愿,不强迫接受协调和解;以因势力导为方法,根据具体情况或告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或瑕疵及其法律后果,促使其调整具体行政行为,使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或告知起诉方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将的不到法律保护,促使其打消诉讼念头,主动撤回起诉,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15:46:43]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五是巧借力。借助各种社会力量,运用合力化解纠纷是协调和解成功的一大法宝。在协调和解的最初阶段,法官主动争取代理律师或代理人的配合,由法律专业人士或者其最信任的代理人释法说理,尽量做通当事人工作,根据当事人意愿和案件具体情况,必要时主动邀请相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协调,从更高层面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切实解决起诉深的实际问题,做到行政纠纷尽量以行政手段化解,达到“三赢”的局面。
    [15:47:01]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近些年来,我院通过诉前协调方式,化解行政纠纷效果明显,立案法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对明显不属于法院管辖或我院受理的,通过诉前法律释明,诉讼风险告知等,约有一半的起诉人主动放弃起诉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立案法官在对已收取起诉材料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过程中,通过搭台沟通,举重协调,延伸服务,又有约50%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调和解意见,以起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的方式化解了诉讼矛盾。
    [15:47:14]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在立案审查环节进行行政诉讼立案协调和解工作,既能确保我院及时正确地识别、把握重大敏感案件,又将大部分行政纠纷化解于审判之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是在新形势下有效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途径。既加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瑕疵具体行政行为,进一步去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违反具体办事程序,从而有力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5:47:28]
  • [曹玉乾(北京一中院立案庭法官)]:
    这个工作我们这在尝试和摸索之中,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通过国家法制办又召开了各社区的会议,将该诉前和谐调解机制又推广到了各种案件当中,之后在工作中我们也会不断的完善,今天听了各法院的先进经验介绍,我也学习到了很多,受益匪浅,非常感谢《中华审判》杂志社、深圳市中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给予的这次机会。
    [15:48:13]
  • [主持人高邵安]:
    下面有请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辛尚民副院长给我们发言。
    [15:49:32]
  • [辛尚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感谢深圳法院对我们与会代表的热情接待,上午听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和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介绍,我收获很大,两个法院的经验有很强的操作性,值得我们借鉴,总的感觉,全国法院审判压力很大,案件多,人员少,信访压力也很大。如何找到突破口,公正廉洁执法,应该是我们所有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解决的课题,东城区法院属于北京市中心区,老百姓比较讲情、讲理、讲法,而且城市中心区就那么大地方,中央机关领地,机关单位比较多,在化解矛盾面,我们结合自己的情况,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法院可以做什么,做什么定位。
    [15:51:49]
  • [辛尚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首先是在诉讼中,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在这个阶段里面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什么阶段进行调解,案件立案后在结案之前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比较宽泛的概念,我们针对这个情况提出主动调解模式。主要是要转变观念,法官不能象传统一样举重裁判,一定要发挥主动能动性,调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课题,必须做好的重要工作。
    [15:52:40]
  • [辛尚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转型,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种矛盾的不断显现,人民群众对司法解决纷争的期望和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迫切和强烈,大量纠纷涌入法院,由于种种原因所致,人民法院解决纷争、平复矛盾的难度越来越大,承担着前所未有的压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这也反映出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与现实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这是人民法院共同面临的新形势。东城区法院作为首都功能核心区法院,年均收案16000余件,化解纠纷,平复矛盾、维护首都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
    [15:53:08]
  • [辛尚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一直以来,东城区法院根据区域特点和受理案件情况,在民商事审判中,在人民法院调解的诉前与审前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一)“双主动”审判模式。
    [15:53:24]
  • [辛尚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6年我院创造性地提出了“双主动”审判模式,即通过法官主动解答问题、主动提示调解、主动解读裁判、主动指导履行,启发、感化、引导、影响当事人主动化解纠纷、主动达成调解、主动认同裁判、主动履行义务。通过类型化案件问题解答、调解程序提示、裁判解读、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导四项具体制度的有效推广实施,我院取得了调解率、自动履行率上升,上诉率、上访率下降“两升两降”的明显成效。“双主动”审判模式也获得了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肯定,被《人民日报》、《新华社内参》、《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多家媒体予以充分报道。
    [15:54:09]
  • [辛尚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民商事纠纷联合调解机制。2008年,我院建立了保险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探索引入行业组织参与调解,与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主要在三个方面加强与行业协会的联合。一是共同调解。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提示可以选择法院调解、法院与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调解、保险行业协会调解三种方式。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诉中得到具有专业特长的保险业专家的调解指导。二是资源共享。与行业协会通过案件通报、案例研讨等方式增进交流,定期向保险行业协会通报案件特点及涉诉保险公司履行义务情况,协会与法院共同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三是深化调研,与行业协会共同深入开展对保险纠纷成因、行业规范、执法立法等领域的调研,针对保险公司亟待改进的突出问题,向行业协会抄送司法建议,共同促进行业规范自律。目前,经过近两年实践完善,联合调解机制不断丰富,我院相继建立了医疗纠纷联合调解、金融纠纷联合调解与劳动争议纠纷联合调解机制。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派员专程到我院调研联合调解机制,我院的相关做法已被后来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予以吸纳肯定。
    [15:54:18]
  • [辛尚民(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三)“网格联动”矛盾化解模式。我院以东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为依托,建立了“网格联动”矛盾化解模式。“网格化”是指以街道、社区为基础,将辖区内按照街道、社区或特色街区为基准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指派法官对每个单元网格定点联系,负责开展法制宣传、综合治理和诉前纠纷调解化解等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联动式”是指在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调动辖区内相关主体参与纠纷化解的主动性、积极性,形成合力,建立多元参与、联动协同的合作治理机制。日前,我院干警在南池子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受到了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至立的接见与肯定。
    [15:54:40]
  • [主持人高邵安]:
    下面有请廊坊开发区法院院长马卫国发言。
    [15:55:19]
  • [马卫国(廊坊开发区法院院长)]:
    感谢《中国审判》和深圳南山法院、宝安法院提供的这样一个平台,对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进行交流。我曾经在清华大学参加了一个耶鲁大学的座谈会,双方就调解是西方经验还是东方经验辩论的比较厉害。我个人认为,中国的调解自古就有,多年前西方还曾到中国来学习调解经验,这本来就是东方固有的司法文化内容。
    [16:00:58]
  • [马卫国(廊坊开发区法院院长)]:
    我对我院的调解工作几个亮点做简单的介绍:一是成立了调解速裁庭,就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调解书进行确认。我们法院的案件调撤率达82%。二是进京进省上访案件少。三是执行和解率高。我院的执行和解率高达95%。这是实实在在的数据,不含水分的。这个成绩的取得和我院干警的辛苦工作分不开,也和最高院倡导的大调解工作环境分不开。
    [16:04:51]
  • [主持人高邵安]:
    下面请上海一中院代表发言。
    [16:05:41]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大家好!很荣幸有这样的机会在这里,和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法官共同学习、交流。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上海一中院‘多元化调解’的探索与实践”。
    [16:06:35]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2008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我院在中级法院层面率先引入了“多元化调解”,即针对部分民商事二审案件,在审前阶段,先由我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转入合议庭审理的一项机制。用我们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来讲,我院多元化调解应该是“人民法院调解的审前策略”。该项措施实施两年多来,共成功调撤案件800多件,其中有近50%的案件结案期限都控制在20天内。
    [16:07:01]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下面,我就我院“多元化调解”在“诉调对接流程上的引入模式”作一简要介绍。第一,“多元化调解”是中院繁简分流基础上的ADR选择。近年来,我院受案量急剧上升,以2009年为例,我院收案22696件,同比上升9%,结案22730件,同比上升10.1%。而办案人数却没有增加,人案矛盾十分突出。在这样的形势下,我院对民商事二审案件实施繁简分流,即在立案庭成立两个简审组,配置“八审八书”,集中审理相对较为简单的民商事二审案件,以缓解日益严峻的办案压力,优化审判资源。“多元化调解”就是在繁简分流基础上,对部分简单民商事二审案件在审前引入的ADR模式。
    [16:07:12]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第二,“多元化调解”的多元主要体现在主体的特殊化。我院多元化调解主要针对民商事二审案件,对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的要求较高,因此,我院主要从本院及辖区法院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本院及辖区法院聘请的人民陪审员、本院辖区各街道司法助理、具备法律知识或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其他适合做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聘。目前,我院共聘有调解员8名,5人为退休法官,3人为社区调解员。
    [16:07:20]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第三,充分利用调解员自身特点进行案件分配。对涉及情理较多的案件,安排长期在社区基层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于法律适用要求较高的案件,安排从事过民事审判工作的退休法官进行。这样的分配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员使我自身优势,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提升办案效果。由于多元化调解主要针对相对简单的民商事案件,故当前我院多元化调解主要集中在物业管理、劳动合同、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买卖合同、租赁等日常纠纷方面。
    [16:07:27]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第四,从效率和质量出发规范多元化调解过程。确定需要调解的,调解员必须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调解谈话通知,10日内进行调解谈话。调解员的身份、工作背景等情况一律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合议庭另行安排调解员或承办法官调解。案件经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上诉人愿意撤回上诉的,调解员制作调解书或准予撤诉裁定书,经合议庭审核后,由分管庭领导签发,交由当事人签收。对超过20天无调解可能性的案件,及时移交简审合议庭审理或者移交相关业务庭排期公开开庭审理。无论调解是否成功,调解员最终都要填写《调解结果确认表》反馈给合议庭。同时,调解中注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强化调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16:07:45]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第五,从工作特点出发注重多元化调解培训与交流。我院每月专门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人民调解员在掌握调解方法和技巧的基础上,注意规范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调、判衔接。在经验交流中,有调解员将调解心得归纳为:“耐心地倾听”、“找准切入点”、“方法因人而异”、“解释法律和政策”、“巧用语言和方法”、“把握好度”等几个方面,并认为应从对情与法的分析中,从对背景与细节的把握上来做好调解工作。培训和经验交流,在提升调解员业务能力的同时,也促进了调解经验的推广,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两年多来,调解员灵活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使其发挥了一般审判人员所没有的优势,我院8名调解员的调撤结案率都在20.8%至35.4%之间,很好地缓解了审判压力,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节省了诉讼成本。
    [16:07:55]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与此同时,多元化调解还化解了不少积怨很深或矛盾激化的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在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我院调解员在调解时多次主动上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在最短的时间内为上诉人孙某办理了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为其办理一级资质证书排除了障碍,孙某盛赞我院调解员体恤民情,为民办实事。又比如,在一起屡判不服的疑难析产、继承纠纷案中,调解员从案件特点出发,利用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纽带说理释法,放弃中午吃饭休息时间连续调解3个多小时后,成功化解了此起经过多次判决难以平息的家庭成员间的易激化矛盾纠纷,等等。这样的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事例,在我院多元化调解实践中,不胜枚举。
    [16:08:04]
  • [方方(上海一中院审判长)]:
    应该说,通过调解员们的不懈努力,我院多元化调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谢谢!
    [16:08:10]
  • [主持人高邵安]:
    下面有请上海卢湾区法院任勇飞副院长发言。
    [16:08:55]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卢湾法院地处上海市中心城区,辖区内有各级医疗机构十余家,其中包括两家全国著名的市级三甲医院,多家区级和专业医院,此外还有数家民营医疗机构。每年起诉到我院的医患纠纷大约七、八十件,虽然案件数量不是非常大,但这类案件的矛盾激化情况特别多,呈现四多四难的特点:
    [16:09:22]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一是专业技术含量多,案件审理难;二是超审限案件多,提高效率难;三是案件上诉多,服判息诉难;四是涉诉信访多,化解矛盾难。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我院于2008年与区司法局、卫生局共同成立了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委员会,并在法院设立了医患纠纷诉前调解窗口。
    [16:09:35]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经过两年多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具体做法。1、建立专业化调解组织 多方合力化解纠纷。医调委的人员配置充分考虑到医疗纠纷专业性强的特点,兼顾法律和医学双方面的专业需求,注重吸收医学人员的专业特长和退休法官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区司法局、卫生局和我院的共同协调下,医调委组建了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调解队伍。
    [16:09:53]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目前,医调委设主任1名,由区卫生局医管科科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我院民一庭副庭长和区司法局基层科科长担任;专职调解员6名,包括退休法官、区卫监所事故办及区医学会工作人员各2名;兼职调解员5名,包括保险公司工作人员3名及律师2名。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调解人员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为医患双方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释明,有效疏导医患矛盾。
    [16:10:06]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此外,我院注重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通过定期授课、讲座、研讨等方式,使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使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2、加强规范化制度建设 依法健全流程操作。医调委成立后,我院与区司法局、区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医患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医调委的组织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培训等内容,以夯实组织建设基础;从案件委托调解、调解工作的开展、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协议的审查及调解书的制作、调解案件的归档及工作台帐的制作等方面确保操作流程的规范化。《实施细则》为医调委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为构筑专业化、多元化的大调解格局奠定基础。
    [16:10:15]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3、依托诉前委托鉴定机制 引导双方理性诉讼。医患纠纷矛盾激化的根源往往在于医患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五年期间,我院有近三分之一的医疗纠纷案件在诉讼中委托鉴定,有部分案件甚至多次委托鉴定;而案件一旦委托鉴定往往审理期限偏长,且容易演化成矛盾激化的超审限案件。基于对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规律的把握,我院自医调委成立后,就将医疗纠纷在立案前引导至医调委,在民一庭法官的指导下,由调解员在诉前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患者可依据鉴定结论及时调整心理预期,合理提出诉讼请求,理性维权,避免诉讼的盲目性,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从源头避免医患矛盾的激化。
    [16:10:21]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4、充分发挥各方调解优势 积极促成诉前调解。医调委在调处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民一庭指派专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提前介入、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为促成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提供相关的法律参考,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则及时审查内容,做好程序及效力的衔接;作为专业调解员,医学专家为患者提供医学方面的专业咨询意见,提醒患者正确对待医疗风险,及时消除误解;作为专职调解员,退休法官则利用多年的审判经验做好矛盾疏导工作,积极为医患双方提供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作为兼职调解员,保险人员通过介绍理赔程序和相关规则,为医患纠纷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参考,促使患者合理调整诉讼请求;作为兼职调解员,律师的参与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诉前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通过开展诉前调解,我院妥善化解了“甲氨蝶呤”假药损害事件引发的多起重大敏感性纠纷,得到上级法院和区委领导的肯定。
    [16:10:32]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5、注重拓展审判社会效果 源头预防医患纠纷。结合医患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我院一方面加强与有关医院的反馈沟通,另一方面积极依托法官宣讲团等载体,主动深入辖区各大医院,认真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以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如针对瑞金医院这一辖区医患纠纷的“大户”,我院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上门开展了对《护士条例》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的法制宣传,得到了普遍好评,也为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奠定了扎实基础。
    [16:10:39]
  • [任勇飞(上海卢湾区法院副院长)]:
    存在的困惑及相关建议。1、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的合意受律师影响较大。许多律师出于工作效率、报酬约定等因素,授意当事人拒绝诉前调解。为此,我们建议通过司法局进一步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对律师的工作成果考核上,也能充分考虑其代理案件的社会效果。2、程序上的一些做法需要明确。如在诉前调解阶段,诉状副本可否送达的问题,不同法院有不同做法。我们的看法是,诉前调解阶段,如果有法官作为诉调中心人员参加调解,那么可以考虑完成诉状副本的发送,这样也可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成本。3、诉前调解工作成果的效力认可问题。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对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病史资料进行质证,在诉讼中当事人可否推翻质证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如果诉前调解阶段有法官参与指导,而且严格遵守质证程序的话,那么即便诉前调解不成,在诉讼中也不宜允许当事人对病史资料质证意见的反悔,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16:10:56]
  • [主持人高邵安]:
    下面有请江苏宜兴市法院王旭东副院长发言。
    [16:11:22]
  • [王旭东(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
    近年来,我们宜兴法院认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和谐社会特征,勇于探索,创新实践,通过诉讼调解工作的加强与规范、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机衔接、调解手段的丰富、调解技能的提升,有效地提高了审判质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6:11:47]
  • [王旭东(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
    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民一庭、民二庭及各人民法庭设立了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就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范围、工作原则、职责、流程、考核等内容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的方式予以明确。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一些适于诉前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暂缓立案,由立案庭或法庭委托当事人所处地域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要求民调组织在指定期限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指导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诉讼手续。今年以来,我院共委托宜兴市矛盾调解中心调解案件206件,其中调解成功85件,撤诉18件。通过诉调对接工作的加强,实实在在地调处了一批民事案件,即使是经委托调解未成的案件,通过矛调中心的调解工作,也钝化了社会矛盾,增加了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可能。
    [16:11:53]
  • [王旭东(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
    二、推行劳动争议委托调解和“裁、调、诉”对接制度。针对长期以来劳动争议纠纷的难点、结合劳资关系的新情况和新趋势,我院联合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兴市总工会,设立了宜兴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中心调解庭,开创了全国首家劳动争议委托调解制度的先河。在四年多的实践中,由宜兴法院委托工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76件,调解成功139件,调解成功率达51%,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提供了新的思路。去年年初,我院在原先委托调解的基础上,创设了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今年初,我院又与宜兴市消费者委员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调双向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通过树立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最大程度地将消费者权益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至目前为止尚未发生一起此类诉讼 。
    [16:12:06]
  • [王旭东(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
    三是引入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2002年初,我院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着手构建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并成立简易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经过八年来的运行,我院的速裁机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除了审判效率大幅提高,社会矛盾妥善解决,审判资源合理配置,办案评价显著提高之外,更大的现实意义在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速裁程序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就是审判程序的简化,为此,我院主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的程序从简,即收案程序从简、审案过程从简、签发程序从简、文书制作从简、调解程序前置。速裁是为了简便快捷,但快速审判并不等同于快速判决,我院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始终,边审边调,实现调解与审判一体化。确立调解程序前置原则,所有案件在进入庭审之前,由承办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同时应当事人要求进行的调解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法官在主持调解时适当地予以指导并提出建议,有效地提高调解结案率。2009年,我院简审庭5名法官全年共审结案件1513件,平均结案周期9.3天,其中当天立案当天结案的508件,占结案总数的33.6%。设在市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全年结案439件,其中调解结案402件,调解率达91.6%,当场兑付金额达3050万元,占结案标的额的86.2%。
    [16:12:15]
  • [王旭东(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
    四、推进“千名法官服务工程”活动。2010年,我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千名法官服务工程”活动,组织法官100人次以上,广泛深入企业,帮助企业排查化解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矛盾纠纷,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狠抓纠纷的源头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增强纠纷化解的有效性、权威性,降低企业的涉诉率。
    [16:12:24]
  • [王旭东(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
    主要服务形式包括:一是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深入企业一线,调研涉企纠纷产生的原因、特点、类型以及发展变化等情况;了解企业化解纠纷的现状、存在问题,定期汇总,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二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加强对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多发案件类型、多发地区的排查梳理和分析研判,能动参与,积极协助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切实把影响企业经营的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是开展法制宣传培训。用企业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听得懂、记得住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在充分了解基层需求的基础上,通过举办法律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四是开展审务进企活动。
    [16:12:33]
  • [王旭东(江苏宜兴市法院副院长)]:
    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开展审务进企业活动,让司法走进群众,让群众接近司法,延伸和拓展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效果。五是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建立健全与企业及地方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预防、沟通、建议、调处机制,及时就服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当前,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意义更重大,任务更艰巨。我院将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坚持以执法办案工作为依托,坚持立足审判与延伸职能紧密结合,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开展调解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16:12:39]
  • [主持人高邵安]:
    下面有请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王佳舟副院长发言。
    [16:12:56]
  • [王佳舟(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副院长)]:
    大家好!听了刚才各位同仁的精彩发言,受益匪浅。关于如何通过诉前对纠纷的化解、遏制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我所在的成都武侯法院也积极进行了相关的探索与实践,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我院的主要做法,希望大家不吝批评指正、共同提高。一、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我院位于成都中心城区,受案量一直居于全省前列,案多人少矛盾严重;区域人群流动性较大,基层社区组织不够完善,相较于诉讼,了解非诉调解不够;法律意识较强,相较于诉讼,认同非诉调解权威不足;经济生活节奏较快,对解决纠纷的效率要求较高。
    [16:13:27]
  • [王佳舟(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副院长)]:
    立足上述特点,我院确定的总体思路是:坚定非诉调解、司法调解、司法裁判“三道防线”原则,在内部全面强化司法调解的同时,外部助力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不断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工作重点上,决定把逐步引导人民群众认可非诉调解途径、树立非诉调解权威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具体工作中,先行探索在内部进行示范性矛盾纠纷分流工作、深化外部非诉调解指导的内外结合工作模式。
    [16:13:35]
  • [王佳舟(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副院长)]:
    二、立足内部引导,创新举措确保示范效应。我院高度重视分流调解引导,一方面,克服办公场所不足的困难,专门设立了分流调解大厅,大厅内设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综合协调和司法确认四个窗口,聘请5名懂社情民意、熟法律法规、具有司法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坐班调解,并配备2名法官专司司法确认工作,初步实现了基础保障;另一方面,在立案审查时推出引导调解机制,由立案法官通过与当事人“拉家常”进行诉讼风险释明,引导当事人接受非诉调解方式,并由专人引导至分流调解大厅。
    [16:13:44]
  • [王佳舟(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副院长)]:
    试行一个月以来,共有139件案件、450余名当事人接受非诉调解方式,调解成功率达70%,52件分流调解案件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其余案件当场履行,初步体现了示范效应。另外,非诉调解与司法调解都存在调解不下的可能,如果出现久调未果的情形,则势必让纠纷当事人产生法院推诿审判的不良印象,同时也会让树立非诉调解权威的既定目标付之东流。为此,我院严格规定分流调解时限,对于20日内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或行政调解员要立即向立案庭移交案件,随同附送调解笔录
    [16:13:51]
  • [王佳舟(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副院长)]:
    三、立足外部指导,畅通渠道实现完善对接。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工作程序、衔接机制、效力对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我院还将工作重心下沉,在3个街办、2个社区和2个派出所设立共7个司法调解指导站和1个专门的“未成年人温馨调解室”,专门选派2名审判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法官负责指导站的业务协助指导等工作,确保沟通顺畅、衔接有力。为更好地提高非诉调解质量,我院依托司法调解指导站定期召开培训,培训会分为调解流程培训会和调解技巧培训会,由司法调解指导站召集附近街道、社区的人民调解员,由我院安排调解工作能力强的审判法官当面授课,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技巧。截止目前已培训5次70余人,有力推动了非诉调解质量的整体提升。
    [16:14:01]
  • [王佳舟(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副院长)]:
    另外,考虑到非诉调解的重心在基层,相比于诉讼具有分散特点,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申请,我院利用车载移动法庭直接走进街道、社区,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立即现场确认。试行以来,在指导调解成功的56件纠纷中,通过网络系统当场确认调解协议15件,对非诉调解起到了有效的监督、规范和促进作用。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上述工作思路与工作机制的探索是基于我区实际而展开的,目前看来逐渐得到了基层群众的认可,起到了一定的矛盾纠纷分流作用。不过在试行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比如引入非诉调解的经费如何长期保障,非诉调解坐班人员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如何进一步扩大司法调解指导站和基层调解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与认可度,等等。在这些方面,我希望听到更多的经验介绍。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16:14:12]
  • [主持人高邵安]:
    谢谢王院长的发言,我认为这些问题在各个法院都是有共性的,下面有请黄山市屯溪区法院程婉副院长发言。
    [16:14:30]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首先感谢《中国审判》杂志社给我们提供的这个平台,也感谢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给予的主持。原来调解只是局限于法院调解,现在调解工作已经扩大到社会各个层面,也启发我将这次学习的经验带回去,给我们法院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更努力的作好调解工作,化解人民矛盾。
    [16:15:03]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今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创新审判模式,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在该市“十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中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在“能、动、实、细、效”上下功夫,使众多涉及项目建设的矛盾纠纷一一化解在萌芽状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1至5月,该院收案1148件,调撤525件,调撤率达67.57%,特别是对涉及重点项目建设中的28件纠纷诉前调结27件,调解率达96.4%,结案率达100%。通过诉前调解,诉调结合,有力保障了该市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推进。“能不能调解,如何开展调解,怎样促成调解”,是屯溪法院调解每一起重点项目建设纠纷的“三必问”。对此类案件,该院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首先放在诉前调解上,坚持调解优先,能动司法。
    [16:15:13]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为此,该院围绕一个“能”字、做好一个“动”字、落实一个“实”字、强化一个“细”字、重在一个“效”字,摸索创新出了“审慎立案,诉调对接”调解有效衔接的新机制。围绕“能”字,该院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庭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立案庭、民庭、行政庭等相关庭室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法官为成员的法律调解服务组,深入各个重点项目建设一线,在一线了解情况,处理问题,化解矛盾。同时,将此类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紧紧依靠同级党委的帮助支持和乡镇党委、有关责任部门的密切配合,妥善化解纠纷。
    [16:15:21]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做好“动”字,全面加强联动衔接机制建设,形成调解新合力。建立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效衔接机制,对所有涉及重点项目建设的纠纷都先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法官充分争取乡镇、街道社区的配合和利用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的人缘地缘乡缘优势以及代理律师的支持,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解决纠纷,并协助镇村做好特困户、五保户的安抚优抚工作,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地增加诉前调解成功因素。对诉前调解不成的即时转入诉讼调解,根据诉前调解的工作状况理清头绪,“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16:15:29]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落实“实”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在诉前调解中,该院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原则,积极拓展便民服务范围,认真落实便民措施,实行昼夜、节假日里不间断服务。在补偿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坚持保护弱势群体,密切配合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依法依情合理地补足补齐各项费用或其他合法利益,做到既要“为大局服务”,又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为人民司法”的价值追求。
    [16:15:37]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强化“细”字,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细心观察每一次调解给当事人带来的细微变化,耐心做好每一件为民之事,以优质周到的法律服务,用真心真情化解矛盾。该院采取“望、查、问、切”等方法为当事人讲法律、讲政策、讲公序良俗、讲邻里亲情、讲发展大局,让人民群众真正弄明白“谁是最终的受益者”,通过心理疏导及时消除思想顾虑。同时,准确把握每一案件当事人的“心理障碍”,细心观察当事人的细微变化,主动出击解开“症结”。通过调查了解,部分重点项目建设纠纷中又涉及到遗产继承、财产权属、财产分割、租赁等琐碎的法律问题。“案中案”使重点项目建设纠纷关系更趋复杂、解决难度加大。
    [16:16:02]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该院法官从这些琐碎的矛盾纠纷入手,不辞辛劳走家串户,主动上门,及时化解遗产继承、赡养、财产分割等矛盾纠纷。同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困难户的经营场所、减免退有关费用、办理相关执照、户口转移等相关问题,解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通过因势利导,融会贯通,达到“调一件、解一片”的事半功倍效果。
    [16:18:04]
  • [程婉(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副院长)]:
    重在“效”字,通过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诉讼之外,就是要让诉前调解工作体现在为民司法的实效上,体现在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维护稳定的实效上,最终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屯溪法院经过摸索深深地感悟到:“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大“法宝”,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
    [16:18:12]
  • [主持人高邵安]:
    各位,大家下午的发言意犹未尽,我感觉这次研讨会有几个效果,首先是搭了一个平台,大家利用南山区法院和宝安区法院提供给大家的机会给大家认识,大家可以经常交流,第二,这次研讨会更像是经验交流,另外,大家提出了一些问题,以后大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次研讨会对诉讼调解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很高的认识,另外,诉讼调解对接在简便易行的情况下,减少案多人少的压力,促进案件了结、上访压力这块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另外对于推进社会关系创新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们现在强调诉调对接是我们当前社会转型化的重要措施,但是一定要强调一个度,诉调里面也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地方。
    [16:44:34]
  • [主持人高邵安]:
    我国地域广泛,经济差距很大,调判如何平衡也需要思考。调解一方面可以促进案件私了,但是一方面又弱化了司法权威,这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也希望大家很好的处理。另外提出一点给大家思考,诉调对接,包括这个ADR,这是司法改革的临时性措施呢还是真正符合司法规律,即真正适合中国走的司法之路,希望通过今天的研讨我们希望可以规范诉调机制,在立法上面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程序上面也有一个完善的、规范的规定,
    [16:47:43]
  • [主持人高邵安]:
    另外就是平衡调判关系。我们也抽出去了一些法院工作力量去解决调解问题,这一方面解决了案件压力,但是也牵涉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司法局对这一块反映他们也有一些想法,这一块具体怎么做、适当规范法院职能也需要思考。这是我对这次会议的简单小结。在此,我是代表我们所有的参会人员,我们真诚感谢深圳中院、宝安区人员、南山区法院的会议筹备工作。
    [16:48:16]
  • [主持人高邵安]:
    今天的研讨会到此结束。
    [16:48:39]
  • [主持人王芳]: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多谢各位关注!
    [16: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