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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见证阳光审判,法庭空间无限,旁听人人皆可。[08:30:06]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的主持人王光霞,今天为大家直播“小儿玩耍伤了眼 父母对薄同堂”一案,该案由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欢迎大家关注和参与![08:32:13]
- [主持人]:本案由垦利县法院少年法庭宋成元法官独任审理。[08:33:11]
- [主持人]:接下来,我向大家介绍下基本案情。
2009年9月9日下午5时30分左右,李华(现年12岁)与刘军(现年12岁)在一起玩耍时,刘军用竹签将李华的眼睛扎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08:34:11] - [主持人]:现在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8:37:06]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1、不得喧哗吵闹;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3、旁听人员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员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09:25:10]
-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员开庭。[09:25:33]
- [审判员]:全体请坐。[09:26:18]
- [审判员]:现在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核对诉讼代理人代理事项和权限:[ 原告]:李华,男,199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崔家小学五年级学生,汉族,现住该村。法定代理人李文亮,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崔家村农民,现住该村,系原告李华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李娥,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崔家村农民,现住该村。系原告李华的母亲。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崔家小学五年级学生,汉族,现住该村。被告刘洪华,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崔家村农民,现住该村,系被告刘军之父。被告张小叶,女, 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崔家村农民,现住该村,系被告刘军之母。[09:28:24]
- [审判员]: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没有。[09:29:18]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垦利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今天在这里开庭,公开审理原告李华诉被告刘军、刘洪华、张小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宋成元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兴民担任庭审记录。原、被告,你听清楚了吗?[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09:29:55]
-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2)有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由审判长作出具体解释)。(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4)有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5)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6)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7)不服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8)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当事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09:30:28]
- [审判员]:原、被告,以上向你们宣布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你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30:56]
- [审判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庭对本案进行庭前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本庭先行调解?[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同意。[09:31:30]
- [审判员]:原、被告说一下你方的调解方案。[09:32:11]
- [原告代理人]:因为原告是否构成残疾,具体赔偿数额无法估量,现在无法确定数额,如果被告有一定的意向,我们可以再商量。[09:32:34]
- [被告]:我可以同意调解,但是如果原告要求鉴定的情况,我认为我们应该调查清楚事发事实。[09:32:46]
- [审判员]:因原、被告现在无法确定好调解意见,故无法进行庭前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一下起诉的事实和理由。[09:34:14]
-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原告就是否构成伤残,已经向法院申请鉴定,原告的请求数额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变更。[09:34:3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34:55]
- [被告刘洪华]:具体情况是,刘军在放学的路上,被李华叫到家中,两人在一起玩耍。李华拿竹签给刘军玩,刘军打丝瓜架,李华抡棍玩,受伤后究竟是谁造成的,请对李华的伤口做鉴定。如果是用竹签的话不至于造成缝四针,其余这个细节由两个孩子当面对质。[09:35:14]
- [被告刘军]:没有。[ 被告张小叶]:没有。[09:35:43]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举证,并陈述证明目的。[09:36:15]
- [原告代理人]:第一份证据是录音资料。两个片段,第一个是针对被告刘洪华的录音,第二片段是被告刘军及其母亲张小叶的录音。证明被告认可当时是刘军用竹签将原告的眼睛射伤。[09:36:42]
- [审判员]:当庭播放录音资料(略)。刚才已经现场播放录音资料,被告发表一下质证意见。[09:37:07]
- [被告刘洪华]:经威胁孩子的录音不能生效。我也有录音。鉴定是什么所伤,对于孩子残疾可否与以前的照片对质;李华有先天性的眼疾,可以调查学校同学。李华所用的医疗费必须有发票,监护人自己监护不到自己的孩子后果应该自负。[09:37:25]
- [审判员]:你刚才说的调查学校同学是具体指的什么,是要求申请法院调查证据还是仅仅表达的一个观点?[09:37:42]
- [被告刘洪华]:我是申请调查。[09:37:55]
- [审判员]:如果申请调查,必须庭后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对于调查的对象及调查的目的必须明确说明,你听明白了吗?[09:38:12]
- [被告刘洪华]:听明白了。[09:38:22]
- [审判员]:其他两个被告对这个光盘是否有质证意见。[ 被告刘军]:没有说的。[ 被告张小叶]:没有说的。[09:38:37]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09:39:16]
- [原告代理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病历一份(7页)、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及住院病历一份(14页)。证明原告的损伤情况,第二,证明原告的诊疗情况。第三,根据油田中心医院的病历记载原告的眼部损伤为竹签射伤。[09:39:40]
- [被告刘洪华]:没有经过法医调查,北京同仁医院和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的住院病历报告,纯属于原告自述,不能生效。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这些字我认不出来。能够给我念念吗?[09:40:13]
- [原告代理人]:念胜利油田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09:40:51]
- [被告刘洪华]:我看清楚了,没有异议。[09:41:02]
- [原告代理人]:念北京同仁医院的诊断证明书。[09:41:12]
- [被告刘洪华]:我看不清楚。但是经过你们的宣读,同时又有录像,如果你们读的与在录像上是一致的,我对此无异议。[09:41:27]
- [原告代理人]:胜利油田中心医院住院收费单据1张、门诊单据9张、山东省眼科医院的门诊单据2张、北京同仁医院住院费单据1张、门诊单据16张,以上共计原告为治疗眼部损伤共花费15201.50元。[09:41:47]
- [被告刘洪华]:药费明细单子呢?请提交药费明细单子。对原告提交的单据有意见。医疗费我也经过咨询,做个白内障穿孔术,买个晶体,价格可以从网上查到,我从网上查到买晶体750元,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做李华这个手术医疗费用3000元左右。[09:42:03]
- [被告张小叶]:没有意见。[09:42:30]
- [原告代理人]:交通费单据70张,共计2771元,证明到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济南眼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诊疗所花费的交通费。[09:43:30]
- [被告]:没有意见。[09:43:42]
- [原告代理人]:提交住宿费单据10张,共计880元,证明原告在北京治疗期间陪护人员住宿的花费。[09:43:54]
- [被告刘洪华]:为什么同时一天有两个发票。在同一日期只承认一种发票。9月1日、9月2日都是有两个宾馆的发票。[09:44:08]
- [被告张小叶]:没有补充的。[09:44:19]
- [原告母亲李娥]:本来早晨在的宾馆离医院比较远,但是后来又在医院附近找到了另一个宾馆。[09:44:42]
- [原告代理人]: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证据暂时到此,等伤残鉴定出来以后再提交其余证据,现申请中止诉讼。[09:44:57]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你方的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陈述证明目的。[09:45:07]
- [被告]:昨天进行的心理咨询,能够证明原告属于自伤。[09:46:38]
- [审判员]:因原告的伤残尚在鉴定中,今天开庭到此,本院口头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休庭,核对笔录。[09:46:59]
- [主持人]:审判员已经宣布休庭,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下次直播再会![09:49:2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非庭审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15: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