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与书记员

原告及其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供电局旁听人员

原告证人出庭
6月25日9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职工‘盗窃’公司财物 遭解聘不服称是‘借用’”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平谷法院的庭审网络直播。我是平谷法院民一庭的于思涛,由我主持今天的庭审直播。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09:04:33]
  • [主持人]: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审判员。
    今天的案件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代理审判员张翠萍独任审判。张翠萍法官于2007年7月到平谷法院工作,今年3月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09:05:56]
  • [主持人]:
    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张某于2000年2月到北京长吉加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0日早上7时,张某下夜班,因家中车棚安装一个架子,需要使用电钻,故借用公司485工具线一根。当张某将线管带至厂门口时,门卫不同意,张某将线管放置更衣柜后下班回家。由于长吉公司被人盗割了电缆线,门卫将上述情况上报,公司派人打开张某的更衣柜,照相、取证、报警。2009年10月28日,长吉公司以张某盗窃公司财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其拿公司的工具线是借用,而不是盗窃,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12元。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09:07:13]
  • [主持人]: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10:04]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2:0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09:12:29]
  • [审判员]:
    请坐。
    [09:12:45]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09:15:15]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09:15:33]
  • 原告张小涛,男,36岁,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园。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张小涛之父),64岁,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大北关村人,住该村。
    被告北京长吉加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09:16:13]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代理人]:
    没有。
    [09:16:52]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小涛与被告北京长吉加油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张翠萍独任审判,书记员张久松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张小涛与被告北京长吉加油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茜到庭参加诉讼。
    [09:18:44]
  •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09:20:19]
  •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20:42]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09:21:24]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21:47]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或宣读起诉书。
    [09:22:17]
  • [原告代理人]:
    我于2000年2月在被告处工作,2009年10月20日因我家中车棚需要安装一个架子,需要使用电钻。由于我家中没有这么长的线,所以想向公司借用485工具线一根。我是夜班领班,为避免误会,当时我告知了班组其他成员。但被告却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做出了我盗窃公司财物的决定,并向我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对此不服,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7212元。
    [09:25:27]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怎么计算的?
    [09:26:24]
  • [原告]:
    按工资表计算的,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4237.72元。
    [09:27:08]
  • 审判员:原告的月平均工资稍后再进行核实。
    [09:27:49]
  •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09:28:19]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与原告自2000年2月14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为我公司生产二部的工人,月工资为税前1240元。2009年10月20日早上7时许,原告下班出厂门口时,保安履行日常检查,发现原告的车筐内有用工作服包着的物品。经询问,原告称是电缆线并要求保安员让其拿走。保安当场拒绝,但原告未将电缆线交回厂内,而是将电缆线带到了更衣室,并锁进了自己的更衣柜里。后经询问原告承认其拿电缆线的行为未经公司批准,且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承认电缆线用于自家车棚用线。公司接到保安报告后,在原告的更衣柜内发现了其私拿电缆线,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因公司未发生实际损失,且电缆线的价值未构成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09:30:05]
  • 我公司认为,原告未经公司同意,将公司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秘密窃取的行为构成盗窃。《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盗窃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原告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09:30:34]
  • [审判员]:
    原告拿的是485工具线还是电缆线?
    [ 原告]:
    是485工具线。
    [09:31:00]
  • [被告代理人]:
    是485电缆线,平时用作工具线。
    [09:31:16]
  • [审判员]:
    485工具线的特征、用途和价值?
    [ 原告]:
    是我们班组每天都在用的线,用来测机器用的,我们都用那一个,有10多米,价钱不知道。
    [09:31:40]
  • [审判员]:
    原告,你拿工具线时都有谁在场,你是怎么说的?
    [ 原告]:
    当时领导不在,我是带班的,我跟门卫说了情况了,当时门卫不让带走。我着急回家,就将线放柜子里了。
    原告代理人:东西是放在柜子里的,并没有拿回家去。
    [09:33:54]
  • [审判员]:
    当时保安不让拿走,你为什么不把工具线放入厂内,而是锁在更衣柜内?
    [ 原告]:
    当时下早班,公司没人,我怕工具线丢了,说不清楚,就把线锁在更衣柜里了。更衣柜就在车间里,公司都有钥匙。
    [09:35:06]
  • 审判员:工具线白天用吗?
    原告:那天白天生产国产机,不用这种工具线。
    [09:36:04]
  • [审判员]:
    被告,你公司对职工拿用公司财物,需要报什么级别领导批准是否有相关规定?
    [ 被告代理人]:
    需要经制造部领导批准,还要有出门条。
    [09:37:41]
  • [审判员]:
    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多少?
    [ 被告代理人]:
    1240元。原告是2002年2月到公司工作的。
    [09:38:46]
  • 审判员:原告,是这样吗?
    原告:是的。
    [09:39:17]
  • [审判员]:
    下面由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下面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
    [09:41:57]
  • [原告]:
    提供以下证据
    被告在仲裁时提供的记录,证明原告不是偷盗行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表、工会同意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复印件;证人李某的书面证言;被告提供的照片6张,证明是被告撬开柜子取得的,是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取证的。
    [09:43:58]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 被告代理人]:
    照片是我们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当时是在原告私人的柜子里有其拿的线;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报公司批准的事实;对工资单不认可,对解除合同通知书认可,这也是我们要提供的证据。
    [09:46:05]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告:有证人李某可以出庭作证。
    [09:47:57]
  • 审判员:传证人李某到庭。首先核对证人身份。
    证人李某:我叫李某,33岁,原系被告公司员工,住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村。
    [09:49:48]
  • 审判员:证人出庭应如实陈述,作伪证将受到法律制裁。你听清了吗?
    证人:听清了。
    [09:50:35]
  • 审判员:你出庭要证明什么?
    证人:证明原告拿工具线的事儿我们都知道。
    [09:52:31]
  • 审判员:这是你写的证言吗?(出示书面证言)
    证人:是。
    [09:53:18]
  • 审判员:原告有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告:在你们公司,工人平时将工具借到家里是不是很平常的事?
    证人:是的。
    [09:55:16]
  • 审判员:平时借工具有什么手续吗?
    证人:跟带班的人说一声就行。
    [09:55:56]
  • 审判员:被告方现在可以询问证人。
    被告代理人:证人,你是什么时间离职的?
    证人:今年5月。
    [09:57:05]
  • 被告代理人:为什么离职?
    证人:因为工资低。
    [09:57:32]
  • 被告代理人:报警时你在场吗?
    证人:在场。
    [09:58:01]
  • 审判员:被告,你们公司以前有电缆被盗的事吗?
    被告代理人:有过。
    [09:58:40]
  •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在笔录上签字。
    证人:行。
    [09:59:11]
  • 审判员:双方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认可。
    被告代理人:证人是因违反规章制度离职的,与原告存在共同利益,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原告将电缆带出门时,用衣服包着电缆,说明其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10:02:15]
  • 审判员:原告为什么用衣服包着电缆?
    原告:衣服脏了我要拿回家洗,电缆也是脏的,所以包着。
    [10:04:08]
  • [审判员]:
    被告举证。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工会关于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意见,被告主管与原告的谈话记录,值勤保安的确陈述,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平谷保安分公司出具的刘华南身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送达原告的证明,2007年\2008年员工手册及签收表;被告公司工会对员工手册的批准意见,取证照片,被告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节合同的员工名单,公司员工与被告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08:14]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原告:我还差两个月就能签订无固定其他劳动合同,被告是故意回避社会责任。员工手册接到过,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工会的意见没有发给我。
    [10:12:08]
  • 审判员:双方对原告月工资数额陈述不一致,原告什么意见?
    原告:月工资1240元,但实发工资700多元。
    [10:13:05]
  • 审判员:原告提供一下你的工资折。
    原告:放在在家里,没带来。
    [10:14:41]
  • 审判员:被告提供一下你们给原告发放工资的工资表。
    被告代理人:这个需要我回去核实一下。
    [10:15:49]
  • 审判员:原告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原告: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被告支付我经济赔偿金。
    [10:16:36]
  • 审判员:被告什么意见?
    被告代理人: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
    [10:17:02]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吗?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原告用衣服包着工具线不是原告告诉保安的,是保安主动发现的。另外,原告将电缆放到柜子里时保安并没有跟着。
    [10:20:1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小涛未经批准拿公司工具线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将推理当成了事实,是错误的。原告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这个行为是在多数人知道的情况的进行的。被告已经认可是私用而不是盗窃,且结果未拿走。原告是为了保管好公司财务才将线放在自己柜子里的。
    [10:24: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电缆线是被告的财产,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公司财产私自拿回家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有权根据员工手册对员工进行处理,即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制订的员工手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经过合法的程序的。
    [10:29:46]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这个事情其实跟班长说一下就行了。我当时带班,如果别人用,我也是可以作决定的。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新的辩论意见了。
    [10:35:2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不同意。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
    [10:36:09]
  • [审判员]:
    鉴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意见,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双方陈述最后的意见。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及代理意见。
    [10:37:04]
  • [审判员]:
    关于原告工资数额问题,限双方七天内提供相关证据。本次庭审就进行到这里,法庭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时间另行通知。现在休庭。
    [10:38:3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0:39:5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