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审判员和书记员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庭审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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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查看证据

宣判
6月24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体育课上受伤 校领导掰手腕验伤致加重”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王一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4:08:40]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尤某系某中学的初三学生,被告系平谷区某中学。2007年12月14日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安排女生做仰卧起坐,男生跑步。遂将作仰卧起坐用的垫子分两摞码放在操场内侧第1、2跑道上。后体育老师安排所有男生在操场跑道开始跑步,当原告尤某跑约200米后,被放在操场跑道上的垫子绊倒,致使原告尤某受伤。事发后,原告尤某先后找到体育老师和尤某在此中学工作的姑姑。后原告的姑姑带着原告乘公共汽车将原告送至平谷区医院进行治疗。原告在平谷区医院住院医疗2天,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手桡骨远端骨折。后原告在家休息一周后返回学校上课。两个月后该校领导为检验原告的伤情是否好转,与原告进行掰手腕,致使原告尤某的伤情加重。后原告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北京积水潭医院为原告做了桡骨远端切断、外固定架固定术手术,后住院治疗13天。原告尤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出事后保险公司理赔原告5000元。后原告将其在两家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票据原件交给被告某中学,经学校进行校方责任险保险理赔后,获得各项赔偿款共计11324.5元,后被告将这笔款项交给原告。除此之外,被告并未给付原告任何赔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1255.92元。
    [14:09:38]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11:22]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原告尤晓林,男,1991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卫生学校学生,现住该学校。
    委托代理人尤金富(系原告之父),1961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云峰寺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纪晓华,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中学,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上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永,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2:2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4:12:44]
  • [审判员]:
    经核实,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开庭。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尤晓林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雁独任审判书记员王涛担任本庭记录。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14:13:40]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新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3、如实陈述事实。4、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4:32]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今天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如有证人在法庭上,请证人先退出法庭。
    [ 原告]:
    知道了。
    [ 被告]:
    知道了。
    [14:15:02]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原告原系被告的初三学生。同年12月4日上午,原告所在班级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安排女生做仰卧起坐,男生跑步。体育老师指派男生将做仰卧起坐的垫子放在操场内侧的第1、2跑道上,后便安排男生跑步。原告在跑至约200米后被放置在跑道上的垫子绊倒,造成原告右手桡骨远端骨折。事发后,体育老师未对我的伤情给予理睬。后我便找在该校工作的姑姑,我姑姑便带我乘公交车到平谷区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治疗2天并休息一周后,回校上课。两个月后,校长为试探我的伤情痊愈情况,便和我掰手腕,此行为致使我的伤情加重,后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治疗。被告在支付我保险理赔款11324.50元后未能赔偿原告其他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19182.42元、护理费2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2639.5元、鉴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534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的保险理赔款11324.5元,以及原告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5000元,余款为114193.42元。其中增加诉讼请求85551.04元。
    [14:19:3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
    [ 被告]:
    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体育课教师是按照教学大纲制订,符合各项要求,体育课所用器材放置的位置是在跑道的内测,并没有占据跑道,我方认为原告受伤只是意外,学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告受伤后体育老师积极询问,当时原告回答没有大事,对原告受伤后的救治方面被告方也不存在过错。学校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现对原告起诉要求部分不同意赔偿。
    [14:24:27]
  • [审判员]:
    原告事发时是否在被告处读书?
    [ 原告]:
    当时我是被告处的初三学生,我是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我到该学校上学。
    [ 审判员]:
    事发前你的右手是否受过伤?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事情发生的经过进行陈述?
    [ 原告]:
    2007年12月4日上午,我所在班级正在上第三节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安排女生做仰卧起坐,男生跑步。体育老师指派男生将做仰卧起坐的垫子放在操场内侧的第1、2跑道上,后便安排男生跑步。原告在跑至约200米后被放置在跑道上的垫子绊倒,我被绊倒后找体育老师,体育老师并没有理睬,而是让我找在校工作的姑姑,我姑姑找学校派车,学校并没有派车,最后我与我姑姑一同坐公交车到平谷区医院就诊。
    [14:28:33]
  • [审判员]:
    跑道上放置的垫子是干什么用?
    [ 原告]:
    女生做俯卧撑用。
    [ 审判员]:
    垫子是谁放置在跑道上?
    [ 原告]:
    是体育老师让男生放置的。
    [ 审判员]:
    垫子放在什么位置的?
    [ 原告]:
    跑道内侧的第一、二条跑道上。
    [ 审判员]:
    女生在原告摔倒时开始做仰卧起坐了吗?
    [ 原告]:
    没有。
    [14:30:56]
  • [审判员]:
    垫子的规格?
    [ 原告]:
    具体规格记不清了。
    [ 审判员]:
    垫子是如何码放的?
    [ 原告]:
    分三摞码放。每摞大概有三至四个垫子。
    [ 审判员]:
    垫子高多少?
    [ 原告]:
    高约80公分左右。
    [14:32:05]
  • [审判员]:
    事发后体育老师如何处理?是否通知家长?
    [ 原告]:
    老师让我到一旁休息。当时并没有通知我家长。
    [14:34:01]
  • [审判员]:
    对原告以上所说是否认可?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事发时原告确实是我校学生;垫子确实是体育老师让学生摆放到场地上的,垫子放置在篮球长与跑道之间的草坪上,当堂课程安排男生是实心球、立定跳远;女生是仰卧起坐、实心球、立定跳远。上课之前老师安排学生绕操场慢跑两圈。在进入跑道开始跑步的过程中,被草坪上的垫子绊倒。垫子码放情况说不清楚。
    [14:37:25]
  • [审判员]:
    原告如何就诊?
    [ 原告]:
    平谷区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当时是门诊治疗,事发第二天后住院治疗2天,学校并未出面。
    [14:41:27]
  • [审判员]:
    住院期间是否进行护理?
    [ 原告]:
    我父亲尤金富对我进行护理。
    [ 审判员]:
    出院后是否进行休息?
    [ 原告]:
    出院后休息约一周。出院后我右腕部有石膏,出院后我母亲(务农)对我进行护理。
    [14:44:51]
  • [审判员]:
    石膏何时拆除?
    [ 原告]:
    带有石膏约两个月。
    [14:48:45]
  • [审判员]:
    对原告方第一次就诊过程是否了解?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了解,对这过程我们认可。
    [ 审判员]:
    原告住院期间校方是否出面?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的姑姑,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人了。
    [14:50:21]
  • [审判员]:
    到哪些医院就诊?
    [ 原告]:
    平谷区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
    [ 审判员]:
    为什么后来又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在原告第一次恢复后,学校校长与原告进行掰腕,致使原告伤情加重,所以才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 。
    [ 原告]:
    掰手腕的时候我的石膏已经拆除。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是因为第一次就诊接骨不正,就掰手腕的事实我并不清楚。
    [ 审判员]:
    到积水潭医院是否仍然是治疗右手受伤部位?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
    [14:51:08]
  • [审判员]:
    在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多少天?
    [ 原告]:
    住院治疗13天。由原告父亲护理。
    [14:51:40]
  • [审判员]:
    诊断结果?
    [ 原告]:
    平谷区医院的诊断结果是右桡骨远端骨折;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诊断结果是桡骨远端畸形愈合(右);尺骨正向变异(右);远桡尺关节半脱位(右)。
    [14:54:56]
  • [审判员]:
    是否复诊?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到平谷区医院和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复诊。从积水潭医院出院后我带了支架,出院后我生活不能自理,是我母亲对我进行护理。
    [14:55:24]
  • [审判员]:
    第一次与第二次治疗相隔的时间原因?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考虑原告的学业及骨骼发育情况。
    [ 审判员]:
    原告父亲的职业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饲料厂职员,主要管运输鱼料,按天结算,并不是正式职工,每天150元。原告的母亲是果农,平均每年收入2万多元。
    [14:58:00]
  • [审判员]:
    是否还支付其他费用?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支付的保险是指什么保险?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校方责任保险。
    [ 审判员]:
    交通费如何产生?
    [ 原告]:
    用于就诊、复查、鉴定。起诉书中记载交通费部分票据已经交给学校,增加部分已经提交给法庭。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属实。
    [14:59:33]
  • [审判员]:
    伤残赔偿近标准?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在定残前已经是居民户口。标准是按照2009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15:02:57]
  • [审判员]: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如何计算?
    [ 原告]:
    住院15天,每天50元计算。
    [ 审判员]:
    精神损失费依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事发时原告系未成年人,对原告以后的上学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且对原告的家庭产生一定的影响。
    [ 审判员]:
    你们所报的保险5000元是指什么钱?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
    [15:06:07]
  • [审判员]:
    事发后就赔偿适宜是否找被告方协商?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我曾经找过平谷教育部门,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协商过,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5:06:30]
  • [审判员]:
    原告主张赔偿的理由?
    [ 原告]:
    因学校的过失,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学校应该积极协助学生治疗,但是学校并没有积极协助原告治疗,且校领导与原告掰手腕的行为致使原告伤情加重。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学校并没有过错。
    [ 审判员]:
    庭前,你与被告协商选择了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你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何时出具了鉴定结果?结果是什么?
    [ 原告]:
    鉴定我的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
    [15:08:34]
  • [审判员]:
    下面我向双方宣读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张鑫所作的谈话笔录(我从初一开始就在镇罗营中学读书,到2007年9月时我正好升入初三,尤晓林是初三时转到我们班的,尤晓林转到我们班时右手无残疾和伤病。大概是在2007年12月一天上午第三节体育课,老师安排我们男生跑步,女生做仰卧起坐,尤晓林在跑步过程中,他前面一个学生(现在忘记是谁了)从垫子上跳过去了,尤晓林好像没有看见垫子(垫子宽约80公分左右,当时垫子是折叠起来的是正方形的),被垫子绊倒了。当时垫子是码放在操场上内侧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跑道上,垫子当时是摞起来的,还没有单个码放好,绊倒尤晓林的那摞垫子摆放位置和有多高我记不太清楚,当时女生就在旁边休息,只有男生跑步。跑步之前女生没有做什么活动。对于尤晓林家人说校长和他掰手腕的事情我只是听别人说过,没亲眼看到。尤晓林摔倒后体育老师并没有马上带他去医院,他如何去的医院我就不清楚了。他在摔伤后什么时间继续上学记不清了,反正他摔伤后休息了一段时间,多长时间也记不清了。另外我们班有个叫李万宇的学生,他现在在平谷中学读书,当时是我的同班同学)。下面我向双方宣读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与李万宇所作的调查笔录(我与尤晓林是初三同学,一天上午第三节体育课,一位姓马的男老师安排男生跑步,女生做仰卧起坐,尤晓林在跑步过程中被放置在最内侧跑道上的四、五块垫子绊倒,当时女生还未做仰卧起坐,之后的情况就不清楚了,对于掰手腕的事情我也不清楚。)双方对此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委托代理人]:
    需要核实两名证人的身份情况。
    [15:13:33]
  • [审判员]: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据应当当庭出示,不得提供伪证。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下面由原告出示书面证据。
    [ 原告]:
    提交(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病历;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挂号费票据)证明我的就诊情况及费用数额。
    [15:16:32]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医疗部门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查看相关证据)对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后续的交通费的关联性无法确认。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对上述医疗票据无异议,本院对于医疗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数额庭下确认,双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15:28:3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提交由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件及鉴定费收据原件。证明伤残鉴定结果及费用数额。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查看相关证据)没有异议。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于上述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本院核实,鉴定费数额为1500元。
    [15:31:54]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镇罗营出具的证明、误工证明、户口簿证明。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查看相关证据)车辆是谁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车辆是我自己的,运输公司包用我的车。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及学校证明没有异议;对原告父亲的收入证明不认可。
    [15:32:24]
  • [审判员]:
    鉴于被告对上述中的户口本及学校证明无异议,本院对于上述户口簿及学校证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是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暂不发表认证意见。原件待庭下复印后交回原告,留存复印件。
    [ 审判员]:
    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
    [ 被告]:
    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15:32:45]
  • [审判员]:
    对于双方陈述的事实,法庭将结合相关证据进行事实认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体育老师既然安排学生跑步,就我应将垫子放置在跑道上,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学生的治疗,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仍需后续治疗,那么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由被告负担。
    [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垫子摆放位置并不是在跑道上,原告受伤是一种意外情况。原告受伤之后的处理并无不当,体育老师已经履行了职责,且事发后原告并没有当天住院治疗,而是在第二天才住院治疗。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过错。
    [15:40:09]
  • [审判员]:
    双方最后陈述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救助受伤的学生并告知学生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而本案中事发后体育老师并没有将原告送至医疗部门进行救治也没有通知原告的家长,这同样是学校的过错。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认为原告的伤情已经痊愈,故学校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费用。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我们在与学校协商的时候学校表示以后产生的费用由学校负担。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伤残鉴定的标准即伤情已经稳定,既然已经做了伤残鉴定,那么就证明原告的伤情已经痊愈。
    [15:43:49]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征询原告最后意见。
    [ 原告]:
    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最后征询被告意见。
    [ 被告一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43:53]
  • [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现在进行法庭小结(内容略)。那么双方是否同意本庭依法进行调解?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调解。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 审判员]:
    由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法庭调解结束。现在休庭十五分钟。
    [15:44:19]
  • [审判员]: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再进行调解。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在当庭宣判,请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起立。本院认为,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中学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尤晓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万八千三百七十八元七角四分。二、驳回原告尤晓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中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二元,由原告尤晓林负担六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中学负担六百三十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雁,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涛。请坐下。本院定于2010年6月29日上午到平谷区大华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今天是口头判决,最后判决内容以法院送达的正式判决书为准。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16:22:27]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
    [16:27:52]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