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门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法庭全景
6月25日8:30,直播怀柔法院审理“工种认定有分歧 提前退休难如愿”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瑞亭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8:31:1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8:31:47]
  • [主持人]:
    原告辛XX诉称, 1972年至1978年原告在原怀柔化肥厂工作, 1978至1986年在原怀柔水泥一厂工作,均从事有毒有害繁重体力劳动,符合我国提前退休的法律规定,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前退休,而被告认为原告工种不属于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不符合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故不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原告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08:32:22]
  • [主持人]:
    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吴军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于站水、董爱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8:32:35]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8:32:47]
  • [审判长]:
    原告你对被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08:39:48]
  • [原告]:
    无异议。
    [08:40:04]
  • [审判长]:
    被告你对原告出庭人员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
    [08:40:28]
  • [被告]:
    无异议。
    [08:40:53]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合议庭庭前审查,原告辛XX、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本庭准予原告辛XX、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蒋XX、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徐X、刘XX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予上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08:42:21]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2010)怀行初字第13号原告辛XX诉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吴军、于站水、董爱军共同组成合议庭,由吴军任审判长,由书记员李曼担任法庭记录。
    [08:42:57]
  • [审判长]: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供证据的权利;3、辩论的权利;4、最后陈述的权利;5、原告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诉讼请求和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
    [08:43:28]
  • [审判长]:
    刚才宣布了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对此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08:43:57]
  • [原告]:
    了解,不申请回避。
    [08:44:5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08:45:20]
  • [被告]:
    了解,不申请回避。
    [08:45:39]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
    [08:57:14]
  • [被告]:
    无异议。
    [08:57:30]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法庭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式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
    [08:58:03]
  • [审判长]: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意见。
    [08:58:24]
  • [原告]:
    原告在1972年至1978年3月在怀柔怀柔化肥厂工作, 1978年3月至1986年5月在原怀柔水泥一厂从事钳工工作,都是从事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符合我国提起退休的法定条件。原告自2007年9月起,多次向被告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申请,但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办理。化肥厂在当时的档案记载中没有区分工种种类。化肥厂将提前退休工种仅申报了化肥工一项,包含原告从事的壮工工种,原告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特恳请法院判决被告延迟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补发2007年10月7日至原告享受退休金之日的全部退休金待遇。
    [08:58:50]
  • [审判长]:
    问一下原告,你是否有补充
    [08:59:24]
  • [原告]:
    我们查原始资料,我们是原始存在的工种,如果劳动局说化肥工是具体工种,应拿出原始材料证件,没有批复化肥厂的工种,把全体员工称为化肥工,化肥厂没有一个化肥工,都写的是壮工,所以化肥工的所有工人都是化肥工,我们要劳动局拿出原始记载,特殊工种是2006年执行的,北京市才有的规定,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
    [09:03:42]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时间向被告提交的提前退休申请
    [09:04:39]
  • [原告]:
    2007年10月27日满55周岁,提前一个月向劳动局申请过提前办理退休的审批表。被告说先审查,后来说我填写的不全,让我提供原来的档案材料,我也提供了原来化肥厂1975年的材料,说一线工人都是壮工。后来被告说壮工不属于提前退休的工种,又让我们找其他材料,最后2007年11月份答复说办不了,我们开始找信访。
    [09:05:3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和宫XX,一起信访,水泥厂的壮工不属于壮工工种,作出答复,还有二水泥厂的,北京市信访也让找材料,他们要求苛刻,没有按年记载,但实际上没有档案,怀柔县委给办理内退,按照退休工人程序走,后来没有批下来,我们两个月一个信访,一个月内不同意,可以第二次信访,我们又等了一年,我们一直走信访程序。走行政复议程序,但是不接,我们说这属于行政做法,他们不认可,北京市劳动局也没有接这个事情,复议不接我们就又走信访程序,后来一直没有人答复,区里周XX接待让走法律程序,周转很长时间,档案记载不全,不是主动查原始档案。个人填写的东西应当依据原始材料,档案记载不全的让查原始依据。
    [09:09:14]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09:10:03]
  • [被告]:
    1、原告辛XX于2007年10月由欣柔顺达机械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6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辛XX从事年限不足,故被我局退回。
    [09:11:12]
  • [被告]:
    2、查辛XX档案资料,其在化肥厂工作期间工种为“壮工、采购员”,与化肥厂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备案中的“化肥工”不一致。后辛XX在水泥一厂工作,工种为钳工、车间主任、科长,从1985年5月至1985年9月未在车间工作。维修钳工要求累计十年方可办理退休,被告认定辛XX从事钳工工作为7年7个月,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辛XX虽然提供了单位和个人的证明,但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后补材料,应属无效,因此我局不予认定。
    [09:12:28]
  • [被告]:
    3、辛XX为此事多次上访要求提前退休,我局也想市局进行了书面请示,市局明确答复,要严格按政策办理,辛XX本人也知道,且在答复书上签字确认。综上,我局对辛XX的提前退休审批合法、合理,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09:13:27]
  • [审判长]:
    问一下被告,原告是直接把申请交给你们了吗
    [ 被告]:
    不是,向与他有劳动关系的单位提出申请,现在这个机械公司有他的全部档案材料,连同申请报给养老科,养老科根据申请进行审核。
    [09:18:19]
  • [审判长]:
    问一下原告,你把申请交给哪了
    [ 原告]:
    交给欣柔顺达公司了。
    [09:18: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交给公司领导,公司交给劳动局。
    [ 审判长]:
    问原告,你对公司把材料交给劳动局有意见吗
    [09:20:34]
  • [原告]:
    对这个没有意见,对劳动局不批准没有意见。
    [09:21:06]
  • [审判长]:
    工业公司的公示是什么内容
    [ 原告]:
    就是符合提前退休申请的员工名称,有一部分人员已经办理了手续,有四五十人还没有办理。
    [09:24: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就是按照年限列出名单及退休时间。
    [09:25:4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一个民事的诉讼,工业公司的代表也认可张贴出来的公式是经过复查审核,符合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名单如下,有两张表,大概一百人,是通过广播电台和报纸公式,被国资委和政府委托查这件事。这两次公式都有原告名称,但没有显示从事的工种。
    [09:25:59]
  • [审判长]:
    民事诉讼中你们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就是赔偿损失,是民一庭法官审理的,这个诉讼中没有本案的原告,但名单上有原告。原告几乎每个月都申请、交涉,两年多的时间一直没有停下来。我们就对劳动局的不批准有意见。
    [09:27:05]
  • [审判长]:
    问一下被告,原告什么时间把申请交给你们
    [ 被告]:
    2007年10月原告所在单位把原告的档案材料及申请提交被告,被告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前退休的规定。我局针对的是单位,而不是原告个人。
    [09:29:46]
  • [审判长]:
    被告陈述具有办理退休和提前退休的法定职责及法律依据。
    [ 被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的通知》6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有权限作出认定。
    [09:36:30]
  • [审判长]:
    问一下被告,原告工作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 被告]:
    时间上在原始档案中是连续计算的,只是职工的身份。工种没有在市局备案的,我们就不认定是特殊工种。当时只有化肥工这一项,我们又专门沟通,市局明确答复,就只有一个化肥工的名称。
    [09:42:10]
  • [审判长]:
    原告什么时间在化肥厂工作
    [ 原告]:
    是1972年到1978年在化肥厂工作,当时没有化肥工这个名称,不论什么员工,都是壮工。
    [09:43:5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化肥厂的工人怎么可能都称为化肥工,当时化肥厂的工人分流分向四个方向,这个XX机电只能代表一部分,明显不符合常理,九几年的材料怎么反映七几年的情况。在钢丝绳厂的工人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
    [09:45:00]
  • [审判长]:
    在水泥厂从事钳工8年,在化肥厂工作多长时间
    [ 原告]:
    五年多。
    [09:45:21]
  • [审判长]:
    被告有意见吗
    [ 被告]:
    有意见,与档案材料记载不相符,向市局申报的特殊工种是三种,原告原始的档案记载,都按照壮工计算也就是七年时间,都不满十年时间。
    [09:46:01]
  • [被告]:
    原告提出的两个人是在化肥厂工作一段时间,后来这两个人是通过酸洗和热处理工种退休的,有毒有害工种满8年退休的,与化肥厂没有关系。
    [09:46:30]
  • [审判长]:
    原告有补充吗
    [ 原告]:
    酸洗工不能超过三年,加上化肥厂的工作时间才退休的,还有其他人也干了两年酸洗,才调到别的工作岗位,现在都退休了。
    [09:46:57]
  • [审判长]:
    合议庭结合原告诉讼主张及理由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是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是否合法。当事人对合议庭确定的开庭审理的重点有无异议
    [ 原告]:
    无异议。
    [ 被告]:
    无异议。
    [09:47:28]
  • [审判长]:
    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为原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被告未给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是否合法。
    [09:47:5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10:04:05]
  • [审判长]:
    原告在证据交换之后,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 原告]:
    没有了。
    [10:04:33]
  • [审判长]:
    被告还有证据吗
    [ 被告]:
    对于原告提出的异议提交了一个怀柔水泥一厂所提交的特殊工种的汇总表,关于工种性质的备案说明,是经过市局确认的,说明原告档案中的钳工是繁重体力劳动。
    [10:05:17]
  • [审判长]:
    原告有异议吗
    [ 原告]:
    有。有明确规定概念,钳工与繁重体力劳动不着边,你们应该认真看。
    [10:05:55]
  • [原告]:
    水泥厂的钳工工作范围广,而且都在车间里,维修钳工是维修机械设备,粉尘超标,水泥厂按照有毒有害标准的,所以我才找,应该按照8年的规定标准,不应按照10年的标准批准。
    [10:06:17]
  • [审判长]:
    被告还有别的证据吗
    [ 被告]:
    没有了。
    [10:06:47]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时已经质证的证据,今天是否还重新进行质证
    [ 原告]:
    不用再质证了。
    [10:07:20]
  • [被告]:
    没有新的证据,质证时我们已经充分发表意见,今天不用再质证了。
    [10:07:37]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由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具体理由。
    [10:08:23]
  • [被告]:
    法律依据,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第二条规定。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和失业人员可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189号第三条规定。4、怀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认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怀劳社【1999】73号规定,说明了被告依据这些规定认为原告不符合提前退休的规定。
    [10:13:41]
  • [审判长]:
    由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
    [10:16:58]
  • [原告]:
    不正确,我是1973年到1978年在原化肥厂从事壮工工作,是体力繁重的。78年3月到86年5月在水泥厂从事维修钳工工作,同样也是对身体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应该按照累计时间超过8年,应该符合提前退休的标准。而且我们在学习期间,是不脱离工作的,是钳工的具体操作和培训,是属于企业委派的任务,不是我们申请去学习,不应该扣除这段时间,我从78年3月到86年5月,按照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标准,已经超过年限,加上化肥厂5年的时间,远远超过10年。XX机电只是代表了其中一部分化肥工。
    [10:19: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方说63号、89号、189号文件都是两个水泥厂破产后发的,不能约束两个水泥厂,没有人领会这些文件的意思,只有最后一个文件让查找原始依据,批复没有原始依据,XX公司批复的特殊工种,没有针对化肥厂的工种名称,所以这些不存在名称与批复件不一致。
    [10:20:50]
  • [审判长]:
    被告有解释吗
    [ 被告]:
    化肥工是企业向劳动局申请,经过市局备案的一个名称,针对的是岗位而不是个人,原告代理人的陈述,统称是从事化肥工作的工人,只是代表了原告的陈述,我们不能认同,作为被告已经对市局备案的名称进行更改,经过向市局请示,市局说必须名称一致,所以我们没有资格作出解释,只能按照政策执行。
    [10:21: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从哪一方面可以证实是按照工种批复的,只有一份存档,没有其他存档。化肥工必须有证据,拿出化肥厂的工种来批复,你们说不是统称,你们可以拿出原始依据。
    [10:21: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先根本没有化肥工的名称。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的执法程序,请被告说明未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程序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
    [10:23:00]
  • [被告]:
    提前退休的审批程序:企业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其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审批退休时需带职工原始档案、《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并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规定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被告是依据63号文件进行审核,对于档案文件记载符合规定的,被告予以核准,上报到市局确认,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就将原档案退回给原申报单位。
    [10:24:1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执法程序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10:24:45]
  • [审判长]:
    当事人还有无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有无需要法庭调取的证据
    [ 原告]:
    申请法庭调取原化肥厂所有工人工种的记载,绝对没有化肥工的工种。
    [10:25:23]
  • [被告]:
    我们认为原告的这个请求超过了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与争议有重大的关联性,所以我们申请法庭调查。
    [10:25:56]
  • [被告]:
    建立在市局的备案基础上,应先起诉撤销市局的批复。如果没有化肥工这种工人,被告不能否认我们不符合提前退休的规定。
    [10:26:45]
  • [审判长]:
    被告有新证据吗?有法庭调取的证据吗
    [ 被告]:
    没有。
    [10:27:27]
  • [审判长]:
    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以及法庭向当事人的询问,法庭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
    [10:27:5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10:28:27]
  • [原告]:
    关于时效的问题,被告放弃了时效的问题,我们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10:29:47]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 原告]:
    没有了。
    [10:30:39]
  • [审判长]:
    被告陈述辩论意见。
    [ 被告]:
    1、原告强调工业公司有公示,原告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被告是不知情的。2、这个公示对被告不约束,不能代替政策和法律,另外,我们强调不重复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我们的程序合法,维持我们的答辩意见。找工业局,档案也翻过了,出了公示,你们劳动局不承认,最后都没有拿出意见,我们才信访。
    [10:32:03]
  • [审判长]:
    当事人若无新的辩论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最后陈述,按原告、被告顺序进行陈述。
    [10:32:43]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辩论和答辩意见。
    [10:33:08]
  • [审判长]:
    现在宣布最后陈述结束。经过今天庭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确认,但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合议确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请各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现在休庭。
    [10:33:33]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边疆。在此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0:34:1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