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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称房屋被非法控制占有 要求支付使用费”一案,感谢您的关注。[09:48:46]
- [主持人]: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媛,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本案的案情: 原告梁先生称自己是西绒线胡同某号房屋的所有人,被告曹女士和被告某投资公司非法控制占有原告的房屋,因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192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处租给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用于公司居住,2009年9月原告前往收取房租时,发现被告曹女士居住在房屋内。经询问,曹女士是被告二某投资公司的员工。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非法控制或占有原告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后经原告起诉,直至2010年2月,二被告才腾空房屋。原告认为二被告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0年2月3日期间非法占有原告的房屋,并经原告多次催告后拒绝腾房,导致原告租金损失,因而应支付房屋使用费19250元。[09:50:06] - [主持人]:本案由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何灵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跃、人民陪审员李桂清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成龙担任法庭记录。[09:51:49]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55:41]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09:55:54]
- [书记员]: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56:42]
- [审判长]:请坐。[09:57:09]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09:57:27]
- [审判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10:01:54]
- [审判长]:原告梁某,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义利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某,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城区。被告曹某,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恒祥北星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城区。被告北京恒祥北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西长安街。法定代表人闫某,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脱育红,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恒祥北星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单位。[10:03:16]
- [审判长]:双方出庭人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曹某、北京恒祥北星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何灵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跃、人民陪审员李桂清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杨成龙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0:05:47]
- [审判长]: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承办人员回避?[10:06:13]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一]:听清了,不申请。[ 被告二]:听清了,不申请。[10:07:02]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不得使用攻击性语言,不得随意走动,原告退出法庭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退出法庭按缺席开庭审理。[10:07:22]
- [原告]:无异议,同意。[ 被告一]:无异议,同意。[ 被告二]:无异议,同意。[10:07:5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对方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下面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经过、诉讼请求及理由。[10:08:09]
-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2009年8月20日2010年2月3日期间每月2600元房屋使用费1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同起诉状(略)。[10:09:57]
- [审判长]:被告答辩。[10:10:11]
- [被告一、被告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二与北京宏运通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运通达”)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是合理合法的使用原告的房屋。原告与宏运通达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转租,原告在签订时就知道该公司是房屋经纪公司,而且本公司有办公地址。[10:12:12]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10:12:53]
- [原告]:证据一,产权证(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10:13:17]
- [被告一、被告二]:对真实性无异议。[10:13:37]
- [原告]:证据二,房屋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证明宏运通达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3749元,从总额计算出每月标准,证明原告将房屋出租给宏运通达,是由该公司自住的,合同第一条第四款。[10:14:12]
- [审判长]:从哪些条可以看出是用于自住的?[10:14:31]
- [原告]:第三条第六款,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我们认为这些条款都能证明宏运通达都是用于自住的。[10:15:02]
-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0:15:37]
- [被告一、被告二]:原告提交的是复印件,没有见过原件,原告向法院提交原件我方能认可真实性。该房屋的承租方是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原告应当明白该公司的性质,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转租。合同第二条付款条款,首次支付5000元,一年后支付第二笔房租,第三条第七款,宏运通达要装修房屋,花费25000元;综上,原告出租房屋时应当知晓房屋转租,且营业执照上宏运通达有办公场所。[10:16:36]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16:56]
- [原告]:证据三,民事裁定书2010年271号,证明曹某住过我的房子,被告一于2010年2月3日才腾房的。[10:17:29]
- [被告一、被告二]: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被告一住房时间,原告对我公司多次起诉存在恶意,原告原来的三次诉讼是腾房,原告在上次诉讼时已经主张了使用费,被告一为我公司被告二的员工,是被告二为被告一租赁。被告一2010年2月1日腾出房屋,2月1日就将钥匙交给了法官。[10:18:25]
- [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10:18:43]
- [原告]:没有了。[10:18:55]
- [审判长]:被告举证。[10:19:11]
- [被告一、被告二]:证据1、被告二与北京宏运通达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双方有租赁合同,使用该房合理合法,知道宏运通达不是房主,但其是房屋经纪公司,有转租的权利。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租金。[10:19:56]
- [原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应当看宏运通达是否有产权证,连业务员身份证都没有看。当时宏运通达说租房是给员工住的。上次庭审中虽然本人承认了,但是这份租赁合同形式上存在很多缺陷,第二页特别告知第七条注明,租赁合同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签字盖章注明编号的,该合同没有注明。合同内同第六条第一款,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代理出租的书面凭证,因此我方无法确认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出租方经办人和盖章的都无法核实。[10:21:45]
- [被告一、被告二]:证据2、宏运通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是缴纳了租赁费用。宏运通达的经营项目明确注明了经营房屋租赁,因此我方签订合同时就认定该公司有转租的权利。[10:23:21]
- [原告]: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能说明该公司能够代理原告出租房屋。只能证明宏运通达的主体资格。[10:24:41]
- [被告一、被告二]:证据3、2009年8月21日宏运通达出具的收据两张(原件质证,提交复印件),证明我公司支付了房租。[10:26:31]
- [原告]: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收据可以任意填写,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可以证明支付;即使被告已经支付租金,也是被告与案外人宏运通达的关系,被告仍然是非法占有原告房屋,应当支付使用费。[10:27:11]
- [审判长]:被告继续举证。[10:27:33]
- [被告一、被告二]:没有证据了。[10:27:46]
- [审判长]:原告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不得转租?[10:28:22]
- [原告]:没有约定不得转租,但是被告与宏运通达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代理,因为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表明了应当出具书面代理,宏运通达非法地以代理人的身份转租的。[10:30:14]
- [审判长]:原告与宏运通达是否有代理的约定?[10:30:33]
- [原告]:没有口头或书面的任何约定。[10:30:49]
- [审判长]:被告明确对于原告主张宏运通达是非法代理是何意见?[10:31:07]
- [被告一、被告二]:不认可,通过原告与宏运通达的合同可以看出出租的目的就是转租。[10:31:25]
- [审判长]:原告说明一下房屋交付时间?[10:31:48]
- [原告]:2008年9月22日,签订合同之后。[10:32:07]
- [审判长]:宏运通达是否向原告支付过租金?[10:32:24]
- [原告]:支付过5000元。[10:32:35]
- [审判长]:原告说明要求被告支付使用费的依据?[10:32:48]
- [原告]:根据原告与宏运通达签订的合同。[10:33:02]
-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知晓宏运通达支付租金情况?[10:33:17]
- [被告一、被告二]:不清楚。[10:33:34]
- [审判长]:双方明确一下被告一腾房时间。[10:34:01]
- [被告一、被告二]:2010年2月1日,直接将钥匙交给了上次案件的主审法官。[10:34:22]
- [原告]:2010年2月3日,我方从法官处取得钥匙。[10:37:00]
-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与宏运通达签订合同不是真实的?[10:37:21]
- [原告]:没有,即使是真实的,也是无效的。宏运通达代理出租没有出示书面委托授权,原告与宏运通达签订的租赁合同非代理合同。被告应当尽到书面审查义务。原告与宏运通达签订的合同月租金3749元,宏运以低价代理原告转租。[10:37:40]
- [审判长]:被告交付房租的方式?[10:38:28]
- [被告一、被告二]:现金,宏运通达盖了财务公章。[10:38:44]
- [审判长]:原告何时明确要求被告腾房及交租金的?[10:40:46]
- [原告]:2009年9月份,口头通知被告腾房,当时起诉腾房的时候没有要求房屋使用费。最初主张房屋使用费是在2009年11月口头主张的。[10:41:04]
- [审判长]:被告明确意见?[10:46:35]
- [被告一、被告二]:2009年9月份,口头通知被告腾房。没有在2009年11月口头主张房屋使用费。[10:46:52]
- [审判长]:双方说明是否清楚宏运通达现在状况?[10:47:12]
- [原告]:2007年最后年检,去了注册地,没有找到经营人员及地点,现在联系不到业务员了。[10:47:36]
- [被告]:不清楚,房屋已经交还,房租也交清了。[10:47:48]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向宏运通达主张过解除租赁合同?[10:48:02]
- [原告]:没有主张过,因为该公司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从被告腾房之后,合同就应当解除了,没有发过书面通知。[10:48:21]
- [审判长]: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是否还有补充?[10:48:36]
- [原告]:被告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使用我房屋,转租应当有原告明确同意。被告认为是转租,没有约定不能认定可以转租。[10:48:54]
- [被告一、被告二]:没有补充。[10:49:11]
- [审判长]:双方认可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有异议的经合议庭予以确认,新证据在3日内提交,逾期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是否听清?[10:49:32]
- [原告]:听清了。[ 被告一、被告二]:听清了。[10:49:55]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0:54:06]
- [原告]:被告自2009年8月21日占有原告房屋是非法占有,被告用来证明其合法使用的证据是不真实的,被告与宏运通达签订的合同中,宏运通达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转租的,原告未曾委托宏运通达代理,该公司无权代理原告。被告应当要求宏运通达出示书面代理凭证,被告没有尽到书面审查的义务。从租金约定看,被告与宏运通达恶意串通欺骗原告。原告与宏运通达的合同明确可以看出该房屋是用于自住的。被告主张的房屋使用费标准计算依据充分。[10:58:36]
- [审判长]: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59:19]
- [被告一、被告二]:根据合同法121条,原告与宏运通达签订合同,宏运通达未履行合同,原告应起诉该公司。宏运通达为房屋经纪公司,房屋经纪公司有权转租房屋,原告与该公司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转租。原告知晓宏运通达将转租房屋。我公司与宏运通达签订了正式版本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具有合法使用的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反复恶意诉讼。[10:59:48]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11:00:08]
- [原告]:没有。[ 被告一、被告二]:没有。[11:00:2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1:00:4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01:09]
- [被告一、被告二]:坚持答辩意见。[11:01:43]
- [审判长]:双方是否有协商解决的意愿?[11:01:55]
- 原告:同意。[ 被告一、被告二]:不同意。[11:02:11]
- [审判长]: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庭上不做调解工作,现在休庭,看笔录签字。[11:02:27]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西城区人民法薛经建副院长、高峙庭长的指导以及参与直播人员的辛勤工作![11:04:07]
- [主持人]:本次直播指导:薛经建 高峙 宋洪印
技术支持:孙冰 刘白露 胡宁
照片提供:李媛[11:05:01]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0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