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独任审判员崔光

本案书记员王杨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被告答辩

原告举证

证人出庭做证

证据质证

法庭辩论

法官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6月25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鞭炮引燃汽车 自称‘救火者’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12:3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苏克与被告吴月明、北京金地名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13:04]
  • [主持人]:
    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崔光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杨担任法庭记录。
    [09:13:53]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苏某有轿车一辆,2010年春节期间,该车在小区内被鞭炮引燃。起火后,吴某一直在着火现场,并与多名邻居一起协助救火。但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消防设施,火势无法控制并最终导致汽车被全部烧毁。事故发后,消防支队勘查认定,车辆起火原因是燃放烟花爆竹引起。对于自己的损失,苏某认为是吴某违禁燃放鞭炮引起,而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疏于管理导致火势无法得到及时控制。故苏某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与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09:14:26]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14:3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像;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新闻记者、外国人或外国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8)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9)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16:0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09:16:23]
  • [原告]:
    苏克,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
    [ 委托代理人]:
    刘冬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谢敏民,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清秀园。
    [09:17:08]
  • [1被告]:
    吴月明,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兴旺北街。
    [ 委托代理人]:
    刘小峰,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 2被告]:
    北京金地名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盛街路西侧兴盛园。
    [ 法定代表人]:
    吴素珍,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
    李光勤,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单位宿舍。
    [09:17:5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1被]:
    没有。
    [ 2被]:
    没有。
    [09:18:24]
  • [审判员]:
    原告苏克与被告吴月明、北京金地名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崔光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王杨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09:18:47]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权利]:
    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 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26:13]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1被]:
    听清了,不申请。
    [ 2被]:
    听清了,不申请。
    [09:26:38]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09:26:57]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车款9.5万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就上述二项请求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4、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09:27:22]
  • [原告]:
    事实及理由:原告父亲苏立民与第一被告均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盛园小区内,第二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2010年2月18日晚六时许,原告的儿子苏炎恺驾驶原告的雷诺轿车到兴盛园小区看望其爷爷苏立民,将车停在小区4号楼北侧车位上。晚七时许,邻居告知车辆起火,苏炎恺即出门与邻居救火。在救火过程中,第一被告当众亲口承认火是因其放鞭炮所引起,并承诺进行赔偿。由于第二被告没有按照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小区(包括)4号楼停车场内没有放置任何消防设备,致使火势无法控制,等到消防队赶到将火扑灭后,车辆已经被完全烧毁。第一被告见此情况即矢口否认其前期已经承认的“火是因其放鞭炮引起”的说法,称只是帮助救火,与车辆着火无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向在场群众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之后民警要求调看小区4号楼停车场的监控录像,第二被告称小区没有安装摄像设备,致使起火原因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后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勘查后认定,车辆起火原因因为人员在兴盛园小区4号楼北侧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
    [09:28:29]
  • [原告]: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忽视消防安全在小区停车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引燃车辆,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二被告违反《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小区内停车场疏于管理,既未放置消防设施,也未安装监控设备,致使车辆着火后火情无法控制,且在事后无法快速确定责任人。其对车辆损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车辆在春节期间烧毁,导致原告父亲旧病复发,原告及其家人的精神也遭到极大损害,无法在快乐祥和的气氛中度过春节这一重要的中国传统节日。原告依法有权要求二被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09:28:36]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变更或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09:28:57]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进行答辩。
    [09:30:20]
  • [1被]:
    不同意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事情的发生与原告没有关系。第二项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认为其在起诉书中所称的当众承认燃放烟花引起火灾没有证据,被告认为不构成财产损害赔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也提交证据其车辆烧毁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发当晚正是农历正月初五,当时正是燃放烟花的时段,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车辆烧毁是被告燃放烟花造成的,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事实是被告看到火灾发生积极配合救火,证明书上也说明是火灾蔓延致使灾的,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0:27]
  • [审判员]:
    第二被告进行答辩。
    [09:30:41]
  • [2被]:
    不同意原告关于要求我公司对车辆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该车辆的损害是由他人行为造成,失火行为与我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与失火行为之间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该车辆在小区停放,我公司没有收取任何的费用,与我公司不存在保管关系,即使存在保管关系,因为是无偿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是停放在他人的车位上,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我公司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包括:进行了春节前必要的防火措施,有健全的防火措施,有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火情并通知领导报警,相关人员及时到现场,配备了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由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侵权认为,原告称我公司存在相关失职行为的做法,我公司不认可,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燃放烟花的行为只能劝阻,没有执法权,所以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公司对车辆损失和精神抚慰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
    [09:30:5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1.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购车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被损坏车辆所有人。
    2.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系因人员在燃放烟花所引起,车辆已经完全烧毁。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车辆价值为9.5万元。
    4.兴盛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服务等级标准,证明第二被告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的相关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照片,证明车辆已经完全烧毁;第二被告没有按照规定在停车场设置消防设施,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的相关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9:34:33]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进行质证。
    [ 1被]:
    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没有见过,无法认定真实性,需要第二被告确认真实性。证据5没有异议。
    [09:44:20]
  • [审判员]:
    第二被告进行质证。
    [ 2被]:
    证据1、2、3没有异议。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只是提供了服务标准,由此认为我公司没有达到服务标准,我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在车辆出事之前,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北京市住宅服务标准不知道是哪里得来的,有异议,对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照片不是事发当时的照片,是事发之后的,该照片不能显示我公司服务不达标,服务失职的地方,对该证据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认可。
    [09:45:05]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进行举证。
    [09:59:37]
  • [1被]:
    没有书面证据,我方申请证人出庭。
    [09:59:56]
  • [审判员]:
    带证人到庭,核实证人身份。
    [ 证人]:
    李某,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村。
    [10:00:20]
  • [审判员]:
    证人出庭要如实陈述事实,做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0:00:42]
  • [审判员]:
    你跟吴月明什么关系?
    [ 证人]:
    没有关系。
    [10:01:02]
  • [审判员]:
    证人出庭要证明什么内容?
    [ 证人]:
    今年正月初五晚上7点多,我和我的一个朋友去兴盛园串亲戚,当时是在4号楼,有人放鞭炮,在楼的东边角,绿化的草着火了,有2个人在救火,大概20多分钟,草灭了,距离草皮几十米的地方,有一辆车着火了,就有好多人来救火,就是这个情况。
    [10:01:28]
  • [审判员]:
    你认识吴月明吗?
    [ 证人]:
    当时不认识。
    [ 审判员]:
    你是什么时间认识吴月明的?
    [ 证人]:
    也是通过一个朋友找的我。
    [10:01:52]
  • [审判员]:
    你说当时草坪着火有两个人在救火,是谁?
    [ 证人]:
    其中一个是吴月明,另外一个是他的爱人。
    [ 审判员]:
    着火的草坪与车辆有多远?
    [ 证人]:
    30、40米。
    [ 审判员]:
    在草坪着火之前看见吴月明放烟花了吗?
    [ 证人]:
    没有看见。
    [10:02:17]
  • [审判员]:
    你到那个小区的时候是几点?
    [ 证人]:
    晚上7点多一点。
    [ 审判员]:
    是刚到小区就看见着火了吗?
    [ 证人]:
    时间不长。
    [ 审判员]:
    你去那个小区之后干什么了?
    [ 证人]:
    就在车里待着,天气冷。
    [10:02:57]
  • [审判员]:
    车着火之后,吴月明救火了吗?
    [ 证人]:
    救火了。
    [ 审判员]:
    看见吴月明放烟花了吗?
    [ 证人]:
    没有看清,那时候天已经黑了。
    [ 证人]:
    车已经着的差不多了,反正是过了好长时间。
    [ 审判员]:
    当时你参与救火了吗?
    [ 证人]:
    没有,我就是在边上看着。
    [10:03:39]
  • [审判员]:
    车主下来时候的情况你记得吗?
    [ 证人]:
    不记得了。好多人在那里围着,挺乱的。
    [10:04:03]
  • [审判员]:
    原告有对证人发问的吗?
    [ 原告]:
    有。证人住那个小区吗?
    [ 证人]:
    不住,我是跟朋友串亲戚。
    [10:06:01]
  • [原告]:
    你见到车着火的全过程吗?
    [ 证人]:
    是。
    [ 原告]:
    是草引起的车辆着火吗?
    [ 证人]:
    不是,草坪跟车辆有一段距离。
    [ 原告]:
    草着了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 证人]:
    我看到吴月明跟其爱人在救火。
    [10:06:25]
  • [原告]:
    当时是什么时间?
    [ 证人]:
    大概是7点半。
    [ 原告]:
    你刚说当时灯光暗,你怎么知道他们是吴月明夫妻?你是什么时候知道是他们的?
    [ 证人]:
    上个月月底,当时就是两个人救火。
    [ 原告]:
    当时天色昏暗,隔了这么长时间怎么能确定救火的就是吴月明及其爱人?
    [ 证人]:
    我是事后知道他们是夫妻关系。
    [10:06:58]
  • [原告]:
    你不在那个小区住,也不是吴月明的朋友,怎么知道这个事情的,并来这里作证的?
    [ 证人]:
    跟朋友一起吃饭,朋友跟吴月明的女儿认识,聊到了这个事情,我说那天我正好在,我看见了。
    [ 原告]:
    没有要问的了。
    [10:07:17]
  • [审判员]:
    第一被告有对证人发问的吗?
    [ 1被]:
    有,当时大概有几个人在放烟花?
    [ 证人]:
    5、6个。
    [ 1被]:
    你说先是草地着火,之后是车着火,是吗?
    [ 证人]:
    是。
    [ 1被]:
    着火之后有人报警吗?
    [ 证人]:
    车着火之后有人报警。
    [10:07:56]
  • [1被]:
    消防车什么时间来的?
    [ 证人]:
    当时消防车没有进来,因为小区栏杆的问题,大概半小时、40分钟后消防车才进来。
    [ 1被]:
    当时是怎么救火的?
    [ 证人]:
    是用水桶,没有用消火栓。
    [ 1被]:
    没有了。
    [10:09:21]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有对证人发问的吗?
    [ 2被]:
    你当时在什么位置?
    [ 证人]:
    4楼西边。
    [ 2被]:
    整个着火过程你看到了吗?
    [ 证人]:
    看到了。
    [ 2被]:
    你看到救火的人有谁?
    [ 证人]:
    当时就是吴月明及其爱人,车着火之后其他人才下来救火。
    [ 2被]:
    你当时怎么看见的消防车?
    [ 证人]:
    我在我的车里,可以看到消防车。
    [ 2被]:
    你说你在小区现场,谁可以证明?
    [ 证人]:
    我朋友,当时我是跟他一起串亲戚。
    [ 2被]:
    没有了。
    [10:09:50]
  • [审判员]:
    证人退庭,双方发表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 原告]:
    证人没有看清楚吴月明在放烟花,只看到了吴月明在救火,同时证人证言也证明了2被管理不当,导致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入。
    [ 1被]:
    证人可以证明当时放烟花的人很多,证明不了吴月明放烟花。车辆着火之后,救火人是用水桶救火,没有用消防设施,如果及时采取消防设施,车辆不会烧到这么严重的后果。
    [ 2被]:
    证人说其在现场,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出现在事故现场,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现场的话才有意义,仅仅是个人陈述在现场,我们认为这个不充分,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有异议。
    [10:10:24]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1被]:
    没有。
    [10:10:56]
  • [审判员]:
    第二被告进行举证。
    [10:11:20]
  • [2被]:
    1.感谢信,证明我公司在春节之前已经明确提示禁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
    2.消防制度,证明我公司有完备消防规定。
    3.证人证言,证人是小区的片警,证明4号楼车辆着火的经过,我公司配备了相关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事发时涉案车辆停放在他人的私家车位上,没有停放在公共车位上。
    4.居委会主任的证明,内容与证据3证明的内容是一样的。
    5.小区业主的证明,证明内容与上述证据证明的内容一样。
    6.车位申请表和车辆管理协议,证明在着火的时候原告的车辆停放在他人的私人车位上,没有停放在公共车位上。
    7.保安的巡逻日志,证明我公司为了加强安全工作,安排保安进行巡逻,在事发时发现车辆着火并进行救火。
    [10:11:29]
  • [审判员]:
    原告进行质证。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的父亲没有收到过感谢信,是单方证据。即使张贴、发放过感谢信,也不能证明第二被告在小区内停车场安放了消防拴,也不能及时完成灭火。
    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有制度并不代表按照这个履行、实施。根据本案的情况,第二被告并没有把制度落实到实处。
    证据3,证人必须到庭接受双方的质证才有效,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其次该证据的内容里陈述配备了消防设施,但第二被告没有提供其他的证据证明这些器材存在。社区民警证明了现场的灭火过程,请问社区民警当时在现场吗?如果不在场怎么证明?同时这个证据证明事发车辆停放在其他业主的车位上,第二被告没有明示不能停在这个位置上,同时没有人来引导,我认为这个就是合法的关系,即便停错了位置,责任也不在我方而是在第二被告。民警不在现场,无法作出正确的表述。
    证据4、5内容完全一致,而且是打印的,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这些证据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证人在现场,表述里也没有说在现场看到了,所陈述的内容不应被采信。
    证据3、4、5的意见是一致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10:34:27]
  • [原告]:
    证据6,原告的儿子把车辆挺在一个可以停车的车位,没有人管理,完全可以认为这个是一个公共车位。车辆是6时许进入小区,7时许车辆着火的,在小区第一个小时停车是免费的。
    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2月18日日志分为早、中、晚3班,在晚班和第二天早班都讲着火的事情,我们认为这个是后来补的证据,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10:34:47]
  • [2被]:
    我方对我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解释。
    证据1我方提供的感谢信主要是证明安全警示,原告没有听清要证明什么内容。
    证据3、4、5我方不否认是对客观情况的描述,但他们均是真实陈述,他们因为工作的关系无法到庭作证,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些人进行调查,来核实当时的情况。民警、居委会证人对这些事情应该是清楚的。
    证据7只能是这个情况,这个是保安的真实记录。
    [10:35:35]
  • [审判员]:
    第一被告进行质证。
    [ 1被]:
    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没有收到过这个感谢信,第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向小区业主出示了,送达了。
    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没有见过这样的规定。
    证据3、4、5,我方认为均属于证人证言,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双方的质询。如果作为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并承担法律后果,对这些证据我方不予质证。
    证据6、7真实性无法确认。
    [10:36:01]
  • [审判员]:
    在开庭之前,本院应原告的申请,到派出所调取了民警制作的笔录,现向你们各方宣读一下,各方发表意见。
    [10:36:22]
  • [原告]:
    吴月明承认其在4号楼的位置放烟花,承认其救火,而且非常重要的是,车主问是谁放的时候,吴月明承认是他放的烟花,虽然之后吴月明再做笔录的时候把之前的笔录推翻,但2月18日的笔录中陈述应该是真实的。结合另外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现场救火的是三个人,这些笔录联系在一起可以证明是吴月明放烟花,有现场的证人和陈述经过,都可以说明是吴月明放烟花致使车辆着火的。本案中吴月明在车辆着火之后问是谁放烟花的时候主动承认是其放的,并同意承认赔偿,如果着火跟他没有关系,吴月明没有必要承认是其导致的。
    [10:56:21]
  • [1被]:
    从吴月明本人的笔录中看,虽然其认可燃放了鞭炮,但并不是礼花,其也说了有其他人在放礼花。吴月明燃放的地点是3、4单元之间,事故车辆是在6单元,相隔20米左右。没有证据表明是吴月明造成原告的车辆着火,其他人的笔录也不足以采信,其他人的笔录中都没有原告车辆着火与被告有直接关系的陈述。原告儿子的笔录只是其自己的说法,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10:56:35]
  • [2被]:
    孙天兴的笔录中明确陈述,着火的时候有人用水灭火,也有人用灭火器灭火,并把消防器材打开,这个说明原告的陈述及第一被告的证人证言陈述都是不真实的,恰恰说明了我公司在着火之后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并没有失职。其他的笔录并没有说救火的情况,无法证实我公司存在失职的情况。
    [10:57:23]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发现车辆着火的时候是去救火了吗?
    [ 1被]:
    是。
    [ 审判员]:
    是谁报警的?
    [ 1被]:
    吴月明报过警,其他人也报过警。
    [ 审判员]:
    小区保安参与救火了吗?
    [ 1被]:
    不清楚。
    [ 审判员]:
    原告,消防车进入小区了吗?
    [ 原告]:
    没有,消防员进来了。
    [10:58:58]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消防车进入小区了吗?
    [ 2被]:
    进入小区了。
    [ 审判员]:
    是怎么灭火的?
    [ 2被]:
    作为代理人,我没有参与,怎么灭火的我不清楚。
    [10:59:51]
  • [审判员]:
    1被,当时消防车进入小区了吗?
    [ 1被]:
    消防车没有进入,消防员进入小区了,怎么灭火的,我作为代理人不清楚,吴月明也不清楚。
    [ 审判员]:
    1被当时在现场吗?
    [ 1被]:
    在,消防员来的时候已经着的差不多了。
    [11:00:15]
  • [2被]:
    我认为消防队救火情况、值班民警和居委会,这些都是客观的第三人,我认为法院有必要对消防队、社区民警、居委会进行调查,来核实当时着火的情况。
    [11:00:34]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时间下楼的?
    [ 原告]:
    车辆着火之后,邻居告诉才下楼的。
    [ 审判员]:
    下来的时候消防车到了吗?
    [ 原告]:
    没有。
    [ 审判员]:
    当时救火的都是谁?
    [ 原告]:
    原告下来的时候有三个人,吴月明夫妻,还有一个邻居。
    [ 审判员]:
    他们是用什么救火的?
    [ 原告]:
    水桶。
    [ 审判员]:
    保安救火了吗?
    [ 原告]:
    原告下来的时候保安没有过来,之后才过来,基于没有良好的消防设施,火势没有得到控制。
    [ 审判员]:
    当时有灭火器吗?
    [ 原告]:
    原告本人没有见到,保安也是用水桶灭火。
    [ 审判员]:
    消防员是怎么灭火的?
    [ 原告]:
    试图接消防车的消防管道,因小区里没有消防水拴。
    [ 审判员]:
    火是怎么灭的?
    [ 原告]:
    连烧带扑,基本已经烧完了。
    [ 2被]:
    我认为原告的陈述是不真实的,其中一个笔录说的很清楚,小区保安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11:01:3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01:53]
  • [原告]:
    依据本案的证据,原告的车辆被毁损是由第一被告违规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虽然第一被告随后不认可,但民警第一时间的笔录及证人证言已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能够指向第一被告在现场放火并且在车主问的情况下承认是其点的,第一被告的行为与车辆毁损有因果关系,依法应予以赔偿。本案中第二被告怠于履行举证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管理的小区内消防设施齐全配套符合数量能够满足突发情况下的救火需要,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事实上,火灾所造成的后果与停车场没有相关的消防配套设施以及消防车辆不能及时到位具有很大的关系,第二被告没有尽到相关义务,疏忽管理,没有相应的监控设施,使事故发生后无法在第一时间确定责任人,据此,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04:00]
  • [审判员]:
    第一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1被]:
    按照吴月明自述,其燃放的地点与车辆的地点至少有20米,并且其燃放的不是礼花。事发的时间正是小区的居民都在放鞭炮的时候,证人证言可以说明当时燃放的不是一个人,吴月明救火的行为不能就认为车辆的着火是其造成的。综合本案和所有证据,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车辆烧毁与吴月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的辩论意见与我的答辩意见一致。
    [11:04:56]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2被]:
    车辆的损坏是由他人造成的,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存在过失,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小区停放,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停放的车位是他人车位,原告责任存在过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象原告所说的,我公司存在违规的情况。关于小区的摄象头,我公司在接手的时候,开发商没有提供摄象头,我公司只是管理的义务,不能把没有摄象头的责任归到我公司上。我公司对燃放烟花只是劝阻的责任,没有其他的责任。
    [11:05:14]
  • [审判员]:
    原告,车辆平时是由谁在使用?
    [ 原告]:
    停放在西城区丰汇园小区,大兴的地方是原告的父亲居住的地方。
    [ 原告]:
    停放在西城区丰汇园小区,大兴的地方是原告的父亲居住的地方。
    [ 审判员]:
    小区是怎么管理?
    [ 原告]:
    有保安,有访客就让我们进去。
    [ 审判员]:
    进小区发放车卡吗?
    [ 原告]:
    不需要,进入的时候记录时间,出来的时候进行结算。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对车辆是怎么管理的?
    [ 2被]:
    进入的时候记录时间,走的时候根据时间进行收费。
    [11:11:02]
  • [原告]:
    关于第二被告的责任,做以下补充:根据相关规定,该小区应该是24小时的停车场,运用电子监控手段来进行监控。停车场应该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我们和第二被告之间是保管关系,未缴费并不代表不存在保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人如果存在重大过失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截止到目前为止,第二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停车场配备了标准的消防器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不应姜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关于第一被告,鞭炮的燃放,有可能也会炸出10、20米,笔录里有明确的指向是吴月明燃放的烟花,另外的笔录是可以印证的。
    [11:11:05]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
    [ 1被]:
    不同意。
    [ 2被]:
    不同意。
    [11:11:33]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 1被]:
    坚持答辩意见。
    [ 2被]:
    坚持答辩意见。
    [11:11:54]
  • [审判员]:
    休庭,双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11:12:34]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1:13:00]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