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庭审全景

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

本案审判长卞京英法官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

法庭听取原告陈述诉讼意见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发表诉讼意见

庭审全景
6月24日9:30,直播朝阳法院审理“不满工伤认定 朝阳区人保局被诉”案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黄硕。
    [09:17:16]
  •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行政案件。案件的原告薛先生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朝阳区人保局将其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残认定为工伤,并对其所在单位拒不缴纳工伤保险金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09:31:00]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法庭。书记员正在紧张的进行庭前准备工作。
    [09:31:50]
  • [主持人]:
    审理这起案件的审判长是卞京英法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09:33:54]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各方当事人身份。(略)
    [09:34:4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各方当事人身份均已核实无误,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审理原告薛先生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卞京英担任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寇天功担任法庭记录。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收到了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要求回避?
    [ 原告]:
    收到了,不要求回避。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被告]:
    了解,不要求回避。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第三人]:
    了解,不要求回避。
    [09:36:2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明确一下你的诉讼请求。
    [09:37:17]
  • [原告]:
    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京朝人社工伤非(1050F0162348)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09:37:31]
  • [审判长]:
    被告请陈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认定内容?
    [ 被告]:
    2010年3月8日作出京朝人社工伤非(1050F0162348)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认定原告薛先生为第三人单位员工,原告于2009年1月22日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现不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
    [09:38:05]
  • [审判长]:
    原告对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申请过复议吗?
    [09:38:50]
  • [原告]:
    申请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了京政决字(2010)3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非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出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书记员向被告第三人出示原告提交的复议决定书)
    [09:39:13]
  • [审判长]:
    被告、第三人对原告复议的情况是否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46:50]
  • [审判长]:
    原告简单陈述一下事实与理由。
    [09:47:42]
  • [原告]:
    2004年9月27日,原告进入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连续工作至2009年1月22日。该日公司春节前就餐,原告请求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遭公司拒绝后发生纠纷。就餐后,原告驾驶电动车回家,行驶至距离公司一公里的青年路北口路段时,突发腹部剧痛,随电动车倒下路边沟中受伤致残。经他人报警,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09年12月1日出院回家疗养,至今无法参加劳动。2010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告作出京朝人社工伤非(1050F162348)号《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原告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原告所在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金而拒不缴纳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执法存在过错。原告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残,应当依法认定工伤而被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予认定工伤,被告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侵犯了原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09:48:18]
  • [审判长]:
    原告概括说明一下你方的理由?
    [09:49:32]
  • [原告]:
    理由有两点:1、本身被告对本案用人单位有监督处罚的行政职责,被告拒不履行,所以导致了第三人单位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不履行职责责令单位未原告补缴社会保险,原告驾驶机动车的受伤行为是因为被告主管伤的过错以及第三人主管伤的过错造成的,被告的未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与原告受伤有直接关系。2、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
    [09:49:53]
  • [审判长]:
    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09:51:53]
  • [被告]:
    2010年1月19日,薛先生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2010年1月28日,我局经初步调查后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后我局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2日晚,薛先生在公司会餐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行至青年路北口突然腹部剧痛,导致薛先生摔倒在马路沟里。根据医院的病案材料以及薛先生的陈述,其患有海鲜过敏史,曾在家中因食海鲜腹部剧痛。薛先生因为腹部突然剧痛而自行摔伤,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薛先生当天所骑车辆是上了牌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最高限速为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原告刚才陈述原告摔伤与我局未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有因果关系,我局不认可。综上,我局认为作出的非工伤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09:53:34]
  • [审判长]:
    第三人,你方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请当庭陈述你方参诉意见。
    [09:55:26]
  • [第三人]:
    我方同意被告作出的被诉《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09:55:3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本案合议庭将围绕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的合法性,从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法庭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在法庭审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合法性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09:56:03]
  • [审判长]:
    下面首先进行法定职责的审查。请被告说明你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的法律依据?
    [09:56:15]
  • [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09:56:22]
  • [审判长]:
    原告、第三人对被告关于法定职责的陈述是否有异议?
    [09:57:13]
  • [原告]:
    他没有权利作出非工伤认定。
    [09:57:19]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是否有权利对是否是工伤来进行认定的权利?
    [09:57:26]
  • [原告]:
    他们有权利依法行政。
    [09:57:3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的职权有异议吗?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09:58:21]
  • [审判长]:
    下面审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所认定的事实。请被告陈述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并出示相应证据材料。
    [09:59:20]
  • [被告]:
    认定的事实是,原告系北京平房青年路汽车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单位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2009年1月22日晚上,原告参加完单位在饭店组织的春节前会餐后,回单位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在青年路北口路段突然因腹部剧痛,致原告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受伤。原告有吃海鲜过敏的既往史,2009年1月22日晚上原告是在吃完晚饭后回家途中因为突然腹部痛自行摔伤的,不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10:32:51]
  • [证据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认定人申请表;证明原告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情况。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住院病案首页、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1-3由原告提供,以证明:2009年1月22日晚23时许,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在路边的沟里,以及摔伤后的伤情。;
    4、委托证明,第三人行政管理中心刘淑云、人事主管陈春旭接受我局调查;
    5、营业执照,证明我局有管辖权。4-5由单位提供;
    6、2010年1月28日,我局对汽车商贸城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刘某的调查笔录;(摘读笔录相关内容)以证明汽车商贸城公司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月22日晚原告在单位会餐结束后回家途中摔伤,单位认为原告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10:33:55]
  • 7、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8、2010年2月1日汽车商贸城公司向被告提交了薛先生的《劳动合同书》合同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的12月31日,原告受伤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情况说明》;证明目的同证据6,单位出于人道主义拿出了六万多元让原告进行治疗,并且组织员工捐款,证明单位承认原告再单位聚餐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摔伤的事实,也承认原告是单位的员工。
    [10:34:17]
  • 9、2010年2月5日、2月25日被告对薛先生的调查笔录两份(摘读笔录相关内容);以证明原告2009年1月22日晚,单位聚餐结束后骑电动自行车在青年路路北口,因为腹部剧痛摔倒马路沟里受伤,而不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另证明原告有海鲜过敏史。原告出事之后到医院检查的结果是海鲜过敏。
    10、薛先生暂住证;
    11、2010年2月5日被公安对薛先生调查的询问笔录;(摘读笔录相关内容)原告的电动自行车被卖掉了找不到了,该电动自行车是有牌照的符合相关手续,据我局了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车速界限是最高限速是否超过20公里,原告也陈述该电动车的最高限速就是20公里,所以在此界限内属于非机动车。
    1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10年3月8日被告作出通知书并与2010年3月11日向薛先生进行送达,薛先生本人签收。
    [10:34:44]
  • [审判长]:
    先询问一下原告对被告陈述的认定事实有无异议?
    [ 原告]:
    有异议。
    [10:34:58]
  • [审判长]:
    原告是第三人单位的员工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异议。
    [10:37:52]
  • [审判长]:
    第三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这个事实有异议吗?
    [ 原告]:
    没有异议。
    [10:38:01]
  • [审判长]:
    原告出事09年1月22日当天晚上是在参加完单位聚餐之后骑着电动自行车,突然腹部剧痛摔倒摔伤,这个事实有异议吗?
    [10:38:17]
  • [原告]:
    有异议,不是电动自行车,是电力机动车。它是用电平充电,就像电力的摩托车,是带电的摩托车是机动车。原告是驾驶的电力机动车,突然腹部剧痛出了交通事故,机动车摔倒了就把人摔伤了,所以这是事实的关键。
    [10:38:19]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我们现在还没有看到被告出示证据材料的原件。
    [10:38:48]
  • [审判长]:
    被告带原件了吗?向原告出示一下。
    [ 被告]:
    (被告出示证据原件给原告)
    [10:39:00]
  • [原告]:
    第1至8项我们都没有异议,原告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没有异议。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证明复印件。
    [10:39:14]
  • [审判长]:
    被告向原告解释一下。
    [ 被告]:
    这个清单就是为了证明申请人提交的那些材料,申请人提交了哪些材料就会再对应的项目上画勾,没有打勾的就是申请人没有提交。
    [10:39:23]
  • [审判长]:
    原告听明白了吗?
    [ 原告]:
    没打勾的不能作为被告的证据材料,我还是认为没打勾项目属于被告虚假证据。
    [10:39:42]
  • [审判长]:
    原告你继续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被告提交的医院的住院病历不能证明原告当天是吃了海鲜而过敏才发生的事故,原告是因为当天与单位因上保险的问题发生争执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我们都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是吃了海鲜摔伤,也不能证明原告就不是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10:40:00]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10:40:14]
  • [被告]:
    我们始终没有说原告当天摔伤是因为吃了海鲜,我们只是强调一个事实原告摔伤当天是因为腹部巨疼从电动自行车上摔下摔伤,只是在向原告询问过程中原告自述他有海鲜过敏史。原告认为原告受伤是因为机动车事故没有任何依据,公安机关在询问过程中也没有对是否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只是对是否为刑事案件进行询问排查。而且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认定我们刚才也陈述了认定标准,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最大限速为20公里,属于非机动车。
    [10:40:38]
  • [审判长]: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第三人]:
    都没有异议。
    [10:40:49]
  • [审判长]:
    被告人为薛先生不能认定工伤的理由,相应的法律依据?
    [10:47:07]
  • [被告]: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情形不符合该规定,原告当天受伤没有驾驶机动车,第二没有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出于这两点我局认定原告不是工伤。
    [10:47:40]
  • [审判长]:
    具体不符合什么条件?被告认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理由。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有无相关规定?
    [10:48:03]
  •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的第119条用语的含义:(三)机动车;(四)非机动车;(五)交通事故(宣读各用语的含义定性)《中华人名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第五条对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最大时速应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本案原告也陈述了当天他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就是最大时速为20公里每小时,属于非机动车。当时我们再调查的时候询问了原告当天所骑的是什么车?是否上了牌照?最大时速是多少?而且该电动自行车已经灭失了。根据我局对以上问题的调查该案的电动自行车符合以上我陈述的《道交法》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的规定,属于非机动车。
    [10:48:31]
  • [审判长]:
    你局认定非交通事故的依据标准是什么?
    [10:48:41]
  • [被告]:
    首先得有机动车,再有是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挤压或者碰撞造成的伤害。
    [10:48:50]
  • [审判长]:
    原告听清楚被告的意见了吗?对被告的陈述有何意见?
    [10:53:44]
  • [原告]:
    还没有完全听清楚,我认为不管是什么车辆,只要是在路上发生的事故就都是交通事故,原告所驾驶的就是电动机动车它是靠电力带动的,没有人为的脚踏人力驱动,只要不是人力的都叫机动车。被告刚才说了他们也承认原告只是肚子疼,我们也人为原告吃海鲜的事实不存在,原告到底是为了什么肚子疼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再有一点原告是因为肚子疼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原告就是受到机动车伤害,如果没有机动车伤害他怎么会摔伤?
    [10:53:53]
  • [审判长]:
    现在对原告是因为肚子疼摔倒这个事实有异议吗?
    [10:54:36]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10:54:51]
  • [审判长]:
    询问一下被告,对于是否是肚子疼对认定工伤有何争议?
    [ 被告]:
    没有必然联系。
    [10:55:05]
  • [审判长]: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是受到机动车伤害受伤,请原告围绕以上焦点问题发表你方意见,并出示证据?
    [11:00:28]
  • [原告]:
    有,就是我提交的证据的第五组,有关原告的诊断证明、入院病历等证明原告是受到机动车伤害受伤。
    [11:00:42]
  • [审判长]:
    被告、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证据发表意见?
    [11:00:51]
  • [被告]:
    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当天受到的伤害是机动车伤害。
    [11:01:00]
  • [第三人]:
    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受了伤并不能证明是因为机动车或者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
    [11:01:11]
  • [审判长]:
    询问一下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对原告进行的两次询问笔录是否有异议?
    [11:14:31]
  • [原告]:
    本身没有异议,但是原告是当时受了伤大脑不清楚的情况下接受询问的,神经不大清楚,陈述也不是完全属实。
    [11:14:35]
  • [审判长]:
    笔录上的签名是否为原告本人所签?
    [ 原告]:
    是他本人签的字。
    [11:15:15]
  • [审判长]:
    原告本人具有行为能力吗?
    [ 原告]:
    他有部分行为能力。
    [11:15:22]
  • [审判长]:
    是否做过鉴定?
    [ 原告]:
    没有做过鉴定。
    [11:15:31]
  • [审判长]:
    现在申请鉴定吗?
    [ 原告]:
    可以申请但是没有钱交。
    [11:15:38]
  • [审判长]:
    如果申请鉴定鉴定费用有申请人缴纳。
    [11:15:45]
  • [审判长]:
    关于原告称被告未对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有过错责任。被告对此如何看待?社会保险的监察与工伤认定之间是何关系?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影响你局对工伤的认定?
    [11:18:43]
  • [被告]:
    即便是单位未为原告上保险也不影响被告对是否是工伤进行认定。再有,我们将本案的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也进行了反馈,保险的缴纳问题有劳动监察部门来处理。原告应当就此问题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没有举报的话劳动监察部门也没有办法履行职责。本案的情况是否缴纳保险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11:19:18]
  • [审判长]:
    原告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举报?
    [11:19:25]
  • [原告]:
    举报过,原告亲自去的。
    [11:26:59]
  • [审判长]:
    是有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原告]:
    原告亲自去了,被告方多次登记了。我们没有证据,要调他们那个地方的登记。
    [11:27:10]
  • [审判长]:
    原告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间?
    [ 原告]:
    2009年11月12月份我们都去过,我们填了很多次申请表。被告剥夺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11:27:23]
  • [审判长]:
    原告认为被告剥夺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有何依据?
    [ 原告]:
    我暂时找不到依据。
    [11:27:31]
  • [审判长]:
    针对原告的观点被告陈述辩驳意见?
    [ 被告]:
    被告说09年11月到我局去了,到底是去干什么是咨询还是提交申请表啊?还是去干什么我不明白。工伤认定的审查期限是从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原告的申请也没有超过期限,我们也并不是认为原告超过期限而不受理。
    [11:27:44]
  • [审判长]:
    第三人有证据提交吗?
    [ 第三人]:
    没有证据提交。
    [11:27:54]
  • [原告]:
    原告去交申请表,被告退了好几次,知道第六次才受理,这本身就是违法的,被告没有权利这么做。被告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就故意刁难原告,这就导致了应该认定工伤认定的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11:28:0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根据法庭调查,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锦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请各方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39:44]
  • [原告]:
    被告违法行政,有过错在先,原告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是合法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第5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都可以认定原告属于工伤。我坚持认为只要是在路上发生的事故都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原告当天肚子疼不是因为海鲜过敏的原因。
    [11:39:59]
  • [审判长]:
    原告肚子疼的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至于原告肚子疼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告继续陈述你的辩论意见。
    [11:40:07]
  • [原告]:
    原告符合《工伤认定条例》第16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属于工伤。
    [11:40:13]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1:40:18]
  • [被告]:
    原告的情况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首先原告并非是机动车事故伤害,对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认定应当遵从国家的标准认定,之前我也陈述过了国家的标准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最大时速有明确的规定,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才为机动车,当天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最大时速为20公里每小时所以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而且机动车按照国家的规定是要求上交强险的,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也没有缴纳交强险,所以综合上述的情况我局认定原告当天所骑的车辆不属于机动车。
    [11:41:25]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参诉意见。
    [ 第三人]:
    我们认为原告是由于自身疾病的原因摔伤,而且他当天所骑的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也认为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11:41:44]
  • [审判长]:
    询问一下第三人原告现在是否仍为你单位职工?
    [ 第三人]:
    不是我单位职工。
    [11:41:5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请原、被告以及第三人,概括陈述你方的诉讼主张。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三人]:
    坚持参诉意见,请法庭尽快作出判决。
    [11:42:0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是否继续开庭或进行宣判另行通知。庭后各方当事人核实笔录签字。
    [11:42:15]
  • [主持人]:
    庭审已经结束。据了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11:43:42]
  • [主持人]:
    感谢直播录入员张丽丽以及摄影曹璐的辛勤工作。同时,也感谢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
    [11:44: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44:21]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