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审判员曹松清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旁听人员

旁听人员

庭审现场

审判员曹松清
6月23日15: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横穿高速路一死一伤 二次起诉伤残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15:17:29]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小两口闹别扭属常事,但是在高速路边上却极易导致更大的不幸发生。曹某和梁某在这样的情况下深夜横穿高速公路,恰逢一辆超载大货车驶来,紧急制动失灵,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丈夫梁某死亡,妻子曹某严重受伤。继去年年底曹某就丈夫死亡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后,现又就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提起诉讼,日前昌平法院受理了此案。
    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书,2009年4月27日凌晨,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44公里+850米处,巩某驾驶货车与进入高速路的行人梁某、曹某发生交通事故,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受伤。由于梁某、曹某违法闯入高速公路,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巩某驾驶的大货车严重超载,且制动不合格,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据交管部门的询问笔录显示,事发前曹某和梁某这对小两口正在闹别扭,因为曹某下班后丈夫梁某没来接自己,也没有接听电话,故心中十分憋气,就一个人在高速路边的隔离墩子上坐着,后来发生什么事曹某称记不住了。但据货车司机称,当车辆驶进事发地点时,他突然发现高速路中间一个男的正在从路的第二条车道往南拉一个女的,但发现时刹车已经来不及了。
    在就梁某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中,曹某及其公婆、以及4岁的儿子从保险公司处获得11万赔偿,从货车司机所受雇佣的单位获得6万多的赔偿。现在曹某就自己在事故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提起起诉,且诉前鉴定为整体构成七级伤残,故起诉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
    [15:18:56]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曹松清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晓云担任法庭记录。
    [15:19:53]
  • [主持人]:
    好了,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5:20:49]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原告曹小娜,女,23岁,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大山,男,汉族,昌平镇法律服务所职员。被告北京市万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法定代表人李留,理事。委托代理人李爱军,男,汉族,北京市万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场长。委托代理人田胜彩,北京市百瑞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15:21:13]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 不得发言、提问;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21:24]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民庭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曹小娜诉被告北京市万方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松清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张晓云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宣布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义务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15:21:29]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
    [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15:22:2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诉称,2009年4月27日凌晨,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方向44公里+850米处,巩某驾驶货车与进入高速路的原告及丈夫梁某发生交通事故,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受伤。现原告整体构成七级伤残,故起诉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万余元。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有什么补充或变更吗。
    [ 原告代理人]:
    以提交的书面变更申请书为准。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
    [ 被告代理人]:
    收到。
    [15:23:39]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理由、事实及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 被告代理人]:
    我们调取了发生事故的时候做的笔录包括制图,实际情况是,事故时间是09年4月27日零时,原告是正常下班后给他的爱人打电话,他爱人不接电话,原告自己就跑到了高速路边缘隔离带上坐着,因为和爱人生气跑到了高速路上,警察也问过她,因为他不可能是12点下班,下班后一直在那坐着,根据情况他爱人应该是找到她了,之后问她事情的情况,她都说不清楚,不知道。行人是否能进高速,她自己应该清楚,两个人生气,半夜凌晨的时候2人突然跳下隔离墩,司机发现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我们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本身存在自杀的可能,他有促使发生事故的故意,不排除2人有自杀行为。我们的司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是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我们的司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原告不仅是主要过错,基本上可以说是全部过错。我们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我们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承担责任,也应该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15:25:51]
  • [审判员]:
    双方进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年昌民初字第12660号。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证明原告对法院的判决负主要赔偿责任没有认可,梁子轩的赔偿数额也是抚养费,死者与本案原告是一起事故。
    证据2、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伤残指数为40%。
    证据3、诊断证明。证明原告的伤情和住院需要陪护。
    [15:27:01]
  • [原告代理人]:
    证据4、12张票据。原告从抢救到最终治疗的所有的票据。
    证据5、住院病历。
    [ 审判员]:
    被告质证。
    [15:34:11]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还涉及原告的爱人,我们作为被告方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出过6万多元,判决书中记载分到死者身上的是3万4千多,我们原来垫付的3万多元没有计算到此判决书中。
    对证据2、09年9月3日做出的鉴定,真实性没有异议,内容上也认可。
    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
    [15:39:11]
  •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4、对09年7月10日的2张单据的出诊费有异议。其中有一张学院到919的票据有异议,这与事实不符。对09年7月21日北京东海春天开的护理费有异议,时间上不吻合。对09年5月12日A级病房金额为360元的单据有异议,数额过高,对09年5月18日A级病房的票据不认可,这项费用不清楚是怎么形成的,对住院费116050.43元的票据有异议,不能认定是否与以前的票据相冲突。
    对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比较多,我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 审判员]:
    七日内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
    [ 被告代理人]:
    好的。
    [15:41:16]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在凌时的高速公路上以及责任的划分。证明我方负次要责任。
    证据2、交通事故现场图。证明事故现场的情况,证据来源是从交通队事故卷宗中复印来的。
    证据3、交通队对曹小娜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证明原告与其爱人生气后跑到了高速公路上。证明当时确实是因为跟其爱人生气,故意跑到了高速公路上,是她积极促使了交通事故的故意,我们认为对她自己不利的她没有说。她本身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4、询问笔录,证明当时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证据来源于交通队。
    [15:47:26]
  • [被告代理人]:
    证据5、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报告,证据来源于交通队。我们认为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过错。
    证据6、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车辆的综合车况是好的。
    证据7、被告方损失情况的相关票据7张,包括租车费,修车费,停车费,劳务费,清理费,吊装费。
    证据8、收条。证明我们曾垫付过7万元,其中包括了保险公司的1万元,我们实际支出的是6万元。
    证据9、强制保险单。
    [15:47:57]
  • [审判员]:
    原告质证,证据8为原件,其他证据均为复印件。
    [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没有异议。
    对证据2―6、原告从交通队复印的证据有异议,真实性无法认可,没有交通队的盖章。
    对证据7、复印件无法认可。
    对证据8、事实我需要向当事人核实。(退还证据原件)。
    对证据9、没有异议。
    [15:54:05]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询问。事发当天原告为什么到高速公路主路。
    [ 原告代理人]:
    原告自己也说不清楚。
    [ 审判员]:
    当时几个人进入了高速公路主路。
    [ 原告代理人]:
    当时是在收费站附近,原告自己也说不清楚。
    [15:55:46]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都是自行支付的吗。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 审判员]:
    是否包括被告方支付过的费用。
    [ 原告代理人]:
    我需要庭后向我的当事人核实,我是按照票据数额相加主张的。
    [15:56:54]
  • [审判员]:
    输血费的时间为什么在出院后。
    [ 原告代理人]:
    什么时间能拿到票据,不是当事人所能决定的。
    [ 审判员]:
    主张的特护费是怎么发生的。
    [ 原告代理人]:
    当时病情非常严重,一个人无法护理。
    [15:58:56]
  • [审判员]:
    原告一共住院多长时间。
    [ 原告代理人]:
    76天。4月27日到7月10日。
    [ 审判员]:
    说一下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 原告代理人]:
    计算了4个月,每个月2000元。
    [15:59:32]
  • [审判员]:
    有医嘱的是多长时间。
    [ 原告代理人]:
    出院后1个月。可以计算到定残日,我们主张了4个月。
    [ 审判员]:
    是否有需要陪护的证明。
    [ 原告代理人]:
    在诊断证明中。
    [16:00:34]
  • [审判员]:
    是谁进行的陪护。
    [ 原告代理人]:
    原告亲属。
    [ 审判员]:
    陪护标准依据。
    [ 原告代理人]:
    按照一般医护工的价格。
    [16:01:24]
  • [审判员]:
    原告的户口。
    [ 原告代理人]:
    农民。
    [ 审判员]:
    原告的被抚养人。
    [ 原告代理人]:
    儿子梁子轩。
    [16:02:28]
  • [审判员]:
    他本人是什么户口。
    [ 原告代理人]:
    农业户口。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明在判决书中有认定。
    [ 审判员]:
    后续治疗费是否发生了。
    [ 原告代理人]:
    为了简便不给当事人增加更多的困难,我们依据医嘱主张了后续治疗费,如果可以一并解决,希望可以一并解决,也为了减少诉累。
    [16:03:18]
  • [审判员]:
    被告,本案机动车驾驶人与你们单位是什么关系。
    [ 被告代理人]:
    雇佣关系。
    [ 审判员]:
    事故发生时司机正在从事雇佣活动吗。
    [ 被告代理人]:
    是的,他是职务行为。
    [16:03:58]
  • [审判员]:
    你们为原告支付了多少费用。
    [ 被告代理人]:
    6万现金交给了999。
    [ 审判员]:
    是否明确是给谁的费用。
    [ 被告代理人]:
    没有明确。
    [16:04:42]
  • [审判员]:
    当时钱交给谁了。
    [ 被告代理人]:
    交给医院的窗口了。
    [ 审判员]:
    是否有住院押金收据。
    [ 被告代理人]:
    被原告家属拿走了。
    [16:05:19]
  • [审判员]:
    6万元的出处问题,用在什么地方,庭后进行核实,原告代理人与原告家属进行核实。
    [ 原告代理人]:
    好的。
    [ 被告代理人]:
    可以。
    [ 审判员]:
    二次手术费请被告方明确是否同意。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费用没有发生无法确定。
    [16:06:1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代理人]:
    我们提交了我们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我们认为在上次的庭审过程中,和这次的庭审过程中,被告都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本案原告是自杀,也没有得到任何的相关部门的认可,他们只是推断,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被告不能认为到高速公路上就是自杀,相关的费用,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有异议,被告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驳,或者证实不是作为医疗所用的,如果被告没有提出反证,我们证据证明的损失应该得到赔偿,被告驾驶的车辆有故障也存在过错,根据以上观点,我们认为在法律规定合理的范围内及承担比例上,应该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08:17]
  • [被告代理人]:
    A级病房的问题,如果是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该由他们自己来承担,住院的话有普通和高级病房,根据我的了解医院中没有一天180元的病房,关于误工费,对方每月2000元,我并没有看到原告的收入证明,护理费的问题,每天60元,我们看了诊断证明,医嘱需要一人陪护,即便需要陪护也是一人陪护,他们重复了2张单据,一张护理中心的护理费和家属的护理费,这是重复的,抚养费,对方现在没有举证证明原告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抚养费是不应该发生的,原告的此项主张不正确,精神损害赔偿不同意,凌晨到高速公路上,他的行为完全可以证明她是自杀,无需举证,二次手术费应该待实际发生后,承担我们该承担的。如果我们有过错,我们愿意承担我们的责任,原告在凌晨的时候跑到高速路上就是存在自杀行为,我们只同意承担法律规定的不超过10%的责任。
    [16:12:56]
  • [审判员]:
    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责任认定,在上一个案件中,判决已经生效,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出上诉,证明他已经认可,今天在责任上大肆辩论没有异议,病人住到哪个房间是医院安排的。不能以被告个人的观点来看待所发生的事。
    [ 被告代理人]:
    上一个案件中,我们同情死亡的人,我们也和法官说过,我们从同情的角度上说拯救生命,并不是不能就同意了我们责任重,本案原告的意识还是清醒的,我们考虑死者已经没有生命了,我们就没有在争论。
    [16:13:37]
  • [审判员]:
    恢复法庭调查,被告说一下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是否有交强险。
    [ 被告代理人]:
    有。保险金已经赔付完毕了。
    [ 审判员]:
    原告,是这样的吗。
    [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6:14:12]
  • [审判员]:
    原告,本人有工作单位吗。
    [ 原告代理人]:
    在几个单位做临时工,没有固定的。
    [ 审判员]:
    每个月收入多少钱。
    [ 原告代理人]:
    2000元以上
    [16:14:51]
  • [审判员]:
    是否有完税证明。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审判员]:
    辩论是否有补充。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代理人]:
    没有了。
    [16:15:3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6:16:07]
  • [审判员]:
    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做最后陈述。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 审判员]:
    休庭,看笔录签字。
    [16:17:0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民二庭武燕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17:36]
  • [声明]:
    本次庭审笔录不是开庭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