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吕书义,很高兴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与大家见面,感谢北京市高院对于网络直播工作的支持。今天我们要直播的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09:28:16]
- [主持人]:首先我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即将直播案件的承办庭室和承办法官基本情况。
密云法院民三庭主要肩负本院县域中心区范围内的家庭邻里、打架赔偿、民间借贷、物业管理等传统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年平均审结案件近2000件,结案数在本院各业务庭室中首屈一指。全庭现有干警20人,除正、副庭长外,有审判员8名,书记员10名。今年初,经本院人员结构调整,该庭新、老审判人员的比例达到1:1,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亦在本院中名列前茅。[09:31:49] - [主持人]:民三庭是本院一只年富力强、朝气蓬勃的青年庭室。在庭长肖春芹的带领下,全庭干警胸怀大局、团结向上,以“服务百姓生活、关心民生需求”为己任,强化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推出了审判技能评查、业务经验交流等提高自身审判素质的系列工作机制以及“调解四心、三结合”等行之有效的系列促和维稳工作方法,促使本庭室司法为民水平的稳步提高。[09:32:10]
- [主持人]:担任本期网络直播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密云法院民三庭青年法官王宁。王宁法官于2003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2007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任五级法官。王宁法官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优良的业务素养,已逐渐成长为民三庭处理传统民事案件的专家型骨干力量。[09:32:39]
- [主持人]:现在审判直播庭内,负责审判以及直播的工作人员已开始进行紧张有序的庭前准备。为了更好地让广大网友关注案件、参与到直播案件网络平台的讨论中来,下面由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9日,原告张秀芬在被告梦丝丽康美美容会馆有限公司做局部按摩。在做按摩时,原告听从服务人员安排将项链、戒指取下交与该服务人员,当日原告并未提出异议。第二日,原告返还店中称戒指丢失。为此,原、被告双方在同月30日达成“关于丢戒指一事的解决方案”,约定被告给付原告“压惊费”2500元。现被告对解决方案所陈述的事实予以否认,并认为该解决方案是在受原告胁迫下签订的,且显失公平,拒绝给付“压惊费”。故原告诉于我院要求依据解决方案给付其现金25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300元。[09:34:02] - [主持人]:现在书记员程雷已进入法庭,宣读法庭纪律。[09:37:44]
- [书记员]:1、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2、不得发言、提问;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本案系公开审理,允许新闻记者录音录像;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38:21]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员,原告张秀芬与被告北京梦丝丽康美美容会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39:20]
- [审判员]:请坐下。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自报基本情况,代理人讲明代理权限。[09:40:22]
- [张秀芬]:张秀芬,女,19xx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委托代理人薛文英,女,19xx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09:42:51]
- [审判员]:由被告及其代理人按上述要求自报基本情况。[ 李桂华]:被告北京梦丝丽康美美容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某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桂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斌,男,19XX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某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委托代理人郑泽众,北京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09:43:42]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员]: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敲法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今天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秀芬与被告北京梦丝丽康美美容会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宁独任审判,书记员程雷担任法庭记录。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1、申请回避的权利;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进行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诉讼义务为,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3、如实陈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09:44:43]
- [审判员]:首先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陈述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诉讼请求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进行,避免陈述与本案无关的内容,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09:45:27]
- [原告]:2010年3月19日,原告在梦丝丽康美美容会馆在局部按摩时丢失钻戒一枚,价值283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法人代表李桂华一起商量解决方案,最终于2010年3月30日经双方同意达成《关于丢戒指一事的解决方案》之协议。由于被告怕影响会馆声誉,以及过去该会馆给原告作脐疗时将原告的肚脐烫出泡的原因,故此,由赔偿费 转为压惊费2500元给付原告,开始原告并不接受这种说法,但被告 信誓旦旦说地说,不会有节外生枝的,并保证在4月5日之前2500元人民币给付原告,决不反悔,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也按了手印,2010年4月5日当天,原告到该会馆索要时,被告对所签协议进行反反悔,无奈,原告只能起诉至法院。[09:46:46]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09:48:20]
- [李桂华]:2010年3月19日我店一名男员工(韩某)在本店的楼下为顾客张秀芬作局部按摩(即肩颈部手臂部按摩),出于工作方便,该男员工建议顾客把项链和戒指取下 ,顾客张秀芬自己把项链和戒指取一并取下交给该男员工,该男员工把项链和戒指随手放在工作台上(身后暖气罩的大理石台面上),一小时作完局部按摩后,该顾客张秀芬还要求作足疗,经理于某进来安排该员工到楼上梦D房间为顾客作足疗,此时该顾客张秀芬起身自己戴项链,带不上,而后叫一位女员工(王某)过来帮她带上了项链,带项链之前该男员工早已到楼上铺床、打水作足疗准备工作。[09:53:32]
- [李桂华]:大约10分钟后该男员工下来接顾客上楼,该男员工问该顾客好了吗,顾客说好了,顾客自己说王某已帮我戴上了项链。在楼上作足疗1小时,该顾客始终没有提戒指的事;四点多钟做完足疗,该顾客即原告张秀芬离开本店大约下午5点左右。[09:56:18]
- [李桂华]:第二天即2010年3月20日下午该顾客张秀芬找到本店,声称昨天在我店丢失了戒指,要求赔偿3000元钱(有购物小票2860元钱 ) 。我店顾客来来往往一天大约50人左右,员工18人,我店服务房间有温馨提示:公共场所请您看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免丢失,离开时请仔细检查以免遗忘。张秀芬是19号丢的,我说我回去调查调查,她还特别着急,我派经理于某调查,我告诉他,让他给员工说教,让员工说实话,因为我要调查完之后才能给她答复,她一直催我,我说我还没有回来呢,周四的时候,我组织员工讲法律,我说明天上午全体员工打扫卫生,我说把所有的床都搬开,找戒指,事后我又调查了员工,当天没有别人,只有原告和韩某,没有其他人,这样,我经过调查员工确实没有拿,我确实担心这件事对我们影响不好,于某也没有说。[10:02:27]
- [李桂华]:我答应4月5日给她们,我因为没有跟我老公和家人商量,都慌乱了,我当时说身上没有带钱,就没有给她,就答应4月5日给她,我后来问我老公,我老公说,做足疗伤人了,可以赔钱,这件事没有证据,不应该赔。我后来让我的一个新经理跟她联系问给1500元可以吗。后来我的员工说原告要抄电脑,我报警了,我让民警去告诉张秀芬,有纠纷可以去法院告我。[10:03:59]
- [李桂华]:我们一直都有提示请顾客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张秀芬几乎是天天找我,我也不可能天天见她,我有我自己的工作。我告诉前台告诉张秀芬可以约时间来,张秀芬提前来了,接待了她,她带来了一位女士,一个人站着一个坐着,把门口堵住了,我不知道带来的这位是张秀芬的妹妹薛文英,薛文英说丢戒指的是她姐姐,我说那就给1500元,张秀芬说一再强调要3000元,让韩某给,我说有法律呢,后来我说的,约好了,给1500元,原告没有证据,冲薛文英是张秀芬的妹妹。当时耗了我4个多小时,都是我的员工给我送的饭。后来我意识到,我当天不给她们钱,她们会闹个没完没了,我说给2000行吗,她说给2500行不行,我无奈了,我感觉他们威胁我,我怕她们以后威胁我,说以后来丢个包,我真的无奈了,耗得我精疲力尽了,我真的怕他们,上次开庭,原告带了很多人,要打人的样子。[10:05:03]
- [李桂华]:我的店有18个员工,都有警示顾客的标语,还有员工服务细则,都要求告知客人看管好自己的物品。我们也曾拣到很多的物品,都归还客人了。[10:07:17]
- [审判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什么意见?[10:08:02]
- [郑泽众]: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原告的戒指无法证明是在被告的经营地点所丢失,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0:08:35]
- [李桂华]:原告在丢失戒指一天一夜后才到会馆寻求赔偿,原告应该及时发现,在上次开庭后,原告说把戒指取下是交给韩某的,原告离开会馆24小时中,原告去过的地方都有可能是丢失戒指的地方。原告在会馆闹,经理于某已经经过详实的查找,公安机关的民警两次处理,都没有作出最后的处理意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仅存在瑕疵,同样是不客观不充分的,原告出示的发票未记明是原告本人购买的戒指,戒指是否是原告的还不一定,这不能断定戒指是原告买的,原告只是推测戒指丢在了会馆,在本案中,推则也是带有水分的。[10:16:20]
- [李桂华]:经理于某是处理该事的直接负责人,如果凭借他的推测,是丢在会馆的,当时他完全可以当时就处理了。[10:17:18]
- [李桂华]:对原告提供证人证明3月30日没有对我强迫签订方案,我认为此证人当时没有到场,反证明原告张秀芬带了一个非我会馆的人到现场。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是否构成了侵权,解决方案仅仅是个一般的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没有客观的证据证明在会馆丢失了戒指,原告的证据是否有效还需要法院予以评判。[10:20:16]
- [李桂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应驳回。[10:20:48]
- [审判员]:被告,请将你的答辩状提交法庭。[10:21:09]
- [李桂华]:(提交答辩状略)[10:21:32]
- [审判员]:除了双方在上次开庭提交的证据外,双方还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吗?[10:22:26]
- [张秀芬]:没有。[10:22:41]
- [审判员]:被告方呢?[10:23:04]
- [郑泽众]:没有。[10:23:27]
- [审判员]:本次开庭前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交的1、关于丢戒指一事的解决方案、2北京燕赛购物中心内部传票、3首饰证书以及证人证言,因为双方已经进行过质证,所以本次开庭就不再进行质证。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答辩以及各自提交的证据,法庭向双方询问几个问题,双方要如实回答,双方听清了吗?张秀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了?李桂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了?[10:27:27]
- [审判员]:原告,你是何时发现戒指丢失的,怎么发现的,发现后,你都做了什么?[10:28:01]
- [张秀芬]:是在第二天即3月20日在家中发现的,我问韩某,他没有答复我,我老公着急了,问的时候声音大一点,当时有一个顾客说丢东西了,我找于经理到别的房间跟我们说。外面的顾客也找于经理,他给李桂华打电话要求退卡。于经理给李桂华打电话。[10:29:05]
- [审判员]:关于解决方案上的事实经过原告方认可吗?[10:29:30]
- [张秀芬]:做按摩上床之前要爬在床上,我上床之前摘的项链,放在了暖气罩的台子上,后来作手部按摩,他给我摘的戒指,我自己记得我摘的项链,我说带上项链,他让王某给带的,因为不是我摘的戒指,我就给忘了,韩某也没有提醒我。[10:30:39]
- [审判员]:原告方,协议是谁拟写的,什么时候在什么地点,拟写时候的情况再简单陈述一下。[10:31:07]
- [张秀芬]:是被告法人代表李桂华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敲的。在被告的店里。解决方案是李桂华起草的,戒指是在按摩做到一半时才摘下来的,因为小韩说做按摩不方便,我摘下后给了小韩,他放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其余的经过认可。[10:31:52]
- [张秀芬]:警察曾让我们协商,我说小票上写了金额,要求按照小票金额赔偿。当时写压惊费我不同意,被告也说不管写什么总之给我2500元,而且我也觉得没什么,认为是被告为了店里的声誉,写上赔偿费对她不好,我就认了。所以我就签了字。没有想到现在被告不讲信誉,反悔了。[10:33:26]
- [审判员]:你是从事什么工作的?[ 张秀芬]:我是幼儿教师。[10:34:01]
- [审判员]:被告方,店里有关于存放顾客物品的保管措施吗?[10:34:36]
- [李桂华]:国家规定我们必须有告示,我们店里贴有告示。[10:35:12]
- [审判员]:被告,你认可协议上书写的戒指丢失经过吗?[ 李桂华]:认可。[10:36:39]
- [审判员]:李桂华,这个解决方案是你亲手写的吗。用了多长时间?[10:37:11]
- [李桂华]:是他们说我写的。我打字没有那么慢,当时我确实有点紧张,多说点有半个小时,实际上也就十多分钟。[10:37:39]
- [审判员]:当时店里除了你之外还有几个人?[10:38:06]
- [李桂华]:其他人都在工作,当时有十几个人吧。当时是下午一点多到五点。[10:38:25]
- [审判员]:原告提到过曾在你们会馆丢失过东西属实吗?[10:39:03]
- [李桂华]:有顾客丢失物品的也有过,基本上都还给客人了。我承认我有点管理不到,但是没有发生重大丢失的情况。原告说有人丢东西,都是原告的朋友,别的顾客没有。实际上我们会馆是有摄象头的,那天我的手机放在吧台,手机丢的那天摄象头没有记录。其他人没有丢过。[10:39:51]
- [审判员]:有没有原告做足疗烫出泡的情况?[10:40:17]
- [李桂华]:当时我不在店里,过程我不是很清楚,好象是送卡了,她很满意。[10:40:38]
- [审判员]:原告方有什么补充吗?[10:40:56]
- [张秀芬]:李桂华说顾客称丢了东西的都是我的朋友,是无稽之谈。对于烫伤,我一直没有跟李桂华说,李桂华是怎么知道的。我提到了烫伤,被告店里员工王某主动说赔我500元,我说应该找老板。[10:41:45]
- [审判员]:被告方有补充的吗?[10:42:05]
- [李桂华]:对于肚脐烫伤应该问我们的王主任,我问过,王主任说给汇报了,要不然她也不会甘休的。[10:42:28]
- [审判员]:被告方,你们认为解决方案是无效的,再陈述一下你们认为无效的理由。[10:47:28]
- [李桂华]:我们认为解决方案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所以认为是无效。而且这个解决方案是在基础事实不存在,在被告方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也是无效的。[10:48:02]
- [审判员]:店内有关于顾客存放贵重物品的保管措施吗?[10:49:23]
- [李桂华]:没有,但是店内有温馨提示。公安机关也没有要求设立柜子。顾客一般将贵重物品放进自己包里,房间内有衣架,有茶几。[10:49:41]
- [审判员]:对于解决方案上中你所写的事实经过你认可吗?[10:50:13]
- [李桂华]:协商过程属实,但对于内容我方现在不予认可,无法确认戒指是店中丢失。[10:50:31]
- [审判员]:你对压惊费怎么理解?[10:51:01]
- [李桂华]:我当时就是因为觉得这件事有问题,所以写的压惊费,而且压惊费也不符合法律规定。[10:51:17]
- [审判员]:原告方针对刚才我询问被告的几个问题,你有什么要补充说明的吗?[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没有。[10:52:17]
- [审判员]:本案经过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法庭对证据的审查,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围绕经过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辩论中,不要发表与本案无关的辩论意见,不允许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依据双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所陈述的案件事实,现双方争议焦点为关于丢戒指一事解决方案的法律效力问题,双方就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53:55]
- [张秀芬]:我是在被告的店内消费时经常丢失的东西,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桂华还曾丢过东西,但都是不了了之了。这次的事是被告怕影响她店的声誉才写的压惊费,我们是受被告欺骗了。我与被告法人代表在协商这件事的时候,并没有对其进行胁迫,对此我也提供了证人作证,如果确实是胁迫,当时是在被告店里签的协议,她有机会也有可能报警,或者拒绝签这个协议,我都无法阻止。解决方案李桂华既然签了字就应当负责任。显而易见被告已经承认戒指是在会馆丢失的。法律哪一条说不让写压惊费的?对于压惊费是由于丢戒指衍生出来的,如果没有丢,被告怎么能同意给我压惊费呢。这个方案是解决好了的方案。所以,被告没有反悔的余地。被告说的都是过程,归根结底,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双方都已同意,并且签字。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关于被告说过了一天一夜,我去闹腾,我不承认,我没有打人骂人砸东西。如果当时被告的员工提醒我了,我就不会忘了,也不会有后面的事。因为这2500元,也让法官费了很多心。我一直妥协,被告还大肆的扬言让我告她,这之间牵扯了我们很多的精力。关于燕赛商场的小票,被告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说上面没有写明顾客姓名,我认为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在商场购物,除非顾客要求,商场才会开具发票,我作为个人,不报销,没有必要要求商场开具发票,只要能证明我在它这买过戒指就行,被告以此为由不符合常理。被告持有的解决方案上有韩某的签字,证明韩万利已承认此事。[10:57:06]
- [薛文英]:李桂华确实跟我关系确实曾经很好,不好是因为被告撒谎。当时丢戒指后,她给我打电话,让我不索赔。对于说小票,原告也不能证明小票是假的。以前会馆经常丢东西。被告说丢戒指是敲诈,我的当事人的肚脐被烫伤当时就会敲诈。被告说胁迫,两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人,怎么胁迫?[10:58:20]
- [薛文英]:被告所说纯属无稽之谈。3月30日签定协议,被告为什么不报警呢。如果是胁迫3月30日当天就应该拿到钱。被告说是胁迫已经过时效。关于压惊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用。关于解决方案,上面已经双方达成一直意见,李桂华签了两次字,按了两次手印。事实胜于雄辩。[10:59:1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1:00:03]
- [李桂华]:丢戒指那天我确实在家,不在店里。原告说带项链时没有看见戒指,当时是有这个意识的,为什么当时不找。原告方说被告处经常丢东西,应提供证据,双方都报过警,说明双方存在矛盾。原告带人去小屋里与我协商,有胁迫嫌疑,且解决方案本身就不公平,因为它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存在。本案为服务合同,所以实质是要看原告的戒指是否是在被告处丢失,但原告没有证据。解决方案不是在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基础上达成的,而且原告提供的证人均与我店有其他纠纷,一位也是原告的朋友,所以证人证言不可采信。故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被驳回。[11:01:23]
- [刘忠斌]:被告两次说戒指不是她自己交给韩某的,这是上次开庭时说的,刚才说的又不一样。现在原告应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事情的当事人是原告和韩某,我要求让韩某到庭,他害怕,不愿意来。[11:03:18]
- [郑泽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直接证明戒指丢失在被告的经营地点。被告已经尽了注意提示义务,在每个房间都有关于保管好自己物品的温馨提示,我们认为被告已经尽了提示的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注意自己物品的义务。原告提到肚脐被烫伤与本案没有关系。[11:04:57]
- [郑泽众]:被告在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违约的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压惊费的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由于原告选择了服务合同之诉,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完毕。[11:06:33]
- [审判员]:双方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11:06:53]
- [张秀芬]:对于刚才被告说的,既然说我没有看到戒指是脑子里有这个意识,其实是我第二天发现我丢失时回想的。被告说有提示的告示,是发生丢失戒指之后被告才挂上去的。被告说让我提供证据证明戒指是丢在会会馆里的,那么被告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戒指不是丢在会馆里的。协议是被告李桂华自愿签的。服务合同起因是在被告处消费时发生的。[11:08:11]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呢?[ 薛文英]:没有。[11:09:29]
- [审判员]:被告方有补充吗?[ 郑泽众]:协议说明戒指不是必然丢在被告的会馆里。所以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11:10:11]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吗?[11:10:34]
- [张秀芬]:被告起草的就是解决方案,不管是什么结果,也不管是什么费用,全是从前面衍生出来、派生出来的。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再反悔,被告说了半天你别起草、你别签字、你别按手印啊。协议是有效的。[11:11:09]
- [审判员]:原告代理人还有补充吗。[ 薛文英]:所有的解决方案是被告李桂华起草的,被告说的都是过程,我们说结果,不管给什么钱,都是我们丢失戒指这件事。[11:12:2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法庭调解?[11:13:04]
-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同意李桂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11:13:53]
- [审判员]:鉴于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法庭调解,本庭不再进行调解,下面由原告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1:14:40]
- [张秀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我坚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1:15:09]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1:16:17]
- 李桂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坚持我方的答辩及辩论意见。[11:16:47]
- [审判员]:下面休庭,本庭在10分钟后当庭宣判,现在休庭。[11:17:09]
- [主持人]:现在庭审重新开始,进行当庭宣判。[11:33:10]
- [书记员]:全体起立。[11:45:06]
- [审判员]:本院依据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提供的证据,综合采纳分析后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丢戒指一事的解决方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未提供充足有效之证据证明解决方案是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受胁迫之情况下签订,且依据本案审理之情况,该解决方案未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且被告作为服务企业,未提供保管贵重物品的设施,服务过程存在瑕疵,故对原告要求按照解决方案给付其现金2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误工费、电话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戒指是在被告处丢失以及给付“压惊费”没有法律依据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达成解决方案,且该方案亦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应当按照解决方案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以给付款项的名称来否认其应承担的合同义务。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梦丝丽康美美容会馆有限公司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给付原告张秀芬现金两千五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张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梦丝丽康美美容会馆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1:46:01]
- [审判员]:原告方,对判决什么意见?[ 张秀芬]:同意判决。[ 审判员]:被告方,对判决什么意见?[ 李桂华]:不同意判决,要求上诉。[ 审判员]:请书记员将双方意见记录在案,请双方在十日内到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领取判决书,双方当事人稍后在笔录上签字。[11:48:11]
- [主持人]: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密云县人民法院马强院长、肖春芹庭长的指导。感谢现场参与直播人员王忠利、周雨琦的辛勤工作![11:50:58]
- [主持人]: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网友对此次庭审直播的关注!再见![11:51:23]
- [声明]: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5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