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庭审全景

本案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

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

本案审判长杨从亮法官

本案原告代理人陈述诉讼意见

庭审全景二
6月22日9:30,直播朝阳法院审理“不给办社会保险 朝阳人保局被诉不作为”案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刘妍。
    [09:11:13]
  • [主持人]:
    今天我们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行政案件。案件的原告张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朝阳区人保局纠正行政不作为行为,依人事保险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09:13:46]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进入法庭。书记员正在紧张的进行庭前准备工作。
    [09:14:45]
  • [主持人]:
    现在,距离开庭还有一点时间,我先简单介绍一下今天直播案件情况。
    [09:17:57]
  • [主持人]:
    本案的原告张女士今年55岁,其在起诉书中称,1988年3月24日,其工作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北京总医院以其自费留学逾期未归为由做出对张女士自动离职的处分。
    之后,张女士的社会保险因工龄问题一直未落实,其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医院为张女士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人保局一直未予办理。
    [09:22:50]
  • [主持人]:
    今年4月6日,张女士收到人保局作出的因无法计算连续工龄,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工龄条件的信访答复函。张女士不服,认为朝阳区人保局系行政不作为,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09:23:33]
  • [主持人]:
    审理这起案件的审判长是杨从亮法官。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一起走进庭审现场。
    [09:30:32]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二)旁听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保持法庭安静,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闭。
    (四)对违反法庭纪律且经法庭劝止不从者,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09:31:09]
  • [审判长]: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略)。
    [09:31:30]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桂芳要求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杨从亮担任审判长,和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哈胜男担任法庭记录。
    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经向双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收到了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要求回避?
    [09:32:25]
  • [原告]:
    收到了,不要求回避。
    [09:32:3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被告]:
    了解,不要求回避。
    [09:32:47]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已经了解?是否要求回避?
    [ 第三人]:
    了解,不要求回避。
    [09:32:55]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方明确一下你方的诉讼请求。
    [ 原告]:
    我方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职责。
    [09:33:18]
  • [审判长]:
    请原告简单陈述事实和理由。
    [09:33:25]
  • [原告]:
    1988年3月24日,原告工作单位民航总医院以原告自费留学逾期未归为由作出对原告自动离职的处分。但原告社会保险因原告工龄问题一直未落实,其后双方调解,由第三人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其申请后被告一直未为原告办理,2010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函,询问原告,4月6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因无法计算连续工龄,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工龄条件的信访答复函。原告认为被告所引用的部委规章不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
    [09:34:02]
  • [审判长]:
    原告针对你方要求被告履行办理社会保险职责事宜是否向有权机关提起过行政复议?
    [ 原告]:
    没有。
    [09:34:38]
  • [被告]:
    原告张女士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龄补缴。2009年2月张女士向我局邮寄了一份申请,要求我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我局于2009年3月29日向其作出了书面答复,明确答复原告称其所申请事项不符合超龄补缴的条件,不能办理超龄补缴的审批。目前张女士的连续工龄和年龄均超龄补缴社会保险的条件,因此,按照有关规定,我局不存在不作为情形,针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我局已给予了明确答复。
    [09:41:58]
  • [审判长]:
    第三人陈述参诉意见。
    [09:42:10]
  • [第三人]:
    我们简单说一下,原告以前是我们单位的员工,1987年6月原告出国学习,1988年原告通过其爱人向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后原告因社保争议将我单位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协调我单位处于人道主义考虑到原告今后的生活问题所以我单位同意为其补缴社保,但是由于其连续工龄的问题不能够补缴,我们已经尽力了。另外,原告已经将其档案从民航总医院提走,所以张女士已经不是我单位员工,希望原告今后不要再三番五次的纠缠我们民航总医院。
    [09:45:41]
  • [审判长]:
    好的,下面进行法庭审查,法庭审查采取质辩结合及合议庭询问的庭审模式,不再单独设置法庭辩论环节,对此,请各方注意。各方听清楚了吗?
    [ 原告]:
    听清楚了。
    [ 被告]:
    听清楚了。
    [ 第三人]:
    听清楚了。
    [09:46:19]
  • [审判长]:
    被告朝阳区人保局,针对原告申请你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提起的本次行政诉讼,你局对于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有异议,这是否属于你局的法定职责。
    [ 被告]:
    我局对于我方作为本次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没有异议,这是我局的法定职责。
    [09:46:39]
  • [审判长]:
    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履责案件中,原告应承担其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的举证责任,下面请原告出示你方曾向被告提出申请以及你方认为被告应为你方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材料。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案在庭前已经组织过证据交换,各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已明确表示没有异议,下面就请原告直接说明相关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
    [09:47:19]
  • [原告]:
    好的,我方的证据材料包括:
    1、《办理养老保险申请书》,证明原告诉前曾向被告提出过办理请求;
    2、被告于2010年3月29日给原告的复函,告知我方要求该局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
    3、民航总医院作出的《关于张桂芳自动离职的通知》,证明在审查并作出确认原告工龄为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本身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4、张女士前夫向民航总医院提出的自动离职申请书,证明该申请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5、朝阳区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民航总医院同意履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义务的同时,却又不把张女士档案中有关所谓自动离职错误决定撤销,民航总医院在对张女士作出“自动离职”错误决定20年至今对自动离职概念及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仍然不清;
    6、张女士于2006年7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起诉书》,证明张女士一直通过合法程序要求民航总医院撤销对其“自动离职”的处分;
    7、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06]第2322号《裁决书》,证明张女士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8、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审批表》,证明张女士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9、是一份二中院的一个案例,虽然咱们国家布施行案例法,但我们想用该案例说明事业单位对该单位的员工适用自动离职不妥法院予以撤销了,并且判令法院协助办理社保说手续,并给予一定补偿。
    [09:55:49]
  • [原告]:
    另外,还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1.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证明该文无自动离职相关规定,民航总医院对张桂芳自动离职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民航总医院不是留学生派出单位是选派单位,所以民航医院无权处分;
    2.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1983年6月11日),证明自动离职具有法定的前提条件,是对目无法纪的职工的一种行政处罚;
    3、《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文号为人调发[1990]19号,证明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依据人事部门、劳动部的有关文件来执行,不应当适用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来执行;
    4、《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发布),证明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5、《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办法》(1993年11号),证明事业单位辞退工人也应由单位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程序问题”,应适用新法;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
    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2004年5月18日法[2004]96号)。该会议纪要中有这样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事实发生在新法颁布之前,适用新法规定。如果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新法。
    [10:06:10]
  • [审判长]:
    好,下面请被告针对原告上述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发表你方的诉讼意见。
    [10:06:25]
  • [被告]:
    原告主要是想说明对原告做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违法。我们在接到办理补缴申请之后,与单位取得了联系,对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的审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法院对自动离职的认定的民事判决书,在一份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民航总医院对原告做出自动离职的决定并无不当。我局认为法院对自动离职的认定足以让我局对原告自动离职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判断。就本案,我局看到的一些档案材料可以使我局得出这样的判断,原告从75年到88年的连续工龄不能够再计算。
    再有,原告代理人对自动离职的判断认为不合法,我局认为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到底是否合法不是本案能够决定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三,我想提醒一下原告代理人,他提到法院的一份调解书要求民航医院协助办理社保事宜,原告方认为既然要为原告办理社保事宜就应当把原告相应的自动离职的档案撤销。我局认为,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档案是不可以随便撤换的,如果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来随意的撤换档案原始材料是不可以的。
    [10:19:06]
  • [审判长]:
    对原告要求你局为其办理社保你局是怎么考虑的?
    [ 被告]:
    我局还是认为原告不符合办理社保的条件,一是不符合补缴的年龄,而是不符合连续工龄的规定不满十年。我们还是坚持我们给予原告的答复意见。如果原告一方还是要坚持办理的话我们还是认为应当由单位到我局来申请我们针对单位的申请给予我局的答复意见。
    [10:20:32]
  • [审判长]:
    好,下面请第三人针对原告上述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发表你方的诉讼意见。
    [ 第三人]:
    根据我们的材料有原告的爱人向我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1988年原告爱人王先生向我单位提交申请自动离职的决定,民航医院根据原告委托其爱人向我单位提出的自动离职的申请作出原告自动离职的决定是符合规定的、是合法的。这也得到有关法院的认定,我单位认为应当尊重法院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的认定。我单位作出对原告自动离职的决定合法。
    [10:21:16]
  • [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意见有无相关辩驳意见。
    [10:31:07]
  • [原告]:
    有。被告讲,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原始档案是不允许撤换的,这一点作为律师我了解的很明确。被告刚才没有听清楚我的意见,也可能我表达有误,我是说应当撤销对原告作出的自动离职的决定。
    [10:37:08]
  • [原告]:
    根据我以上说的有关规定“自动离职”应当通过单位有关领导讨论的。但是民航医院出具的对原告自动离职的通知抬头是“院务处”下面公章盖的是人事科的公章。原告是民航总医院的职工,并不是人事科的职工,人事科能够代表民航总医院作出这样的决定吗?如果有请拿出依据。
    这个决定通知不规范,说不上它到底是个什么文件。所以说民航医院如果知道他们错了,他们可以自己撤销啊!
    [10:38:50]
  • [原告]:
    另外,对自动离职还是应当适用新法规定。现在,民航医院还是坚持自动离职决定正确,应当出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三人称,是原告委托的其前夫王某向单位提出的自动离职申请,首先当时王某并没有原告的授权委托书,而且自动离职有一定的前置程序,如果是原告不辞而别那么单位有权对其处理。但原告表示当时是要王某办理辞职手续,辞职时有工龄计算的,而自动离职是一种处罚,怎么会有人向单位申请处罚。
    [10:39:55]
  •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规范。
    [10:43:30]
  • [被告]:
    一、民航总医院出具的《证明》这是在原告档案中我们看到的材料,证明该医院已经告知张桂芳于1998年4月1日起自动离职;
    二、相关法律规定包括:1、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这是我们劳动部门受理超龄补缴和审核超龄补缴的依据,这也是我们经过审核不予为原告办理超龄补缴的依据;
    2、2003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3、[63]内人工字第13号《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4、人办函[1998]101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这也是我们作为原告工龄不能计算的一个依据。
    [10:43:39]
  • [被告]:
    二、相关法律规定包括:
    1、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这是我们劳动部门受理超龄补缴和审核超龄补缴的依据,这也是我们经过审核不予为原告办理超龄补缴的依据;
    2、2003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3、[63]内人工字第13号《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4、人办函[1998]101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这也是我们作为原告工龄不能计算的一个依据。
    [10:43:54]
  • [审判长]:
    好,下面请原告针对被告上述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发表你方的诉讼意见。
    [10:44:05]
  • [原告]: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依据,被告提到了自动离职,但没有说明自动离职的概念没有说明什么是自动离职,所以我希望被告把全文拿出来不能只是摘要。内务部对自动离职的认定和后来的人事部对自动离职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所以我要求看全文。按照人调发1990年19号文和人调发1992年18号文的规定辞职是自动离职的前提条件,所以我希望法庭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认定被告证据。关于被告出示的《证明》我方认为不能作为原告自动离职的依据,这个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效率。对111号文件没有意见。
    [10:45:46]
  • [审判长]:
    下面请第三人针对被告上述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发表你方的诉讼意见。
    [ 第三人]:
    没有异议。
    [10:45:59]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和第三人发表的上述诉讼意见有无相关辩驳意见。
    [10:46:17]
  • [被告]:
    我再说一点,对于连续工龄的计算从建国初期到现在还是比较稳定的,只是针对改革开放一些变革作了一些调整变化,所以对自动离职不算工龄的规定应当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再有,对原告自1988年自动离职已经得到法院生效文书的认定,这也没有什么争议。如果原告对自动离职的认定有异议的话应当在1988年的时候通过相应程序去处理。现在还是针对自动离职应该不应该来不停争论的话我局认为没有任何异议。
    [10:49:17]
  • [第三人]:
    好的,我方证据材料包括:
    1、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材料通知书;
    2、民事调解书,这是我单位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到原告现在的生活情况对其作出的帮助,同意为其办理申请社保补缴;
    3、朝阳区法院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07614号民事判决书,这是我单位不能为其办理社保原告又重新对我单位提起诉讼的一个判决结果;
    4、市二中院作出的(2009)二中民终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书;针对这份判决我再次申请法院尊重已经生效的判决书。
    [10:52:39]
  • [审判长]:
    下面请原告针对第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你方的诉讼意见。
    [10:52:52]
  • [原告]: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张女士在国外对自动离职的处罚并不知情。对于两份文书,查明事实没有法律效力,是有判决内容才具有法律效力。
    [10:56:48]
  • [审判长]:
    原告,张女士出国的时间。
    [ 原告]:
    1987年出国,是公派出国,停薪留职一年。
    [10:58:50]
  • [审判长]:
    在朝阳法院、二中院的法律文书中原告诉称部分表示,原告表示是“我丈夫代我向单位提交一些材料”是否属实
    [ 原告]:
    不属实。是提交了委托其前夫提交了一份材料,但我认为不是办理自动离职。
    [ 审判长]:
    你有证据支持你的说法么?
    [ 原告]:
    没有证据。
    [11:04:55]
  • [审判长]:
    1988年4月原告是否回国?原告是什么时候主张补办社保权利?
    [ 原告]:
    应该是没有回国。她是05年的时候申请办理的,05年的时候她想退休。
    [11:05:59]
  • [审判长]:
    1987年到2005年,原告一直没有在民航总医院工作,情况是否属实?
    [ 原告]:
    属实。
    [11:06:27]
  • [审判长]:
    原告今天为什么没有出庭。
    [ 原告]:
    在国外打工。没有回国。
    [11:08:01]
  • [审判长]:
    询问一下原告,对于原告自87年至今未在民航总医院工作,现在主张要求和现在仍在民航总医院工作的其他员工享有一样的权利,你们是怎么考虑的?
    [11:11:45]
  • [原告]:
    根据国家的规定事业单位是应当保留原告的工龄的,现在她申请退休了就应当向有关单位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单位也有这个职责为原告办理补缴社会保险。
    [11:11:52]
  • [审判长]:
    即使是现在原告仍在国外你方认为其仍应保有工龄是吗?
    [ 原告]:
    是。
    [11:11:58]
  • [审判长]:
    被告对合议庭的询问有何补充意见?
    [ 被告]:
    我们坚持庭审中向法庭介绍的连续工龄的规定。
    [11:12:10]
  • [审判长]:
    第三人有何补充意见?
    [ 第三人]:
    坚持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属于自动离职。
    [11:12:17]
  • [审判长]:
    三方是否还有新的诉讼意见?
    [ 原告]: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
    [ 第三人]:
    没有了。
    [11:12:45]
  • [审判长]:
    今天庭审采取质辩结合及合议庭询问的庭审模式,不再单独设置法庭辩论环节,是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第三人]:
    坚持参诉意见。
    [11:13:49]
  • [审判长]:
    现在休庭。
    [11:14:22]
  • [主持人]:
    庭审已经结束。据了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11:17:58]
  • [主持人]:
    感谢直播录入员张丽丽以及摄影曹璐的辛勤工作。同时,也感谢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
    [11:21:5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22:5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