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被告及其代理人

原告及其代理人

书记员

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

直播现场
2010年6月25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庭审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宣传法制。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这次庭审直播活动的主持人王道才。欢迎大家参与贾汪人民法院的庭审直播活动。
    [10:17:31]
  • [主持人]:
    今天我们直播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合议庭正在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下面介绍一下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审判长付嘉丰,人民陪审员杨毅、王锋。
    [10:20:25]
  • [主持人]:
    审判长付嘉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中共党员。1998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考到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先后工作于民二庭、大吴人民法庭、民一庭。
    [10:20:50]
  • [主持人]:
    付嘉丰自2000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500余件,至今无一错案。近年来,先后荣获三等功、市文明法官、优秀法官、办案能手、优秀共产党员、调研宣传先进个人等。有多篇调研宣传文章先后发表于中国法院网、江苏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都市晨报、徐州审判等刊物。
    [10:21:07]
  • [主持人]:
    付嘉丰同志平时严格要求自己,追求的法官形象应具备高尚的人品,渊博的学识和敬业精神。法官用他的公正与睿智阐释法律的真谛,实现公众对法律的期待。每个法官在他的职业生涯结束时,他的工作并非是完美无误的,但他的为人是诚实的;他为国家司法体制增了光,并且为人类的生命和正义贡献了微不足道的力量。
    [10:21:23]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情况 :2009年,被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贾汪区江庄至利国的公路上修桥,桥名叫大路桥,在施工场地南边公路上设置有道路禁止通行的标志牌,该标志牌面向南插放在土堆上。从现场照片上看,大路桥附近有小学校,大路桥西侧留有便道,标志牌西侧也留有小半幅路面,以方便过往行人车辆通行。标志牌正面朝南有禁止通行的标志,背面无标志。2010年1月16日晚7时许,刘伟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北面通过大路桥西侧的便道向南进入江庄至利国的公路,冲上土堆,压翻标志牌,致使三轮摩托车翻倒在地,刘伟受伤昏迷,后至贾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刘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5000余元。伤残相关费用待定残后另行主张权利。
    [10:21:45]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书记员已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开始。
    [10:21:5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按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像。(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移动电话全部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防碍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证人不得旁听,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法庭传唤。
    (三)请审判人员入庭。
    [10:22:54]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刘伟,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贾汪区工商街3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刘红艳,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大路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勇,徐州市贾汪区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泉河山北(化工厂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3957057-0。
    法定代表人姚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旺林,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68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10:24:06]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参加诉讼有无异议?
    [10:24:21]
  • [原告、被告]:
    无异议。
    [10:24:59]
  • [审判长]:
    经核对,以上出庭人员手续、证件均无误,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原告刘伟与被告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付嘉丰、人民陪审员杨毅、王锋组成合议庭,审判员付嘉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王洁担任本庭记录。
    [10:25:2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0:25:37]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0:26:07]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0:26:29]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0:26:48]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0:27:06]
  • [原告]:
    2010年1月16日晚7时许,原告骑车经过206国道江庄镇圆盘道北约100米处,撞上被告因修桥而存放的土堆上,被告在路中存放土堆,未设置任何晚、夜间警示标志,导致原告车翻被摔伤,造成右股骨及肋骨多处骨折,现在贾汪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1、要求医疗费11779.55元去掉补偿费用,误工费15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560元,伤残问题待鉴定后另行主张。
    [10:27:32]
  • [审判长]: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答辩。
    [10:27:50]
  • [被告]:
    1、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在原告出事地点曾经设置了三个警示标志,并且在警示标志牌上注明了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规范标志,特别对于晚间的通行问题,我公司与江庄镇政府协调提前1小时,于每天晚上5点开路灯。3、原告住在江庄镇大路村,我公司在2009年10月就开始施工修桥,原告作为大路村的村民,对此处修桥不可能不知道。至于原告有没有酒后驾驶,有没有驾驶证、行驶证我们也不能肯定。
    [10:28:23]
  • [审判长]: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是否在施工工地设置警示标志。2、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的比例有何影响。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有无补充?
    [10:28:45]
  • [原告]:
    无异议,无补充。
    [10:29:09]
  • [被告]:
    无异议,无补充。
    [10:29:1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进行举证。
    [10:29:36]
  • [原告]:
    证据1:原告受伤后在贾汪区人民医院住院的病案资料首页、报告单、手术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的用药情况、住院、出院记录情况以及相关治疗的过程、原告住院所支出的费用。
    [10:30:1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0:30:34]
  • [被告]:
    对病案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从住院记录和出院记录可以看出原告的住院天数为20天。对原告提供的住院补偿单据有异议,与原告起诉医疗费不相符,即便是农村合作医疗出具的票据也应该加盖公章,即使我们承担责任我们也不应支付该部分费用。
    [10:33:34]
  • [审判长]:
    原告对此解释一下。
    [10:34:40]
  • [原告]:
    当时支出的费用是11779.55元,出院时医院将相关的医疗费发票收回,原因是原告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费用报销了一部分,有一部分费用没有报销。
    [10:35:29]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10:35:53]
  • [原告]:
    证据2: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在贾汪中安市场卖猪肉。
    [10:36:24]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0:36:39]
  • [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如果以此来证明误工损失的话,还要提供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10:37:33]
  • [原告]:
    原告方继续举证。
    [10:37:58]
  • [原告]:
    证据3: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原告案发时处于昏迷状态,受伤后被公安机关的巡逻车发现,公安机关在现场拍的照片。
    [10:38:4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0:39:00]
  • [被告]:
    真实性无异议,照片能够显示我公司在事故现场设置了警示标志牌,警示牌上注明了机动车禁止通行,警示牌下有土堆,在远处能看到,说明原告当时可能酒后驾驶,而且从土堆的一边是可以通行的。
    [10:39:28]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10:39:44]
  • [原告]:
    没有证据。
    [10:39:58]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举证,原告方进行质证。
    [10:40:15]
  • [被告]:
    证据1:照片一组共计23张,证明我们当时设置了警示标志,上面特别提到了机动车禁止通行,而且有特别标志,如果有驾驶资质的人都应该知道此处不应该通行。
    [10:40:52]
  • [审判长]:
    原告进行质证。
    [10:41:09]
  • [原告]:
    对被告拍的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从被告自己拍的照片可以看出是白天拍摄的,不能证明是事发的现场,虽然上面有警示标志,但也只能适用于白天,夜晚根本看不到,我们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同时也没有禁止车辆通行的文字标志。对公安机关在晚上拍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从翻拍的照片来看,公安机关是用闪光灯拍的土堆显的很清楚。被告自己拍的照片法庭应不予采信。
    [10:44:22]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10:44:40]
  • [被告]:
    没有证据。
    [10:45:06]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无证据或补充的事实?
    [10:45:32]
  • [原告、被告]:
    没有。
    [10:45:50]
  • [审判长]:
    庭审前,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地理位置应该是从江庄圆盘往北,江庄到利国的南北路,本案事故的警示牌下堆了土堆,再过200米有第二道警示标志,再过100米就到第一座桥,再往北就到第二座桥,两座桥之间东西也有道路,路边有学校。原告是当天晚上从第一座桥和第二座桥中间西面的路上驾驶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然后驶入南北路,再往南行驶,过第一座桥西侧的便道,再往南行驶入主干道,最后碰到200米至300米的警示牌、土堆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10:46:11]
  • [原告]:
    无异议。
    [10:46:35]
  • [被告]:
    现场当时情况我们不知道,但是地理位置是这样的。
    [10:46:5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询问原告,这路是什么时间修的,原告知道吗?
    [10:47:21]
  • [原告]:
    原告不知道,原告是事发当天下午2点到江庄镇去,从江庄镇回老家路灯没有开,就出事了。
    [10:47:35]
  • [审判长]:
    原告有没有驾驶证?
    [10:47:50]
  • [原告]:
    有驾驶证,拖审了。
    [10:48:09]
  • [审判长]:
    摩托车有牌照吗?
    [10:48:24]
  • [原告]:
    有,没有上。
    [10:48:45]
  • [审判长]:
    询问被告,你们修的是什么路?
    [10:49:02]
  • [被告]:
    修的是两座桥。
    [10:49:17]
  • [审判长]:
    什么路上的桥?
    [10:49:31]
  • [被告]:
    江庄到利国的路上修洪卫桥,从2009年10月9日开始施工的。
    [10:49:47]
  • [审判长]:
    本案事故发生时施工到什么程度了?
    [10:50:03]
  • [被告]:
    施工基本完工了。我们设置的第一道警示牌(土堆)离桥有300米,为了修这个桥原来全部禁止行人通行,因桥对过有学校,考虑家长送孩子上学,与江庄镇协调才让行人通行。
    [10:50:20]
  • [审判长]:
    这个土堆是什么作用?
    [10:50:38]
  • [被告]:
    1、固定警示牌。2、禁止机动车通行。
    [10:50:52]
  • [审判长]:
    除了警示牌还有无其他警示标志?
    [10:51:09]
  • [被告]:
    有,还有第二道警示牌,离桥头有120米-150米左右,原告撞的是我们设置的第一道警示标志上。如果标志牌下堆放石头是很危险的,考虑这些因素我们才在第一道警示标志牌下放了土堆。
    [10:51:34]
  • [审判长]:
    警示标志是你们自己设置的,还是谁设置的?
    [10:51:54]
  • [被告]:
    是交通局设置的,施工这座桥交通局拿一部分资金,江庄镇拿一部分资金。
    [10:52:11]
  • [审判长]:
    这些情况原告知道吗?
    [10:52:28]
  • [原告]:
    不知道。被告说有三道防线,原告没有看到,被告也没有举证说明,原告是第一次走这条路。原告是从北面过来的。
    [10:52:52]
  • [审判长]:
    桥是在土堆的南面还是北面?
    [10:53:05]
  • [被告]:
    在土堆的南面,桥北面还有一座桥叫大路桥。
    [10:53:24]
  • [审判长]:
    案发的时候桥修好了吗?
    [10:53:38]
  • [被告]:
    两座桥都没有修好。我们考虑到安全施工先是从人家拉的电线,可以到当地去了解。
    [10:53:59]
  • [审判长]:
    原告是从北向南过来的,还是从南向北过来的?
    [10:54:12]
  • [原告]:
    原告从两座桥中间由北向南行驶,从过道正常过来,离桥300米的北面过来的,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10:54:36]
  • [被告]:
    我们不清楚,但是从现场来看是从南面过来的。
    [10:54:53]
  • [审判长]:
    公安的卷宗有记录吗?
    [10:55:07]
  • [原告]:
    卷宗只有照片,没有记录。
    [10:55:26]
  • [审判长]:
    照片在哪了?
    [10:55:54]
  • [原告]:
    在鹿庄事故股。
    [10:56:11]
  • [审判长]:
    被告,标志牌正面是朝哪的?
    [10:56:26]
  • [被告]:
    朝南的。
    [10:56:40]
  • [审判长]:
    你们公司修桥有相关的文件证明施工的期限、范围吗?
    [10:56:59]
  • [被告]:
    这是公益性工程,没有相关的文件,与江庄镇政府协调的。我们有施工图纸。因为是乡道不需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自己设置警示标志就可以。
    [10:59:10]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对方发问?
    [10:59:25]
  • [原告]:
    不发问。
    [10:59:40]
  • [被告]:
    不发问。
    [11:00:1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通过以上法庭调查,原告的伤情及损失是清楚的,原告的通行方向、事故发生地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00:57]
  • [原告]:
    第一,本案被告徐州恒达路桥有限公司侵权事实清楚,第二,原告刘伟及车上人员人身受到损害并造成财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第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原告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去和回来走的不是同一条路,而且是晚上,对被告在那施工,在路上堆放土堆原告并不知情,同时被告没有在土堆上设置夜间能够起警示作用和安全作用的防护措施,导致原告车翻、人伤。因此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16:13]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16:32]
  • [被告]:
    一、原告提供证据不能充分的说明其受伤的地点即为被告施工的地点。理由如下:1、原告仅提供了一组照片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明显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该组照片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很难确定而且没有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应报案笔录予以佐证。2、我公司提供的一组原告受伤的现场照片是原告提交法院后我方翻拍而来,该组照片不能充分的说明原告受伤的地点就是被告的施工地。二、被告在施工工地设置了警示标志并且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理由如下:被告方在原告事故发生前在施工地点设置了三道警示标志,每道区块标志相隔200米左右。而且每个警示标志牌都有3米高左右,在警示标志牌上印有图标及相关文字注明了机动车辆禁止通行。特别对于晚间的通行被告方专门与江庄镇政府协商5点开启路灯用于晚间照明。三、原告对此次的受伤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理由如下:1、被告方修桥的施工地点在大路村的附近,施工时间为2009年10月份而且原告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10年1月16日离被告再此施工的时间间隔4个月左右,原告方作为大路村的村民经常经过此路应当知道发生事故的地点正在施工而且不允许机动车辆通行。其本人没有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2、原先方既无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机动车辆也款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检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原告应当对自己的受伤行为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四、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费用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医疗费,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医疗费发票及相应的用药清单,而只提供了一份住院补偿单据且此单据上无医院的盖章无法说明其真实性与其合法性。2、误工费,原告方仅提供了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来证明其收入状况。其它各项赔偿也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原告对自己的受伤行为应当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被告已尽到相应的警示及管理义务。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请无事实根据及相关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望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11:18:31]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
    [11:20:18]
  • [原告]:
    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未设置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警示标志。照片很清楚地看出事故发生地点且该照片系公安机关拍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0:37]
  • [被告]:
    没有。
    [11:20:5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1:21:22]
  • [原告]: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1:45]
  • [被告]: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1:22:00]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可以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11:22:16]
  • [原告]:
    同意调解。
    [11:22:37]
  • [被告]:
    暂时没有明确的意见,回公司后向领导汇报将意见再反馈法庭。
    [11:23:4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11:24:32]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
    [11:25:06]
  • [主持人]:
    上述文字材料不作为庭审笔录,不具备法律效力。
    [11: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