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员

庭审现场

主审法官

公诉人

本案被告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2

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2

被告人3
6月22日10时,直播通州法院审理“吸毒贩毒屡不悔改 被抓助警捕‘上家’”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艳。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吸毒贩毒屡不悔改 一日被抓助警捕‘上家’”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4:07]
  • [主持人]:
    本案由我院刑庭法官蒋为杰承办。
    [10:04:21]
  • [主持人]:
    下面我来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巍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狗市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穆伟贩卖0.34克冰毒1包。被告人穆伟又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贩卖给孙刚。后被告人穆伟行至通州区音乐学院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并协助民警将被告人杨巍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伟、杨巍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1、4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穆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1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伟到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1款,可以从轻处罚。
    [10:04:48]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10:05:46]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10:07:48]
  • [审判长]:
    提被告人穆伟、杨巍到庭(法警执行),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 审判长]:
    被告人穆伟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30岁,1979年9月10日,回族。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小区。
    [ 审判长]: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无业,初中文化。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9月22日被提前释放。200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 审判长]:
    你因为抢劫被判罚金了吗?
    [ 被告人]:
    判了。
    [ 审判长]:
    罚金交了吗?
    [ 被告人]:
    交了。
    [ 审判长]:
    谁交的?
    [ 被告人]:
    我父亲。
    [ 审判长]:
    我们经过调查你没有交过罚金?
    [ 被告人]:
    我不知道。
    [ 审判长]:
    这次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因为贩卖毒品罪,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9日。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 审判长]:
    被告人杨巍是否有别名?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年龄?出生日期?民族?
    [ 被告人]:
    28岁,1981年4月5日,汉族。
    [ 审判长]:
    出生地及住址?
    [ 被告人]:
    黑龙江省伊安县太东乡,暂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
    [ 审判长]:
    职业?文化水平?
    [ 被告人]:
    农民,小学文化。
    [ 审判长]:
    你以前受过什么法律处分吗?
    [ 被告人]:
    2009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
    [ 审判长]:
    这次因为什么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被逮捕的?
    [ 被告人]:
    因为贩卖毒品罪,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9日,2010年5月26日。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被告人: 收到了,已满十日。
    [10:18:38]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穆伟、杨巍贩卖毒品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一个半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蒋为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陈淑语、崔秀荣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秦英担任法庭记录。
    出庭支持公诉的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松涛。
    [ 审判长]:
    被告人杨巍你表示请律师,经过我们询问你的家人,你的家人表示不给你请律师。
    [ 被告人]:
    知道了。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均答)。
    [ 审判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均答)。
    [ 审判长]:
    二、自行辩护的权利(解释);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的权利(解释);四、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解释)。
    [ 审判长]:
    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了(均答)。
    [10:20:46]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被告人穆伟,男,1979年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小区。2001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9月22日被提前释放。2007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通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巍,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黑龙江省伊安县太东乡太,暂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2009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9日经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杨巍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狗市门口,以人民币八百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穆伟贩卖零点三四克冰毒一包。被告人穆伟又以人民币九百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贩卖给孙刚。后被告人穆伟行至通州区音乐学院附近时被民警抓获,并协助民警将被告人杨巍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田某、孙某、田某某、王某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伟、杨巍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穆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伟到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23:24]
  •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均答)。
    [ 审判长]: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均答)。
    [10:24:11]
  • [审判长]:
    将被告人杨巍带出法庭(法警执行)
    [ 审判长]:
    被告人穆伟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被告人穆伟,今天是开庭,希望你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公诉人]:
    什么时间的事情?
    [ 被告人]:
    09年12月3日。
    [ 公诉人]:
    什么地点交易的?
    [ 被告人]:
    梨园狗市门口。
    [ 公诉人]:
    交易的什么?
    [ 被告人]:
    甲基苯丙胺。
    [ 公诉人]:
    交易了多少?
    [ 被告人]:
    0.34克。
    [ 公诉人]:
    你怎么得来的?
    [ 被告人]:
    钱确定数的时候才知道的。
    [ 公诉人]:
    怎么包装的?
    [ 被告人]:
    透明塑料带。
    [ 公诉人]:
    几袋?
    [ 被告人]:
    一袋。
    [ 公诉人]:
    冰毒哪来的?
    [ 被告人]:
    杨巍给我的。
    [ 公诉人]:
    怎么与杨巍联系的?
    [ 被告人]:
    孙钢给我打电话,我说你跟谁在一块,约在一块,找的杨巍拿的东西。
    [ 公诉人]:
    你怎么知道杨巍有冰毒?
    [ 被告人]:
    我跟王怀文在一起见过。
    [ 公诉人]:
    王怀文的联系方式是多少?
    [ 被告人]:
    13*********。
    [ 公诉人]:
    杨巍的联系方式是?
    [ 被告人]:
    我不知道。
    [ 公诉人]:
    你以前供述的联系方式是杨巍的联系方式吗?
    [ 被告人]:
    记不清楚了。
    [ 公诉人]:
    以前供述属实吗?
    [ 被告人]:
    属实。
    [ 公诉人]:
    这次交易你给孙钢打的电话还是孙钢给你打的电话?
    [ 被告人]:
    孙钢给我打的电话。
    [ 公诉人]:
    你怎么去的?
    [ 被告人]:
    打了一辆奇瑞车。
    [ 公诉人]:
    孙钢怎么去的?
    [ 被告人]:
    孙钢开一辆奥拓。
    [ 公诉人]:
    杨巍怎么去的?
    [ 被告人]:
    打车去的。和杨巍一共两个人。
    [ 公诉人]:
    交易的时候那个人跟你一起吗?
    [ 被告人]:
    在一起,那个人叫天宇。
    [ 公诉人]:
    你给杨巍多少钱?
    [ 被告人]:
    八百。
    [ 公诉人]:
    谁给你的?
    [ 被告人]:
    孙钢给我的。
    [ 公诉人]:
    孙钢给你多少?
    [ 被告人]:
    九百。
    [ 公诉人]:
    怎么被抓的?
    [ 被告人]:
    12月3日,在家乐福麦当劳被抓的。
    [ 公诉人]:
    去那干什么?
    [ 被告人]:
    吃麦当劳。
    [ 公诉人]:
    你让田宇和穆伟接头干什么?
    [ 被告人]:
    我让他告诉他没有了。
    [ 公诉人]:
    告诉没有为什么跟他要钱?
    [ 被告人]:
    他头两天跟我借钱欠我的。
    [ 公诉人]:
    找你借多少钱?
    [ 被告人]:
    一千。
    [ 公诉人]:
    公诉人讯问暂时到此。
    [10:37:08]
  • [审判长]:
    带被告人穆伟到庭。(法警执行)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 公诉人]: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穆伟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以及交易经过。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他先给我打的电话。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田某的证言,证明杨巍到梨园狗市拿钱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穆伟租乘其车到梨园狗市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王某证言,证明杨巍认识穆伟。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三份毒品检验报告,证明穆伟、杨巍、田宇均吸毒。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提取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通州分局刑侦支队从被告人杨巍身上发现其贩卖毒品所得的800元人民币,将该800元进行提取并扣押,从被告人穆伟上衣兜发现其贩卖毒品所得的100元人民币,将该100元人民币进行提取并扣押。
    [ 审判长]:
    请法警传递给被告人进行质证(法警执行)。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扣押物品清单及毒物检验报告,证明杨巍、穆伟贩卖冰毒的数量。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通话记录单,证明穆伟与杨巍联系过。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10:47:19]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接报案、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接举报后二被告人被抓的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前科情况。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意见吗?
    [ 穆伟]:
    没有。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 公诉人]:
    公诉人的举证完毕。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告人]:
    没有(均答)。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勘验或鉴定?
    [ 被告人]:
    没有(均答)。
    [ 审判长]:
    对于上述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被告人有异议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是否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庭当庭予以确认。
    [10:49:5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 公诉人]:
    一、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被告人穆伟供述从杨巍处购买冰毒后,又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转卖给孙刚,从中获利100元的事实。同时公诉人宣读的证人孙刚、田桂林的证言均可佐证穆伟的供述。且有物证和毒物检验报告证明穆伟向孙刚贩卖的为0.34克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可见被告人穆伟系吸毒人员,且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过,其知道冰毒系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是国家命令禁止贩卖的,而仍予以贩卖并从中获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巍虽然在到案后直至今天的法庭上均拒不供认贩卖毒品的事实,但本案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首先,被告人穆伟到案后曾到另二人处商谈后,才将冰毒交付。其次,被告人杨巍一直否认认识穆伟,也否认于2009年12月份曾去通州区梨园镇狗市。但公诉人宣读的王怀文的证言证明穆伟曾经在交易毒品的当天与杨巍进行联系的情况。另外,与杨巍一同前往的证人田宇证实其曾与杨巍一起于2009年12月3日到狗市门口找穆伟,上述证据均证实了杨巍的辩解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再次,本案中,证人田宇的证言能证实穆伟租乘一辆奇瑞车与开奥拓的孙刚进行交易的情节,可见,穆伟与孙刚进行交易时,田宇与杨巍是在场的,更印证了穆伟供述的真实可信性。综上,本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杨巍在通州区梨园镇狗市门口与穆伟进行毒品交易的事实存在,因此杨巍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该类犯罪活动,极大地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毒化社会风气,并诱发其他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被告人穆伟、杨巍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程度,其想到将毒品卖掉可以获利,并没有想到该行为后果的研究严重性,将毒品流落到社会上,会使人陷入毒瘾之中而不能自拔。所以被告人应在此案中吸取教训,树立法律意识,不要再盲目地做这种既害人又害己的事情。
    三、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被告人穆伟、杨巍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穆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照我国刑法第65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但穆伟又因其能够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第68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巍在到案一直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不好,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最后,请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发言。
    [ 穆伟]:
    我主观上没有想过贩卖毒品。孙刚是缉毒大队的点子,他勾的我。
    [ 审判长]:
    他勾搭你你就去吗?
    [ 穆伟]:
    我想帮忙。
    [ 杨巍]:
    没有。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 公诉人]: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 穆伟]:
    我吸取教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杨巍]:
    我以后远离毒品。
    [ 审判长]:
    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合议,将被告人穆伟、杨巍带出法庭候审(法警执行)。
    [10:51:44]
  • [审判长]:
    提被告人穆伟、杨巍到庭。
    [ 审判长]: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
    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穆伟、杨巍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已经做出决定,现在宣判,(敲法槌)请全体起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伟、杨巍无视国法,贩卖毒品,二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伟、杨巍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穆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罪被判处之罚金刑至今未执行,依法应当与本罪所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穆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杨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穆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被告人杨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已扣押赃款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
    [ 审判长]:
    被告人,刚才的判决结果你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均答)。
    [ 审判长]:
    被告人穆伟是否上诉?
    [ 穆伟]:
    不上诉。
    [ 审判长]:
    被告人杨巍是否上诉?
    [ 杨巍]:
    不上诉。
    [ 审判长]:
    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的判决书将在5日之内送达给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被告人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均答)。
    [ 审判长]:
    现在闭庭,将被告人穆伟、杨巍带出法庭,送回看守所继续羁押(法警执行)。
    [10:55:48]
  • [主持人]: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通州法院办公室赵云鹏和刑庭相关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帮助,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56:45]
  • [声明]:
    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