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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李辰,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乔女士起诉建行洋桥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6:22]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26:36]
- [主持人]:乔女士起诉称,她是建设银行洋桥支行的一名保洁员,负责该支行营业场所的保洁工作。一年前,她在洋桥支行抢劫案中,不幸成为歹徒劫持的人质。虽然最终安全获救,但是被歹徒用刀架脖子、刺伤鲜血直流的经历,让她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事后她始终处于高度紧张和彷徨不安中。经医院诊断,乔女士患上了反应性精神障碍。[09:26:54]
- [主持人]:乔女士认为,作为金融业从业者的银行负有对其营业场所进行安全保卫的职责,对包括她在内的每一个在其营业场所内的人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发时,洋桥支行的保卫人员及领导反应迟缓,措施不力,致使她被歹徒劫持出银行后门,生命安全始终处在歹徒的威胁之中,随时可能遭遇不测,更使得她的身体与精神备受伤害。因此她将中国建设银行洋桥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09:29:25]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邢丽华独任审理。[09:30:50]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1:09]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2:14]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32:29]
- [审判员]:原告乔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丰台区。原告代理人孙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丰台区。[09:36:22]
- [审判员]: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桥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57-2号。法定代表人岳某,行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洋桥支行法律顾问。[09:37:13]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09:39:14]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乔女士起诉被告建行洋桥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丰台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邢丽华独任审理,书记员王美妍担任法庭记录。[09:40:55]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09:41:05]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09:41:14]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09:41:45]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如下,乔女士是建设银行洋桥支行的一名保洁员,负责该支行营业场所的保洁工作。一年前,她在洋桥支行抢劫案中,不幸成为歹徒劫持的人质。虽然最终安全获救,但是被歹徒用刀架脖子、刺伤鲜血直流的经历,让她的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事后她始终处于高度紧张和彷徨不安中。经医院诊断,乔女士患上了反应性精神障碍。[09:43:37]
- [原告代理人]:乔女士认为作为金融业从业者的银行负有对其营业场所进行安全保卫的职责,对包括她在内的每一个在其营业场所内的人都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事发时,洋桥支行的保卫人员及领导反应迟缓,措施不力,致使她被歹徒劫持出银行后门,生命安全始终处在歹徒的威胁之中,随时可能遭遇不测,更使得她的身体与精神备受伤害。[09:44:29]
-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09:45:00]
- [审判员]:被告方就原告方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首先对原告遭遇深表同情,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程序上来说,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如法院受理本案,应追加侵权人商欢欢为被告;二、从实体上说,洋桥支行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自身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对乔女士的补充赔偿责任。1、商欢欢在有预谋的情况下事实抢劫行为,洋桥支行根本无法预测;2、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是无限度的,洋桥支行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3、乔女士的损害结果与洋桥支行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洋桥支行即使假设存在过错,也只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5、乔文辉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11:21]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认证 ,首先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1.出示证据一,洋桥派出所证明,证明原告在被告营业场所内被歹徒劫持并被歹徒用刀划伤。2.出示证据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内容同上。3.出示证据三,北京安定医院证明书,证明原告患上了反应性精神障碍。4.出示证据四,北京积水潭医院证明书,证明原告因伤存在手部功能障碍。5.出示证据五,原告同事赵某证人证言,证明案发时的现场情况。(宣读证人证言)赵月菊因事未到庭。[10:21:19]
- [审判员]:被告方对于原告方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对于证据一,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二,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据四,真实性认可;但是上述四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没有进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证明原告的精神损害结果。对于证据五,赵某的身份被告无法核实,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某的身份情况。另外证人本人没有到庭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10:22:12]
- [审判员]:原告方还有无证据补充[ 原告代理人]:没有。[10:22:40]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代理人]:1、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明被告建行已经进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2、被告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预案流程格式化文本,证明被告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采取了各项应对措施,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被告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10:26:45]
- [被告代理人]:3、案发后的新闻报道证明被告在案发过程中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当,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并得到公安部门的认可和表彰;4、个人二等功奖,证明被告在案发过程中采取的处置措施得当,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并得到公安贲门的认可和表彰。[10:27:04]
- [审判员]:原告方对于被告方出示的上述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一,中间有间断的片断,他们有些内容删除了,我曾经看见了保安队长,但是录像中没有。被告提供的断章取义的录像,作为家属很愤慨。由于营业员给钱不及时,导致原告三处受伤。另外,由于被告措施不利,导致其中一个客户没有出银行。被告提供的录像中只有一个保安,综合看出被告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另外被告在一个点录像,是虚假的;[10:44:07]
- [原告代理人]:对证据二,原告从未看过应急演练,没有见过预案不予认可;对证据三,对新闻报道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予认可;对证据四,意见同证据三。[10:44:29]
-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没有。[10:59:15]
- [审判员]:案发当天的医疗费被告垫付了吗?[ 原告代理人]:案发当天的医疗费被告只是垫付了一部分。[11:03:11]
- [审判员]:原告与商欢欢之间的民事赔偿?[ 原告代理人]:有过民事赔偿调解,在刑事判决书文书中有。[11:03:57]
- [审判员]:双方能否协商[ 原告代理人]:不接受调解。[11:07:38]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被告安保有重大过失,当天只有一个保安值班,重大过失给歹徒创造条件。安保保卫不利,保安形同虚设,大门关闭,给原告造成伤害;被告拒绝满足歹徒的需要,致使原告身体受伤,被告应当保障我的身体不上伤害,应当对我们损失赔偿责任。[11:19:36]
- [被告代理人]:我们是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拖延时间等待警察到来,我们也应歹徒要求给付了歹徒钱,我们对其他的人及乔某都有保障义务,我们对其进行疏散。几个保安值班对事情的发生没有影响,歹徒是直接向原告五走去进行挟持的。我们已经进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精神损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保安当时无法判断歹徒是真强还是加强保安不可能直接面对一个持枪的歹徒。[11:20:37]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卫义务,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1:21:08]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及时还有一个人没有疏散,这个人的没有疏散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我们没有拖延时间。[11:22:14]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无误后录签字。[11:22:30]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张美妍。在此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1:25:12]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1:26: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