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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09:39:45]
- [主持人]:今天这起案件由法官冯永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由李克岳担任[09:41:07]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09:41:25]
- [主持人]:2005年原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房屋,2009年4月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原告购买的房屋交给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北京市征服有关规定,天然气入户"。房地产公司为了达到交房条件成立了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即被告,被告负责向小区业主供应燃气。原告入住后向燃气供应有限公司购买天然气时,却被要求先要与其签订内容包括天然气管道所有权归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所有的含有燃气管道所有权利归属问题,以及其他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条款的燃气供应合同,否则就拒绝向原告供应燃气。2009年11月18日原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民用户安全供用气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规定:"燃气管网、引入口至户内燃气表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燃气表至燃气器具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乙方维护管理。"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属甲方产权的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乙方产权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燃气灶具使用年限为五年,连续软管使用年限为三年",等侵害原告权益的内容,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甲方变更产权所有人或房屋出让的情况下,必须到乙方办理户主变更手续。"等与燃气供应合同无关的内容,原告认为被告采用胁迫的手段迫使原告签订含有侵害原告或其他人权益的合同,加之原告对燃气管道所有权问题的重大误解,造成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取得了燃气管道的所有权,这样的条款会造成对其他业主或其他人财产权的侵害,故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条款。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民用户安全供用气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45:11]
- [主持人]:直播马上就要开始了,请大家共同关注![09:46:27]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09:49:56]
- [书记员]: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50:18]
- [书记员]: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拘传;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51:19]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52:33]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09:52:42]
- [审判员]:现在开庭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求、事实及理由。[09:56:53]
- [原告]:2005年原告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商品房,2009年4月底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原告购买的房屋交给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北京市征服有关规定,天然气入户"。为了达到交房条件成立了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即被告,被告负责向小区业主供应燃气。原告入住后向北京市汇金燃气供应有限公司购买天然气时,却被要求先要与其签订内容包括天然气管道所有权归被告所有的含有燃气管道所有权利归属问题,以及其他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条款的燃气供应合同,否则就拒绝向原告供应燃气。[09:59:04]
- [原告]:2009年11月18日原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民用户安全供用气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规定:"燃气管网、引入口至户内燃气表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燃气表至燃气器具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乙方维护管理。"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属甲方产权的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乙方产权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燃气灶具使用年限为五年,连续软管使用年限为三年",等侵害原告权益的内容,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甲方变更产权所有人或房屋出让的情况下,必须到乙方办理户主变更手续。"等与燃气供应合同无关的内容,[10:00:05]
- [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采用胁迫的手段迫使原告签订含有侵害原告或其他人权益的合同,加之原告对燃气管道所有权问题的重大误解,造成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取得了燃气管道的所有权,这样的条款会造成对其他业主或其他人财产权的侵害,故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条款。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民用户安全供用气合同》第四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0:00:42]
- [审判员]:原告对诉讼请求有增加、放弃、变更的吗?[ 原告]:没有。[10:01:2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10:01:36]
- [被告]:被告并没有胁迫原告来签订合同,因为签订合同是被告根据国家的有关行政规章来签订的合同。原告所写的诉状是互相矛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单位没有关系。原告要求撤销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04:31]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民用户安全供用气合同复印件,证明我方与被告的关系。[10:04:48]
- [审判员]:被告质证。[ 被告]: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没有异议。[10:05:2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了。[10:05:50]
- [审判员]:被告举证。[ 被告]:提交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公司进行供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0:06:18]
- [审判员]:原告质证。[ 原告]:证据恰恰证明了按照合同,只有汇金公司能够供气。燃气公司是在被告成立之前有的,通过合同取得的管道所有权。[10:07:22]
- [审判员]:原告你是什么时候入住的?[ 原告]:4月底。[10:07:48]
- [被告]:窦店当时没有燃气管道,后来才接的。我们都检验了是合格的。[ 原告]:当时我们必须签订民用户安全供用气,如果不签订被告就不卖。[10:08:23]
- [被告]:当时确实是不签订合同不给供气,国家规定燃气公司有许可证才可以供应燃气,而且国家规定没有签订合同的不能供气。我方是根据国家规定及窦店镇政府的要求与住户签订的合同。现在600多户都签订了,但是只有两户要求撤销。[10:08:44]
- [审判员]:燃气是谁给安装的?[ 原告]:燃气应该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的。[ 被告]:燃气都是燃气公司出资出力的。[ 原告]:我方并不是不签订合同,只有所有权条款已经超出了合同法规定。[10:10:26]
- [被告]:本案不是确权纠纷,是合同纠纷。不能是所有权归谁的问题。民用户安全供用气合同第四条是对住户有好处的。是对于维护的问题签订的第四条。[10:28:08]
- [原告]:被告收了燃气初装费,被告被告,一中院判决是不能收燃气初装费。所有权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但是维修费用由谁出是另外一回事。第七条我方认为是强买强卖。增加了我方的义务,是没有选择权利的。如果撤销不会造成不能维修、无法修理[10:28:37]
- [被告]:如果撤销会造成不能修理。第七条是必须这样做的,新的业主签订新的合同,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实际并没有增加业主的负担,更加明确了责任。燃气是非常危险的,为了业主的安全,我们要求然管几年一更换,没有说用什么牌子,只是为了增加安全。从目前来看原告并没有重大误解,原告是非常明白的。我问了技术部门的人,燃气灶具使用年限为五年,连续软管使用年限为三年,这是一个平均的年限,我方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10:29:04]
- [审判员]:双方在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0:29:3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29:52]
- [原告]:附属设施所有权在很久以前就存在了,应该按照政府规定确定。不应该在被告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通过合同的形式把所有权归自己。这种做法我们认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关于合同管理问题,因为燃气是特殊的,按照规定共用部分被告应该负责,被告是有义务的。这一系列的管理维修是必须负责的。因此我们认为所有权问题是根本问题,被告通过合同取得了。共用管道我们现在不知道是归谁所有。当时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对相应的部分供气作了规定,超出范围之外的条款我们认为应该撤销,在合同里面存在没有意义。[10:30:05]
- [审判员]: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一条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确权。所以说对方在说所有权,我方认为跟本案没有关系。条款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没有胁迫原告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是不能供气的,我方是遵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因此我方并没有胁迫签订合同。作为原告来讲对合同内容没有误解,原告是非常明确合同内容的。600多户签订了合同,住户没有重大误解,对600多户业主都没有要求撤销。如果撤销了那么600多户的合同怎么办,因此请求法院撤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30:2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原告]:没有了。[ 被告]:没有了。[10:30:44]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庭进行调解?[ 原告]:不同意调解。[10:31:04]
-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且原告方不同意法庭调解,本案不再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31:21]
- [审判员]:本次庭审结束,本案笔录不当庭宣读,当事人可在5日内前来查阅。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现在休庭。[10:32:09]
- [主持人]: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房山法院研究室的孔祥凤,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10:32:4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3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