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沙峪法庭

审判员

审判人员

原告

被告

法庭全景

直播人员
6月17日15时,直播顺义法院审理“不堪高速公路噪声污染 起诉索要精神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张夫贵,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15:05:43]
  • [主持人]: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一起“不堪高速公路噪声污染 起诉索要精神赔偿”的纠纷,欢迎大家关注。
    [15:06:03]
  • [主持人]: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15:06:15]
  • [主持人]:
    原告诉称:原告住所位于被告所属京平高速公路沿河段北侧约50米处,该高速公路自修建至今原告一直饱受其噪声污染,特别是夜间过往车辆的噪声严重干扰了原告家庭成员的睡眠、正常生活、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原告家中有一小孙子,一直饱受修建公路的大型工程机械的噪声影响,对其生长发育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被告也未给过任何噪声污染的费用,当时原告为配合国家公路建设,对施工噪声侵权行为并未主张过权利,被告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该公路建成后过往车辆的噪声严重干扰了原告家庭的正常生活,给原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重大损害。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始终无理拒不采取必要措施对该路段交通噪声加以控制。
    [15:06:41]
  • [主持人]:
    后原告又多方进行反映、投诉,3年多均未得到结果,故只得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京平高速原告所住段的交通噪声控制在国家标注允许的范围内;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噪声扰民费;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家庭成员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06:51]
  • [主持人]: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5:07:12]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5:07:29]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身份。
    [15:07:48]
  • [原告]:
    茹某敏,女,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村民,住该村。
    李某野,男,2007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
    [15:13:22]
  • [原告兼李某野法定代理人]:
    李某(茹某敏之子),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
    郭某菊(李某之妻),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某村。
    [15:14:08]
  • [被告]:
    北京市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园二区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15:16:1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王某,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公司。
    [15:17:1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经过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茹某敏、李某、郭某菊、李某野诉被告北京市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一案。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肖承生独任审判,由书记员石帅担任法庭记录。
    [15:18:19]
  • [审判员]:
    下面宣布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有:(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请求法庭予以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有:(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3)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
    [15:18:3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15:18:43]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5:18:5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状。
    [15:21:25]
  • [原告兼李某野法定代理人]:
    原告住所位于被告所属京平高速公路沿河段北侧约50米处,该高速公路自修建至今原告一直饱受其噪声污染,特别是夜间过往车辆的噪声严重干扰了原告家庭成员的睡眠、正常生活、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原告家中有一小孙子,一直饱受修建公路的大型工程机械的噪声影响,对其生长发育造成的影响十分严重,被告也未给过任何噪声污染的费用,当时原告为配合国家公路建设,对施工噪声侵权行为并未主张过权利,被告也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该公路建成后过往车辆的噪声严重干扰了原告家庭的正常生活,给原告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重大损害。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始终无理拒不采取必要措施对该路段交通噪声加以控制。
    [15:30:50]
  • [原告兼李某野法定代理人]:
    后原告又多方进行反映、投诉,3年多均未得到结果,故只得提起诉讼,请法院公正判决。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京平高速原告所住段的交通噪声控制在国家标注允许的范围内;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噪声扰民费;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家庭成员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15:30:58]
  • [审判员]:
    对你的诉状有补充和变更吗
    [15:35:31]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第二、三项共计赔偿十万元。
    [15:35:58]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36: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涉诉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工程,符合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环保局验收批复。噪音并没有超标,不存在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现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5:36:26]
  • [审判员]:
    原告出示你的证据。
    [15:36:37]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证据一是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证明我家一直居住在李桥某村;证据二是顺检噪声字(2009)第072号检测报告,证明噪音超标;证据三原告李某野的出生证明。
    [15:37:1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37:2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一、三,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检测报告并在事前说明监测目的,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没有关联性。
    [15:37:44]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提供吗
    [15:54:2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涉诉高速公路的验收批复。
    [15:54:33]
  • [审判员]:
    原告质证意见。
    [15:54:42]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对被告提交的北京市环保局验收批复不认可,我要求北京市环保局重新检测。而且上面并没有写明到底有多少分贝。
    [15:55:00]
  • [审判员]:
    原告,你是否要求对噪声进行鉴定
    [15:55:14]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按照法律规定我可以不举证。可以由被告举证。
    [15:55:26]
  • [审判员]:
    被告,你方是什么意见
    [15:55: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环保局已经组织验收了,符合标准。我认为环保局出具的报告已经可以证明噪声并没有超标了。
    [15:55:53]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15:56:02]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提交的验收报告没有分贝数据,但顺义区环保局给我出具的证明有分贝数据,我认为是合格的依据。
    [15:56:1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56:26]
  • [审判员]:
    原告,你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的
    [15:56:37]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没有。
    [15:56:46]
  • [审判员]:
    被告,你方的意见是否有变更的
    [15:56: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57:0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15:57:19]
  •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我的检测报告可以充分证明涉诉公路的噪声超标。被告方的一个工作人员曾给我们答复说给我们安装双层隔音玻璃,但后来石沉大海还跟我们说我们的地区是四类地区,允许噪声到55分贝,我们才超过了0.7分贝,公司没有批准。
    [15:57:3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辩论意见。
    [15:57:44]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因双方现在对对方的检测结果有异议,双方是否可以协商选择一个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还是通过高院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15:57:56]
  • [双方]:
    通过高院摇号确定。
    [15:58:05]
  • [审判员]:
    因本案需要鉴定,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
    [15:58:1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姚学谦和赵岩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感谢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后沙峪法庭书记员赵莹和网管员朱春明。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负责拍照和传送图片的杨秀芝的大力协助。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6:01:2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