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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14:00:41]
- [主持人]:先向大家介绍下案情:原告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对本案第三人李某所申请的“广本”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原告认为第三人申请“广本”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或者混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商评委经复审裁定第三人的“广本”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商评委的被诉裁定。[14:01:49]
- [主持人]: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一中院专门审理知产案件的民五庭的有关情况:2001年以来,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先后荣获集体一等功、二等功和两次三等功,并被授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奥运安保先进集体、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其先进事迹曾被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以及众多媒体加以宣传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在2009年荣获北京市法院先进集体,本案的承办人佟姝荣获二等功。[14:03:05]
- [主持人]:下面,庭审即将开始,让我们一起进入法庭。[14:03:55]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陈述自己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以及代理权限。[14:04:59]
- [原告]: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301室、303-321室。[ 法定代表人]:兵后笃芳,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婧,北京市高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14:06:44]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陈述自己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以及代理权限。[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月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14:06:58]
- [审判长]:现在由第一位第三人陈述自己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李军辉]:李军辉,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14:07:59]
- [委托代理人]:丁红涛,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14:08:19]
- [审判长]:现在由第二第三人陈述自己的正式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广州本田]: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广本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付守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微微,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14:09:17]
-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及两位第三人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及两位第三人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两位第三人对原告方及被告方陈述的身份有无异议?[ 李军辉、广州本田]:无异议。[14:09:26]
- [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我宣布,现在开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683号原告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军辉、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本法庭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代理审判员佟姝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毛天鹏,人民陪审员李韵美组成,由书记员李晓帆担任法庭记录。[14:10:18]
- 当事人享有的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在我院依法送达的当事人诉讼须知中已经明示,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0:38]
- [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李军辉、广州本田]:清楚,不申请回避。[14:10:58]
- [审判长]: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故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起进行,不再单独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李军辉]:无异议。[ 广州本田]:无异议。[14:12:59]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宣读商评字(2010)第05343号《关于第36683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但是由于各方当事人及合议庭对决定的内容都详细熟知,因此不再当庭宣读,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李军辉、广州本田]:无异议。[14:13:37]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可宣读起诉状。[ 原告]:我们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第05343号裁定。[14:14:09]
- [原告]:我们的事实及理由是,原告是日本本田技研株式会社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第三人李军辉申请注册的广本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故原告申请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李军辉不服该裁定,于2008年8月18日向被告提出复审申请,被告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14:15:12]
- 1、第三人李军辉的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第三人李军辉认为其所申请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广本商标无法体现源于“广大本源”。第三人认为原告不能对“本田”进行垄断的观点错误,原告为了避免消费者混淆,防止不正当竞争才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注册具有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倾向,经过原告的长期经营,使得“广本”深入人心。本田公司相关商标的持有人为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其在国内进行的投资符合市场经济秩序,第三人复审申请时提出“洋”品牌的概念是对本案进行误导。 [14:16:55]
- 2、原告认为不应准许被异议商标注册的理由充分。“广本”已经成为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统称,将“广本”注册为商标会损害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与原告在相关商品上注册的“本田”商标构成类似。第三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倾向,“本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加以保护。被异议商标模仿本田公司的商号及商标,具有不正当倾向。 [14:17:29]
- [原告]:3、被告的异议复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复审中被告将争议焦点归纳为广本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是否属于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规定的情形,未考虑“广本”在市场上形成的特殊含义,没有认定市场上通行的“广本”就代表广州本田商标。被告未就被申请“广本”商标是否与本田相关商标近似加以认定。被告在异议复审阶段缩小了案件争议范围,回避了应该审查的问题。被异议商标是否容易误导公众被告未认定。对“本田”商标的商誉可能受到损害的事实被诉裁定认定不清。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田”相关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进行了广泛的使用。[14:18:34]
- 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 [14:18:48]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可宣读答辩状。[14:19:04]
- [被告]:坚持被诉裁定意见。原告在复审阶段未提出28条的争议理由,该理由不属于被诉裁定审理的范围,被诉裁定存在漏审的事实,被异议商标与原告的非陆地车辆发动机、马达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4:20:09]
- [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李军辉陈述自己的意见。[ 李军辉]:同意被告意见。“广本”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李军辉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广本”即使在汽车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广本”在包装机等商品上也有知名度,“广本”是否具有知名度和原告无关。即使“广本”商标获得注册,也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李军辉没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14:22:00]
- “广本”与“本田”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在异议复审阶段也未提出“广本”与“本田”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广本”、“本田”两商标字形并不近似,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及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可以看出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 [14:22:26]
- [审判长]:现在由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陈述自己的意见。[14:22:33]
- [广州本田]:同意被告意见。第三人在国内首次开创四位一体销售模式,为顾客购车、保养等提供方便的服务,第三人的产品包括汽车、发动机、马达、引擎等各种汽车配件,只能通过特约销售店向消费者提供,与被异议商标属于类似商品。购买汽车后必然会进行保养和维修,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陆地车辆发动机、马达和引擎等商品与汽车所属行业的密切程度,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容易和第三人联系,或认为二者有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商标法第33条2款的规定,商评委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定。[14:24:29]
- [审判长]:原告方庭审中共向本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原告]:16份。[ 审判长]:复审阶段是否都已经提交过?[ 原告]:证据1、2提交过。[14:25:00]
- [审判长]:被告方及第三人收到原告证据了吗?[ 被告]:收到了。[14:25:38]
- [李军辉]:收到了。[ 广州本田]:收到了。[14:27:47]
- [审判长]:被告在庭前向本法庭提交了多少份证据?[ 被告]:4份证据。(详见证据清单)[ 审判长]:原告方和第三人收到了吗?[ 原告]:收到。[ 李军辉、广州本田]:收到。[14:28:32]
- [原告]:收到。[ 李军辉、广州本田]:收到。[ 审判长]:李军辉是否提交了证据?[ 李军辉]:没有提交。[ 审判长]: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了吗?[ 广州本田]:4份。[14:29:53]
- [审判长]:其他当事人收到了吗?[ 原告]:收到了。[ 被告]:收到了。[ 李军辉]:收到了。[14:30:1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质证,由于本案是商标行政案件,现在由被告证据开始质证。本案涉及商标法第31条、10条1款8项以及被告是否遗漏了商标法第28条的问题,首先由被告对商标法第31条进行陈述。[14:30:36]
- [被告]:第三人认为“广本”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字号相同,其拥有在先字号权。[ 审判长]:广本作为企业名称具有在先权利,但认为不能证明在第7类商品上具有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31条?[14:32:01]
- [被告]:对。所有证据均未涉及第7类商品上使用的情况。[ 审判长]:原告陈述意见。[14:32:25]
- [原告]:评审阶段我们未提交“广本”在第7类商品上使用的证据,但汽车和通用发动机制造有关联关系,“广本”知名度可以及于第7类商品。[ 审判长]:李军辉就31条进行陈述。[ 李军辉]: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广本”不享有在先字号权。[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诉决定是否另行提起了行政诉讼?[ 李军辉]:没有。[14:34:01]
- [审判长]:李军辉继续陈述意见。[ 李军辉]: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广本”不享有字号权,1999年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故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之前的商号是“本田”,并不是“广本”。原告及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提出被异议商标可能侵犯了广州本田汽车的商号权,原告及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商号指字号,企业名称包括行政规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商号仅指字号,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商号权。即使“广本”是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简称,但也仅限于汽车领域,不包括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非陆地发动机等商品。[14:36:31]
- [审判长]: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针对商标法第31条进行陈述。[ 广州本田]:我们提交的第四部分证据相关媒体的宣传复印件,证明我们采用四位一体的消费模式,不仅给消费者提供汽车,还提供汽车保养等服务,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我们在与汽车相关的领域也具有知名度。[14:37:1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31条是否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李军辉]:没有。[ 广州本田]:没有。[14:37:47]
- [审判长]:下面对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进行审理,被告进行陈述。[ 被告]: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14:39:16]
- [审判长]:原告及第三人从法律角度进行陈述。[ 原告]:商标法第10条1款8项中“其他不良影响”,被告认为指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主义公共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我们认为不良影响还应包括被异议商标可能对原告及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商誉或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损失。[14:39:41]
- [李军辉]:同意被告意见。[ 广州本田]:同意原告意见。[14:39:56]
- [审判长]:本案中原告主张被诉裁定未审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原告明确该主张的具体理由和证据?[ 原告]:评审阶段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答辩书第13页倒数第2段“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先后在第4、7、12、27、37类注册了大量本田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异议阶段原告在异议理由书及证据中分别提交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第7类商标注册“本田”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裁定忽略了上述理由,未审理商标法第28条,商标权是经过行政机关确权公示的权利,评审阶段及异议阶段原告及广州本田公司分别提出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本田”商标的其他商标注册号、注册类别,在该情况下,商评委应对商标法第28条进行审理。[14:42:04]
- [被告]:异议复审中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答辩书中并未明确“广本”和“本田”构成近似商标,只是要说明其“广本”字号的影响力。[ 李军辉]:同意被告意见。[14:42:44]
- [审判长]: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陈述意见。[ 广州本田]:同意原告意见。[ 审判长]:原告及两位第三人对被告提交证据的三性是否有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李军辉]:没有异议。[ 广州本田]:没有异议。[14:42:52]
- [审判长]:本案是商标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以评审阶段被告审查和审理的全部证据为行政诉讼的事实基础,各方当事人没有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合议庭仅作为参考,是否进行采信,由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原告对诉讼阶段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简述。[14:43:33]
- [原告]:证据1、2是本田相关企业注册的“本田”系列相关商标,证明“本田”技研株式会社在第7类商品及近似商标上进行了广泛的商标注册,如果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如果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相关公众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原告有某种联系,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商品来源和生产企业,只要存在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能,就不应予以被异议商标注册。[15:02:18]
- 证据3―14证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中国大陆有投资企业,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合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如“闽东”本田生产的产品就包括第7类的发动机、水泵等原告在同类商品上对“本田”商标有实际使用。 [15:02:49]
- 证据15是网页资料,“闽东”本田公司产品获得的荣誉,证明其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有良好的知名度,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广本”商标不应核准注册。证据16是“上汽”广本机电有限公司网站的宣传内容,证明相关公众无法判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 [15:03:12]
- [审判长]:被告陈述对上述证据的意见。[ 被告]:上述证据不是作出被诉裁定的依据,法院不应予以采信。[15:03:56]
- [审判长]:第三人李军辉进行陈述。[ 李军辉]:同意被告意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2是其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相关公众不会将该商标和被异议商标产生混淆。证据3―15涉及的主体是“闽东”本田公司,和原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和本案无关。证据16,可以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将被异议商标和“本田”产生混淆。[15:04:46]
- [审判长]: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4份证据是否都在评审阶段提交过?[ 广州本田]:证据4评审阶段提交过。证据1―3均没有提交。[ 审判长]:本案是商标行政诉讼,审查的基础是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据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由合议庭决定,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就没有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简述证明目的。[15:05:28]
- [广州本田]:证据1是我们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通知。证据2、3是特约销售服务店的零部件价格目录节选,证明我们通过特约销售服务店向客户提供各种零部件产品,“广本”在汽车领域技术知名度。证据4证明第三人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四位一体销售模式的厂家,不仅提供车辆,还提供保养、维修及零部件。[15:06:39]
- [审判长]:原告对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陈述意见。[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15:06:56]
- [被告]:证据1―3不予质证,请求法院不予采信。证据4不能证明“广本”在第7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李军辉]:同意被告意见。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3最后一页涉及的产品是右雾灯,和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关。其提交的所有使用证据均不涵盖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7类商品,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发动机、变速机等生产销售。[15:07:52]
- [审判员]:被诉裁定中认定“广本”在汽车生产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马达、引擎起动器”。被告是否确认?[ 被告]:确认。[ 审判员]:“马达、引擎起动器”是否属于汽车的其中一个零部件?[ 被告]:不知道汽车是否有马达、引擎起动器。[15:09:30]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补充吗?[ 原告]: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分商标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混淆,如果会产生混淆的可能就不应予以注册。“广本”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广本”所指的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是公认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将“广本”注册为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广本”商标和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有某种关联关系,违背商标区分产品来源、避免混淆的目的。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广本”已经流行于各大媒体,李军辉也知晓“广本”的含义,在此基础上还将其注册为商标,具有借助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及原告知名度的嫌疑,具有不正当竞争的倾向,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广本”是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的简称,李军辉在此基础上注册被异议商标,会使消费者认为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原告及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我们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2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第7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证,其中第316613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群组涵盖了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广本”在实际市场经营管理中已经成为了商业标记,可以起到标识产源的作用,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和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有某种关联关系,“广本”也可以指向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商标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应以一般公众的正常认识为标准,不应仅局限在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类别、构成要素上。[15:15:36]
- [被告]:行政程序中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商标法第28条的问题,其仅提出了“广本”为其简称,具有知名度。本案审查的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否和汽车有某种关联,而不是汽车上是否包含某些零部件。[15:16:30]
- [李军辉]:“广本”商标的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广本”来源于“广大本源”,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4相关媒体的宣传资料中涉及的都是广州本田,而不是“广本”。“广本”在汽车领域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汽车零部件更没有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不违反反法第5条第3款的规定。[15:16:46]
- [广州本田]: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马达、汽车起动器、泵”,都和汽车领域相关,汽车零部件包括发动机、马达、泵等,所以二者有关联,“广本”应在第7类上获得保护。[ 被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马达、汽车起动器”不属于汽车零部件。原告提交的其商标在第12类上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和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第7类商品不属于类似群组。[15:17:04]
- [审判长]: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17:18]
- [审判长]:被告是否坚持答辩意见?[ 被告]:坚持。[15:17:30]
- [审判长]:两位第三人是否坚持陈述意见?[ 李军辉]:坚持。[ 广州本田]:坚持。[15:17:45]
- [审判长]:我宣布现在休庭,各方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5:17:53]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朱平,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5:18:36]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5:18: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