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法院外景

合议庭成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貌
6月17日14时,直播平谷法院审理“工程款还是借款 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关兴。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
    [14:02:08]
  • [主持人]:
    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任助来从他人处承包了平谷区贾各庄、太平街、东寺渠村等民宅建筑工程。原告王俭在上述工程中负责水电部分的施工。2008年工程完工后,任助来分两次给付王俭2000元。后王俭向任助来索要水电部分的工程款,任助来称与王俭之间不存在任何承包关系,拒绝给付工程款,并在庭审中称当时是看王俭可怜才借给他2000元,不是工程款。王俭反驳称,我是河北人,任助来是山东人,双方没有任何交情,如果是借款为什么任助来手中没有王俭出具的欠条,而且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也不向王俭索要,这是不符合情理的。我虽然没有其他证据,但是这2000元足以说明我与任助来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在工程完工后,我多次找任助来索要剩余的工程款10800元,任助来均是以没有钱为由拒不给付,从来没有否定双方存在承揽关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助来给付工程款10800元。
    [14:02:30]
  • [主持人]:
    此案由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国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书明、助理审判员郝鹏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02:5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除因本院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走动、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咽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6、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7、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8、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 审判员]:
    请坐。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英、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德普已经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
    [14:05:56]
  • 原告王俭,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兴县姚村乡北城村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村。
    委托代理人李秀英(王俭之妻),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兴县姚村乡北城村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村。
    被告任助来,男,1953年4月出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
    委托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 审判员]:
    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 被告]:
    没有。
    [14:07:14]
  • [审判员]: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俭与被告任助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法官张国红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张书明、郝鹏飞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书记员贾晓楠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英、被告任助来。
    下面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3、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5、双方有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
    [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07:3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 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8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07年3月,被告承包了新平东路、贾各庄等民宅工程。被告将其中的水电部分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完工后结算工程款。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被告仅给付2000元工程款,尚欠10800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上门催要,被告总以各种借口拖欠不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4:08:00]
  • [审判员]:
    原告明确一下你方的诉讼请求,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代理人]:
    从2008年2月5日开始计算至2010年2月5日,按照年息百分之四点一四计算,2年是1073.54元。
    [ 审判员]:
    你主张的利息有什么根据吗?
    [ 原告代理人]:
    根据劳动建筑法拖欠工程款就应该给利息。
    [14:13:24]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作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 被告]:
    我们认为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1、我们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水电工程分包的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清结工程款的事宜,被告根本不欠原告10800元,也不知道原告是怎么计算得来的;2、被告与原告认识是因为他们共同给金海湖镇滑子村的倪长青的施工队干活才认识的,我方盖了4处,贾各庄村的张雪梅家,园田队的陈秀芹的二层楼房,东寺渠的刘金柱家,太平街的王秀春家,我方干的是土建工程,不包括水电和钢筋工程,上述四处房子是我们从倪长青处分包过来的,水电和钢筋的活儿是倪长青找其他人干的,他是怎么分包的我们不清楚,现在倪长青尚欠我们工程款5万多元;原告诉状中说被告给原告2000元工程款与事实相差太远,事实是:当时被告是分二次借给原告的,第一次是直接借给王俭本人的,是他们在给贾各庄的人盖房的时候给王俭1000元,另一次是给王俭的妻子就是现在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英找到被告哭哭啼啼,任助来看她可怜,就给她1000元,是作为借款给他们的,原告他们夫妻二人当时承诺说倪长青如果给他们工程款就还给任助来。
    [ 审判员]:
    被告你说的有什么依据吗?为什么没有欠条,你为什么借钱给原告。
    [14:14:02]
  • [被告]:
    因为原、被告已经一起盖了几处房子,慢慢就认识了,被告看原告可怜,所以就借给原告2000元。我给原告的2000元确实是借给原告的。当时没有让原告打欠条,是李秀英找到我哭哭啼啼的说王俭被拘留了,生活困难,说让我借给她2000元。
    [ 审判员]:
    原告说你们给的是工程款,而不是向你们借的钱,被告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14:16:55]
  • [被告]:
    直至今日任助来也不知道王俭的妻子叫什么名字,他就知道是王俭的妻子,如果原告说是我们欠他的工程款,有什么证据是被告发包给原告的活,有干活的单据没有,我们需要原告出示证据。
    [ 原告代理人]:
    被告之前已经承认给了1000元,是在2008年2月5日给的,是贾各庄村建房工程的电钱1000元,已经结清了。第二处是新平东路一共有二家,一家是姓王,他们家开的是旅店,大概是550平米,这家是任助来转包给我们的,倪长青把所有的工程都包给任助来,任助来又包给我们的。另一家是姓焦的,施工面积大概350多平米,水电两项的工程款是6300元,是我们从任助来处承包的,至于任助来从哪包的我们不清楚,就这三处的工程款。这三处的工程款被告一共给了我们2000元,被告说是借给我们的2000元不是事实,我们已经给他们打收条了,这2000元是任助来给我们的工程款。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4:18:57]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录音材料,证明任助来拖欠工程款的事实。2、两张电气施工平面图,是任助来给原告的。可以证明涉案工程是任助来转包给原告的。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可以在法庭上播放一下录音。
    [ 原告代理人]:
    可以。
    [ 审判员]:
    被告注意倾听,稍后发表质证意见?现在播放录音。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我听不清楚,不认可。
    [ 审判员]:
    原告是否可以提供更加清晰的录音?
    [14:25:00]
  • [原告代理人]:
    我认为挺清楚的。
    [ 审判员]:
    被告对于第二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
    不认可。
    [ 原告代理人]:
    图纸上面的字就是任助来本人书写的。
    [ 被告]:
    不是我写的。
    [ 审判员]:
    原告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是任助来本人书写的?
    [ 原告代理人]:
    是任助来本人书写的。
    [14:25:52]
  • [被告]:
    如果是我本人书写的,我可以向原告付款,但是这不是我本人书写的。
    [ 审判员]:
    原告还有什么证据提交吗。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
    [14:26:23]
  • [被告]:
    我方有一份合同书,证明该案中焦会田家的工程承包方是乙方倪长青,发包方甲方是焦会田,从该合同中可以看出承建方式中第三条约定乙方不负责电气厨房设备、暖气、防水工程。原告说是被告给原告的这个活是不可能的,甲方连水电工程都没有发包给倪长青,我们是从倪长青手中接的活,所以根本不可能是我们发包给原告的。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这个合同跟原告没有关系,我不认可这个合同。
    [ 审判员]:
    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证据?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14:26:33]
  • [审判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与原被告双方共同到涉案的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其中到焦会田家,没有找到房东。在王建春家本院对王建春做了调查笔录,原被告以及王建春均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现在宣读调查笔录,你们双方发表各自的意见
    [ 原告代理人]:
    认可。
    [ 被告]:
    认可。关于王建春家的工程款我方同意给付原告,但是具体工程款的金额需要重新确定,每建筑平米我方只同意给7元。
    [ 原告代理人]:
    我方坚持按每平米10元主张,总共是550平米,合款为5500元。
    [ 审判员]:
    原告主张单价为10元,是否有证据证明?
    [ 原告代理人]:
    就是刚才提交的录音证据。
    [ 被告]:
    不认可。
    [14:26:47]
  • [审判员]:
    对于单价双方是否可以协商确定?
    [ 被告]:
    我们同意法院咨询市场的价格来确定。
    [ 原告代理人]:
    同意。
    [ 审判员]:
    原告主张焦会田家的水电工程是任助来分包的,有什么证据没有?
    [ 原告代理人]:
    就是刚才的图纸。
    [ 审判员]:
    原告现在主张的工程款包括哪几个工程?
    [14:27:22]
  • [原告代理人]:
    就是王建春家的工程款5500元,以及焦会田家的工程款5300元。
    [ 审判员]:
    这是两个工程,还是一个工程的两个工地?
    [ 原告代理人]:
    是两个工程。
    [ 审判员]:
    有没有合同?
    [ 原告代理人]:
    没有合同,两个工程都是口头协商的。
    [14:33:59]
  • [审判员]:
    姓焦的给你结账了吗?
    [ 被告]:
    结了三万了。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还有什么补充的?
    [ 原告代理人]:
    没有了。
    [ 被告]:
    没有了。
    [ 审判员]:
    因为双方对单价不一致,现在休庭。
    [14:41:5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网友的关注,再见!
    [14:58:3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14: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