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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5:31:4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15:33:09]
- [主持人]:由于技术故障,本次直播将延迟进行,敬请大家谅解。[15:36:03]
- [主持人]:本次直播是我院少年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本案主审法官刘翠颖,女,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二级法官,现任铜山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在打击涉黑案件中,被铜山县委给予“嘉奖”,并荣获院“办案能手”等称号。自2009年3月调任少年庭后,致力于涉少刑事案件的审理、未成年权益保护工作,担任辖区多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其法制汇报讲座得到了在校师生的好评。本案合议庭其他成员:人民陪审员饶辉、梁化[15:38:10]
- [主持人]: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铜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铜山县茅村镇龙庄村。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到铜山县茅村镇龙庄村刘某家、龙庄小学校、陈某家等地,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盗窃作案8起,窃得潜水泵、铝合金窗户、笔记本电脑、现金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15:46:53]
- [主持人]:网络已修复,庭审现在开始。[16:30:23]
- [书记员]: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6:30:29]
- [书记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不得参加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录音、录像、摄影。6.移动电话、传呼机一律关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16:31:14]
- [书记员]: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16:31:33]
-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16:31:53]
- [书记员]: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6:32:0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16:32:19]
- [审判长]:(敲法槌)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柯盗窃一案。[16:32:50]
- [审判长]:带被告人李柯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柯年籍等情况。[ 李柯]:李柯,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二年级辍学,无业,住铜山县茅村镇龙庄村。[16:33:43]
- [审判长]: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柯]: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李柯]:因本案于2010年2月5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3月9日被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6:35:10]
- [审判长]:铜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李柯]:收到十天以上了。[16:35:41]
- [审判长]:铜山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柯盗窃罪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翠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化[16:36:04]
- [审判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李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权,举证权,最后陈述权,以上权利是否听清?[ 李柯]:听清楚了。[16:36:37]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检察院铜检诉刑诉(2010)第262号起诉书。[16:37:15]
- [公诉人]:被告人李柯,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铜山县茅村镇龙庄村。被告人李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2月5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柯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柯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柯,听取了被害人陈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6:37:51]
-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6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柯先后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刘某家、xx小学校、陈某家等地,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盗窃作案8起,窃得潜水泵、铝合金窗户、笔记本电脑、现金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0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柯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刘某家,趁刘某妻子临盆住院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入室窃得戒指、耳环、耳钉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2、200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李柯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刘某某开办的xx小学校、翻墙入院,窃得铝合金门窗十个,潜水泵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3、200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柯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刘某家中,趁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入室窃得现金500元和潜水泵一个,合计价值人民币6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柯将赃物退还被害人。4、200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柯在铜山县茅村镇xx村周某某家玩乐时,趁无人之机,将存放在抽屉中的香港回归纪念表一个盗走。5、2009年10月份的一日夜,被告人李柯携带扳手等工具,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司某某经营的油坊,翻墙入院,窃得电机一个、水泵一个,价值人民币200余元。6、200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柯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王某某家,趁无人注意之机,入室窃得现金1000余元、港利通手机一部,合计价值人民币132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柯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7、2009年11月10日夜,被告人李柯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陈某家,趁陈某醉酒熟睡之机,翻墙入院,入室窃得现金6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柯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8、2009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李柯携带螺丝刀等工具,到铜山县茅村镇xx村昝某家,翻墙入院,入室窃得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现金5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16:38:52]
-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某、昝某、王某、司某、刘某、刘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柯的供述;4、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等。[16:40:14]
-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柯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系未成年人犯罪,对该部分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铜山县人民法院。[16:41:03]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柯,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李柯]: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李柯,你之前在公安侦查机关和检察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李柯:是属实的。[16:41:51]
- [审判长]:被告人李柯,你父亲什么时候去世的?[ 李柯]:我父亲是2003年去世的,母亲也改嫁了,我家里还有叔叔大爷在,但是也不太关心我的事情。[16:42:34]
- [审判长]:你为什么要偷东西?[ 李柯]:因为我没有钱花,就去偷东西了。[16:42:59]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茅村镇xx庄的刘某的媳妇去医院生小孩,家里没人,我爬墙进院子,当时他家堂屋门没锁,我就进了他家西间卧室刘某媳妇的梳妆台的左边的抽屉里翻了红色的小盒子,里面有个金戒指还有两个金耳环,我就给偷走后卖了。宣读被害人刘某的妻子的陈述:2006年8月份的八、九号那天,我在医院生完小孩出院回家发现家中的项链、戒指、耳钉、波导手机没有了。总计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44:15]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5月份的一天,我爬墙头进入xx小学,在学校内水池那儿偷了一个水泵,然后用自带的螺丝刀撬了十几根铝合金门窗,后来我把水泵和铝合金卖到大山路那家收废站,水泵卖了200块钱,铝合金卖了180元钱。宣读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在2006年暑假开学那天,我发现学校里的窗户和一台水泵被盗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45:13]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西边邻居刘某家,在刘某家堂屋西间床上褥子下面翻出500现金,还把他家院子内的小水泵卖到大山路口的废品收购站了,卖了200元钱。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09年的3、4月份一天下午我回到家中发现我家堂屋门被撬开了,放在东间床上枕头底下的500元现金不见了,院子里的一个水泵也不见了。我就找到李柯问他偷我家的东西了吗,他就承认了,也退还给我500元钱和一个水泵。[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47:05]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龙庄一队的周某搬家喊我去帮忙,我在他家的一个抽屉里看到有个怀表,是圆形的黄乎色的还带个链子,我趁他们家人不注意给偷走了,后来我把怀表在秦洪桥那卖给一个修表的了。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09年的时候,由于李柯和我儿子是同学,所以李柯经常到我家来玩电脑,怀表就是放在堂屋西间的电脑桌抽屉里的,他来了之后,就发现怀表不见了,我就怀疑是李柯拿的,由于他比较可怜就没有追究。怀表是黄铜色的,是纪念香港回归的纪念表,我也不知道价值多少钱。[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48:16]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到xx村油坊那儿,爬墙头进去的,油坊里屋没锁,把磨上的大电机给卸下来,从油坊西墙抬出去了,后把电机藏在一个草垛那,后卖了200块钱。被害人司某的陈述,在2009年10月份的时候,早上我起来发现粉碎机上的电机不见了,还有一个水泵也不见了,粉碎机上还有螺丝,扳手还留在了现场,电机是2008年花500元买的,水泵是180元买的。[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48:56]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我家西边刘某家二楼刘某儿子住的西屋里偷了部手机、储钱罐、刘某儿子的医疗本。储钱罐里面的硬币有千把块钱,手机被我带到文化宫电子城卖了500元钱,医疗本被我们扔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今天下午2点多钟,我让我女儿把我的手机放堂屋沙发上,挎包放在东间卧室床上。今天下午6点多钟我回家发现手机、挎包和东间卧室第二层书架上面的存钱罐都不见了。手机是2009年花600元买的,蓝色音悦KP608型号直板手机,没有发票。包里有我对象的医保卡,存钱罐里大约有现金1000元。我报警后的第二天我想到我们村的李柯经常在这片偷东西,我就找到李柯问他偷我家的东西了吗,李柯承认了他偷我们家的事,李柯家人赔了我1900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49:26]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11月份一天晚上,到龙庄村陈某家偷钱。晚上7、8点钟,我就一个人翻墙头进了厨房,在抽油烟机后面找到一大叠钱,我就给偷走了,我走到陈某家东边卧室那儿看到有个背包挂在门后,我就找根棍把包挑出来,我把包里的钱拿出来,然后把包扔了,我就翻墙头跑了。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一天早上6点多钟我起床的时候,就看到放在墙边的衣架倒了,放在衣架上的我媳妇的包不见了,而且地上有燃烧的灰迹,到了堂屋门口在门东边放一把菜刀,在东边窗户底下,我媳妇的包被扔在地上,里面的1500元钱现金不见了,窗户是打开的,我放在厨房抽油烟机上我偷放的5000元私房钱也不见了,我家的饺子馅也给小偷拿去喂狗了,而且墙头放着一个塑料桶,在墙头外边放着一个砌块,砌块上还放着一个木头,估计是从墙头翻过来的。被盗之后三天,我见到李柯我问他偷我家中的钱了吗,他说偷了,偷了9600元钱,过了有十来天,他把钱给我了。[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51:24]
-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盗窃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李柯的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我在龙庄液化气站东边的一家那儿,在堂屋茶几上我发现一台笔记本电脑,当时茶几上还有一个钱包,钱包里大概有500块钱,我把钱拿出后就把钱包给扔了,电脑卖到电子城卖了1000块钱。被害人昝某的陈述,今天早上6点40分我发现笔记本被盗了,和我的笔记本同时被偷的还有我的钱包,内有500元现金,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的笔记本是在2008年12月21日花5380元购买的,DELL黑色的,现在价值约4000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16:53:49]
- [审判长]:公诉人就本案的其他证据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出示一组书证,被告人李柯的户籍证明,铜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相关证据有没有异议?[ 李柯]:没有异议。[16:55:49]
-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柯]: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自己是否还有漏罪?[ 李柯]:没有。[16:56:20]
- [审判长]:宣读铜山县司法局提交的被告人李柯的审前调查评估报告。被告人李柯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改嫁,家中没有其他亲人。被告人平时就喜欢小偷小摸,邻里对其评价较差。不具备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 审判长]:公诉人对上述报告是否有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报告是否有异议?[ 李柯]:没有。[16:59:14]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铜山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李柯犯盗窃罪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17:02:49]
- [公诉人]:一、被告人李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就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每一起盗窃事实,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柯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昝某某、王某某、司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宣读、出示了有关户籍证明等书证、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李柯对起诉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均予以承认。以上证据通过当庭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柯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本案的定罪及量刑意见。1、被告人李柯的行为依法均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10000元以上即为数额巨大),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量刑。2、被告人李柯在实施部分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案发后被告人李柯将部分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柯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7:03:12]
- [公诉人]:三、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被告人李柯作为正值学知识、长本领的年龄,一个思想成熟的成年人,不是通过自己的辛勤的双手致富,在没有钱供你自己消费、玩乐的时候,就四处盗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安全,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你的母亲非常的疼爱你,别的孩子的父母都为自己的孩子考上哪个哪个高中、哪个哪个大学而自豪的时候,而在黄金年华的你却使她整日担心焦虑,给她带来巨大的伤害,而你自己也将接受法律的严惩,失去自由的代价,希望你能彻底悔悟,好好改造自己!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予以判处![17:03:42]
- [审判长]:被告人自行辩护?[ 李柯]:没有。[17:05:28]
- [审判长]:进行法庭教育。请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庭教育。[ 人民陪审员]:被告人李柯,今天我听到你的案件,感到很痛心。你本应该是一个花季少年,阳光男孩,但是你居然多次入室盗窃,而且盗窃的对象都是你的左邻右舍,你今天成为一名被告人,站在审判台上,接受审判,希望你接受教训。古人云:廉者不饮盗泉之水,俗语也说,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反过来看看你,都是偷盗邻里,你难道不为自己的所做所为去考虑吗?你的家庭情况比较特殊,父亲过早的过世,母亲又改嫁,但这些都不是成为你堕落偷盗的理由。我认为你应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应该有志气,做出一番成绩来,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希望你能够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17:08:49]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还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李柯]:没有。[ 审判长]:休庭合议,带被告人退庭。[17:09:36]
- [审判长]:带被告人到庭,继续开庭(敲法槌)。[ 审判长]:现在宣判,通过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以上证据均系合法取得,真实有效、相互关联,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李柯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考虑到被告人李柯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柯文化水平较低,家庭情况特殊,父亲早逝,母亲改嫁,被告人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导致其过早的流入社会,沾染了不良习气,走上犯罪道路。希望被告人今后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17:12:04]
- [审判长]:一、被告人李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17:12:21]
- [审判长]: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被告人李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你是否上诉?[ 李柯]:不上诉,我认罪伏判。[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17:12:57]
- [审判长]:带被告人退庭。[17:15:56]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7:24:07]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7:24: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