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主审法官张双华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受审

直播工作组

庭审全景

当庭宣判
2010年6月18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高息吸储无力还 女‘企业家’受公审”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14:31:27]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案件是一起刑事案件。
    [14:33:45]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张双华,男,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一级法官,现任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具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因工作突出被授予市级“先进工作者”、“优秀工作者”称号,在打击涉黑案件中,被铜山县委给予“嘉奖”,并荣获院“办案能手”等荣誉,因完成重要任务荣记个人三等功。本案合议庭其他成员:人民陪审员饶辉、朱玉英。书记员由马萦担任。
    [14:34:34]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今年56岁的孟某在铜山县房村镇当地曾是个风云人物,其早年丧偶,自己一人将四个孩子拉扯大。1998年,她办了一家面粉厂,后孟某又开办了养猪厂、冷库,在当地小有名气,还被评为优秀民营企业家。但是,表面光鲜的孟某实际上陷入了一个难以逃脱的深渊。近两年,由于经营不善,孟某的企业屡屡亏损,靠借高利贷周转维持。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孟某以其经营的面粉厂、养猪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向徐州市区和铜山县房村镇及安徽省灵璧县等地居民许某、刑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1040余万元。被告人孟某供述,她从别人处借钱利息太高,不断地上滚,经营收入无法填补窟窿,又不敢说出实情,遂四处举债,直至案发。
    [14:35:13]
  • [主持人]:
    庭前准备正在紧张进行,请各位网友耐心等候。
    [14:56:40]
  • [主持人]:
    准备就绪,直播马上开始。
    [15:00:19]
  • [书记员]:
    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不得参加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录音、录像、摄影;
    6、移动电话、传呼机一律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请公诉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15:01:02]
  • [审判长]:
    带被告人孟巧玲到庭。
    [ 审判长]:
    被告人孟巧玲年籍等情况。
    [ 孟巧玲]:
    孟巧玲,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铜山县孟巧玲面粉厂厂长,住铜山县房村镇林厂村。
    [15:01:59]
  • [审判长]:
    被告人,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 孟巧玲]:
    没有。
    [ 审判长]:
    因本案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
    [ 孟巧玲]:
    2010年3月10日被铜山县公安局抓获,3月10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由被执行逮捕。
    [ 审判长]:
    铜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 孟巧玲]:
    收到了。
    [15:02:34]
  • [审判长]:
    铜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双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饶辉、朱玉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马萦担任庭审记录。
    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新春出庭支持公诉。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15:03:09]
  • [孟巧玲]: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还享有自行辩护权,举证权,最后陈述权,以上权利是否听清?
    [ 孟巧玲]:
    听清楚了。
    [15:03:36]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5:04:03]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孟巧玲,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铜山县孟巧玲面粉厂(非法人单位)厂长,住铜山县房村镇林厂某村。被告人孟巧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巧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孟巧玲以其经营的面粉厂、养猪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向徐州市区和铜山县房村镇及安徽省灵璧县等地居民许某等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040余万元,以上款项被告人孟巧玲均未予以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据、公证书等书证;
    2. 证人许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孟巧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5:05:07]
  • [审判长]:
    被告人孟巧玲,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 孟巧玲]:
    没有异议,不需要陈述。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讯问被告人?
    [ 公诉人]:
    不需要。
    [15:05:57]
  • [审判长]: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证。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孟巧玲的供述:我借别人的钱利息太高了,不断滚利息,我挣的钱根本还不起人家,最后我因为欠别人的钱,无法面对别人,就离家出走了。
    1998年我开始干面粉厂的,当时规模小,后来在哈尔滨被别人坑了两火车皮的面粉,从那以后就靠借高利贷来干生意、干面粉厂。就这样,一直到我不干,我都没能翻身。后来我多种经营,又干养猪场,又干冷库,一心想挣钱,把人家的钱还了。但是去年面粉生意不好,面粉厂不大挣钱。养猪场猪还总是死,也是亏钱。冷库生意挣点钱,也不够还人家利息的。我生意不好,也不敢向外说,恐怕别人不借钱给我,我生意就没法干,我就更没法还人家钱了。所以,我的生意就这样撑着,靠借钱干生意,再加上有人要张,还得借钱还账,还利息都不够。到去年11月份,我是在撑不下去了,利息太高,要张的也多,我就离家走了,心想我的生意干也还不了人钱了。
    [15:09:40]
  • [公诉人]:
    “我借钱是为了干面粉厂、养猪场、冷库,有的也还人钱,还别人钱的目的也是想能继续借钱,周转生意,生意干好才能还别人家的钱。”
    [15:10:01]
  • [公诉人]:
    “结果利滚利太多了,生意也不好,最终我没能撑下去,没能还清别人的钱。但我没想坑骗别人的钱。我是以高利息向别人借钱,一般都是月息2分,还有个别3分、1毛的。有的是先把利息扣掉,有的是把利息和本加在一起打条的。还有别人向我厂里送麦,最后我还少人不少麦钱。去年之前我还都能给人兑现麦钱或面粉,但2009年别人给我送麦存到我厂里,麦都是打欠条赊着了,后来要帐的多,这些麦被我卖给潘孝伦、谢化升、谢化天了,钱用于还账了,还有一部分麦叫房村的安某某拉走,抵我欠她的钱了,总共卖了一万多斤的麦。  
         我向房村街的马某借三十万元,最后连本加息,我给她打了50万元的条,这个钱我没有还给她;借房村街白某的20万,月息是1毛,还他三个月的利息6万元,现在还欠他20万元;借白某的姐白某某15万元,月息是1毛,借个把月,利息给她清了,还欠她15万元;借房村街张某某5万块钱,用十天,是五千块钱利息,她先扣掉利息,借我45000元,就这样我分几次共借她20多万元,条是分开打的;借房村街孟某,分几次共借38万元,月息有2分的,也有2分5的;借房村庞某的钱,是陆续借的,现在欠她二三十万元,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利息是月息2分,还有更多利息的,利息条上没说明;借房村刑某的十几万元,月息是2分,都有条;借房村刘某5万元,月息2分;借房村姓苗的3万元,月息2分;借房村街的孟某十几万,具体记不清了,月息2分;借房村街孟某某十几万,具体记不清了,月息3分多;借房村街谢某10万,月息3分多;借房村街一卖豆芽的2万元,月息2分;借房村街的宋某3万元,月息3分;借孟某9万元,原来借20万元,还了11万元,还欠9万元,月息3分;借房村安某,几年陆续有借有还,现在还欠她四五十万元,月息有3分的,有5分的,也有2分的,也用麦抵过她50万元,最高时,我都欠她100多万元;借郭集街张某10万元,月息2分;借郭集街孟某2万元,月息1分5;借郭集街薛某2万元,月息2分;借郭集街薛某5万元,月息2分;借郭集乡王某十几万元,月息1分5;借郭集温庄的谢某几人的,他们是好几个人的,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总共约12万元,月息是2分;借潘塘史某某24万5千元,月息3分,我给他打了三十万元的条,这个钱我还信用社20万元;借市里的厉某某17万6千元,月息3分,打20万元的条,是庞某某担保的,这个钱我用11万元,还孟某某钱了;借市里一家投资公司150万元左右,月息有1分的,有2分多的,分多次借的,钱一直没还;借市里刘某的钱,多次借的,有借有还,还欠32万元,月息2分,也有3分的,不多;借市里张经理的老表葛某某(实际是吴某某)20万元,月息2分;借安徽的程某某的几次钱,有借有还,月息3分,还欠他十几万元;借市里许某某二十几万元,月息2分;借俺村张某小孩舅的7万元,月息1分5;张某还担保房村一卖钢筋的5万元钱借给我;借俺庄一些人的钱,有1万、2万的,也有5万、十几万的,月息一般都是2分;借郭集人王的李某某5万元,月息2分;借郭集人王的马某某150万元左右,好几年了,我一直向她借钱,有借有还,她只要有钱,就把钱送到我这来,现在还欠她150万元左右,月息2分、5分不等;借郭集水牛庄的张某某十几万元,月息1分多,我向他借过好几次钱,有借有还,还欠十几万;借郭集的马某十几万元,月息2分;借卢湾一个兽医的钱两三万元;借睢宁张某某5万元,一个月连利息涨到10万元,给他打了10万元的条;借安徽陈某某4万元,1万元有条,3万元没有条;还有俺那附近村的人,有几千的,也有几万的,就给存钱的样,把钱存到俺家,有时我打条,有时我不在家,我就安排我女儿张春红给打条,这些人我记不清了;借市里葛某的老表阚某某23万元,是多次借的;借房村王某某的14万6千5百元;借张集街崔某的媳妇刘某15万元,月息2分,利息还过了。       
    送小麦的主要是安徽那边的,附近也有个别送的,价格随涨不随掉,都是打的欠条,没给钱,也有折面粉,总共收了一百多万斤小麦,后来因为要帐的多,我就把麦卖了还账了。
            我借这么多钱都是借这户还那户,天天来要帐的,我家都挤的满满的,只有借高利贷还账。我欠钱的人太多了,天天很多人要帐,借来钱有时直接就还别人钱了,具体还给哪些人了,我记不清了。我现在没有钱还,只有用命来还,判我几年、枪毙我,我都接受。”
    [15:10:43]
  • [公诉人]:
    下面宣读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09年2月16日、5月27日两次借钱给孟巧玲2万7千元,月息2分。
    [15:12:50]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2009年7月30日、8月23日,两次借钱给孟巧玲合计20万元,月息1分。
    [15:13:38]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2009年7月2日至7月17日,三次借钱给孟巧玲合计4万元,月息1分,孟巧玲于2009年11月1日不见了,这些钱本息都没有还。
    [15:14:24]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2009年1月18日、2月11日两次借钱给孟巧玲,合计5万元,利息1分5厘。孟巧玲及其全家于2009年11月1日跑了,养的猪和小麦都卖光了。
    [15:14:49]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09年11月1日借钱10万元给孟巧玲,没有约定利息。
    [15:15:13]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09年6月3日、6月4日,两次借钱给孟巧玲,合计5万元,利息1分2厘。
    [15:15:46]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09年10月16日、10月28日,两次借钱给孟巧玲,合计2万5千元,利息1分5厘。
    [15:16:20]
  • [公诉人]:
    宣读余下87名被害人许某、张某、邢某等的陈述及被害人提交给公安机关被告人孟巧玲出具的借据(略)。上述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一致,只是出借数额不同,均能够证实被告人孟巧玲借款未还的情况。
    [15:22:19]
  • [公诉人]:
    下面宣读一组证人证言。证人张冬梅的证言:我三年前就不在郭集我妈的面粉厂工作了,一直在外边住、在外打工。我妈妈是前几天晚上在我在二堡村租的房子里被公安机关抓走的。今年春节之后,我妈到我那时,她说她厂不干了,再干欠人钱更多,撑不下去了,利息太高,老有要账的。我不知道公安局在追捕她,她到我那说是要账的多,没法过了,没有钱还给人家,我问她从哪里来的,她就说在外边给流浪的一样,她到我那时候她什么都没有,连个换洗的衣服都没有。
    [15:33:28]
  • [公诉人]:
    宣读证人王庆银的证言:我经人介绍到孟巧玲厂子给孟巧玲喂猪,工资每月1000元,一直喂到现在,还证明在昨天夜里小猪都让人给偷跑了,孟巧玲欠我的工资有一万多元,至于孟巧玲是什么时候跑的我也不清楚。
    [15:33:56]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孟召苏的证言:我和孟巧玲是亲家,她闺女张春红是我儿媳妇,我在她的养猪场干了三年了,今年的帐还没结,我平时吃住在她养猪场,她走一点迹象都没有,我也不知她什么时候走的,阴历十五(11月1日)大清早,我在猪场还见到孟巧玲,跟她借钱,她没有,一直到天黑我都没再见到她,十六(11月2日)早上我看见张春红在卖猪。
    麦麸子也被要账的人拉走了,养猪场共238头猪,过100斤的有118个,剩下的都是小猪,孟巧玲的女婿、二闺女、面粉厂的技术员郭争光等人都走了,张金凤在阴历十六也走了,到处找不到。
    [15:34:10]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张启雷的证言:在2009年11月1日那天给孟巧玲喂猪时还看见孟巧玲,当天下午没见着孟巧玲,但她女儿张春红还在,第二天早上发现猪少了不少,听说头天晚上孟巧玲家卖猪了,之后就再没见着她及她女儿张春红。孟巧玲的面粉厂在2009年6月份开始就断断续续生产了,孟巧玲讲是面不好卖,但还收群众的粮食,收的粮食很少部分用来生产面粉,大部分都转卖了,收的玉米都留着喂猪了,养猪场的猪一直都是正常喂的。孟巧玲不见之前就只剩下一百余袋面粉了,五十多袋麦麸,加在一起能值一万块左右。
    [15:34:42]
  • [公诉人]:
    宣读证人潘孝伦的证言:孟巧玲不知去哪里了,我经常买孟巧玲的小麦,也经常把小麦卖给她厂里,互不欠钱。今年从其厂子中买了约80多万斤的麦子,价格是八毛五或者八毛六,然后其再卖给当地粮管所,挣点差价。
    [15:35:09]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张春红的证言:我母亲叫孟巧玲,原来在郭集开面粉厂,今年57岁,我不知道我妈妈在哪里,手机关机,今年阴历9月16日就没再见到我妈妈了。
    今年10月31日早上见到我妈妈,也没说什么,跟往常一样,11月2日就没再见到我妈妈,要账的人太多,我就到市里躲了几天,孟巧玲不见之前我没发现有什么异常情况,之前一个星期左右她还说要到东北贩玉米卖。我妈妈的面粉厂主要由她自己负责,销面、卖面都是俺妈经手,事情都是她来安排,面粉厂、猪场的钱都是在俺妈妈手里撑着,面粉卖多少钱、猪卖多少钱我都不知道,是挣钱还是亏钱我不清楚。我在面粉厂给过秤、收麦,有时人要来要麦钱,妈妈就给我几万块钱还人家,剩下的钱得交给我妈妈,有时来卖麦子多数是我给农户打欠条,俺妈妈不出去的话,她也给打条有时农户存麦子,我就给折合成多少斤面粉,农户可以直接到厂里领面,有时我不在时,是张金鹿给打的字据,有时别人借钱给我妈妈用,经我妈妈同意,我回收下钱,给打个欠条,有的签的是我自己的名字,有时借钱人要我签我妈妈的名字,我就签孟巧玲的名字,钱收下来后我就基本上当天将钱给我妈妈,我那地方不存钱。
    农户的麦卖给我们厂,有的给农户按每斤加六分钱用一年,或者三分钱用半年,有的给农户随涨不随掉,面粉厂干了八九年都是这样干的,麦贩子卖的麦钱我们基本不欠钱,也不赊账。
    别人借钱给我妈妈经我手的有30万元左右,都是小数目,具体哪些人我也说不上来。这次妈妈不见之后,人都来要账,我听说是俺妈妈在外面借了不少钱,借多少不知道,以前我只听她讲在房村街上借过几次三万、两万的,具体我不知道,借钱、人来存钱俺妈妈都不和我说。
    今年经我手收了300万斤麦子,麦贩子的麦钱都结清了,今年农户的大约欠60万斤左右,以前几年都是按时结账,不欠钱。多数是陈昌
    [15:35:39]
  • [公诉人]:
    下面宣读一组其他证据。(1)被告人孟巧玲的户籍证明。(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孟巧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群众于2009年11月5日报案至铜山县公安局,经审查,铜山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6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孟巧玲于2010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3)铜山县人民法院相关诉讼卷宗。刘某某申请执行孟巧玲、庞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材料;许某某诉孟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案;郝某某诉孟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案;许某某诉孟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案;马某某诉孟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案。
    [15:37:40]
  • [公诉人]:
    请法庭予以质证。
    [ 审判长]:
    被告人孟巧玲,你对上述证据有没有异议?
    [ 孟巧玲]:
    没有异议。
    [15:38:12]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 孟巧玲]:
    没有。
    [ 审判长]:
    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有没有检举揭发?
    [ 孟巧玲]:
    没有。
    [15:38:4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5:38:54]
  • [公诉人]:
    今天,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的指控,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孟巧玲,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依法获取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大量证据,以上证据清晰地展示了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对象、吸收存款的时间、数额、是否归还等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充分证实了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害的客体等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均是公安机关在依法取证、文明办案并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获取的,合法有效,真实可信,相互印证,且经过法庭的质证,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4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15:39:37]
  • [公诉人]:
    一、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无论是被告人孟巧玲个人还是其经营的面粉厂、养殖场,均不是经过银行管理部门批准可对外吸收存款的主体。被告人孟巧玲明知其无吸储资格,其行为会对进而秩序产生危害后果,而积极行为,抛出高额利息的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主体吸收存款,二年间共计吸收存款1000余万元,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重大的危害,被告人孟巧玲的行为完全符合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罚。
    [15:40:14]
  • [公诉人]:
    二、本案给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
    作为被告人来说,孟巧玲你作为从一个农村普通的妇女,家中有严重疾病的亲人需要长期照顾,家庭的不兴没有打到你,在党的好政策的指引下,你通过自己的勤奋,通过自己的努力,将一个小小的磨坊发展称为颇具规模的面粉厂,并且一步步扩大经营范围,发展了养殖场、冷库等产业,对于你的这些成绩,党和征服给予了你充分的肯定,群众也将你推选为县人大代表这个光荣的岗位,面对这些成绩,你应该具有冷静的头脑,具有应对风险的心理和克服困难的能力,而你却没有做到,在面对风险的时候,在面对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你没有选择正确的途径,受虚荣心驱使,总认为自己应当一直风光下去,不能走下坡路,你一步步走向犯罪道路,你以高息为诱惑,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主体非法吸收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当这个雪球滚的这么大的时候,当你在没有能力将雪球继续滚下去的时候,你选择了逃避,选择了逃跑。被告人孟巧玲,在你当初作出决定,决定向公众吸收存款时你就应该料到会有今天的结果,这些都是必然的。
    对这些被吸收存款的人来说,他们基于高利的诱惑,放松了本应戒备的心理,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将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甚至是借来的钱交给了被告人,最后给造成严重的损失,追悔莫及,试想当初如果他们去清醒的分析被告人孟巧玲企业的经营情况,借贷的情况,被告人孟巧玲的归还能力,那么他们就不会使自己陷入现在的境地。本案,无论是对经营者还是对想对外借款的人来说都是具有非常大的教育意义的,应当引以为戒。
    [15:40:58]
  • [公诉人]:
    三、本案的量刑意见。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巨大。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0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且截止目前尚有1000多万元不能追回,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本案中被告人孟巧玲在归案后包括今天当庭能够主动认罪,表现出较好的认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孟巧玲在八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以上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15:43:10]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孟巧玲]:
    我认罪。
    [15:44:13]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还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 孟巧玲]:
    我认罪伏法。
    [15:44:40]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带被告人退庭。(敲法槌)
    [15:45:11]
  • [审判长]:
    带被告人到庭。
    [ 审判长]:
    (敲法槌)继续开庭。
    [15:48:23]
  • [审判长]:
    现在宣判:通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巧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孟巧玲非法吸收的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15:49:28]
  • [审判长]:
    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是否上诉?
    [ 孟巧玲]:
    不上诉。
    [ 审判长]:
    闭庭。(敲法槌)
    [15:50:4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54:4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