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现场

与会领导

主持人 张雪松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陈锦川

论坛现场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巡视员 许超

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

与会嘉宾

法治中国传媒视频直播

与会嘉宾2

中国法院网视频直播

辖区法院代表

北京高院法宣处处长鲍雷

本网直播团队

媒体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孙雷

会议现场2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张明智

北京市律师协会 孙建红

中国互联网协会 王斌

百度公司高级法务总监 梁志祥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刘平

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 马继超

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代表处 郭彪

新浪公司法务经理 刘思婷

陈锦川庭长总结发言

论坛圆满结束
6月12日9:30,直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的罗熹,担任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欢迎大家关注今天的网络图文视频直播。
    [09:35:08]
  • [主持人]:
    为展示北京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成果,宣传首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今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举办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邀请全国人大、国家版权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电视制片人委员会、全国律协、北京律协、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互联网企业等专家、学者、代表参加,共同就网络著作权保护热点问题进行研讨。
    [09:37:26]
  • [主持人 张雪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络著作权保护论坛现在开始,现在向大家介绍三位特邀专家,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巡视员许超、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处长孙雷。(大家鼓掌)
    [09:44:12]
  • [主持人 张雪松]:
    我们还荣幸地邀请到律师界、著作权人互联网协会及知名网站的领导和代表参加今天的会议,这次会议还有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同志,法宣处处长鲍雷莅临会议。
    [09:45:23]
  • [主持人 张雪松]:
    下面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陈锦川介绍北京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情况。
    [09:46:26]
  • [陈锦川]:
    首先感谢大家参加这次的座谈会,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北京市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的一些基本情况。近十年来我市各级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从1999年开始我市法院就受理了受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此后著作权案件逐年增多。
    [09:47:09]
  • [陈锦川]:
    到2009年著作权案件在我市所有著作权案件的50%左右,成为了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十年来我市法院在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审理了各类案件,这类案件显示了以下特点:
    [09:47:46]
  • [陈锦川]:
    一是网络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大,现在已经占所有著作权案件的50%左右,成为了整个著作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09:48:43]
  • [陈锦川]:
    第二个方面是按类型,新的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引发了新著作权案件,网络著作权案件类型不断多样化,使用文字和音乐作品从而引发的纠纷的情况增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因搜索引发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和出现,网络著作权案件呈现了某一时期与某一类型为主导与其他类型案件并存并不断增多的复杂情况。
    [09:49:31]
  • [陈锦川]:
    三是关联案件数量多,与网络的特点相适应,因作品被多家网站使用,同一著作权人分别起诉多家网站或者多个权利人共同起诉同一网站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同一网站经常成为诉讼的被告,这一方面反映出了现在权利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
    [09:50:08]
  • [陈锦川]:
    第四,审判难点多,新的传播方式不断出现新的商业模式且不断变化,同时对法律的一些问题还出现很多的争议,存在不同的理解。所以,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给法院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09:51:36]
  • [陈锦川]:
    面对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一种新的类型,融合法律和技术问题商业模式问题,我们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坚持以下原则:
    [09:52:07]
  • [陈锦川]:
    第一是依法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第二是要平衡要通过案件审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确保广大网民的知情权促进网络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
    [09:52:53]
  • [陈锦川]:
    第三是要注重技术与法律实施的关系,网络案件的特点涉及到网络的技术和商业模式,对于我们法官来说要处理好这样一种案件首先必须了解技术,必须了解这个商业模式,在这个技术上正确适用法律又不要受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限制。
    [09:53:35]
  • 陈锦川:为了正确审理好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我们一方面加强了法官的业务学习使法官准确地理解法律准确地适用法律.第二是重视加强权利人网站经营者及行业协会的交流,了解情况、广泛征求意见。
    [09:54:26]
  • [陈锦川]:
    第三点是重视调解加强调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平复矛盾。我们专门引入了行业组织参与调解,我们与互联网调解中心合作调解了很多案件,另外一点是北京高级法院加强了对全市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调研,经常性地总结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来进行研究,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行业各个方面的意见,及时地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09:55:11]
  • [陈锦川]:
    这次会议上我们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是在在座各位专家学者及行业协会及各个网络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出来的,在此我也表示感谢。
    [09:55:58]
  • [主持人张雪松]:
    这次论坛的主要议题是在面对网络迅速发展的势头,我们如何把握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如何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网络技术发展对著作保护提出哪些新的更大的挑战。上述问题如何解决将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文化市场的繁荣以及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先请三位特邀专家谈谈他们的看法。先请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巡视员许超发言。
    [09:57:51]
  • [许超]:
    非常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我参加这次的讨论会,我在去年9月份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年会,曾经听到过版权组织的代表的一段讲话,他讲我们版权保护的目的是让文学家、艺术家能够过上体面的日子,这与我们温总理说的要过有尊严的生活是一样的。
    [09:59:32]
  • 许超:什么叫体面的生活,至少衣食无愁,本来在新技术出现以前这个制度运行还是良好的,但是新技术出现以后发生问题。原来版权的交易是作者和出版社一对一完成,互联网是存储量非常大的媒体,人数和作品数量是海量的,原有版权制度不能适应交易模式的改变,现在应该寻找一个能够顺应技术发展时代发展的交易模式。
    [10:01:08]
  • [许超]:
    我说这些话与今天的讨论有很多关系,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治理提出挑战,他说在如何寻找适合新技术发展模式方面除了寻找切合实际的交易模式外,可能在法律救济方面寻找更合适的办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是在这个环境下产生的产物。
    [10:01:56]
  • [许超]:
    这个意见大家可以回去慢慢学习,我事先看了一下,写的是非常好,一个就是它非常实用,把现在遇到或者说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网络冲突、案件都归纳起来,提出解决办法。
    [10:02:39]
  • [许超]:
    第二是非常及时,虽然2006年国务院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2004、2006年分别三次制定颁布了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规定、解释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面前显得有些不够用,写得太原则,现在的指导意见更加具体,更加便于执行。
    [10:03:43]
  • [许超]:
    第三就是它非常重要,不仅对构造和谐社会、化解现在面临的各种矛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国务院修改条例都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经验。我觉得近几年特别是去年一年我们的媒体做了非常大的努力,当然也离不开权利人组织的协助,他们纷纷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0:05:42]
  • [许超]:
    特别表现在音乐,越来越多的网站购买,无偿提供信息,这种保护越来越多。当然我们取得的成绩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我觉得这是一个客观事实,除此之外,我们觉得在数字出版方面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电影、音乐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作品篇幅小,数量大,数字出版物交易模式和电影音乐不一样。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占用太多宝贵时间。
    [10:06:45]
  • [主持人张雪松]:
    下面请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发言。
    [10:07:01]
  • [蒋志培]:
    大家上午好,在互联网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全国法院要跟上各业界的步伐,同时跟上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上的贡献。我们说互联网纠纷非常宽泛,它涉及各个领域,知识产权只是它的一个领域,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期以后,我国的信息产业快速发展,首先突出的是法律问题,诉讼层次呈现出来的就是著作权问题。
    [10:09:43]
  • [蒋志培]:
    国家法律要不要保护网络的传播权,要不要界定著作权当中的新的权利,同时规制一些信息产品发展当中的行为,这是非常具有挑战的,因为法律的制定和规制总是有一个滞后的过程,实践总是在前面。
    [10:10:19]
  • [蒋志培]:
    北京市实际上是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最早的,直观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总是按照它的规定显示的,我们的信息产业总是最先进的部分,在前面发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0:12:15]
  • [蒋志培]:
    虽然说互联网的故乡是在大洋彼岸,但互联网的发展可能在中国,我国的互联网将来在世界上不论在规模还是实质上都要走在总前面,通过这么十多年在国内的发展,我们网上的人有四亿多,所以说这个趋势将来还要增长。
    [10:13:36]
  • [蒋志培]:
    我们关注互联网、关注互联网的法律问题,对经济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法院受理案件包括认定最高法院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制定出来互联网权利义务的一些基本的原则,由于有这个经验使我们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确实给我国立法机关作出了很多的贡献和基础。
    [10:15:16]
  • [蒋志培]:
    我记得从2000年开始到后来的发展中,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断修改,根据立法、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改,后来国务院制订了条例,在著作权法当中又做了修改,司法解释也进行了修改,后来又有侵权责任法,又对网络传播进行规定。
    [10:17:47]
  • [蒋志培]:
    对侵权责任怎么看,对链接怎么看,我觉得刚才陈庭长讲了三点原则,第一点原则是依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侵权责任法,当然还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这些在实践中多种多样,法官根据这些依据、原则处理很多争议。
    [10:19:31]
  • [蒋志培]:
    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包括搜索引擎,链接、深层链接,以及后来的视频,凡是信息产业增值服务的地方,涉及到著作权的地方都发生问题,从法律关系背后看到的权势是利益之争,显示出科学技术商业发展总是在前面。
    [10:21:01]
  • [蒋志培]:
    我们规制上层建筑,怎么适应它,发展它,促进它,又使它不至于侵犯其他的正当权利。要达到这个目的,司法机关怎么实施这些法规问题,我们从这段历史来看我国今后在互联网上将是全世界最重要的国家,从互联网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在世界上是最大的。但我们和美国的技术上的差距很大,但有些技术我们已经处在同一起跑线上的。
    [10:23:45]
  • [蒋志培]:
    我们如何使中华文化在全球得到更好的弘扬,使汉字在互联网上占有更大的领域,使我们的网站充分供给社会大量的有益的信息,有益的作品满足人民的需求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10:24:26]
  • [蒋志培]:
    所以我国提出文化产业发展与互联网关系很大,在这个问题上衡量司法者立法者清醒地认识到要平衡著作权与公众利益。实际上我们可以翻开国际上的历史发展,利益的平衡是一个基石,美国对其他国家或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很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它也是讲到平衡的问题。
    [10:26:16]
  • [蒋志培]:
    我们看到一些判例,怎么样从更高的角度规划其信息产业发展,他要站在全世界的高端,法律都要配合这一主观目的。所以从这一点讲我们的立法、司法要考虑到不是抽象的或就案办案,而是从案子后面看到很多宏观层面的问题。现在案件的情况是每年案件是知识产权案件收三万多件,著作权案件占将近一半,北京市的著作权一半是网络案件,从全国来看是四分之一涉及网络,实际上纠纷还是很多的。
    [10:27:42]
  • [蒋志培]:
    讲到怎么平衡的问题,首先要依法,然后考虑到我们经济发展还有著作权权益保护,如果不依法,以前很多案件著作权人都是不满意的,他们认为案件比较难,或者说赔偿太少,当然他们是站在各自的角度上。但总的来讲利益平衡,从网络服务的信息产业的一部分还有著作权的一部分各个环节都应当考虑他们的合法权益怎么更充分得到保护,怎么去调整他都是有道理可说的。
    [10:29:51]
  • [蒋志培]:
    还有一个问题是技术问题,我2008年9月退休,但我也关注咱们网络适用的问题,当时关于链接的问题、搜索引擎的问题,后来发展视频的问题,网上电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科技老是在前面走,增殖值服务不由自主追逐利益去发展自己,它要向前发展就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关注了北京市近年来公布的一些案例,同时特别是制订了指导意见,非常切合实际地解决了一些争议,这个就弥补了很多问题,并且制订得比较切实实际。
    [10:31:44]
  • [蒋志培]:
    考虑到技术考虑到法律,同时从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包括知识产权立法还有科技的立法兼顾得出一个意见,比如说“知道”,在网络服务商方面怎么考虑,网络服务商在知道还是应知的问题上,他的义务是什么,做什么界定,有合理理由知道是指什么。那些明显的侵权,比如说引入美国红旗理论,比如说侵权已经到这种地步,这些事情怎么看,有些是反对信息一眼就能看到但有时候著作权是很多文章、信息有可能是经过许可的,怎么去界定细致,这里都做了规定。所以我觉得这个规定确实非常重要,非常结合实际解决问题。
    [10:33:54]
  • [蒋志培]: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也对互联网进行调研,不调整的话社会的利益冲突就会出现问题,到现在又有新发展,又解决新的问题,像这样的规定做一些经验同时在适当公布出去使法院有一定透明度,让业界各个环节的人有一定的遵循,他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不对的,我们发展利益的时候确实要利益当先,但要充分显示自己利益,创造自己价值时应当注重别人的权益,应当遵守这个规定。
    [10:35:14]
  • [蒋志培]:
    在十多年前,按照国家现行的做法,不侵权也能发财,也能够创造价值,但有些明显是违反法律的,例如对青少年有危害的出版物。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权利义务的规范,使业主能够有所遵循,在这个问题上高级法院网络著作权又进行了这样一个探索,并且告知天下,有新的东西可以掌握,这个意义重大。作为一个受关注,一直为其工作的老同志非常感谢北京高院作出这个意见,我们一定很好的研究,给司法机关解决问题,在解决新的问题上作出一些贡献。
    [10:36:18]
  • [主持人张雪松]:
    感谢蒋志培庭长,下面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处长孙雷发言。
    [10:37:40]
  • [孙雷]:
    大家上午好,我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我现在在宏观上对网络版权上进行一下说明,网络技术在实践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实际的应用,从网络内容到网络服务,从文字作品到P2P,到网络电视无一没有版权纠纷,网络技术的每一次跨越都触动着版权的神经,都触动着传统的版权格局,在于改变了网络传播的理念和形式,使版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变革更加错综纷杂。
    [10:40:14]
  • [孙雷]:
    我还记得在互联网技术刚刚起步的时候,有互联网条约支撑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我国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参加了这两个条约,对版保护给予了充分保护,在2001年我国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写在作者专有权项下,并且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救济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结合我国的发展状况于2003年2006年为这个解释进行了修改,积极地加强了网络版权司法保护,同时也规定了网络内容这个服务提供者承担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积极协调版权保护与技术发展的关系。
    [10:42:17]
  • [孙雷]:
    国务院在2006年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受到哪些保护,同时在网络内部承担和不承担侵权的责任,设立了通知和加强的机制,积极的协调版权保护与基础发展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批准我国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去年地刚刚问世的侵权责任法也结合了我国版权保护的特点,进一步的协调了版权保护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关系,应当将经过近些年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网络技术促进了作品的传播,拓宽了版权人的利益的实现,现在我国网络版权案件逐渐增多,网经成为尤其是年轻人获得产品的途径,现在网络版权案件所影响的不仅仅是版权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
    [10:44:36]
  • [孙雷]:
    实际上这些观点的形成有它一定的历史条件,在我国互联网刚刚起步的初期阶段,关于作品的网络传播,关于版权保护于网络技术的关系,关于版权人网站与公众间的利益关系,那个时期缺乏有效的调整和规范。大量的文化产品未经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许可便搬到了网络,成为网站和网民免费的午餐,这种做法不仅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利益,对那些尊重版权人利益取得授权经营的网站来说也是一个恶性循环,对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来讲也是一个极为痛苦的阶段。
    [10:47:03]
  • [孙雷]:
    应当讲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的加强,也随着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的不断健全,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走取得授权经营的道路。现在好多网站不仅仅从作者处取得使用权,同时他们自己也成为版权所有人。对于他们来讲,保护版权也就是保护自己,现在在保护网络版权不仅仅符合版权人利益的要求,也符合那些尊重版权的网站的利益。我国现在自发地成立的反盗版联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积极地促进网络产品的规范性,往大里讲保护我国版权也就是在网络信息时代保护和激励我们的文化创作,就是在网络空间提升中华文化。
    [10:50:01]
  • [孙雷]:
    此外,我们也还要看到现在有一些网络技术的提供者也在积极地与版权人进行合作,把技术发展和版权作用传播紧密结合起来,比如说一些P2P(点对点)提供者现在开始找到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寻求合作,因为P2P(点对点)技术促进作品的传播,世界上第一起P2P(点对点)中的软件现在已经成了一款传播经版权人授权作品的软件,国际唱片工业协会现在也开始利用P2P(点对点)开始在线销售。现在来看,网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利益会不断加强。
    [10:51:23]
  • [孙雷]:
    但由于网络传播的性质和特点,许多网站业面临着授权的问题,面临着如何有效地获得授权问题,面临着如何获取合理授权的问题,那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地授权机制,促进版权人与网站之间的合作,尤其是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掌握大量作品,要结合网络的特点和性质,不断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网络技术与版权保护的协调发展。还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网络技术与版权保护的关系,目前在国际上成为法官谨慎衡量的事情,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都是如此。
    [10:52:29]
  • 孙雷:我们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美国最高法院采用的避风港原则,这个原则在最初审理网络版权案件时也被遵循,但是在2005年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放弃使用这个原则,取代一个从专利里引入侵权,之所以这么做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所讲的那样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版权保护有很大的,这么做的目的是避免版权保护于网络技术直接面对。应当说经过前些年的利益博弈相互磨合,版权人于网络内容和服务提供者已经由最初的对立开始逐步走向合作,虽然利益在合作道路上充满曲折险阻还会出现纠纷和摩擦,但我相信在国家建立知识产权纲要这条道理肯定越走越宽。
    [10:54:12]
  • [孙雷]:
    现在提到版权纠纷,对涉及新型网络技术的案件,无论是版权人还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他们都希望从法官那里寻求支持,找一个说法。近些年来以北京高院为代表的全国法院系统在审理版权案件时作了许多的努力和尝试,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同时也要看到中华文化向来提倡和谐,判决并不是解决网络纠纷的主要方法,在座各位注意到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提倡并在实践中加强了纠纷调解力度,这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往具体来讲是兼顾当事人利益尤其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做法。
    [10:55:35]
  • [孙雷]:
    北京市高院知识产权庭近年来不但在自身加强调解方面作出大量工作,成功化解很多当事人的矛盾。还有中国互联网调解中心共建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互联网协会大力开展活动,指导网页的规范发展,这些做法又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和谐发展。版权保护和技术发展是版权制度永恒的主题,如何在网络信息时代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版权制度,促进版权保护于网络进行的协调发展,妥善平衡版权人网络内容或者提供者、公众他们几者之间的关系,是当今国际版权界面临的一件大事,也是国际商众说纷纭没有定论的事情,也是我国立法者司法者所面临的一个紧迫任务,实际上也是一个难题。
    [10:56:59]
  • [孙雷]:
    从国际上看,各国在实践中虽然进行了许多探索,但在根本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比如说针对网络下载行为,现在国际上还存在的侵权论、补偿说等不同意见,现在英国、法国、新西兰、爱尔兰、韩国和我国台湾是大力提倡并在实践中实行。比如针对网络视频存储服务和链接还存在着到底是合理标准规则,再比如针对P2P(点对点)传输,虽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这些主流的意见是侵权,但在荷兰法国案件中也听到不侵权说。在国际上针对网络版权一些根本问题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因技术所引发的问题通常不是在立法或学术争论中得到解决,而往往是在法庭上由法官给出一个最早的答案。
    [10:58:01]
  • [孙雷]:
    近年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也是在实践中针对版权保护问题进行积极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在有些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就如刚才许司长和蒋庭长讲到的那样,内容特别详实也特别务实,不仅对北京市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起到指导作用,也给其他行业组织处理案件起到指导作用,对网络立法也起到很好的参考作用。作品的传播已经离不开网络的支持,网络的发展繁荣也离不开作品,我们现在很难想象离开了作品的会是什么样子,作品也不能失去网络传播。作品与网络作品相互依托,版权人与网络内容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紧密合作是推动了我国网络传播发展的主要动力,北京市作为网络传播的聚集区,作为网络版权司法保障都具有特别的意义,是我国文化建设的财富,相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会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方面作出更多的成绩,也希望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会作出更多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11:02:06]
  • [主持人张雪松]:
    三位专家的发言使我们对网络著作权案件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让我们看到了在立法、执法、司法机关以及权利人、网络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在网络著作权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当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面临更严重的挑战,下面请各位业界代表各抒己见、发表高见。
    [11:02:56]
  • [主持人张雪松]:
    下面首先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明智发言。
    [11:04:39]
  • [张明智]:
    首先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网络版权多年来特别是以陈庭长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庭这些年对我们版权保护工作作出的努力,应当说从两年前我们在版权保护这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合作,在当时环境最恶劣的情况下,我们积极与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合作,特别是在5月23日国际版权日共同推出了版权保护的公约,这个也是几年来我们几方合作的结果,当然也离不开法院方面对我们背后的支持。
    [11:06:32]
  • [张明智]:
    我特别要说明的是版权保护中心主任王斌、法院、视频网站对调解合作工作做了大量的游说工作,在原来关系很僵的情况下,我们开了两次会,双方共同探讨两大行业的发展,怎么样共同保护网络市场环境,达成很多共识,应当说这半年从网络版权的安全这方面还是有相当大的改善,这是从双方可以坐下来互相理解。我们强调我们的尊严,同时也有些视频网站不是偷就是明抢,特别是我们企盼很久的知识产权庭能够出台对侵权判定的很明晰的界定。
    [11:09:05]
  • [张明智]:
    几年前我在互联网大会上强调我们的观点,我们不希望打官司,大家也都知道,打官司就是伤感情,效果也不好,成本也高,维权的效果也很低。我们现在也看到很多视频网站在做网络剧,我们也深深的理解现在视频网站的生存状态,原来有一百多家,现在也就十家,每年面对大量的购买版权需求,全国性的版权人为主体的占90%以上。在各视频网站没有进入盈利运营的情况下,每年拿出大量的钱来购买版权这个还是很困难的,当然有些网站目前仍有个别的小网站也在盗偷电视剧,我们也与版权中心联系,希望有关部门来处理,我们希望视频网络节目市场应当是我们在做版权增值的很重要的一个市场。
    [11:11:05]
  • [张明智]:
    特别是,大家看到今年电视剧版权可以独家卖到18万,但是这是个别的现象,把有限的资金买了几部的好片子,对其它的也很不错的就没能力买,这样不利于网络节目市场的发展。我们也深深体谅视频网站现在的处境,所以我们希望用其它模式的介入来与视频网站进行比较深入的合作,比如,广告分成模式,当然还有一些其它模式也在探讨,如果这个市场没有,对我们版权人同样也是一个损失,但是这一切我们的想法都是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要靠法律强大的支撑。去年海淀区关于网络版权的官司已经占到了60%,这是很惊人的,为了共同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我们一直力推与互联网版权的合作。
    [11:12:16]
  • [张明智]:
    这里面我代表会员向法院领导反映一下他们的心声,因为从个体维权,到最后浪费了时间,现在我们已经建立了版权登记制度。另外我们想积极构建统一的网络分发平台,从互联网协会这一块介入网络版权这个市场,共同来进行监管,使网络市场可以健康发展。现在的问题是,判决赔偿的标的很低,我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指导意见,之后我们会积极同互联网协会对双方理解同陈庭长进行深入的探讨,我们希望一个健康的网络市场的环境通过我们司法部的重视,通过我们市场买卖双方的共同努力,几方面的工作齐头并进,一个健康的繁荣的网络市场很快就会出现,今天就谈到这里,再次对高院组织这次研讨会表示感谢。
    [11:13:27]
  • [主持人张雪松]:
    感谢张明智副会长的讲话,下面我们请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律委员会主任张建红发言。
    [11:15:07]
  • [孙建红]:
    我发表几点感想,首先我觉得非常感谢北京高院能够研究起草制定和颁布关于网络著作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它的意义非常重大,对解决现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著作权纠纷带有非常显著的现实意义。并且还有很多的前瞻性的思考和认识及相关司法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另外借此机会见到蒋庭长,在十一年来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指导这类案件这类纠纷或相关冲突对它的认识和司法审判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都起到了非常突出和重要的作用。
    [11:16:51]
  • [孙建红]:
    我觉得无论是现在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还是最高法院过去最初的相关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以至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修改当中的相关规定及网络条例的制定出台,都是在技术发展过程当中如何调整法律和技术发展技术运用之间的一个结果的体现,这个结果表现出来这样的作用都是不管技术如何发展,如何应用,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即使到的今天都能适应并解决相关的由于技术发展和应用对法律提出的挑战,过去我也曾经听说过网络时代的著作权规定都过时了,或者说有些制度已经完全落伍了,今天我觉得十余年的时间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出台都回答了一切。
    [11:19:01]
  • [孙建红]:
    答案是不是这样的。那么如何看待互联网,我听到这么一种说法,互联网在今天它就是一个天罗地网,包罗了社会生活社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因此互联网当中的许多行为是否有规则、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仅是面对过去这十余年时间、现在、乃至未来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背后也不简简单单是著作权人和网络的经营者应用者之间的博弈。,这个博弈是非常明显的,实际上是对很多现在的也可以说是针对传统经济模式的巨大挑战甚至是破坏,如果相关规则如果没有调整好,它的破坏作用是非常重大的。我旁边这几位来自于著作权人的代表,有音乐界、录音界、音像界的同志,在十年前互联网对音乐产业对录音制品产业对他们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11:21:18]
  • [孙建红]:
    包括我国国际唱片业或录音业,基本上很难说它是一个夕阳产业,我认为已经到了不能用产业再看待录音这个行业的地步。里面最主要问题是传统有形载体的盗版,甚至把有形载体的盗版也受到冲击了,就是在互联网上给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传播,相关规则比较早的出台就不会出现这些事儿。我们欣喜地看到立法的修改,司法解释不断的进步,还有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还有电影工业,我国应该说是有效受重面非常少的,我国除了去年年底引进了一个大片大凡达,最多电影收益的大概5万元左右,在我国电影院消费的几十块钱,平均50块钱一张电影票的话,受众面最好的电影不超过一千万。
    [11:23:06]
  • 孙建红:我们是十几亿人口的大国,电影的票房消费者实际上绝对是一个很小的收入,电影这样的作品实际上可能在我国现在发展水平中更多的是内容的理解和消费,而不是说品质的理解和消费。就是大家真正不管通过什么样的盗版盘也好还是网说传播的,不清晰版的电影内容的也好,真正到电影院欣赏到有品质的电影确实到现在还仅限于在这么多人当中。网络对电影传播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我对电视剧制片人或者制作者有些有限的沟通,我觉得好象这个影响虽然过去认识不如电影那么深刻,但现在慢慢地在最近一年显现出来,我们宽带的使用者有4亿多人,以后还会不断增加,意味着电视剧播出主要途径还是电视台,而电视台能否能卖出比较好的价格是电视台广告收入在这里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11:24:36]
  • [孙建红]:
    而视频网站受重越来越多的时候,电视剧带来的广告的投放实际上会变成从传播电视台的广告投放到视频网站的投放,在北京实际上是视频网站对电视剧的播出影响从原来不是太明显到现在已经明显显现,另外从电视剧的制片方,网络有一些卖出5万、8万、18万乃至更高,有点欢欣鼓舞,这可能是局部大片的一些带泡沫的结果,但电视剧业主认为这个就像2005年左右当时的音像,因为当时的电视剧就是这样,整个是康熙王朝、雍正王朝卖10、15乃至20万元以上,和现在电视剧互联网上的传播特别像,但规则没有出台,被其他给破坏了,音像行业在这里面都非常的不景气,实质上一个规则建立起来之后真正平衡利益有利于文
    化创意产业有效的发展。
    [11:26:14]
  • [主持人张雪松]:
    感谢孙主任的发言,下面请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联盟秘书长王斌发言。
    [11:27:55]
  • [王斌]:
    从行业规则和营销市场活动进行讲述,版权费就像孙老师讲从去年就开始暴涨,对制片行业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4.26我们制定了影视互联网版权保护合作的签约,同时涉及到更细节的约定,我们会建立一个黑名单的举报发报制度,之后我们会对阶段性的问题通过舆论的形式发布。6月我们行业协会会有一个近期工作,涉及电视剧整个网络市场的保护,今年对国产电视剧进行了大量工作,下一段会有一些电视剧加强自律的规范出台,会使整个版权保护在今年会有一个成效,现在面临最大问题是去买版权,大家每一年不会支出那么大成本。
    [11:29:52]
  • [王斌]:
    我们近阶段在与广告主沟通,现在尝试互联网的使用权或者独家的授权,我们会做一个内部的沟通,会把信息提前告诉广告主,使广告主在作品上提前广告。这个推广还在洽谈中,在活动方面从去年我们开始与制片人协会在推动影视的CEO协会,在沟通中今年成效很明显,这一轮合作已经不再是版权购买,网络局的合作从脚本设计到演员的选拔全部是与互联网互动,将来会使剧情有多种结尾。可以看出,之后的形态会有一些新的形态发展,在沟通过程中可以看到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已经加入到了创新的活动中。
    [11:31:06]
  • [王斌]:
    在这个过程中,每年通过互联网大会有一些论坛,去年论坛上也做了推动,包括与北京高院的调解签约,使特定的纠纷信息加快调解的速度,在围绕互联网保护措施进行讨论。在前两年,像土豆网等有纠纷的主体,在视频网站的保护措施已经作了大量的工作,像魔术奇缘等等4、5个案件,这个避风港的前提是搭建了技术平台,可以针对用户平台通过指纹识别方式进行快速过滤,在行业内推广下进行。在一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情况下享受这个措施,下一步我们将对全行业推广,我们会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接口,可以快速解决纠纷。
    [11:32:31]
  • [王斌]:
    今天在座的各位有搜狐、百度等企业,相信大家也都有版权保护的各种措施,我现在再介绍一下基于调解方面的今年的工作。去年我们调解了一些重大的要案,在江苏、北京地区等,在调解过程中使双方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我们在今年的调解过程中在做一些深入性的工作,像我们知道,在多加单位针对一家公司,或者一家公司持续起诉同一个公司的,朝阳法院就在做一个试点,使这家公司的高层负责人针对案件的频率和问题,我们同这家公司建立了一个针对批量纠纷的快速解决方案。
    [11:34:54]
  • 王斌:因为以往是从法律部到业务部,由于特别案件的纠纷量,我们在沟通调解业务的模式可以快速的批量的解决纠纷,纠纷的调解应当是从个案的前瞻性,针对特定的有规模的网站应当从调解的方面进行引导工作.包括最新案件的趋势可以到位,对于公司可以建立一个相对的快速解决的通道。近期与电视制片协会推进纠纷解决的机制,像东王公司的案件,我们把有可能有纠纷的及时通知下去,但是有些中小网站一个一个通知可能速度会慢,我们就按照由地方协会解决地方网站的方式去进行,可以看出我们更多的是提前解决,希望今年针对特定纠纷的案件可以建立一个案件库,在未来的纠纷解决中多方面的发展。
    [11:37:40]
  • [主持人张雪松]:
    感谢王秘书长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百度公司高级法务总监梁志祥发言。
    [11:38:48]
  • [梁志祥]:
    我是百度公司的,非常感谢陈庭长,在过去的几年当中百度与北京各级知识产权庭交流很充分,特别感谢这个交流的平台。我今天发言的主题叫做合作、和谐,平衡与共赢。受日本政权机构贸易的邀请我本人前往东京参加了高层次的日中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日本国第一次邀请非中国国有公司,并负担全部费用。他们认为在第三次微电子时代中国都落后于世界一个层次,但在以互联网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中,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与美国互联网公司一样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头,日本这样的传统的工业国家在互联网时代却没有一个像中国互联网公司这样伟大的公司,而今天的百度已经成为美国纳斯达克的成分股公司。
    [11:40:45]
  • [梁志祥]:
    我希望下次开会的时候我们能够坐在一起交流,而且我也邀请这些权利人机构能够前往新的百度自己的大厦参观考察和指导,也非常希望届时各位媒体代表和法院代表包括专家能够莅临百度指导。这周国务院新闻办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公布了一个中国互联网状态的白皮书,在白皮书当中明确提出互联网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1:41:33]
  • [梁志祥]:
    中国信息产业增大值增速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由不足1%增加到10%,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2009年中国由于有2.3亿人口经常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互联网已经成为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同时白皮书还强调从立法层面看,中国要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中国将继续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两年前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纲要中明文表示,扶持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妥善处理版权和保障信息网络传播的关系,既要依法保护版权又要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加强保护著作权。
    [11:42:58]
  • [梁志祥]:
    美国自1984年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规则,到DMC及后来确定的避风港原则都表达了美国对权利保护和技术发展的平衡,当中国的互联网公司遭到各界抨击的时候,而美国政府公开表扬四个互联网企业,谷歌等。美国认为这是将来代表互联网应用,带来巨大社会经济利益的前沿公司。所以政府特别关注,中国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政府也给互联网公司更多的关怀和支持。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央首长也莅临到百度指导。我们要重视发挥搜索引擎在信息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信息化的发展。还有互联网对人们精神文化的影响越来越大,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利用新兴产业。
    [11:44:41]
  • [梁志祥]:
    北京市领导也祝贺百度能在北京取得这样的成绩,这是我们提到的对互联网这个产业发展。在今天著作权保护情况之下,是不是著作权保护和权利人是对立的关系?不是这样的,互联网环境下这种平衡关系有三种关系,一是实现权利人机构和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平衡,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不仅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应当促进和保障只是的扩散和只是的传播,从而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很好的平衡。
    [11:45:37]
  • [梁志祥]:
    我本人不仅是百度的法务部代表同时也是百度旗下奇艺公司的董事,互联网本身已经是权利人机构,我们花费上千万购买正版影视剧,我们也希望在网上不要出现盗版,还有与我们合作的影视公司、电视台、境内外唱片公司采取利益分成的方式,百度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国际唱片协会的合作也在积极有序的推进,百度与全员合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
    [11:46:03]
  • 梁志祥:协调发达国家著作权和发展中国家著作权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发展中国家能够承受的意识。两个产业的和谐体现在各个方面,很多人过需担心有网络存在,纸面的书籍就会卖不火,有网络传播,歌手知名度就得到打压,而事实上正因为网上两三年前卖得最好的书籍《明朝那些事儿》在网上传播,这本书成了北京图书大厦连续数月最创的销售记录,说明网络并不是阻碍纸面产品的传播。在互联网没有出现的八十代,我们知道的歌手有几十个,现在由于网络传播,大量歌星得到宣传,互联网对于传统的权利人机构只要我们找到和谐合作一定能够共同发展。
    [11:48:11]
  • [主持人张雪松]:
    下面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发言。
    [11:48:55]
  • [刘平]:
    感谢北京高院邀请我们参加,北京高院法官无论从法律素养到承办的案件都是众所周知的。在指导意见出台过程中我们也提供了自己的建议,著作权法在实践过程中网络技术产生了,网络技术没有新鲜的地方,网络上载和下载的行为就是传统的复制行为的延伸。我们认为很多国家没有单独罗列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有他的道理的,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改变著作权法的本质和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司法机关在著作权法律实践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11:49:53]
  • [刘平]:
    我拿具体的一个例子说明一下,前一段时间,土豆网等商业网站原来的商业模式是打算一分钱都不给,想把责任推卸给网友,为什么现在视频网站要高喊支付呢?也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所以众多视频网站转而花很多资金去购买版权,这个是对一个国家的规制和建立司法判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希望我们的法律在进一步延伸,靠扼杀领域一个行业而生存状态一个行业的模式。电视上经常播放卡车超载,律吕出现这种情况,我看新闻,采访卡车司机,司机说如果我不超载我这个环节就不挣钱,我在想各个行业之前关系是这样残忍无情吗?为什么不能建立适用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呢?今天高院可以提供这样的指导意见可以使得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构建了这样一个良性的环境,感谢北京高院。
    [11:52:02]
  • [主持人张雪松]:
    下面请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发言。
    [11:53:01]
  • [马继超]:
    互联网是一个飞速发展的行业,飞速发展对版权保护具有很大的挑战。现行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保护条例及司法解释对审理互联网案件起到了作用,但今天看到北京高院这个指导意见觉得更加务实,更加详细,对互联网出现的法律问题作了一个详实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下面我谈一下这个行业,我为中国有这么一个伟大的产业感到自豪,互联网业对音乐产业的冲击在很多产业中是很大的,传统的唱片行业几乎很少看得到,如果一个歌手发一个碟,专辑能卖到上万张是很了不起的,大家欣赏音乐主要来自互联网,网络音乐有在线音乐和无线音乐,整个互联网企业在线音乐大概有5%的人为音乐付费,95%的人通过搜索引擎或其他网站获取音乐。
    [11:53:38]
  • [马继超]:
    据爱乐公司调查,获取音乐方式85%的人大概都是通过搜索和门户网站。在无线音乐方面,这是目前音乐这个产业唯一能够获取利益和赖以生存的方式。大量免费音乐、盗版音乐的存在,没有人去为听音乐支付相关费用,也没有这个渠道,也就是说我国在互联网领域之前做收费下载的音乐网站包括北京的网吧等基本上没有,音乐这个产业已经很沉重了。在互联网领域使用的作品是海量的,权属非常复杂,怎么样解决这个问题,刚才谈到集体管理的问题,这是解决互联网领域版权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模式,我们协会也在积极探讨这方面的模式,和权利人也在探讨怎么样通过协会这个平台包括跟互联网企业包括运营商探讨这个模式。
    [11:54:13]
  • [主持人张雪松]:
    下面请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郭彪发言。
    [11:54:50]
  • [郭彪]:
    意见中12条关于提供搜索、链接这些具体的情况,我们觉得对我们还是很振奋的。关于提供通知,通知的标准也有详细的标准,这个不但可以通过判决进行指导性意见,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是一个很好的约束。其次,北京高院网络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走得很超前的,比如雅虎侵权二审案件我认为这个是一个里程碑的案件,高院判决首先提出应知和明知的标准,我觉得这个很先进的,所以这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顺便说一句,这个判决写的很精彩,说明北京高院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真的是在全国起到带头作用。
    [11:55:53]
  • 郭彪:关于产业问题,目前唱片行业很不景气,我觉得转型是一方面,但是在转型过程中是不是有一个很好的环境,使大的唱片公司有一个很好的回报呢?美国公司也有转型,在我国也在转型,我们CD的下滑,在网络的损失根本无法弥补CD的损失,这样就变成产业没有根基了,因为没有收入。例如,一个唱片公司投入七八十万,卖两三千是不行的,这里涉及唱片公司的的回报问题,不要以损失内部行业为代价,比如我们为了罚站工业但是带来了大量污染,如果有很好的网络但是没有内容,你传播谁?百度问题,你可以上MP3,可以搜索,但是除了中国大部分非国家都不能。为什么,因为法律不允许。
    [11:57:20]
  • [郭彪]:
    今天探讨这个问题很有意义,高院组织也是很重要的,关键是我们的合作,这个合作是真诚的,并不是打一个旗号。真正的合作是唱片公司从中可以得到收益,得到损失,合作有很多方式。还有一个影响问题,比如一个大的搜索引擎没有支付费用,会引导其它想支付费用的网络。如果看到有不支付费用的,大家都在等,都有侥幸的心理,这样对我们的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今天借这个机会表达我们对国际唱片协会的一个态度,也是对北京高院出台的指导意见表示感谢。
    [11:58:19]
  • [主持人张雪松]:
    下面请新浪公司法务经理刘思婷发言。
    [11:59:00]
  • [刘思婷]:
    我来自新浪网法务部,非常高兴参加这次研讨会。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觉醒和加强以及网络技术的发展,新浪也不可避免成为被告,作为国内知名的网站考虑到我们自身的品牌价值,我希望大家能相信我们已经不再是单纯为了追求利益为目的,从自身角度讲我们早已意识到我们与版权人不是对立的。现在我们自身就是需要保护的著作权人,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够相信也确实是这样的一种客观情况,我们已经或正在为保护版权作出各种各样的努力。我想谈的是我们新浪在保护版权方面作出的具体方式和方法。由于我们的音乐频道一直是购买正版,而且正在与各大唱片公司开展新的合作模式,这方面我们的诉讼是非常少的。
    [11:59:52]
  • 刘思婷:我想说的主要是我们的视频和播客的情况,2008年11月8日我们的大片频道正式上线,主要是播放购买的正版影视作品。截至2009年底,我们大片频道有575个作品,其中电影有300多部,影视剧200多部,大片频道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或诉讼非常少。而我们播客中视频是网友上传的,我们90%的诉讼引发自这个频道,于是2009年我们做大了整改。我们关闭了影视分类,10月份又对30分钟、20分钟以上的视频做了全部大清洗删除不少视频。但风险仍然继续存在,网友将影视作品切割为20分钟以内的作品上传,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大整改算起到2010年9月我们仍有可能收到源源不断的诉状。
    [12:01:18]
  • [刘思婷]:
    这次整改体现了我们新浪拥护版权非常大的决心,也给我们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比如播客频道进行的整措施误直接导致我们相关业数据于下降,2009年10月整顿之前视频总量一千万左右,整改后达到七百万左右,视频播放量由400万下降到300万元。但如果这个能切实保护到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双方的和谐发展,我们作出这样的牺牲也是非常具有历史意义的。不管是音乐还是视、频播客也正在研究和开发开展一些与版权方更新的商业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分成方式。从实际上看,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包括行业组织均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和互联网或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两者的平衡给予足够重视,所以我们也非常欣慰看到这种现状,有信心看到两者和谐发展早日实现。
    [12:02:28]
  • [主持人张雪松]:
    感谢刘经理的发言,是否还有其他嘉宾发言?
    [12:03:19]
  • [主持人张雪松]:
    那么就请陈锦川庭长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
    [12:03:54]
  • [陈锦川]:
    非常感谢大家到高级法院来参加座谈会,这次座谈会还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版权、保护著作权,今天几位专家的发言占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上对版权的保护进行了很好的建议和指导,我们从权利人的角度,从业界代表的角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对法院进一步审理案件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最后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表示感谢!(大家鼓掌)
    [12:04:27]
  • [主持人张雪松]:
    本次论坛到此结束。
    [12:05:09]
  • [主持人]:
    各位领导和嘉宾的精彩发言为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深受启发,收获斐然。最后让我们再次向各位领导和嘉宾表示感谢,感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陈锦川庭长、庭长助理张雪松、戴怡婷法官以及陈明、迟雅娜同志的辛勤工作。本次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2:08:04]
  • [主持人]:
    此次直播为论坛现场记录,未经现场领导与嘉宾审阅,仅供网友参考,不发生法律效力。
    [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