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主审法官1

主审法官2

直播工作人员
2010年6月11日9:0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审理。
    [08:56:23]
  • [主持人]: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嘉定法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08:56:45]
  • [主持人]:
    2009年12月17日,俞甲将一丰田小型轿车违章停靠泰顺路,曹某骑电瓶车经过时因疏忽与该车相撞,致使曹某受伤。经认定,俞甲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曹某承担主要责任。曹某称丰田轿车系俞乙所有,并在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要求俞甲、俞乙、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8:57:01]
  • [导播]: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0:35]
  • [导播]: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俞甲、俞乙、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宣布开庭。
    审:核对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曹某某,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某某乡某某村四组4号。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俞甲,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某某镇某某村198号。
    被告二:俞乙,男,1957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某某镇某某村198号。
    被告三: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某路85号19楼。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丹红独任审理,由书记员陶柏英担任法庭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下列共同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另外,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同时,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共同的诉讼义务: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听清了。
    被:听清了。
    [09:33:06]
  • [导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第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以上有关申请回避事项,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原:1、诉讼请求:医疗费11900.32元、鉴定费1600元、误工费1850元/月*10=18500元、营养费1200元/月*4=4800元、护理费1500元/月*5=7500元、伙食费20元/天*11=220元、残疾赔偿金12324元/年*20*10%=24648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75148.32元66648.16元整;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整。被告3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8248元,余款6900.32元被告1、2共同承担50%,即3450.16元。
    [09:35:26]
  • [导播]:
    审: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发表答辩意见。
    被:法院依法审核,对事故的过程和责任认定都没有异议,但是金额有些过高。
    审:现在原告举证。
    原:1.门诊病历卡、医疗费清单及出院小结,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11900.32元;
    审:被告质证。
    被:关于真实性没有异议,金额由法院审核。
    [09:43:32]
  • [导播]:
    审:对住院天数10天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物、肇事车辆、责任认定等;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全部赔偿,超出的部分,由被告一二承担40%。
    被:没有异议。
    [09:46:43]
  • [导播]: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误工费按照现在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审:被告质证。
    被:同意按照现在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每月。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部分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此花费的交通费费用。
    审:被告质证。
    被:在原告证据证明的交通费范围内赔付。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明原告经鉴定属于10级伤残,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的认定,并因此花费的鉴定费用;
    审:被告质证。
    被:无异议。
    [09:53:05]
  • [导播]: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被告1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证明被告1身份信息及肇事车辆归被告2所有。
    审:被告质证。
    被: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保险单,证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3处投保。
    审:被告质证。
    被:没有异议。
    审:原告继续举证。
    原: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
    审:被告质证。
    被: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营养费是按照什么标准的?
    原:营养费1200元/月*4=4800元、护理费1500元/月*5=7500元、伙食费20元/天*11=220元。
    审:被告意见。
    被:我们认为营养费应该30元每天,护理费应该30元每天,伙食费应该20元每天。
    审:精神损失费被告认为是否合适?
    被:我们认为2000元比较合适。
    审: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衣物损失费原告是否有证据?
    原:没有证据,但确实实际发生了。
    审:被告什么意见?
    被:没有证据的不认可。
    [09:59:11]
  • [导播]:
    审: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
    被:愿意。
    审:现在休庭,进行调解。
    [10:13:16]
  • [导播]:
    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曹某某人民币53648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残疾赔偿金246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1120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财产损失费300元);
    二、被告俞甲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054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1200元、护理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4648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6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7588.32元,扣除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先行赔付的51648元,余款5940.32元中的40%即人民币2376.13元;
    三、被告俞甲应赔偿原告曹某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
    四、上述二、三项合计人民币6376.13元,扣除被告俞甲已垫付的人民币4000元,被告俞甲还应赔偿原告曹某某人民币2376.13元,该款被告俞甲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曹某某,被告俞乙应对被告俞甲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692.45元,减半收取846.23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146.23元,被告俞甲负担700元。该款被告俞甲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曹某某,被告俞乙应对被告俞甲赔偿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对上述协议有无异议?
    [10:59:34]
  • [导播]:
    原: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双方是选择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还是选择收到法律文书后生效?
    原: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
    被: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
    审:今天庭审结束,当事人审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闭庭。
    [11:01:40]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