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外景

宣布法庭纪律

合议庭成员

庭审现场

公诉人

辩护人

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受审

被告人陈庆明到庭

当庭宣判
2010年6月10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假币诈骗案件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陈雪艳。下面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新沂市人民法院的情况。
    [09:42:51]
  • [主持人]:
    新沂市法院现有干警114人,本科以上学历106人,占干警总数的93%;设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大队、司法鉴定科、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审管办、立案庭、执行局共15个职能部门,另设瓦窑、双塘、马陵山、窑湾4个派出法庭。
    [09:44:20]
  • [主持人]:
    近年来,该院在市委、市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争创一流,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注重特色工作,形成涉诉信访、巡回审判两大司法品牌。年审执结各类案件均在8000件以上,为促进新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09:45:44]
  • [主持人]:
    自2000年以来,该院各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连续九年获得省级表彰,连续十年无干警违法违纪,连续八年进京赴省上访“零记录”,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全省法院“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两次荣立集体三等功。2009年荣立全省法院系统集体一等功。
    [09:47:1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担任这起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法官王秀军、陪审员魏红、徐雪琴。书记员是张莉。
    [09:47:50]
  • [主持人]:
    庭审开始之前,简单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这是一起假币诈骗案件,2009年11月间,被告人冯计划伙同崔景祥、纪洪云以真币谎称假币作诱饵,在山东省微山县一饭店二楼包间内,将白纸冒充的假币140000元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庆明,骗取陈庆明人民币30000元。其后又欲以白纸冒充假币诈骗田沂平,被识破其骗局并报案至新沂市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4日在临沂市粮贸宾馆将前来交易的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和崔景祥抓获。
    [09:48:46]
  • [主持人]:
    被告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09:49:17]
  • [书记员]:
    请坐好,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09:54:11]
  • [书记员]:
    1.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不得参加旁听;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未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意录音、录像、摄影。
    6. 移动电话、传呼机一律关闭。
    [09:54:38]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请值庭法警入庭执行职务。
    请公诉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经到庭,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09:55:08]
  • [审判长]:
    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传)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到庭。请法警将被告人的械具打开。
    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
    [09:55:33]
  • [审判长]:
    被告人冯计划,男, 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后冯楼村后冯楼庄235号。
    被告人纪俊兰,女, 1969年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后冯楼村后冯楼庄168-1号。
    被告人陈庆明,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魏庙陈洼10号。
    [09:56:01]
  • [审判长]:
    历史上何时受过何种法律处分?(犯过何种罪错)
    [ 冯计划]:
    无前科。
    [ 纪俊兰]:
    无前科。
    [ 陈庆明]:
    无前科。
    [ 审判长]:
    此次因何在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 冯计划]:
    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 纪俊兰]:
    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
    [ 陈庆明]:
    因犯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4月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审判长]: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 三被告人答]:
    2010年5月24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09:56:36]
  • [审判长]:
    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你们因诈骗、购买假币一案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今天依法公开进行审理,本法庭由审判员王秀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徐雪琴、魏红参加评议,书记员张莉担任法庭记录,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建波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冯计划亲属的委托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言山担任其辩护人、受被告人纪俊兰亲属的,委托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桥担任其辩护人参加庭审。
    被告人对刚才向你们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听清了吗?
    3被告均答:听清了。
    [09:57:1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你们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证审理,可以申请回避,听清了吗?
    冯计划: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纪俊兰:不申请回避。
    陈庆明:不申请回避。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你们享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和有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试验,检查的权利,听清了吗?
    3被告均答:听清了。
    [09:57:46]
  • [审判长]:
    被告人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3被均答:听清了。
    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8:33]
  • [公诉人]:
    公:(详细内容 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明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还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58:50]
  • [冯计划]:
    听清了,指控的事实无意见 
    [ 纪俊兰]:
    听清了,对指控的事实没意见 
    [ 陈庆明]:
    听清了,对指控的事实没意见
    [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
    [ 冯计划]:
    自愿认罪。
    [ 纪俊兰]:
    自愿认罪。
    [ 陈庆明]:
    自愿认罪。
    [10:09:56]
  •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审理被告人主动认罪案件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 冯计划]:
    同意。
    [ 纪俊兰]:
    同意。
    陈庆明: 同意。
    审判长:由法警带被告人陈庆明退庭候审,被告人冯计划是否对你的犯罪事实有无陈述 
    [ 陈庆明]:
    没有
    [10:10:24]
  • [审判长]:
    被告人纪俊兰对你的犯罪事实有无陈述
    [ 纪俊兰]:
    孩子小,家庭困难,请法庭考虑我的情况,减轻处罚
    [ 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分别询问
    [ 公诉人]:
    冯计划,你是否主动认罪,你犯了什么罪
    [ 冯计划]:
    诈骗罪,2起,山东省微山县和山东临沂,就我、崔景祥和纪俊兰三人
    [10:10:41]
  • [公诉人]:
    你在诈骗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 被告]:
    我就在掉包时帮忙提包
    [ 公诉人]:
    三万元你分了多少钱
    [ 被告]:
    1400元
    [10:12:41]
  • [审判长]:
    被告冯计划的辩护人可以向冯计划发问
    [ 辩护人]:
    你们三人合作的方法是谁提出的?
    [ 冯计划]:
    都是崔景祥一人策划的
    [ 辩护人]:
    你刚才说在合作过程中,你是帮忙的,你具体说一下是如何帮忙的
    [ 冯计划]:
    我帮他拎包,具体谁把点我不知道 
    [ 辩护人]:
    你们骗来钱后是如何分配的
    [10:12:49]
  • [冯计划]:
    他们如何分配的我不知道,崔景祥给我多少我就拿多少 
    [10:13:03]
  • [辩护人]:
    你收到赃款谁给你的
    [10:13:17]
  • [冯计划]:
    赃款都是给崔景祥的
    [10:13:34]
  • [审判长 ]:
    请公诉认继续发问
    [10:13:43]
  • [公诉人]:
    纪俊兰,你犯的什么罪你知道吗
    [10:13:59]
  • [纪俊兰]:
    诈骗罪,是2009年11月份 
    [10:14:14]
  • [公诉人]:
    最开始接触被害人是你最先联系的吗
    [10:14:31]
  • [纪俊兰]:
    和崔景祥一块儿的
    [10:15:00]
  • [公诉人]:
    在什么地方遇到被害人的
    [10:15:11]
  • [纪俊兰]:
    记不住了,我就是遛遛的时候遇到他的,具体什么地方记不住了
    [10:15:42]
  • [审判长]:
    法庭提醒被告人,你们在公诉机关已经供述的很清楚了,既然你们已经主动认罪了,就要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从今天庭审来看,你们避重就轻,对你们的量刑是有影响的,请你们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
    [10:16:44]
  • [纪俊兰]:
    真记不住了
    [10:16:53]
  • [纪俊兰]:
    商店内
    [10:17:03]
  • [公诉人]:
    在商店内,是不是?你当时怎么跟他说的
    [10:17:24]
  • [纪俊兰]:
    是的,我跟他买东西的
    [10:17:54]
  • [公诉人]:
    你有没有给他一张真钱告诉他这是假钱,并且告诉他如果需要买假币跟你联系
    [10:18:17]
  • [纪俊兰]:
    我的辩护人可以告诉你
    [10:18:48]
  • [公诉人]:
    请你回答
    [10:19:01]
  • [纪俊兰]:
    我说了,是我朋友做的。后来他主动跟我联系的,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了
    [10:19:27]
  • [纪俊兰]:
    我手机没带,从那后我手机就不拿了,我不知道 
    [10:19:47]
  • [公诉人]:
    那后来谁联系的
    [10:19:56]
  • [纪俊兰 ]:
    崔景祥
    [10:20:02]
  • [公诉人]:
    后来联系买多少假币你知道吗
    [10:20:13]
  • [纪俊兰]:
    不知道,白纸谁带来的也不知道 
    [10:20:24]
  • [审判长 ]:
    辩护人可以向纪俊兰发问
    [10:20:37]
  • [辩护人]:
    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真实的
    [10:20:51]
  • [辩护人]:
    如果是真实的,请你今天如实回答法庭的讯问,这对你的量刑是有好处的
    [10:21:11]
  • [辩护人 ]:
    纪俊兰,我刚才向冯计划提问,他回答的是否属实
    [10:21:45]
  • [纪俊兰]:
    属实 
    [10:21:53]
  • [王言山]:
    你能把把点的情况陈述一下吗
    [10:22:06]
  • [纪俊兰 ]:
    我朋友说的,我就这样做的
    [10:22:18]
  • [审判长]:
    带被告人陈庆明到庭,陈庆明对起诉的事实有无意见 
    [10:22:35]
  • [审判长]:
    没有。请公诉人向陈庆明进行讯问
    [10:22:45]
  • [公诉人]:
    你知道自己犯什么罪吗
    [10:22:55]
  • [陈庆明]:
    购买假币,2009.11.
    [10:23:13]
  • [陈庆明]:
    在微山交易的,是一个女的和我联系的,她上我店里吃饭,然后跟我说这事的
    [10:23:40]
  • [陈庆明]:
    她给我两张钱说是假钱,我看着蛮真的,她说要是买假币就跟我联系
    [10:24:37]
  • [陈庆明]:
    当时有三个人
    [10:24:46]
  • [陈庆明]:
    当时有三个人,还有一个女的
    [10:24:49]
  • [陈庆明]:
    第二次见面没谈什么,就是吃饭,她说她在银行工作,然后又给我两张假钱,让我想想。后来她又给我打电话,一次是3万元买12万元。3万元给那个胖女的拿了
    [10:25:45]
  • [公诉人]:
    她给了你多少假币
    [10:26:00]
  • [陈庆明]:
    给纪俊兰的,她说看你不容易,再给你2万元吗
    [10:26:14]
  • [公诉人]:
    白纸包的假币谁给你的
    [10:26:34]
  • [陈庆明 ]:
    冯计划给的
    [10:26:42]
  • [反诉人]:
    假币是什么形状
    [10:26:52]
  • [陈庆明]:
    每包只有上下两张,且是朝外的一边是假币,其余全是白纸
    [10:27:18]
  • [公诉人]:
    你当时报案没有
    [10:27:27]
  • [陈庆明]:
    我在微山县公安机关报案的,当时没敢跟公安机关讲我是买假币的,当时心里害怕,也知道自己错了
    [10:28:05]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
    [10:28:35]
  • [公诉人]:
    宣读(或出示)有关证据。
    一、 诈骗
    侦查卷第二卷69-76页被告人冯计划供述
    侦查卷第二卷91-94页被告人冯计划供述
    证明: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诈骗的事实和被告人陈庆明购买假币的事实
    [10:30:35]
  • [公诉人]:
    侦查卷第二卷96-102页被告人纪俊兰供述
    证明: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诈骗的事实。
    [10:31:09]
  • [公诉人]:
    侦查卷第二卷116-125页同案人崔景祥供述
    证明: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诈骗的事实。
    侦查卷第二卷142-145页被告人崔景祥供述
    证明: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诈骗的事实和被告人陈庆明购买假币的事实
    [10:32:08]
  • [审判长]:
    刚才公诉人简要宣读了你的供述,现在请你把你们这行的行话,即所谓“黑话”都供述的很清楚,现在如果你有一个好的态度,法庭再次给你一个机会,将直接影响对你的量刑
    [10:33:41]
  • [审判长]:
    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是事实
    [10:33:50]
  • [冯计划]:
    是事实
    [10:33:56]
  • [审判长]:
    被告人纪俊兰,公安机关没有查实的,公诉机关也没有认定。今天从你供述的态度你并没有认识到你的犯罪,你仍然心存侥幸,你对公诉人宣读的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有不同意见
    [10:35:03]
  • [纪俊兰]:
    有的事是对的,有的不是
    [10:36:06]
  • [审判长]:
    是不是有些事你没这样说,但是公安机关给你认定了
    [10:36:24]
  • [纪俊兰]:
    有的是,有的不是
    [10:37:02]
  • [审判长]:
    辩护人对公诉宣读的是否有不同意见 
    [10:37:20]
  • [辩护人]:
    没有
    [10:37:24]
  • [审判长]:
    下面请公诉人继续宣读证据
    [10:37:44]
  • [公诉人]:
    侦查卷第二卷147-152页被害人陈庆明陈述
    证明:被害人陈庆明购买假币并报假案的事实。
    [10:38:00]
  • [审判长]:
    陈庆明,公诉人宣读的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有不同意见 
    [10:38:13]
  • [陈庆明]:
    没有
    [10:38:16]
  •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宣读证据
    [10:38:48]
  • [公诉人]:
    侦查卷第二卷171-175页被害人田沂平陈述
    证明: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诈骗的事实。
    侦查卷第一卷1-2页户籍证明
    被告人冯计划生于1970年11月28日;
    被告人纪俊兰生于1969年1月7日。
    侦查卷第二卷186-187页中国人民银行新沂支行没收收据;
    新沂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侦查卷第二卷184-185页新沂市公安局查获崔景祥、冯计划等人诈骗案件作案工具照片;
    侦查卷第一卷33-34页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10:39:41]
  • [审判长]:
    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对公诉宣读的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扣押你们作案工具等是否有不同意见
    [10:40:27]
  • [冯计划]:
    没有意见 
    [10:40:32]
  • [纪俊兰]:
    没有不同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对以上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冯辩:没有异议
    纪辩:没有异议
    审判长:以上证据经质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0:40:39]
  • [审判长]:
    因二被告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没有不同意见,法庭认定公诉人宣读的证据真实、客观、合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10:41:29]
  • [冯计划]:
    没有证据
    [10:41:34]
  • [陈庆明]:
    没有证据
    [10:41:39]
  • [纪俊兰]:
    没有。
    [ 冯辩]:
    没有。
    [ 纪辩]:
    没有。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41:43]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诈骗、购买假币罪的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庆明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还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0:44:10]
  • [公诉人]:
    综合犯罪情节和本庭开庭被告人论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冯计划有期徒刑5-6年,建议判处纪俊兰有期徒刑4-5年,建议判处陈庆明有期徒刑2-3年
    [10:45:51]
  • [审判长]:
    三名被告人有无辩护意见 
    [10:46:04]
  • [纪俊兰]:
    没有。
    [ 冯计划]:
    没有。
    [ 陈庆明]:
    没有。
    [10:46:18]
  •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否辩护意见?
    [ 辩护人]:
    辩护人被告人冯计划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冯计划系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虽然冯计划在陈述明一部分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不一致,但被告冯计划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希望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冯计划一个重新改造的机会,达到改造救人的司法目的。
    公诉人对冯计划辩护的辩护意见有无不同意见
    [10:56:08]
  • [审判长]:
    公诉人对冯计划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不同意见
    [ 公诉人]:
    1、被告人冯计划系初犯的观点不成立。冯计划实际实施的诈骗有2起,在全国各地未经查实的实际有十向起,因此,被告人冯计划系初犯的观点不成立。
    2、辩护人认为被告冯计划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观点不成立。冯计划对你行话、黑话都供述的很清楚,今天又把责任都推到崔景祥身上,相反,冯计划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
    3、辩护人认为冯计划认罪态度好不成立。今天庭审中,冯计划支吾其词,论罪态度一般。
    [10:59:03]
  • [审判长]:
    被告人冯计划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观点
    [11:03:59]
  • [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冯计划是否初犯应以是否累犯为基础。
    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冯计划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向三年靠拢。
    [11:04:33]
  • [辩护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纪俊兰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纪俊兰只是负责寻找目标,诸如两沓钱真假、如何交易等其均不清楚,其在共同犯罪中仅处次要作用。
    [11:05:20]
  • [辩护人]:
    1、被告人立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知道的情节,虽然对公诉人回答说忘了,但法庭讯问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回答属实,
    2、被告人犯罪情节不恶劣,经过改造可以重新做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主动认罪给予减轻处罚,被告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家庭贫困,本人又系小学未毕业,无法律知识。
    [ 审判长]:
    公诉人答辩
    [11:06:00]
  • [公诉人]:
    被告人纪俊兰在法庭上对以前的犯罪事实多次称不清楚,被告人的论罪态度是否较好,应以法庭的论罪态度为准。
    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告人的家庭困难,系小学未毕业,该观点并不能成为其减轻处罚的依据。
    [ 审判长]:
    被告人纪俊兰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观点
    [ 辩护人]:
    没有
    [ 审判长]:
    双方的辩论焦点是,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在犯罪过程中所处作用的大小,是否是从犯;两被告人认罪态度是否较好,法庭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 冯计划]:
    希望法庭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 纪俊兰]:
    我文化程序低,什么都不知道,家庭也困难,希望法庭看在我三个孩子的面子,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 陈庆明]:
    我无意中走上犯罪道路,希望法庭给我从轻处罚。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合议。十分钟后继续开庭 。
    [11:06:37]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庭带三名被告人进庭。
    [11:15:24]
  • [审判长]:
    经过合议庭评议。对庭审进行简要小结,公诉人为证实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及未到庭证人的证言及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物证照片等证据,应当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犯诈骗罪,被告人陈庆明购买假币罪事实清楚。
    [11:28:07]
  • [审判长]:
    双方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处于从犯,法庭认为,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同属一个犯罪集团,应当说是分工不同,而不是所起作用较小,应当是共同主犯,而不是从犯,所以对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的该点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纳。
    [11:28:57]
  • [审判长]:
    被告冯计划、纪俊兰的辩护人称应给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纪俊兰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没有悔罪态度,不适合判处缓刑;被告人冯计划实施诈骗有既遂事实有未遂事实,对于未遂的部分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庆明为贪图不正当利益,从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是案发后及庭审中认态度较好,结合其犯罪未遂的事实可以判处缓刑
    [11:30:16]
  • [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冯计划与崔景祥、纪红云相互结伙在山东省微山县一饭店二楼包间内以白纸冒充真币的手段,骗取被告人陈庆明假币三万元;2009年12月,被告冯计划、纪俊兰、崔景祥以白纸冒充真币,卖假币给田沂平,被田识破并报警。综述,冯计划诈骗他人财物、假币13万元,未遂10万元;被告人纪俊兰诈骗他人假币10万元,未遂。
    [11:34:20]
  • [审判长]:
    被告陈庆明购买假币事实:2009年11月9日中午12时许,在山东省微山县一饭店二楼包间内,被告陈庆明从冯计划、崔景祥纪洪云手中购买假币,因三被告人以白纸冒充真币,额外赠送2万元,被告陈庆明实际只是购得了白纸冒充真币140000元,犯罪没有实施成功。
    [11:34:52]
  • [审判长]: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及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的辩护人对主要事实部分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且有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的同案人崔景祥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35:15]
  • [审判长]: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纪俊兰诈骗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计划部分犯罪实事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庆明以犯罪为目的,购买假币,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证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以采信。关于被告冯计划、纪俊兰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犯罪事实不符,不应认定其在犯罪过程中处于次要作用,其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11:37:30]
  • [审判长]: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及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的辩护人对主要事实部分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且有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的同案人崔景祥的供述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42:09]
  • [审判长]:
    据此,对被告人冯计划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纪俊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陈庆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被告人冯计划、纪俊兰、陈庆明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宣判如下,请全体起立:
    [11:42:38]
  • [审判长]:
    一、 被告人冯计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 被告人纪俊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 被告陈庆明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1:43:06]
  • [审判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五日内送达。
    审:现在闭庭。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
    审:以上笔录阅过无误后请签字确认。
    [11:45:04]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关注,再见!
    [11:45:34]
  • [主持人]: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