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

庭审现场

直播工作人员
2010年6月10日9:00直播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审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08:48:34]
  • [主持人]:
    今天为大家直播的是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审理。
    [08:48:50]
  • [主持人]:
    上海市嘉定区地处上海市西北部,中国东海岸与黄金水道交汇于此,全区面积46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3万。城区距虹桥空港、上海火车站、吴淞海港均为25公里,浦东机场50公里,204、312国道、沪宁高速公路,京沪、沪杭铁路贯穿嘉定。
    嘉定区人民法院,位于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73号,沪嘉高速公路的出入口处。该院共设置了16部门,分别是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立案庭、审监庭、三个派出法庭(南翔、安亭、嘉北)、政治部、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和法警大队。
    该院全体干警在中共嘉定区委、区人大的领导下,在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形成了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服务大局而勤奋工作,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部门的良好氛围。嘉定法院始终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遵循“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下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本次直播的案件。
    2007年3月22日,薛某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书,某投资以薛某交付的15万元作为投资款购买长春某公司的法人股五万股,某投资承诺不低于3%的回报,其余按增值部分的60%作为薛某投资回报。2007年6月长春某公司公告法人股买十送十,薛某遂又得五万股,薛某共有长春某公司法人股十万股。2010年3月,某投资法定代表人叶甲打电话告知薛某,将薛某的十万股股票以每股5.5元的价格全部抛出,共得价款55万元。2010年3月30日,叶甲返还薛某22万元,同年4月11日,叶某再次返还3.5万元。薛某认为叶甲在扣除所有税费后还应支付47640元。2007年叶甲将持有的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叶乙。2008年7月31日,某投资被注销。现薛某提起诉讼,要求叶乙返还股票出售款差价476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下面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让我们进入庭审现场。
    [08:49:15]
  • [导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0:08]
  • [导播]: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原告薛某诉被告叶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依照简易程序在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案号:(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634号。庭前已核对当事人身份,现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出庭人员身份情况。
    原:原告薛某本人到庭及代理人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史某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现在请被告向法庭陈述出庭人员身份情况。
    被:被告委托代理人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唐某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审:原告,对上述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被告,对上述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被:清楚。
    [09:02:23]
  • [导播]:
    审:本案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书记员范培华担任法庭记录。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有理由认为我们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经查,本案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及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无需自行回避。
    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09:02:51]
  • [导播]:
    审: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代: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股票出售差价47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07年3月22日,原告与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书》1份,某公司以原告交付的15万元作为投资购买长春石岘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00462法人股5万股,某公司承诺不低于3%的回报,其余增值部分的60%作为原告投资回报。2007年6月1日,长春石岘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法人股买十送十,原告共有法人股10万股。2010年3月22日,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某电话告知原告,将原告的10万股股票以每股5.5元的价格全部抛出,共得价款55万元。2010年3月30日,A某返还原告22万元(包括15万元投资款和增值部分)。原告认为A某少付股票价款,经多次协商,2010年4月11日,A某再次返还3.5万元。原告认为A某在扣除所有税费后,还应支付原告47640元。
    2007年11月16日,某公司原法人代表A某将其股份转让给叶某,2008年7月31日,某公司注销,被告叶某承诺对未了事宜承担责任,现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03:52]
  • [导播]:
    审:原告,诉请第一项要求返还股票出售款47640元的计算依据及方式?
    原代:提交的一份书面的计算依据,投资15万元,3%是固定每年回报,计三年,共1.35万元,超出部分原告提取60%作为回报。股票抛售得款55万元,其中企业税9.6625万元〔(55万元-1.35万元-15万元)*25%〕,盈余28.9875万元(55万元-1.35万元-9.6625万元-15万元),原告应得17.3925万元(28.9875*60%),原告应缴20%个人所得税3.4785万元,实际应得13.914万元,加上本金15万元及固定回报1.35万元,扣除已付25.5万元,被告仍应支付47640元。
    [09:04:48]
  • [导播]:
    审:现在由被告答辩。
    被:被告认为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案中,原告诉称购买长春石岘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5万股之说确实有此约定,但并未实现,所以事实上原告名下并无5万元石岘股票,因此也不存在如原告诉状陈述的2007年6月1日买十送十而变为10万股的事实。至于原告诉称2010年3月22日法人代表叶甲告知原告股票以5.5元每股卖出10万股并得款55万元也不是事实,叶甲已经将其股份转让给叶乙,而且此时某投资公司已注销,就不存在由叶甲告诉原告这一事实也不可能存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也早已到期,不会有此事实。对于原告计算诉请的依据,如果确实存在股票增值的事实,就不存在3%的保本依据,假设已经有10%的增值,就不能再在10%的基础上再收3%,这是重复计算。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09:11:56]
  • [导播]:
    审:原告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异议?
    原:不同意被告意见,我们和某投资公司是有协议的,叶甲占有某投资公司90%的股份,也是法人代表,他收取了我们15万元,也确实购买了股票,而且叶甲和叶乙是父子关系。叶甲转让给叶乙股份,公司注销这些事实都未向我们提及过,我们起诉后才知道。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我们认为应该让叶甲出示股票账户的交易明细,并且我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叶甲股票的交易情况。对于被告陈述的我们曾经协商一事,也是不实的,我们从未协商过,而且一直在向被告催讨。
    [09:20:40]
  • [导播]:
    审:原告,你方认为根据资产协议,双方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原:委托关系。
    审:被告意见?
    被:是委托关系。
    审:根据刚才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争议焦点如下:
    1、资产管理协议书是否履行?
    2、原告收取25.5万元的性质如何认定?
    审: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没有。
    被:被告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被:没有。
    [09:23:18]
  • [导播]:
    审: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可能有所调整,本庭将适时告知。原告是否清楚?
    原:清楚。
    审:被告是否清楚?
    被:清楚。
    [09:24:37]
  • [导播]:
    审:现在围绕争议焦点由双方举质证。
    先由原告方举证,原告需陈述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并向本庭出示证据原件。
    原:1、资产管理协议书1份,证明双方约定被告以3元每股为原告购买某股票5万股,并对利润分配作了约定。
    2、某投资公司清算报告1份,证明某投资公司已经申请注销,清算组成员叶甲、叶乙均在清算报告上签字。但是清算事项从未向原告提及过。

    审:请原告提交证据原件。
    原:第一份证据原件已经给了叶甲。提交第二份证据原件。
    审:被告对原告陈述的证据一已经给了叶甲,有无异议?
    被:我们不知道是否给了叶甲,但我同意对复印件质证。
    审:现在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
    被: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也没有异议,这份协议确实是原告委托某投资公司购买5万法人股。
    对于证据2清算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清算报告原告应当是清楚的,原告本身就是某投资公司员工。为此我们向法庭提交公司注销的凭证。
    [09:29:48]
  • [导播]:
    审:被告,你方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现在法庭询问原告是否对于被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愿意质证?
    原:我们同意质证,对这份证据没有异议,确实注销了。
    [09:31:00]
  • [导播]:
    审:被告,现在法庭向你释明,由于现在双方确实存在争议,如果确实有未了事宜,是否同意由被告承担责任?
    被:由法庭来认定。
    审:原告陈述已收取叶甲给付的25.5万元,被告是否确认属于代被告履行相关义务?
    被:我们承认确实是叶甲给付了薛某25.5万元。
    审:原告,你方对是否实际购买了石岘5万股法人股,有无证据?
    原:我们没有书面的证据来证明,叶甲当时就给了我这份合同。
    审:被告,根据你方的陈述协议签订后实际没有购买某的法人股,被告有无将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的情况告知原告?
    被:告知的,当时原告薛某还在某投资公司工作。
    审:原告有无异议?
    原:有异议,如果没有购买的话,就应当将15万元还给我们了。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认为给付原告25.5万元不是给付股票结算款,而是返还15万元及一定的补偿款,有无证据提供?
    审:或者说双方有无进行结算,有无签订过书面的结算协议?
    被:没有,当时认为这件事就这么结束了。
    审:原告,收取25.5万元的时候有无进行结算,有无书面协议?
    原:没有,当时我们回去一算,根据合同约定,不止这些,所以后来又问叶甲要,叶甲又给了我们一部分。
    审:被告,就长春某法人股在07年6月份有无发生送配股的情况?
    被:是有的,这也是可以查询的。
    [09:39:01]
  • [导播]:
    审:当时某股票是什么性质的股票?
    被:是限售股,上市是03年上市的,但是法人股应该没有全部解禁。
    审:2010年3月22日,某纸业的法人股是多少钱一股,原告陈述的5.5元每股被告能否确认?
    被:不清楚,被告在2010年3月22日没有进行过该股票的相关交易。
    审:原告,你对资产管理协议书的效益的意见?
    原:我方认为是有效的。
    审:被告意见?
    被:如果被认定是委托关系的话,其内容是应当有效的。
    审:被告对于协议中3%的固定回报的意见?
    被:从签订协议的本意来看,原告薛某将15万元交付给了某投资公司,并且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购买股票,所以应当是回报。所以在委托关系下,原、被告的这种约定是没有效力的,即在委托关系下,是被告替原告做事,应当是原告给被告报酬。
    审:原告的意见?
    原:我们觉得应当连本带利都应当返还给原告。
    审:对于受托人某投资公司处理委托事项的报酬是如何约定的?
    原:按照利润分成来代替报酬,即增值部分的40%作为资产管理费用。
    审:如果亏损怎么办?
    原:亏损的情况下就没有报酬了。
    审:被告对于受托人报酬关系是如何认为的?
    被:作为委托关系,40%的增值部分作为管理费用。如果亏损的话,不低于3%的回报,有保底的条款在里面,我们认为作为委托关系的话就不应当有保底条款,3%的约定不符合通常的做法。
    审:你方主张差额款,是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
    原:合同约定,合同第三条。
    审:被告意见?
    被: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现在股票都没有买,如何来增值?合同也没有对如果没有买到股票进行约定。所以我认为原告的计算没有法律效力。
    [09:50:30]
  • [导播]:
    审:双方当事人,现在法庭向你们释明,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认定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陈述的不一致,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双方虽然都陈述是委托关系,但现在根据本庭的审理情况,并不符合合同法对于委托关系的法律特征,根据分成的约定,本庭更倾向于是合作投资关系。如果仅仅是返还本金,给付补偿费,这又符合了占用资金的借贷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的认定,这可能导致当事人诉辩称的不同,现在先休庭,请当事人明确请求权的基础。
    [09:57:35]
  • [导播]:
    审:刚才休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将会在三天内进行庭外协商,现在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代理人也表示要和被告本人协商一下,当事人在三天内将结果告知法庭。如果协商不成的,法庭将另行排期开庭。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10:32:26]
  • [主持人]:
    本次网络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为此,谢谢大家。
    [10: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