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徐冬梅

审判员高胤

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

法庭事实调查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010年6月9日14:00直播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一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0:10]
  • [审判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现在开庭。
    上诉人上海东玲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因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丁康威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高胤、徐冬梅组成,由高胤主审本案,书记员薛凤来。
    [14:02:37]
  • [审判长]:
    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
    [ 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 被上诉人]:
    不申请回避。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本院所发的通知是否收到?
    [ 上诉人]:
    收到。
    [ 被上诉人]:
    收到。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通知中告知的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是否明了?
    [ 上诉人]:
    明了。
    [ 被上诉人]:
    明了。
    [14:03:5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
    [ 上诉人]: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固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不是无限制、无约束的。我方获得房屋使用权是基于我方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的租赁关系,而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获得系争房屋是基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与原房屋所有人的租赁关系,而且当时说明的租赁条件是供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长期一直使用。现在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几经变迁,被现在的被上诉人获得,但被上诉人获得系争房屋是在上诉人租赁系争房屋之后,我方认为我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完全可以实际使用系争房屋。我方一直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并未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上诉人无视相关事实,单纯利用其所有权人的地位,对我方来说是不公平的。我方要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使我方履行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详见上诉状)
    [14:10:27]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是否听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 被上诉人]:
    听清。
    [ 审判员]:
    是否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 被上诉人]:
    不同意。
    [ 审判员]:
    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有何意见?
    [ 被上诉人]:
    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
    [14:13:05]
  • [审判员]:
    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陈述答辩意见。
    [ 被上诉人]:
    1、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没有权利将龙口路19号房屋出租给上诉人,2005年8月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案外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必须在2005年9月20日前迁出龙口路19号,也就是说案外人对龙口路19号没有使用权了。在此基础上,案外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根本没有权利将龙口路19号出租给上诉人,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对被上诉人没有约束力。
    [14:14:09]
  • 2、上诉人在签署租赁合同时没有调查案外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是否拥有龙口路19号房屋的使用权,上诉人自己有过错,故其应对自己的过错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3、根据案外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和上诉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第6条的约定,如出现协议约定的条件则租赁合同无条件终止,上诉人方应予出让。导致上诉人在本案中权利的落空是因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无权出租以及上诉人没有调查清楚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是否拥有相关的出租权利,故上诉人的权利落空可向案外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主张,而不应向我方主张,我方的权利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16:08]
  • [审判员]:
    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无异议。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 审判员]:
    上诉人有无事实需要补充?
    [ 上诉人]:
    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可证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与原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合同时,原房屋所有权人曾承诺系争房屋可以由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使用到动迁为止。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有无事实需要补充?
    [ 被上诉人]:
    没有。
    [14:19:30]
  • [审判员]:
    对上诉人刚才补充的事实有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有异议。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的申请人就是原来的产权人,裁定书是要求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迁出龙口路19号,也就是说龙口路19号原产权人是不可能向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作任何书面或口头的承诺,同意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使用系争房屋到拆迁为止。这已有法院的生效裁定了。
    [14:21:05]
  • [审判员]:
    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上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 被上诉人]:
    没有。
    [ 审判员]:
    上诉人,系争房屋是否仍由你方使用?
    [ 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房屋面积是多少平方米?
    [ 上诉人]:
    200多平方米。
    [14:22:47]
  • [审判员]:
    上诉人,你方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是何时签订租赁合同的?
    [ 上诉人]:
    2002年1月30日。
    [ 审判员]:
    目前系争合同是第几份合同?
    [ 上诉人]:
    合同三年一签。
    [ 审判员]:
    租赁费用是多少?
    [ 上诉人]:
    一年2万元。一年一付,先付后用。我方现在的租金付到2010年1月30日,租金是付给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的。
    [ 审判员]:
    你方使用系争房屋时,对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与案外人的诉讼是否清楚?
    [ 上诉人]:
    不清楚。
    [ 审判员]:
    你方是否了解房屋的产权人是谁?
    [ 上诉人]:
    我方只知道是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
    [14:26:58]
  • [审判员]:
    你方是否清楚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有无权利签署租赁合同?
    [ 上诉人]:
    我方凭营业执照认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就是系争房屋的权利人。而且从来没有人口头或书面通知我方不能使用系争房屋或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不是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 审判员]:
    2005年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与案外人的诉讼你们是否清楚?
    [ 上诉人]:
    不清楚。
    [ 审判员]:
    你方刚才表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有长期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是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口头告诉你方的吗?
    [ 上诉人]:
    是的,是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口头告诉我方的。
    [ 审判员]:
    对此你方有无核实过?
    [ 上诉人]:
    我方无处去核实。
    [14:30:41]
  • [审判员]: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刚才的陈述有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有异议。一审中上诉人在法庭上陈述其是在2008年12月才与案外人签订第一份租赁合同的。在上诉人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已有裁定,并且有几次较大型的执行活动(包括张贴公告、通知等),对此上诉人不可能不知道。上诉人可以要求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出示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有权出租房屋的权利凭证,上诉人有途径、有能力核实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是否有权长期出租系争房屋,但上诉人没有去核实。
    [ 审判员]:
    2005年8月法院已有裁定,该案是否已执行完毕?
    [ 被上诉人]:
    已执行完毕,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已于2009年5月份交接了房屋。
    [14:32:57]
  • [审判员]:
    此时上诉人已经在使用系争房屋了?
    [ 被上诉人]:
    是的。
    [ 审判员]:
    那是怎么交接的?
    [ 被上诉人]:
    我们在交接过程中发现上诉人因转租而使用了系争房屋,除了上诉人外,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一共转租给了三家,对此我们分别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另二案已判决并执行完毕。
    [ 审判员]:
    系争房屋被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分了几部分出租,目前争议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是吗?
    [ 被上诉人]:
    是的。
    [14:34:28]
  • [审判员]: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刚才的陈述有无异议?
    [ 上诉人]:
    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与被上诉人的交接房屋情况我方不清楚,另二起案件我方是清楚的。
    [ 审判员]:
    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何时成立的?
    [ 上诉人]:
    2004年成立的。2002年时办的是个体执照。
    [ 审判员]:
    注册在哪里?
    [ 上诉人]:
    注册在军工路。
    [ 审判长]:
    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有权使用系争房屋以及使用到何时。上诉人对此有无异议?
    [ 上诉人]:
    无异议。
    [ 审判长]:
    被上诉人有无异议?
    [ 被上诉人]:
    无异议。
    [14:36:5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 上诉人]:
    我方使用系争房屋是合法的。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也是有权使用系争房屋的,否则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不可能连续与我方签订租赁合同。无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是谁,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我方在系争房屋内的权利都应予以保护。另二家离开系争房屋与本案无关。
    [14:38:03]
  • [审判长]:
    下面由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 被上诉人]:
    1、上诉人没有使用系争房屋的权利。根据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应返还系争房屋,可见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对系争房屋已没有任何权利,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也没有作出相关承诺的权利及可能。2、上诉人应向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主张其在系争房屋内的权利,我方与上诉人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我方是依据所有权对系争房屋主张权利的。3、根据上诉人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第6条可知,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并未向上诉人承诺过上诉人可长期使用系争房屋,由于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知道其随时可能会被法院要求迁出系争房屋,所以才会有租赁协议的第6条。
    上诉人无权使用龙口路19号;上诉人应立即将房屋返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如要主张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也应向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主张。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40:44]
  • [审判长]:
    上诉人,还有何补充意见?
    [ 上诉人]:
    房屋的原始权利人(1994年至1998年)是上海长远标准件厂(音)。被上诉人要求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搬出系争房屋时完全可以知道我方是系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但被上诉人并未在诉讼中将我方列为第三人,这使得我方对系争房屋投入了大量的装修费用,我方认为这当中被上诉人也是有责任的。我方的法定代表人是少数民族,下面还有25名回族员工,请求法院保护我方的权利。请求法院公正处理,我们将维护自己的权利。
    [14:43:02]
  • [审判长]:
    被上诉人,还有何补充意见?
    [ 被上诉人]:
    破产清算要求上海汇能衬套研究所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房屋权利人时,上诉人还没有使用系争房屋。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上诉人]:
    要求继续使用房屋至合同期满。
    [ 被上诉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43:51]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由法庭主持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上诉人]:
    愿意。
    [ 被上诉人]:
    不愿意。
    [ 审判长]:
    鉴于被上诉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法庭审理到此。退庭后,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阅看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笔录若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书记员予以补正。现在退庭。
    [14:45:03]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