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审判大楼外景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员敲法槌宣布开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陈某

庭审现场全景

网络直播工作人员

本案审判员许艳法官
2010年6月10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借款人贷款久不还 信用社起诉担保人”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17: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们又在中国法院网上见面了。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10:18:54]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许艳,女,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任铜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许艳法官年平均办案300件以上,调解率高,案结事了效果好。其调研能力强,在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因其出色的工作成绩荣获“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等称号。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书记员由郭许担任。
    [10:21:45]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前,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简要案情。本案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诉称,王某于2008年3月21日在原告处申请贷款30000元,约定2008年9月20日到期,该笔贷款由陈某、周某、李某三人提供连带担保,货款到期后经原告处多次催要拒不归还,为保障国家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原告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周某、李某偿还借款人王某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
    [10:24:50]
  • [主持人]:
    原定开庭时间已到,但是被告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未能按时到庭,经联系,被告方称马上赶到。经审判员询问原告方意见,原告方表示同意推迟庭审至被告到庭。请各位网友谅解。
    [10:29:45]
  • [主持人]:
    审判员再次电话催促被告到庭。被告方表示因天气原因耽搁。
    [10:36:49]
  • [主持人]:
    被告人到庭,(审判员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庭审开始。
    [11:05:03]
  • [书记员]: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及小灵通全部关闭。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到庭,请开庭。
    [11:07:23]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地址铜山县单集镇单集街。
    法定代表人张家栋,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信用社工作人员。
    被告王晓兵,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县单集镇黄集村1队79号。身份证号:320323198111213618。(未到庭)
    被告陈浩,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单集镇群墙村4队132号。身份证号:320323198510263612。
    [ 被告]:
    周万里,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单集镇黄集村4队32号。身份证号:320323198502113630。(未到庭)
    [ 被告]:
    李浩,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吴桥乡黄集村5组311号。身份证号:320323198512273611。(未到庭)
    [ 审判员]:
    对于原告方撤回对被告王晓兵的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诉被告陈浩、周万里、李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 被告陈浩]:
    无异议。
    [11:07:35]
  • [审判员]:
    各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庭诉讼。铜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集信用社与被告陈浩、周万里、李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周万里、李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本庭由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我叫许艳,由书记员郭许担任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四)经法庭讲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和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
    (六)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
    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听清了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 被告陈浩]:
    听清了。
    [11:07:4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回避。
    [ 被告陈浩]:
    不申请回避。
    [11:08:51]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理由、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被告作好答辩准备。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150元;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王晓兵于2008年3月21日在原告处申请贷款30000元,约定于2008年9月20日到期,该笔贷款由陈浩、周万里、李浩三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处有关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到期债务,为保障国家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所欠下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因王晓兵下落不明,我方已于2010年6月2日书面申请贵院撤回对王晓兵的诉讼。
    [11:09:27]
  • [审判员]:
    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经本案审查后,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周万里,李浩未到庭视为对答辩权利的放弃,由被告陈浩陈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 被告陈浩]:
    原告诉请的事实无意见,但不应由我一人承担。
    [11:10:57]
  • [审判员]:
    根据原被告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三被告是否应对原告出借给王晓兵的30000元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有无异议?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异议。
    [ 被告陈浩]:
    没异议。
    [11:12:02]
  • [审判员]:
    先由原告针对焦点问题当庭举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提交第一份证据是单集信用社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交第二份证据是借款借据一份,证明王晓兵收到了借款30000元,贷款用途是购买收割机;第三份证据是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借款人王晓兵于2008年3月21日向原告贷款30000元,三担保人向原告连带担保,贷款期限是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借款利率同借款借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11:14:44]
  • [审判员]:
    被告针对原告方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陈浩]:
    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11:15:04]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1:15:23]
  • [审判员]:
    被告方举证。
    [ 被告陈浩]:
    没有。
    [11:15:38]
  • [审判员]:
    法庭询问一个问题,借款人王晓兵有没有向原告还过借款?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 被告陈浩]:
    不清楚。
    [11:16:31]
  • [审判员]:
    原告,双方对利息是如何约定的。
    [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
    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再加50%,主张到还款之日。
    [11:17:16]
  • [审判员]:
    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由于被告周万里、李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由于被告陈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案件的定案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法庭对证据的认证有无疑义?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被告陈浩:没有。
    [11:18:55]
  • [审判员]:
    法庭询问双方几个问题,王晓兵借款是否用在买收割机了?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清楚。
    [ 被告陈浩]:
    不清楚。
    [11:22:14]
  • [审判员]:
    三担保人有无向原告偿还王晓兵的借款义务?
    [ 陈浩]:
    没有。
    [11:24:15]
  • [审判员]:
    原告方认可上述事实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认可,没有还过。
    [11:24:48]
  • [审判员]:
    经过法庭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08年3月21日是,原告与王晓兵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王晓兵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三被告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千分之10.95,借款用途为购买收割机,违约责任为未按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调,则罚息相应上调,如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违约责任同上,三被告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王晓兵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三被告至今未偿还王晓兵的借款本息等,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人所借的30000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原被告对法庭总结的事实有无异议?
    [11:25: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1:25:42]
  • [被告陈浩]:
    没有。
    [11:25:51]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表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1:51:5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意见。
    [ 被告陈浩]:
    没有意见。
    [11:52:0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作最后陈述。
    [ 被告陈浩]:
    没有意见。
    [11:52:11]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
    [11:52:20]
  • [审判员]: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根据调解合法自愿原则法庭不再组织调解,休庭。延期宣判(敲法槌)。当事人看笔录核实无误后签字。
    [11:52:4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1:54:4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