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审判大楼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质证

法庭审判全景
2010年6月9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赊购货款没到位 生意伙伴起纷争”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我们又在中国法院网上见面了。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13:49:41]
  • [主持人]:
    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张翼,铜山法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其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本案合议庭其他成员有:人民陪审员朱玉英、丁继娥。书记员由闫丹担任。
    [13:56:04]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前,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简要案情。本案原告徐州华宇木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翟孝雷自2006年经营胶合板生意以来,一直在赊购胶合板,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340000元,2009年1月29日双方立字为据,并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在2009年12月30日前将货款全部结清。被告起先能够遵守约定陆续归还部分货款,但后又毁约,至今仍欠原告货款59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是诉至铜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并追加违约金及违约部分利息。该案已经开过一次庭,本次是第二次开庭。
    [13:56: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庭审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就要开始。
    [13:58:2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请审判人员入席。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13:58:36]
  • [审判长]:
    (敲法槌)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徐州华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三堡镇胜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孝雷,男,32岁,汉族,铜山县人,住铜山县三堡镇胜阳村二队。(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吴忠民,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徐州华宇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孝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翼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丁继娥、朱玉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闫丹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答:不申请。
    [13:59:40]
  • [审判长]:
    被告,上次开庭让你回去核对关于翟效玲的签字是否他本人书写,是否核对?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核对了,是按照原告法定代表人事先写好的内容抄写的。
    [ 审判长]:
    被告,你所提供的汇单上的案外人是什么意思?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这是原告一方指明要求被告汇到这个账号。
    [14:01:27]
  • [审判长]:
    原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提交欠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这与当时被告所说的270万元相吻合。
    [14:07:10]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回去核对后,确实是以这个来往账册来核对,但是后面有伪造,账册上08年6月25日这一笔后面有264.57万元,截止到这一行为止,所有账目都是对的,这是被告自己提供的账册,但是在这个账册之后双方有一笔原告发货,加上原告发的一车货的货款、运费、调账5.7万元,双方最后认定是270万元,在此之后,双方实际上最后还有一次对账,最后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1月15日,数额是234.052万元,也就是说,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账册我们认可到6月25日,之后都是被告自己记录,但我们会实事求是。下面我们举证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账单(传真件及复印件两张),第一张是2008年6月25日和被告对败是一样的,原告曾有一批货发给被告,加上运费是276.2757万元,减去5.7万元,是270万元;第二张是2008年6月25日270万,这是270万之后双方对的账,双方结账是237.052万元,由此证明欠款的真实性,及被告改写的真实性。
    [14:13:20]
  • [审判长]:
    原告提供了五份账册,其中四份是被告在交易过程当中复印给原告,第五张是被告经对账后传真给原告,借此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提供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8年3月28日,被告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写一封信,证明欠条及还款计划是真的,而不是胁迫的。
    [14:17:39]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20:49]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提供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08年3月28日,被告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写一封信,证明欠条及还款计划是真的,而不是胁迫的。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4:28:06]
  • [审判长]:
    被告质证一下。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于被告方给原告发的账册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从原告提供的五张传真账册能够看出这一部分记载和被告的记载有部分是一致的,即在2008年6月25日到26日记载的欠款余额是一致的,到2008年11月15日上面的记载数字就出现了部分出入,所以对有出入的部分不予认可;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从2008年6月26日以后双方发生过业务,被告又陆续支付了一些欠款和货款,对于08年6月26日以后双方的实际发生业务多少及归还了多少欠款双方没有对账,对这个事实原告的陈述和刚才本代理人的表述是一致的,可以确认这之后倒底发生多少业务无结论,这也是为何被告不承认09年在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家里受到辱骂情况 下所写的欠据还还款计划的原因,也是被告要求对账的理由所在。
    [14:28:58]
  • [被告代理人]:
    在09年的春节被告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家里确实受到了暴力询问,另外这与证人的证明也是一致的。说明原告现在起诉的金额和所依据的欠据数字不真实。按照我们记载欠钱仅仅是60多万,而不是原告起诉的200多万。
    [14:31:55]
  • [审判长]:
    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提交法庭信函和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和原告之间发生的业务在2008年的6月26日对账之后,被告又陆续还了部分款,在09年春节,原告一方对被告本人施加了暴力,形成了还款计划和欠条,在这之后又受到了暴力的威胁,虽然暴力威胁现在未破案,但从被告父母情况来看,被告认为发生的这一起威吓事件不排除是原告的行为,从另一个侧面印证被告的抗辩理由09年春节的还款计划和欠条不是被告的本意,而且也是在没有对账的情况下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写的,缺乏真实性。
    [14:52:34]
  • [审判长]:
    原告方质证一下。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翟效文的说明我们不予认可,被告没有证据此事系原告所为,且主观认为是原告法人所为,且被告已报110,如系真实,110会处理,说明是不真实的,原告法人的妻子当时骂了几句打了几下,原告的法人过去说了其妻,这有证人证明,另外翟计明在说明中说了一个原告法人及其家人多次抢击等是原告及其家人所为,我们认为是栽赃事件,我们保留追究被告刑事或民事的权利,欠款是事实,270万是双方都认可的,还了一部分到230万的时候反而说我们不真实,这是不可理解的,我们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 审判长]:
    询问双方几个问题。法庭可以确认的事实:2008年6月2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70万元。被告你找一下在08年6月26日还了一部分钱的证据你找一下在哪?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出现骨折一直住院无法到浙江去拿,这些付款全部是通过银行汇的,都能从被告银行账上反映,从088年6月26日之后要么是汇款要么是汇票无现金,原告应当能够提供。
    [14:52:48]
  • [审判长]:
    你所说还款全部是汇款或通过银行账户。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的是原告单位账户,有的是指定账户。另外还有三笔款项反映出来也给原告汇了,也有汇单,在被告账上反映出当时有13万多,原告账上没有反映出来,被告账上也漏记了所以这一次找出后又补记了,其余都是汇的款。
    [ 审判长]:
    直接汇到原告账户有多少?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能反映出来的接近40万。另外还有07年的两笔,08年的三笔分别是2008年1月26日、2月3号这两笔是对账之前该记漏记了, 2008年1月26日、2月3号这两笔是对账之前该记漏记。
    [14:52:58]
  • [审判长]:
    原告还有什么要说的吗?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得回去核对一下,从1月份举证期限到现在六七个月了,被告在270万之后是漏记的,该扣的扣,如果被告还认为被告还有证据无法取得,可以申请法庭举证,我们无异议。
    [14:53:2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所举的证据是后来对账的传真,双方经过两次对账,这都是事实,在2008年6月26号欠270万之后,都是被告还款的记录,另外 被告所称的09年1月份欠条和证据是胁迫所写,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从被告所举的账册及我们的证据,被告欠款陆续还款到09年时尚欠234万元,2008年6月26日欠款270万元我们认可,我们认为被告没有按举证期限规定提供还款证据,而我们在为被告免除一些还款义务,我们认为被告应该实事求是,原告也有一个宽容的心态,原告法人在我来的时候也说有我们漏记的该冲抵的冲抵,而被告不仅不承认欠款还污蔑原告,所以我们请求法庭依法裁决。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方承认在08年6月26号双方对账欠款270万,而后向法庭提供的被告最后给原告的账单,上面的金额是234万,所以其认为被告欠其234万元,并且原告在2009年1月29号让被告按照这个金额为其出具了欠条及还款计划,表面上看原告的主张有道理,有被告的账单、欠条、还款计划,但问题是双方能够确认的是2008年6月26日共同对账的欠款金额是270万元,在这之后被告陆续还款一直到2009年的7月份还了原告10万,说明原告所依据的被告向其提供的并不是最后的账目记载的单据所载明的234万元的金额不是一个确切的数字,之后,被告还继续还款,而且08年6月26日之后,被告还款的数额及原告和被告共同漏记的还款金额这些在之前的账上是没有反映出来的,正因为2009年1月29日所形成的还款计划和欠条是在没有对账的基础上,是在被告受到了谩骂和殴打的前提下形成的,所以这个账是不对的,把被告在08年6月26号之后付的款项扣除,把漏记的付款算上,被告实际欠款仅是69万余元,这一部分虽被告未传给原告这一部分,但原告也认可只要付款了就是还款,原告也认可是按照被告传真给他的被告的记账账目来算的账,当然也应该按照被告算账账目所记载的内容来计算,对于被告代理人提出付款的单据应向法庭提供,我们认为也应当向法庭提供,我们提供08年6月26日之后的部分汇款单据,有一部分汇款单据由于被告本人住院到现在行动不便,所以目前没有办法获得这些单据,但是银行有记录,由于这些法律未授权律师,我们无法完成,我们请合议庭要么中止审理待被告伤情稳定由被告提供,或者我们申请法院到相应银行调取汇款凭证。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所述的金额是不真实的,为了司法公正,我们请求法院对其真实性要么进行核实,要么驳回原告诉请,待账目核实之后再起诉。
    [15:07:00]
  •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的?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起诉时并不是欠234万,9、10、11月份还陆续还了几十万,最后的数额是174万,并不是234万,对被告所说银行证据无法调取,我们认为可申请法院调查,但现在已过举证期限,由于被告人为拖延到现在,也并不存在双方对账的必要,只要被告有证据证明还款了那就抵扣。
    [15:09:35]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要补充的?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
    [15:09:52]
  • [审判长]:
    关于银行汇单考虑被告客观原因,留15天时间由被告继续寻找还款证据。原告是否同意?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同意。
    [15:11:5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原告发表陈述意见。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15:12:3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陈述意见。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15:13:09]
  • [审判长]:
    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敲法槌)
    [15:13:4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由于网络故障给您带来不便请见谅。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16:5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