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审判大楼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员王宇红法官

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质证

法官查看原告伤情

直播工作组

庭审全景
2010年6月13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家犬咬伤幼童 责任如何承担”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21:2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09:22:52]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是少年庭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直播开始前,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院少年庭情况。
    [09:26:20]
  • [主持人]:
    我院少年审判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做好庭前调查、庭中教育、庭后帮教关爱等工作,全面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我院在全市法院中率先成立了三个未成年人关爱帮教基地,与我院辖区内的五所大学校建立五个大学生“青年志愿者义务帮教服务基地”, 建立了四个“法制教育基地”,少年庭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
    少年审判庭现有在编干警5人。自2009年3月份成立以来,共受理并审结各类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件115件,民事案件103件。该庭因工作突出去年被我院评为“先进集体”,被共青团徐州市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今年被徐州市妇联授予“徐州市三八红旗集体”的荣誉称号。
    [09:27:15]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王宇红,女,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一级法官,擅长办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判风格细致耐心,擅长调解工作。因工作成绩优异曾被县委授予个人嘉奖、荣记市级个人三等功,2009年被评为“全市优秀法官”,获“徐州首届法院系统审判业务骨干”、“十大调解能手”称号。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开庭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由张晓芝担任。
    [09:31:07]
  • [主持人]: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2009年8月21日,家住铜山县柳新镇某村的6岁女童然然(化名)被一只大狼狗咬伤,因为伤情严重,然然的伤势至今尚未痊愈,且留下多处严重疤痕。孩子不仅身体上受了伤害,精神上也遭受了惊吓。这条恶犬是同村村民陈建军、冯思玲夫妇所养,孙某治疗期间,陈建军夫妇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然然的父母就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与陈建军夫妇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成讼。
    [09:32:47]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就绪,庭审马上开始。
    [09:49:17]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坐。
    [09:50:52]
  • [书记员]:
    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09:51:48]
  • [原告]:
    原告然然,女,汉族,铜山县人,学生,住铜山县柳新镇。
    法定代理人孙新建,男,汉族,铜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孙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陈为为,女,汉族,铜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09:52:19]
  • [被告]:
    被告:陈建军,男,汉族,铜山县人,农民,住铜山县柳新镇。(未到庭)
    冯思玲,女,汉族,铜山县人,农民,住铜山县柳新镇。(未到庭)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继军,徐州市子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09:53:0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09:53:37]
  • [书记员]: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作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8)、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将移动电话及小灵通全部关闭。
    [09:55:42]
  • [书记员]: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09:55:56]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09:56:08]
  • [审判员]:
    请坐。(敲法槌)现在开庭。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然然诉被告陈建军、冯思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 双方当事人均答]:
    无异议。
    [09:56:29]
  • [审判员]:
    上述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
    [09:56:42]
  • [审判员]:
    本庭由审判员王宇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张晓芝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在庭前是否收到本院的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须知、审判员和书记员名单?
    [ 双方当事人均答]:
    收到。
    [ 审判员]:
    对审判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 原被告双方均答]:
    不申请。
    [09:57:01]
  • [审判员]: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现在进行法庭庭审。今天的庭审分三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被告作好答辩的准备。
    [ 孔军]:
    原、被告均系铜山县柳新镇冯庄村二组村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21日,原告然然被被告家的一条大狼狗咬伤,后被送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原告伤势至今尚未痊愈,且留下多处严重疤痕。该事件不仅给原告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而且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时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就自己支付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40.80元。
    [09:58:25]
  • [审判员]:
    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
    [ 法定代理人]:
    不需要。
    [09:58:52]
  • [审判员]:
    被告陈述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 王继军]:
    根据原告的诉请,答辩如下:原告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具体理由如下:1、原被告系同村邻居关系,还有一定的亲戚关系。2、本案事实经过是当时被告正在家中午睡,突然被村民然然的三伯母喊醒,并告知被告家的狗咬人了,被咬的小孩已经被小孩的二伯母送到医院去了,要求被告赶快去。当时被告听到消息,就问我们家的狗怎么咬人?当时然然的三伯母说我们都不在场,是你们家陈建军的大婶子李秀莲看见的。并且说只有李秀莲一个儿女在场。当时被告考虑到两家之间的关系,当时并没有表示怀疑,就到医院看望小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并且被告陈建军还将自己家的狗暴打了一顿。被告支付了小孩的住院的费用7022.14元,而且去看望小孩的费用并不包括在内。当原告出院后,被告感觉到两家关系特别,并且担心原告碍于关系不好意思提要求,主动找到村干部出面协调,看看原告是否有其他要求。在村干部协调时,原告提出两个条件:1、所有的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2、狂犬病有潜伏期20年,要求被告保证在20年内不发病,否则就是被告的责任。当时,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方予以认可。
    [10:07:03]
  • [王继军]:
    被告提出附加条件,原告在20年内不能被其他的狗咬伤。原告对此不同意,要求20年内只要出事就由被告负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村领导要求双方回家继续商量。后原告母亲到被告家继续协商时,原告的母亲说当时原告母亲和原告的二伯母、三伯母在家中聊天,听到李秀莲喊说小孩被狗咬了,三个人就出来看,问是谁家的狗咬的?李秀莲说有一群狗,也不知道是谁的狗咬的。
    [10:16:36]
  • [王继军]:
    李秀莲说有被告家的大狼狗。原告就让小孩的二伯母送小孩去医院,三伯母去喊被告,原告的母亲自己却回家了。被告当时一听就火了,双方发生了第一次争吵。
    [10:18:04]
  • [王继军]:
    争吵的当天,被告就到李秀莲家去核实,李秀莲称她没有看到是被告家的狗咬的。
    [10:20:07]
  • [审判员]:
    请被告代理人就案件的要点进行答辩。
    [10:20:35]
  • [王继军]:
    以上是事实经过。3、被告方表示保留另行起诉原告不当得利7022.14元的权利。
    [10:21:36]
  • [审判员]:
    对于原告主张的数额被告是否有意见?
    [ 王继军]:
    不予认可。
    [10:22:00]
  • [审判员]:
    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系被告饲养的动物所造成;二、原告主张的损害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本庭所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 孔军]:
    没有。
    [ 王继军]:
    没有。
    [10:22:24]
  • [审判员]:
    首先由原告对争议焦点一进行举证。
    [ 孔军]:
    提供两份证据1、提供一份录音,该录音于2009年11月1日被告冯思玲家中录制,当时情景是原告的父亲到被告家中交涉狗咬人的事情,我先宣读下部分录音文字(孙:是你们的狗咬的人吗?冯:是我们的狗咬的人,但是不是到你们家咬的。孙:你们狗咬的人欠的钱该给了吗?冯:我说不给了吗?)2.、双方中间人起草的调解协议一份,由于没有达成协议,后没有签字。
    [10:25:08]
  • [审判员]:
    播放原告提供的录音(略)
    [10:25:56]
  • [审判员]:
    由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王继军]:
    1、录音笔录不完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该录音不能证明录制的时间、地点,在文中反映的情况是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双方争执的真正原因是被告方拒绝赔偿,认为不是自家的狗咬的,同时该录音疑点众多。综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方提供的协议书,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也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不能成立。
    [10:28:28]
  • [审判员]:
    对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有证据继续提供?
    [ 孔军]:
    没有。
    [10:29:02]
  • [审判员]:
    对于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 王继军]:
    没有。
    [10:29:24]
  • [审判员]:
    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提供证据?
    [ 孔军]:
    提供1、原告的病历,出院记录,病情证明;2、原告治疗所花费的票据两张,证明原告在2009年8月1日至9月9日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以及原告在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费用为1177.6元。原告另外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的部分票据在被告处,其中包含原告所支付的2000元费用。
    [10:32:24]
  • [审判员]:
    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王继军]:
    对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病情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是被哪个狗咬的。对原告提供两张票据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支付的发票中有原告支付的费用在内。
    [ 审判员]:
    对于原告提供的票据被告有没有异议?
    [ 王继军]:
    没有。
    [10:34:43]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孔军]:
    原告保留对于后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的诉权。
    [10:35:37]
  • [审判员]:
    对于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供?
    [ 王继军]:
    提供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票据一张,证明原告住院的所有费用7022.14元是由被告支付的。
    [10:36:54]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孔军]:
    对于真实性没有意见。但是票据中的部分款项是由原告自行缴纳的,但是票据出院时被被告拿走了。
    [10:37:59]
  • [审判员]:
    对于原告的陈述,有原告缴纳的相当费用,被告是否认可?
    [ 王继军]:
    不认可。
    [ 审判员]:
    请原告于三日内向本庭提供证据。
    [10:38:40]
  • [审判员]:
    请被告继续举证?
    [ 王继军]:
    没有。
    [ 审判员]:
    请原告陈述赔偿费用的计算理由及依据?
    [ 孔军]:
    医疗费1177.6加上2000元,即3177.6元;护理费403.2元,营养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及瘢痕修复美容费待定,总计9840.8元。
    [10:41:32]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 王继军]:
    原告的清单不实,医疗费中的1177.6元认可,其另行支付的2000元不认可;对于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均不持异议;对于交通费认为过高,认可2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10:43:15]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向对方发问?
    [ 孔军]:
    被告弄清事实真相是在什么时间?
    [ 王继军]:
    是在小孩出院后,10月1日之前,双方发生争吵后。
    [10:44:25]
  • [孔军]:
    在录音中被告承诺小孩看病的钱是要给原告的,只不过是要通过中间人,是否是事实?
    [ 王继军]:
    因为是在争吵中,不能作为依据。
    [10:45:11]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问题发问?
    [ 王继军]:
    当时第一时间是原告母亲在场,要求询问原告母亲。
    [10:45:49]
  • [审判员]:
    由法庭进行询问。原告然然,被狗咬得时候,你身边有几只狗?
    [ 然然]:
    两只,我身边有大狼狗,一个大的,一个小的狗。大的是黄色的,小的也是黄色的。
    [ 审判员]:
    是哪一只狗咬得你?
    [ 然然]:
    大的狗。
    [ 审判员]:
    两只狗是一样的颜色吗?
    [ 然然]:
    (点头)
    [10:47:24]
  • [审判员]:
    两只狗的大小有区别吗?
    [ 然然]:
    两只狗的大小不一样,能看出来。
    [ 审判员]:
    小狗咬你吗?
    [ 然然]:
    (摇头)。
    [10:48:25]
  • [审判员]:
    狗为什么咬你?
    [ 然然]:
    我是路过的时候,狗咬的我。我没有碰狗。
    [ 审判员]:
    当时还有别人在场吗?
    [ 然然]:
    有。
    [10:49:43]
  • [审判员]:
    是谁在场?
    [ 然然]:
    是那个大婶(李秀莲)。
    [ 审判员]:
    询问原告然然的母亲,被告方就事实的陈述,你有什么意见?
    [ 原告母亲]:
    当时是他们找的中间人,我没和他们说什么,都是他们自己编的。他说的我和亲戚说的话都是没有的。
    [10:51:39]
  • [审判员]:
    询问原告的父亲,被告的陈述,你有什么意见?
    [ 原告父亲]:
    当时然然的二伯母家是耶稣教堂聚会,她们家人很多,当时孩子被狗咬的时候,很多人都出来看到了。
    [ 审判员]:
    刚才然然的陈述有两只狗,你们事后是否调查分别是谁家的狗?
    [ 原告父亲]:
    这两只狗都是被告方家的,他们家有三只狗。我们那一片的邻居养的都是很小的那种狗,只有他们家的狗比较大。
    [10:53:39]
  • [审判员]:
    当时狗咬人是在什么地方?
    [ 原告父亲]:
    在被告的大婶和二婶家之间。
    [10:54:46]
  • [原告母亲]:
    我们和被告家住的很近,前后当中只隔了一家。
    [10:55:22]
  • [审判员]:
    被告陈述请村领导进行调解,村领导是否是指高建飞?
    [ 王继军]:
    不知道具体名字,只知道是村干部。
    [10:56:36]
  • [审判员]:
    郭秀梅、李秀莲、高建飞、秦明芳等人是否到庭?
    [10:56:59]
  • [双方当事人均答]:
    没有。
    [10:57:11]
  • [审判员]:
    关于郭秀梅等四人的证人证言,本庭在庭后通知四人到庭,再另行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质证。另外原告陈述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缴纳了2000元费用,请原告在三日内向本庭提交证据,本庭再通知被告质证。
    [10:58:26]
  • [审判员]:
    下面进行庭审小结,009年8月21日,原告被狗咬伤后,当即至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腰背部犬咬伤,并于2009年9月9日出院,支付医疗费7022.14元。原告还于2009年8月21日在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支付医疗费1177.6元。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是否有异议?
    [ 双方当事人均答]:
    没有异议。
    [10:59:3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主要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是被告饲养的动物所造成、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抚慰金费用进行辩论。辩论应实事求是,以理服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 孔军]:
    本案事实清楚,录音中显示出被告冯思玲自己承认是自己家的狗将然然咬伤,同时显示冯思玲愿意给付原告在治疗中花费的医疗费用,只是称付钱要求经过中间人。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动物饲养人应该负担责任。由于被告没有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类进行登记,导致然然蒙受可能患有狂犬病的压力,精神损害不言而喻。然然的伤情如果不经过美容,对其以后的生活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综上,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11:02:59]
  • [审判员]:
    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王继军]:
    通过本庭审理,我方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其录音由于本身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特别是通过法庭向本案当事人然然的询问,在事发时然然周围有两只或两只以上的狗,当法庭询问大狗和小狗的区别是,然然回答大一点。当法庭再次询问能否一眼分出大狗大多少,然然当时没有回答,是由其母亲回答的“大”。综上,可以看出,事发当时至少有两只狗以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两只狗都是被告的或者就是被告的狗咬伤的。故此,被告方认为,原告的伤害与被告方无关。2、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的2000元医疗费也没有依据,不予认可。
    [11:07:20]
  • [审判员]:
    原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 孔军]: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进行举证,被告没有举证,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 审判员]:
    被告是否有补充意见?
    [ 王继军]:
    我们认为应该由原告举证。
    [11:08:48]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请双方作最后陈述。
    [ 孔军]: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 王继军]: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11:09:07]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还有调解的权利,在目前法庭所查明的事实上,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 孔军]:
    从内心我们是不愿意调解的,但是在这个和谐的气氛下,我们同意调解。
    [ 王继军]:
    我们庭后另行协商。
    [11:10:13]
  • [审判员]: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庭将在庭后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以及对郭秀梅等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休庭(敲法槌)。
    [11:10:57]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11:11:17]
  • [书记员]:
    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