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审判大楼

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

庭审全景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直播工作组

独任审判员黄敏法官
2010年6月11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撞坏的车遭索赔 营运损失惹争议”一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们又在中国法院网上见面了。感谢大家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李冠颖。
    [09:24:39]
  • [主持人]:
    今天直播的是我院民一庭的案件,在直播开始前,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民一庭的总体概况。
    [09:25:53]
  • [主持人]:
    铜山法院民一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争创一流法院”活动的中心工作,全庭人员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团结奋战,公正高效地审结年均2000余起民事案件,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提高了司法服务大局的和保障民生的能力。
    [09:26:25]
  • [主持人]:
    一是推进诉调对接,重视加强联动调解工作。民一庭继续发挥诉调对接平台作用,积极拓宽诉调对接的渠道。先后与铜山县劳动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卫生局、各乡镇等多家单位召开联席座谈会,就劳动者维权、妇女唯权、土地承包等纠纷成立专门诉前调处中心,并聘请了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等相关专业人员作为调解员,加强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案件调解,并与全市各家保险公司举行了座谈会,就交通事故类案件进行交流,争取保险公司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案件审理中,始终贯彻能调则调的原则,将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利用人民陪审员、代理律师,构建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庭长、院长四级调解模式,切实提高案件调解率。
    二是公正裁判,及时审结各类诉讼案件。对在大量的婚姻家庭、侵权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审理中,做到及时开庭,平等保护,公正裁决,积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积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适时做好法律释明和息诉息访工作。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土地纠纷、失业补偿纠纷以及其他集团诉讼案件,主动向院领导汇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注重与劳动、卫生、建管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化解纠纷,先后联动化解了铜山县康华面粉厂、铜山县自来水公司、苏恒房地产公司等三批集团诉讼案件,对于港务公司138名劳动者劳动争议民一庭及时提出建议,也很好的控制了事态。
    三是加强巡回审判和普法选传,及时出具司法建议,防范纠纷于未然。为方便群众诉讼,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民一庭积极贯彻巡回审判制度,2009年,先后到大彭、徐庄、三堡等地进行巡回审判 10 次,普法选传 3 次,发放宣传材料 300 余份,并委派法官到铜山县司法局、铜山镇驿城村委会进行司法交流及法律知识讲座。针对房地产市场纠纷、农民工唯权等问题,先后向铜山县房产建设局、管理局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3 份,有效帮助涉案单位加强管理,防范类似纠纷产生。2010年,民一庭加强了巡回审判力度和司法建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用的发挥。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审判综合水平不断提高。一直以来,民一庭坚持“围绕审判抓调研,抓好调研促审判”的工作思路,针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难点问题,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专门成立综合组负责调研宣传工作,庭室负责人带头、全庭参与,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和钻研业务的风气。对工作中出现的创新和亮点及时撰写工作简报和信息。遇到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组织庭内业务骨干讨论,尽力形成统一适用意见,而且讨论制度化。通过研讨对共性问题取得共识,通过和上级法院的沟通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并对一些审判难题积极创新积极向上级法院推出,如多级伤残的计算标准,护理依赖给付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尺度等均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
    [09:26:51]
  • [主持人]:
    在黄敏庭长的带领下,民一庭全体干警奋发向上,积极进取,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铜山法院民一庭先后获得了“省诉调对接先进集体”、2008年荣记市级集体三等功、2009年被徐州市中院评为“先进集体”及院“宣传调研先进”等荣誉。
    [09:28:36]
  • [主持人]:
    本案主审法官:黄敏,女,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二级法官,现任铜山法院民一庭庭长。其业务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调研成果丰硕,多次荣获“徐州市人民满意法官”、“徐州市优秀法官”、“徐州市十佳女法官”、“徐州市调解能手”等称号。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书记员由任蒙担任。
    [09:29:42]
  • [主持人]:
    在直播前,我为大家简要介绍下案情:私家车主王先生在行车过程中不慎与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分公司所属的一辆出租车相撞,所幸王先生的车辆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股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投保,赔偿事宜原本可以顺利解决,但是双方对受损出租车修理期间因停运所受的利润损失是否应该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分公司遂将王先生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09:30:04]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庭审正式开始,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
    [09:31:03]
  • [书记员]: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审理的不宣布此条)。(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申请执行人的,作撤诉处理,是被申请执行人的,作缺席判决处理。(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照相。(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7)不准吸烟,禁止随地吐痰。
    对违反法庭纪律,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09:32:07]
  • [审判员]:
    请坐下(敲法槌),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徐州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河南路南首。负责人王晨光,该公司经理。(未到庭)有无委托代理人?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我叫周涛,江苏徐州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审判员:被告是否到庭?陈述你的自然情况。
    [ 被告]:
    到庭。我叫王宜宝,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铜山县人,个体。
    [ 审判员]:
    是否有委托代理人?
    [ 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我叫许大伟,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是否到庭?
    [ 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到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邹卫中,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我叫赵金贵,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审判员]:
    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分公司诉被告王宜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任蒙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在庭上享有以下权利:(一)当事人地位平等。(二)法庭组成人员有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四)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五)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六)有权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七)当事人在法庭判决前,还可以进行调解。(八)庭审结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阅读开庭笔录,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但不得在原笔录上涂改。当事人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二)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三)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09:32:19]
  • [审判员]:
    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 均答]: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 均答]:
    不申请回避。
    [ 审判员]:
    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 周涛]:
    2009年9月27日2时,第一被告驾驶苏CX0020号轿车沿铜山县铜山镇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学苑路交叉路口北,撞上南北路北侧的苏CE7869号轿车的前部,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铜山县交巡警大队认定,原告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经查明第一被告驾驶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请求事项: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拖运维修费用9728元,车辆营运损失37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09:37:15]
  • [审判员]:
    被告方答辩?
    [ 许大伟]: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无异议,对于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无异议,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财损9728元需要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待庭审时发表质证意见,对于营运损失我方认为无依据,应予驳回。同时,被告王宜宝因此事故也遭受了人身损害,我方对此保留诉权。
    [ 赵金贵]:
    原告诉请要求过高,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审判员]:
    据诉辩双方陈述,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一、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二、原告诉请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此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 均答]:
    无异议。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围绕争议焦点,首先由原告方举证?
    [09:41:25]
  • [周涛]:
    一、铜山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车辆在诉称的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一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一被告的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 许大伟]:
    对此事故和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
    [ 赵金贵]:
    无异议。
    [ 审判员]:
    原告提供的责任认定书经被告方质证,均无异议,本庭对此予以确认。该事故认定书所确定的主次责任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判依据。双方对责任比例按三、七划分有无异议?
    [ 均答]:
    无异议。
    [09:44:17]
  • [审判员]:
    原告方继续举证?
    [ 周涛]:
    提供证据二、原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车辆系营运车辆。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 许大伟]:
    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仅凭此证明不能够说明此车辆在现实中已投入营运,应提供客运处的相关证明。
    [ 赵金贵]:
    对此证据无异议。
    [09:46:13]
  • [审判员]:
    原告方对第一被告的异议有无补充内容陈述?
    [ 周涛]:
    后面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
    [ 审判员]:
    原告继续举证?
    [ 周涛]:
    提供证据三,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定损报告一份,证明车辆的受损情况及损失数额为10700元。
    [09:47:40]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 许大伟]:
    对定损单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应提供定损明细。
    [ 赵金贵]:
    同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
    [ 审判员]:
    针对被告的异议,原告方继续举证?
    [ 周涛]:
    提供证据四,定损单明细一份及维修费、检测费票据、结算单。
    [09:50:17]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 许大伟]:
    对于结算维修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金玉汽修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证据有异议,没有加盖公章,此证据与长春一汽维修中心所产生的费用相冲突,有重复计算的问题,故对该真实性有异议,对于长春一汽的维修结算单无发票,对此不予认可,且超出了原告提交的定损单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不予认可。
    [ 赵金贵]:
    针对原告提供的第三份证据要求原告补充提供保险公司的定损明细,而并非是修理厂的维修明细,保险公司的定损明细能够反映出事故发生时车辆受损情况;对于提供的金玉汽修有限公司的发票,我公司认为修理厂应该有修理相关车辆的资质,而原告将车在金玉汽修进行测检,而并未在此进行维修,这部分损失应该由汽修厂进行承担,其他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
    [10:00:57]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被告异议有何解释?
    [ 周涛]:
    虽未提供定损明细,但完全是按都邦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来计算的。
    [ 审判员]:
    拖车费如何会产生两份票据?
    [ 周涛]:
    交警部门先指定的停车场,产生一次拖车费,后保险公司定损时,又指定一个修理厂,所以又产生了一次拖车费用。
    [ 审判员]:
    保险公司定损车辆有无指定地点?
    [ 赵金贵]:
    在哪地方测检就在哪地方维修。
    [10:04:28]
  • [审判员]:
    对于都邦财险定损报告及数额107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原告继续举证?
    [ 周涛]:
    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客运管理处代征税为210元,证明车辆的营运损失为每月5400元,营运损失时间为2009年9月27日至10月27日。
    [ 审判员]:
    被告方质证?
    [ 许大伟]:
    对此证据出自徐州市客运管理处,我方无异议,但我方认为管理处只是一个科室,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无权对外出具证明;此证据上管理科明确载明为李国明,而本案为徐州市公交出租公司。管理科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有关相关税务征税的证明,其有越权的,其证据也是无效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签署的委托征税相关证明。同时,单凭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车辆每月营运为5400元。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
    [10:10:10]
  • [赵金贵]:
    车辆驾驶人李国明已承担了误工损失,此损失就是车辆的营运损失,故原告再提出相应的营运损失,属于重复申请。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提到李国明误工损失已赔付,有何证据?
    [ 赵金贵]:
    另一案以李国明为原告的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
    [ 审判员]:
    原告代理人,李国明一案是否为你所代理?
    [ 周涛]:
    是的。我们对李国明一案是主张了误工费,与车辆营运损失不是相矛盾的。
    [10:13:3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阶段,二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 许大伟]:
    提供保单一份,证明我方投保了交强险。
    [ 审判员]:
    第二被告对此保单是否认可?
    [ 赵金贵]:
    认可。
    [ 审判员]:
    第二被告有无证据提供?
    [ 赵金贵]:
    无证据。
    [10:14:43]
  • [审判员]:
    原告刚提交的长春一汽装车备品徐州供应维修站维修结算单,没有加盖公章,是否有证据补充,对此费用是否主张?
    [ 周涛]:
    可能是原告漏盖章了,对此200元仍主张,但形式要件不再补充证据。
    [ 审判员]:
    李国明与原告方是何关系?
    [ 周涛]:
    是公交出租公司的驾驶员,李国明负责白班,夜班另有其他人承包。具体情况待庭后向原告方核实后再予答复。
    [ 审判员]:
    好,庭后向法庭予以答复。现在法庭进行庭审小结:2009年9月27日2时10分,第一被告王宜宝驾驶苏CX0020号小型轿车在行驶中与李国明驾驶的原告徐州交通运输公司出租分公司所有的苏CE7869号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为原告负次要责任,第一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原告对自己损失承担30%的责任,第一被告对原告承担70%的责任。事发后,经都邦财保进行定损车损为10700元。原告方同时在徐州金玉汽车有限公司支出费用2140元,在长春一汽装车备品徐州供应维修站支出拖车费200元(维修结算单未有该公司的相关印章),对此200元费用二被告有异议。对法庭归纳上述小结,双方有无异议?
    [ 均答]:
    无异议。
    [10:22:4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辩论重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及原告主张的在徐州金玉汽修有限公司支出2140元及在长春一汽装车备品公司拖车费200元能否得到支持?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周涛]:
    车辆检测费用和车辆维修费用证据充分,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对于营运损失待庭后向原告方核实再予答复。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 许大伟]:
    对于超出10700元的费用我方不予认可,对于营运损失,结合庭审中原告已陈述该车辆已由他人进行营运,原告再次主张此营运损失,有重复计算的情况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请。其他同庭审质证意见。
    [ 赵金贵]:
    同庭审质证意见。
    [10:27:10]
  • [审判员]:
    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周涛]:
    营运损失待庭后核实后再予答复,无其他辩论意见。
    [ 许大伟]:
    无。
    [ 赵金贵]:
    无。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 周涛]:
    支持原告的诉请。
    [ 许大伟]:
    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请。
    [ 赵金贵]:
    依法裁判。
    [ 审判员]:
    因该案原告方就营运损失需向原告公司进行核实,现休庭(敲击法槌)。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保无误后签字。
    [10:30:4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您继续关注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0:31:1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3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