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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本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刘丽丽。我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5:58:44]
- [主持人]:2008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董华、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预谋盗窃后至沛县汉城公园东门“涵菁楼”艺术馆,采取铰门入室的手段,盗窃字画13幅,其中12幅字画价值人民币490000元,另1幅字画被被告人藏匿,经鉴定,该幅字画价值人民币59880元。[15:59:58]
- [主持人]:被告人究竟要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呢?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庭审直播。[16:00:36]
- [审判长]: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16:01:44]
- 提被告人董华、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到庭。 [16:01:58]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王场小区,户籍地:铜山县马坡镇周楼村8队26号。被告人汪明成,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铜山县郑集镇房庄村56号。被告人魏和平,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铜山县郑集镇双楼村45号。被告人徐群,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胡寨镇辛庄88号。被告人陈兴勤,别名小勤,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铜山县马坡镇王堂村4队。[16:02:22]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16:04:09]
- [被告人]:没有。[16:04:31]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16:05:00]
- [被告人]:于2010年1月2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6:05:36]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是否收到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16:05:55]
- [被告人]:收到了。[16:06:12]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16:06:33]
- [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5日被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16:07:09]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16:07:22]
- [被告人]:因漏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从江苏省盐城监狱押回。[16:07:35]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是否收到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16:07:51]
- [被告人]:收到了。[16:08:21]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16:09:13]
- [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16:09:36]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16:09:50]
- [被告人]:因漏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从江苏省盐城监狱押回。[16:10:13]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是否收到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16:10:36]
- [被告人]:收到了。[16:10:50]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16:11:09]
- [被告人]:曾因犯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16:11:25]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16:11:51]
- [被告人]:因漏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从江苏省盐城监狱押回。[16:12:14]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是否收到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16:12:43]
- [被告人]:收到了。[16:13:05]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16:13:27]
- [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16:13:50]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16:14:11]
- [被告人]:因漏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沛县公安局从江苏省盐城监狱押回。[16:14:28]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是否收到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本院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16:15:14]
- [被告人]:收到了。[16:15:29]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华、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盗窃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章新古、袁春苗和人民陪审员张威组成。由章新古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欧阳红梅出庭担任庭审记录。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历亚出庭支持公诉。[16:16:3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16:22:08]
-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董华是否听清?[16:23:55]
- [被告人]:听清了。[16:24:15]
-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16:24:28]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6:25:12]
-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汪明成是否听清?[16:25:27]
- [被告人]:听清了。[16:25:45]
-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16:26:22]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6:26:38]
-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魏和平是否听清?[16:27:14]
- [被告人]:听清了。[16:27:30]
-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16:27:51]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6:28:06]
-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徐群是否听清?[16:28:23]
- [被告人]:听清了。[16:28:40]
-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16:28:58]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6:29:12]
-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陈兴勤是否听清?[16:29:27]
- [被告人]:听清了。[16:29:42]
- [审判长]:你是否申请回避?[16:29:54]
-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16:30:09]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6:30:26]
-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16:30:44]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16:30:59]
- [被告人]:听清了。[16:31:11]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没有异议?[16:31:27]
- [被告人]:没有。[16:31:41]
- [审判长]:是否认罪?[16:31:57]
- [被告人]:认罪。[16:32:13]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16:32:26]
- [被告人]:听清了。[16:32:57]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没有异议?[16:33:08]
- [被告人]:这一次不应属于漏罪,我们当时已经承认了这一次。[16:33:23]
- [审判长]:进行法律释明(略),因为董华没有归案,偷盗的这一起当时并没有给你们算。你是否认罪?[16:33:37]
- [被告人]:认罪。[16:33:57]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16:34:08]
- [被告人]:听清了。[16:34:22]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没有异议?[16:34:32]
- [被告人]:没有异议。[16:34:52]
- [审判长]:你是否认罪?[16:35:06]
- [被告人]:认罪。[16:35:19]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16:35:32]
- [被告人]:听清了。[16:35:45]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没有异议?[16:37:24]
- [被告人]:没有。[16:37:39]
- [审判长]:你是否认罪?[16:37:49]
- [被告人]:认罪。[16:38:01]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16:38:11]
- [被告人]:听清了。[16:38:24]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盗窃罪有没有异议?[16:38:37]
- [被告人]:没有。[16:38:52]
- [审判长]:你是否认罪?[16:39:03]
- [被告人]:认罪。[16:39:17]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你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向法庭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16:39:32]
- [被告人]:不需要陈述。[16:39:51]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你是否需要陈述?[16:40:02]
- [被告人]:不需要陈述。[16:40:18]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你是否需要陈述?[16:40:34]
- [被告人]:不需要陈述。[16:40:49]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你是否需要陈述?[16:41:01]
- [被]:不需要陈述。[16:41:11]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你是否需要陈述?[16:41:22]
- [被告人]:不需要陈述。[16:41:33]
-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问被告人的?[16:41:43]
- [公诉人]:没有。[16:41:59]
- [审判长]:鉴于五被告人认罪,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诉人、被告人是否同意?[16:42:14]
- [公诉人]:同意。[16:42:31]
- [被告人]:同意。[16:42:48]
-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指控的内容向法庭举证。[16:43:01]
- [公诉人]:1、被告人董华的供述和辩解(证据卷23-25页),证实其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偷盗的事实。2、被告人董华指认现场笔录(证据卷71-73页),证实董华指认出其作案现场为沛县汉城公园东门北侧的涵菁楼。3、被告人陈兴勤供述和辩解(证据卷28-29页、36-40页),证实其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偷盗的过程。4、被告人魏和平供述和辩解(证据卷30-31页、50-54页),证实其与其他被告人等人预谋盗窃后,采取铰钳断锁的手段,有分工地共同实施了盗窃了涵菁楼内的13幅字画的事实。5、被告人魏和平指认现场笔录(证据卷74-75页),证实魏和平指认出其作案现场为沛县汉城公园东门北侧的涵菁楼。6、被告人徐群供述和辩解(证据卷32-33页、55-59页),证实其与其他被告人等预谋盗窃后,采取铰钳断锁的手段,有分工地共同实施了盗窃了涵菁楼内的字画的事实。7、被告人徐群指认现场笔录(证据卷76-77页),证实徐群指认出其作案现场为沛县汉城公园东门北侧的涵菁楼。8、被告人汪明成供述和辩解(证据卷34-35页),证实其伙同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的事实。9、被害人张东升的陈述(证据卷64-67页),证实2008年1月15日其经营的涵菁楼艺术馆内的字画被盗的事实。10、证人赵艳的证言(证据 60-61页),证实今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群将两幅画放其衣柜内的事实。11、证人许继玲的证言(证据卷62-63页),证实公安机关从其和魏和平居住的房间内扣押了一幅画。12、证人刁忠民的证言(证据卷68-69页),证实董华是其家属董娟的哥哥,偶尔来其家玩,现在在三楼发现的画可能是董华的,其家三楼没人住,放的都是杂物。13、沛价证刑发(2008)013号、(2010)055号鉴定结论(文书卷12-19页),证实被盗的字画的价值。14、勘察、检查笔录(证据卷88-96页),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分析报告。15、被告人董华的户籍证明(文书卷1页),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16、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报警记录(证据卷1-2页),证实案件的发生及被告人的归案经过。17、(2008)沛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证据卷4-9页),证实被告人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因盗窃被指控的其中12幅字画分别被判处10-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1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据卷70页),证实沛县公安局在董娟家搜查到得张立辰字画一幅,扣押后发还被害人。19、沛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据卷142-143页),证实被盗追回的12幅名人字画已发还被害人。20、证明材料(证据卷144页),证实胡寨镇朱阁村村民冯四(冯富友)因外出打工,不在家。21、搜查笔录(证据卷78-87页),证实从许继玲处搜查到被盗字画9张,从赵艳处搜查到被盗字画2张。[16:47:49]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6:48:32]
- [被告人]:没有。[16:48:50]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6:49:44]
- [被告人]:没有。[16:49:57]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6:50:09]
- [被告人]:没有。[16:50:17]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6:50:28]
- [被告人]:没有。[16:50:39]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有无异议?[16:50:48]
- [被告人]:没有。[16:50:59]
-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法庭上有向法庭举证的权利。被告人董华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6:51:18]
- [被告人]:没有。[16:51:27]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6:51:37]
- [被告人]:没有。[16:51:48]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6:52:03]
- [被告人]:没有。[16:52:13]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6:52:23]
- [被告人]:没有。[16:52:36]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6:52:50]
- [被告人]:没有。[16:53:01]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有无检举、揭发行为?[16:53:12]
- [被告人]:没有。[16:53:22]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有无检举、揭发行为?[16:53:30]
- [被告人]:没有。[16:53:40]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有无检举、揭发行为?[16:53:53]
- [被告人]:没有。[16:54:02]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有无检举、揭发行为?[16:54:11]
- [被告人]:没有。[16:54:21]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有无检举、揭发行为?[16:54:32]
- [被告人]:没有。[16:54:43]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小结(略)。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五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展开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16:54:53]
- [公诉人]:通过以上的法庭调查,五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盗窃罪罪名成立。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华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12年,对其他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9年。[16:55:08]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可以自己辩护。[16:55:24]
- [被告人]:没有。[16:55:35]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可以自己辩护。[16:55:45]
- [被告人]:没有。[16:55:58]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可以自己辩护。[16:56:18]
- [被告人]:没有。[16:56:26]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可以自己辩护。[16:56:35]
- [被告人]:没有。[16:56:43]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可以自己辩护。[16:56:55]
- [被告人]:没有。[16:57:0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董华可以最后陈述。[16:57:17]
-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16:57:27]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可以最后陈述。[16:57:36]
-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16:57:45]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可以最后陈述。[16:57:55]
-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16:58:05]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可以最后陈述。[16:58:14]
-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16:58:22]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可以最后陈述。[16:58:29]
-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16:58:39]
- [审判长]:休庭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带五被告人到羁押室。[16:58:50]
-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进行量刑释明(略)。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董华、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董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华、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17:05:09]
- 被告人汪明成、魏和平、徐群、陈兴勤被抓获后,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了供述,但因被告人董华在逃、其所藏匿的字画未追回,致使公诉机关对该字画的价值在原审中未予指控。原判认定被告人徐群自首、被告人汪明成具有犯罪前科,故本次审判仍应认定被告人徐群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汪明成具有犯罪前科。 [17:05:40]
- 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7:07:12]
- 一、被告人董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汪明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魏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徐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陈兴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7:07:58] - [审判长]:被告人董华是否听清?[17:08:33]
- [被告人]:听清了。[17:08:44]
- [审判长]:是否服判?[17:08:55]
- [被告人]:服判,不上诉。[17:09:06]
- [审判长]:被告人汪明成是否听清?[17:09:17]
- [被告人]:听清了。[17:09:26]
- [审判长]:是否服判?[17:09:35]
- [被告人]:服判,不上诉。[17:09:44]
- [审判长]:被告人魏和平是否听清?[17:09:53]
- [被告人]:听清了。[17:10:06]
- [审判长]:是否服判?[17:10:16]
- [被告人]:服判,不上诉。[17:10:26]
- [审判长]:被告人徐群是否听清?[17:10:43]
- [被告人]:听清了。[17:10:52]
- [审判长]:是否服判?[17:11:03]
- [被告人]:服判,不上诉。[17:11:13]
- [审判长]:被告人陈兴勤是否听清?[17:11:25]
- [被告人]:听清了。[17:11:36]
- [审判长]:是否服判?[17:11:45]
- [被告人]:服判,不上诉。[17:11:53]
- [审判长]: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闭庭后五日内送达。闭庭。[17:12:13]
- [主持人]:感谢大家的支持,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17:12: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