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法庭全景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审判员

当事人向法官提交证据

法官询问证人
6月13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诉称存入货款却未提货 卖方却称其加倍提货”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欢迎关注门头沟法院网络直播。
    [09:38:57]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诉称存入货款却未提货 卖方却称其加倍提货”案,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节能公司诉称:2009年3月25日,其与被告某能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被告购买燃油强化液原料,合同价款为15万元。在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货款15万元存入被告指定账户,但被告收到货款后未告知原告提货地点也未交付约定货物,现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货款15万元。被告某能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其公司工程师已经带领原告到货站提取强化液原料,且原告多提取了15万元的货物,货物总价值共计30万元,现原告起诉称被告公司未交付货物是虚假陈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9:40]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民二庭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
    [09:40:03]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40:18]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43:4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3:59]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节能公司诉被告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5:11]
  • [原告方]:
    某节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许勇,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磊,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 被告方]:
    北京某能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仅担任法定代表人,无任职。(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由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海某,男,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顾问,住北京市宣武区。
    [09:46:44]
  • [审判员]:
    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方]:
    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09:48:00]
  • [审判员]:
    经本院核对,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与向本院提交的个人、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记载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左慧玲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李妍担任法庭记录。
    [ 审判员]:
    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申请回避权,略);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 审判员]:
    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方]:
    听清了。不申请。
    [09:49:17]
  • [审判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视情节轻重,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起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双方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09:49:38]
  • [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具体诉讼请求。
    [ 原告方]:
    2009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燃油强化液原料,原告应付货款为人民币15万元,交付方式为付款两天内原告到被告指定的深圳某地自行提货。签订合同的当天,原告委托陈某将货款15万元存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收到货款后迟迟没有告知原告具体提货地点,也没有交付约定的货物。《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收到货款后迟迟没有告知原告具体提货地点,也没有交付约定的货物,鉴于此,被告应返还货款人民币15万元。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09:50:26]
  • [审判员]:
    原告方,你公司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原告方]:
    我方认为合同已经解除。
    [09:54:18]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方]:
    我公司已经按《产品购销合同》全部履行了供货义务。1.合同的签订情况。2009年初经朋友介绍,我公司总经理由某与原工程师宋某向某贸易有限公司郑某介绍给我公司代理推广销售的燃油强化液产品。得到郑某的初步认可。双方于2009年3月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由于某公司没有经营重油的许可,故郑某又申请注册了原告某节能公司,但工商部门还未批准,故先用某公司的名义与我工司签订合同。2009年3月25日,郑某称为实验燃油强化液效果,先以原告公司的名义向我公司购买200吨相当量的燃油强化液原料5公斤,但原告公司未最后获批,故合同上没有原告公司公章只有郑某的签字。2.合同的履行情况。2009年3月25日我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15万元货款的次日,就将购买5公斤强化液原料的货款支付给大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告知原告在深圳市提货。2009年3月26日,我公司原工程师宋某陪同原告技术人员荣某到指定地点提取了5公斤强化液原料。此后原告进行了混合试燃烧,但由于原告锅炉较小,要求闪点低,为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我是要求大庆某公司在原剂中加一点助燃剂,再配了5公斤强化液原料提交给了原告,但原告公司未将之前的强化剂原料退回也未另付款。 2009年4月3日郑某以准备用原告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另行签订合同为由,与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了我公司与某公司的《合作协议》。2009年4月5日原告与我公司原工程师宋某私下签订了补充合同,我公司知道情况后开除了宋某。5月下旬至6月中旬我公司派人员与大庆某公司技术员对原告工厂进行了强化液的调试生产。综上完全可以证明我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如果我公司未供货,依照合同,原告应当在付款后7日内主张解除合同,不会拖到5个多余之后才主张权利,我公司人员与大庆某公司人员也不会到原告工厂进行调试燃烧。3.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行为纯属恶意诉讼,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我公司保留要求原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外地员工来京费用等,以及返还多提供给原告5公斤强化液原料的权利。综上,我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不应承担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0:10]
  • [审判员]:
    被告方,你方陈述保留向原告主张返还多提供给原告5公斤强化液原料费用的权利,是作为答辩意见还是提出反诉?
    [ 被告方]:
    只作为答辩意见提出。
    [ 审判员]: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举证不能或不力,将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清了吗?
    [ 原告方]:
    听清了。
    [ 被告方]:
    听清了。
    [10:00:51]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方向法庭提供证据。
    [ 原告方]:
    出示证据一、2009年3月25日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原件),证据三、付款委托书一份(原件)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了原告向其支付的15万元货款;证据四、关于解除《产品购销合同》的通知一份(原件)以及邮件详情单两份(原件),证明我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通知了被告。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方]:
    因为证据都是原件,所以我公司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证明我公司没有交付货物及如约履行合同。原、被告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点我们没有异议。但是因为我公司已经供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所以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原告方]:
    举证完毕。
    [10:01:30]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出示证据一、2009年3月2日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一份(原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两份(复印件)以及《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原件),我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与原告提供的是同一份合同。证明1.我公司曾经与郑某以中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负责提供生产技术,包括提供燃油强化液(又称添加剂)等,某公司负责提供生产资金、生产场地、购买生产设备和燃油强化液等共同生产经营燃油强化液;2.某公司与原告公司有关联关系,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实际控制人均为郑某。被告之所以与原告之间存有购销合同,实际上是来源于与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的合同目的实际上是与原告合作生产经营强化液,进行实验。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证据一中的合作协议书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与合法性不予评论;登记资料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对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确认;购销合同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10:06:57]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
    [ 被告方]:
    出示证据二、宋某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2009)民事判决书一份(复印件)、投入资产明细表一份(复印件)以及2009年4月至9月份工资表6页(复印件),其中的“证明”可以证明事件的整体经过,我们待会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向原告交付了燃油强化液。证明1.大庆某公司收到货款次日根据我公司的要求在深圳向原告交付了5公斤燃油强化液,4月1日按我公司的要求调整配方后又提供了5公斤燃油强化液;2.原告公司人员荣某分别从深圳和珠海各取回5公斤燃油强化液;3.原告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供的《投入资产明细表》中记载了“进燃油强化液5公斤,金额15万元”,该强化液就是我公司交付的燃油强化液,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该产品是我公司开发的,原告已经使用了其中一部分进行试验;4.2009年起荣某从原告公司领取工资,就是原告公司的员工。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证明”属证人证言,只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出了证人出庭申请我公司才进行质证,否则不予质证;其他的内容都没有异议,但是需要说明一下,判决书还没有生效,15万元虽然是本案的货款,但是并不能证明我公司收到了货物;工资表无法证明荣某的取货情况,与本案无关,而且该员工已经于2009年辞职了,她最后一次领工资是在2009年7月。
    [10:16:41]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举证。鉴于被告方已经于举证期限内向我院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
    [ 审判员]:
    传证人出庭(证人到庭)证人,法院现在正在审理原告某节能公司与被告某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要求你出庭作证,报告你的自然情况。
    [ 证人]:
    宋某,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
    [ 审判员]:
    证人,你作为证人有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作伪证须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作证受打击报复,可申请司法保护。证人有义务回答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提问,如果认为提问与本案无关,可以拒绝回答。证人回答问题应该使用文明语言,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
    [11:11:01]
  • [审判员]:
    下面你就了解的本案事实进行陈述。
    [ 证人]:
    2008年时我到的原告公司工作,主要业务就是原油强化液,郑某是总经理,我们共同搞原油强化液的项目,因为公司和他签订了合同,我作为公司代表,郑某给我提供了居住的房子,大约在3月25日左右郑某把购买强化液的钱汇给了被告,之后告诉我去深圳的地点提货,当时有一个叫田某的,她跟我一起去提货,提货后我就直接把货带到了郑某的公司,是5公斤,汇了15万元货款。2009年9月郑某在法院起诉我,提供了一个目录,内容是被告与其合作时的收获情况,里面有15万元5公斤强化液的内容,之前让我在目录表中签过字,所以他起诉我给付他投入的30万元,现在又起诉被告公司,我从来没有向郑某提供过强化液,只有买的5公斤,上次起诉时还提了工资表,里面有荣某。
    [11:13:12]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 被告方]:
    有,这个证明及其相关附件是你提供的吗?(出示证明并陈述相关附件)
    [ 证人]:
    是的,是我提供的。
    [ 被告方]:
    关于资产投入明细表,是在什么情况下谁要求你进行的签字确认?上面所列的项目包括强化液,你是什么情况下签的字?你见过了吗?
    [ 证人]:
    如果我没有见过强化液,没有必要签字,所以说肯定是收到货物以后我签的字。
    [ 被告方]:
    强化液是谁提供的?你向原告提供过吗?
    [ 证人]:
    是被告公司提供的,我没有提供过。这个原油强化液是被告公司的专有产品,我在其他公司没有见过这个产品,当时这种技术是唯一的,在其他公司没有这种产品。
    [ 被告方]:
    你能否回忆一下提货的时间地点及在场人?
    [ 证人]:
    时间大概是3月25、6日,在深圳的,在场人有田某,我是陪同的荣某提的货。
    [ 被告方]:
    被告公司一共提供了多少次货?共多少?
    [ 证人]:
    一共是两次,第一次是5公斤,回来后我们做了实验,在一个服装厂试烧时发现返点有些高,于是我建议再加一点助燃剂,后来由某和被告公司副总送了两瓶加过助燃剂的强化液,也是5公斤,通过实验后感觉还可以,是想用这个换回原来的5公斤,但是往后来也没有换。
    [ 被告方]:
    之后送的5公斤是怎么包装的?
    [ 证人]:
    是两个大的雪碧瓶。
    [ 被告方]:
    第一次的货物呢?
    [ 证人]:
    是白色的塑料筒。
    [ 被告方]:
    是这样的吗?(出示照片)
    [ 证人]:
    (察看),是这样的形状。
    [ 被告方]:
    证人,你解释一下强化液是什么性质?
    [ 证人]:
    就是作为添加剂生产原油。
    [11:15:50]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 原告方]:
    有,我问一下证人添加剂与强化液是怎么匹配的?
    [ 证人]:
    这个配方你们公司应该很清楚。
    [ 原告方]:
    这个强化液的知识产权归谁?
    [ 证人]:
    这只是一种技术,是大庆某公司与被告公司合作的。
    [ 原告方]:
    您是专业人员吗?
    [ 证人]:
    是。
    [ 原告方]:
    您的学历?
    [ 证人]:
    没有学历。
    [ 原告方]:
    有添加剂的原油与普通原油有什么区别?
    [ 证人]:
    这与这个案件没有关系,我不回答。
    [ 原告方]:
    你刚才陈述没有向原告公司提供过强化液?
    [ 证人]:
    对。
    [ 原告方]:
    之前原告公司为什么起诉你?
    [ 证人]:
    这个原因我不知道,之前的案件和这个案件都是你代理的,你应该很清楚。
    [ 原告方]:
    原告公司之前起诉你的案件现在是处于二审阶段吗?
    [ 证人]:
    是经过了二审,现在还没有出判决。
    [ 原告方]:
    您怎么能确定强化液只有被告公司有?
    [ 证人]:
    这个与你公司是否收到货物没有关系,如果你们主张从其他公司收取了货物,应该提供证据。
    [ 原告方]:
    两次取货您都在场吗?
    [ 证人]:
    在场。第一次是在深圳,你公司派的荣某,我只是陪同。第二次是把被告公司的两位经理接到宾馆门口,在车里拿的两瓶。
    [ 原告方]:
    是什么宾馆?
    [ 证人]:
    我不记得了,但我可以带你去找。
    [ 原告方]:
    在现场你是代表什么公司?
    [ 证人]:
    我是代表被告公司陪同原告公司人员取货物。
    [ 原告方]:
    取货物为什么没有办理交接手续?
    [ 证人]:
    我只是作为技术人员陪同荣某取货。
    [ 原告方]:
    您当时是什么身份?是作为交付方的代表还是作为纯技术人员,与交付无关?
    [ 证人]:
    我第一次是陪同荣某取货物,第二次可以算我代表被告公司交付货物。
    [ 原告方]:
    第二次为什么没有办理交接手续?
    [ 证人]:
    第二次只是换取第一次的货物,但是实际上没有交换。
    [ 原告方]:
    您的意思是说,您第一次只是作为技术人员陪同,第二次才是交付代表?
    [ 证人]:
    对。
    [ 原告方]:
    那么第一次是由大庆某公司交付的货物吗?
    [ 证人]:
    我是作为被告公司的工程师陪同荣某取货物。
    [ 原告方]:
    您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液与水是以1比400万的比例混合的,那么制作原油时又是按照多少比例进行匹配的?
    [ 证人]:
    这个我认为和案件无关,我拒绝回答。
    [ 原告方]:
    我们请求法庭要求证人回答,因为该问题与本案有关。
    [ 审判员]:
    证人,你回答一下。
    [ 证人]:
    强化液制作原油的比例是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之间都可以,这得根据原油的质量不同或者锅炉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有权区分。
    [11:18:19]
  • [审判员]:
    证人,你与被告公司什么关系?
    [ 证人]:
    自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3日我是被告公司的总工程师。
    [ 审判员]:
    2009年4月3日之后呢?
    [ 证人]:
    我就离开了被告公司。
    [ 审判员]:
    你现在有工作单位吗?
    [ 证人]:
    我现在是无业。
    [ 审判员]:
    你在被告公司的任职及工作职责?
    [ 证人]:
    是总工程师,负责产品的技术问题。
    [11:19:18]
  • [审判员]:
    陈述一下你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工作职责?
    [ 证人]:
    是推广强化液的产品,当时郑对该产品很感兴趣,于是通过互相介绍认识,然后与由某签订了合作合同,我作为派出的技术人员就住在了郑某提供的房子里,后郑某派荣某搞这个产品,定了设备,然后在3月26日时向被告公司购买了5公斤的强化液,原告公司也汇了款,说可以去深圳取货物,于是原告公司派荣某取货,我作为技术人员进行陪同。
    [ 审判员]:
    证人,明确回答法庭提问就可以。
    [ 证人]:
    我一直住在郑某提供的房子里,协商双方的合作。
    [ 审判员]:
    什么时间到的深圳?
    [ 证人]:
    大概是3月25、6日的样子,陪同荣某提货物。
    [ 审判员]:
    事情经过你都记得清楚吗?
    [ 证人]:
    清楚。
    [ 审判员]:
    讲一下具体经过。
    [ 证人]:
    是上午开车去的,快到中午时取的货,是我和荣某一起。
    [ 审判员]:
    你是怎么知道的取货物地点?
    [ 证人]:
    是被告公司告诉我款已经到了,可以让原告取货了,然后通知的我地点。
    [ 审判员]:
    荣某知道吗?
    [ 证人]:
    她不知道,我把地址记下来的。
    [ 审判员]:
    田某是什么人?
    [ 证人]:
    他是大庆某公司驻深圳的工作人员。
    [ 审判员]:
    为什么你们到深圳的大庆某公司取货物?
    [ 证人]:
    因为产品是被告公司与大庆某公司一起研发的。
    [ 审判员]:
    取货时有什么交接手续吗?
    [ 证人]:
    没有。
    [ 审判员]:
    取货物后呢?
    [ 证人]:
    就会郑某的公司了,然后我和荣某作了验收实验。
    [11:21:12]
  • [审判员]:
    第二次取货的时间?
    [ 证人]:
    是被告公司由某坐飞机送到的,我和荣某去机场接的。
    [ 审判员]:
    原告公司起诉你的案件现在在什么阶段?
    [ 证人]:
    在二审阶段。
    [ 审判员]:
    原告方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有这个协议书是你签订的吗?(出示技术合作协议书)
    [ 证人]:
    是。
    [ 审判员]:
    证人,刚才你的陈述已经记录在案,休庭后在笔录上签字,听清了吗?
    [ 证人]:
    听清了。(证人退出法庭)
    [ 审判员]:
    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陈述意见。
    [ 原告方]:
    第一,调查中已经确认证人与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我公司起诉过证人,而且证人与被告有共同的“敌人”,也就是我公司,所以他的证言不可采信;第二,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真实性表示怀疑,而且证人陈述没有学历,但他却担任总工程师,负责产品质量,这一点我公司也表示怀疑;第三,证人没有办法解释为什么交付货物时没有办理签收手续,这根本不符合常理。
    [ 审判员]:
    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 被告方]:
    没有异议。
    [11:22:10]
  • [审判员]:
    被告方继续提供证据?
    [ 被告方]:
    出示证据三、2009年4月3日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原件),证明2009年4月日我公司解除了与某公司的合作协议。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我公司收到了货物。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出示证据四、照片8张(原件),证明我公司本着负责的态度,派员工与大庆某公司的技术员于2009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到原告公司工厂进行强化液的调试生产。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对真实性及关联性都不予认可。
    [ 审判员]:
    被告继续举证。
    [ 被告方]:
    出示证据五、2009年4月5日原告与宋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复印件),证明某公司与我公司解除合作协议的第三天就与宋某个人另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我公司之后知道该情况了,就解除了与宋某的合同关系。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 原告方]:
    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这恰是我公司起诉宋某的依据,他签订了合同,却没有供货。
    [ 审判员]:
    被告方还有无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了。
    [11:27:54]
  • [审判员]:
    被告方,你方关于已经供货的主张,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供?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下面法庭询问当事人几个问题,双方当事人须如实回答。
    原告方,某公司与你公司什么关系?
    [ 原告方]:
    原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郑某。
    [ 审判员]:
    郑某在两公司任什么职务?
    [ 原告方]:
    总经理。
    [ 审判员]:
    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后又签订协议解除了,具体情况你知道吗?
    [ 原告方]:
    这个我不清楚,大概是因为之后与原告公司签订了合同,所以就把原来的合同取消了吧。
    [11:29:21]
  • [审判员]:
    原告方为什么与被告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与其公司员工宋某签订了协议?
    [ 原告方]:
    因为宋某称产品是他研发的,有知识产权,所以跟他签定合同比较稳妥,我公司就又与他本人签订了合同。而且签定合同时他已经离开了被告公司,
    [ 审判员]:
    被告方,原告以上陈述属实吗?
    [ 被告方]:
    郑某确实是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原告说我公司没有供货不属实,我公司已经供货了,而且还进行了调试,在初步取得成功后,可能原告听取了宋某的意思,与我公司解除合同,而与宋某本人签订了合同。
    [ 审判员]:
    2009年3月25日的合同标的物是什么?
    [ 原告方]:
    就是浓缩液。
    [ 审判员]:
    你公司是通过什么方式付款的?
    [ 原告方]:
    是通过银行汇款,时间是在2009年3月25日。
    [ 审判员]:
    帐号名称的张某是谁?
    [ 原告方]:
    是被告的主管。
    [ 审判员]:
    被告方,原告以上陈述属实吗?
    [ 被告方]:
    属实。
    [ 审判员]:
    原告方,应当于什么时间发货?
    [ 原告方]:
    是两天时间,也就是于3月27日之前供货。
    [ 审判员]:
    被告方,你公司发货了吗?
    [ 被告方]:
    发了,但是实际上是原告自提货。
    [ 审判员]:
    你公司与大庆某公司什么关系?
    [ 被告方]:
    是合作关系。
    [ 审判员]:
    你公司是否通知原告公司取货?
    [ 被告方]:
    通知了,也告诉了宋某,他带着原告公司人员去提货的。
    [ 审判员]:
    原告公司取走货物了吗?
    [ 被告方]:
    取走了。
    [ 审判员]:
    你们是怎么知道的?
    [ 被告方]:
    郑某告诉我了,而且作实验后也告诉过我,实验已经成功了。
    [ 审判员]:
    大庆某公司办事处通知你公司了没有?
    [ 被告方]:
    没有。
    [11:38:00]
  • [审判员]:
    取货的时候是否应该有相关手续?
    [ 被告方]:
    应该是有,但是因为合作关系比较好,所以当时也就没有出什么手续。
    [ 审判员]:
    你公司是否提供与大庆某公司的合作协议?
    [ 被告方]:
    目前不提供。
    [ 审判员]:
    原告方对被告方上述回答什么意见?
    [ 原告方]:
    说我公司提货的情况不属实,其他的我们不予评论。
    [ 审判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提货方式,除了自提货外,还有无其他详细的约定?
    [ 原告方]:
    有,要告诉我们具体的提货地点。
    [ 被告方]:
    还约定了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理,具体内容是要在发生事故后5天内主张。
    [ 审判员]:
    原告方,为什么没有在发生事故后5天向被告主张权利?
    [ 原告方]:
    该事故只是说不可抗力发生的,本案的情况不属于事故,只是迟延履行。
    [ 审判员]:
    你公司是否向被告催过货?
    [ 原告方]:
    催过,多次打过电话,后来发现原告根本就没有货可供,而且宋某也无货可供,于是发了催货通知。
    [ 审判员]:
    被告方,你公司是否收到的原告发的发货通知?
    [ 被告方]:
    收到了。
    [ 审判员]:
    是如何处理的?
    [ 被告方]:
    没有回应,因为我公司已经发货了。
    [ 审判员]:
    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 被告方]:
    没有。只是想强调一下,原告与宋某签订合同的标的物是重油强化液,与我公司签定合同的标的物是原油强化液。
    [11:41:50]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 原告方]: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 被告方]:
    没有。
    [11:42:23]
  • [审判员]:
    本案举证期限截止到今天。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 原告方]:
    因为被告方迟延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在要求被告返还货款。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 被告方]:
    虽然交付货物时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但是我公司有证人可以证明,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故不同意返还原告货款。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原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 被告方]:
    没有了。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 原告方]:
    被告方应对其已交付货物的主张提出证据,我方坚持诉讼请求。
    [ 审判员]:
    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 被告方]:
    坚持答辩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1:44:02]
  • [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现在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 原告方]:
    同意。
    [ 被告方]:
    同意。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看笔录签字。
    [11:45:0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妍艾世涛,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1:47:42]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