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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早上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08:54:08]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承揽合同安装完毕 拖欠加工费建设公司被诉”的民事案件。[08:54:38]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08:55:14]
- [主持人]:据正鹏铝业有限公司诉称:其承揽了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所建设楼房的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因其未按约定给付加工费,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拖欠的加工承揽费及利息等共计32万余元。[08:55:33]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梁睿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王境乐担任法庭记录。[08:56:30]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8:56:4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8:57:12]
- [审判员]: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原告北京正鹏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镇政府东)。法定代表人苏征(未到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玉秀,女,汉族,北京正鹏铝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阚少启,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8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裴正强(未到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奋春,女,汉族,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合约部副经理。[09:07:00]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继续审理原告北京正鹏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梁睿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王境乐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三)如实陈述事实;(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08:10]
- [审判员]:现在开庭,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2005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金辉苑B1+B2楼铝合金门窗专业作业合同,被告将其建设的金辉苑B1+B2楼铝合金及塑钢门窗的制作及安装交付给原告承揽完成,每平方米单价435元,合同面积500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单价每平方米调整为425元。该合同工作原则已依约完成,合同已履行完毕。2006年2月28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金辉苑C1+C2、A3、A4、C3楼铝合金及塑钢门窗专业作业合同。被告将其建设的金辉苑小区C1+C2、A3、A4、C3楼铝合金及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交付原告承揽完成,每平方米单价435元,合同面积9490平方米,最终以实际面积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办法为:每个月末原告向被告提供已完工程量报表,被告审核后按审核值的85%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款的95%,保修金为5%,保修期二年,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金。同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单价每平方米调整为42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合同项下C1+C2、C3楼又发包给其他方,原告实际完成A3、A4楼,该楼原告已于2006年11月底前完成交付被告,现上述楼房早已入住。原告完成上述工作后,被告迟迟不进行结算,至2009年1月8日才结算。B1+B2楼结算面积4132.37平方米,价款1756259元;A3楼结算面积3276.5平方米,价款1392518元;A4楼结算面积2910.8平方米,价款1237095元。至2010年3月2日被告共计付款405万元,第一个合同已履行完毕,第二个合同被告尚欠原告承揽费300435元。合同中双方签订的管辖法院为楼房所在地的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被告名称由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变更为现名称。被告欠款达三年多时间,经多次催要不予给付,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6年2月28日双方所签合同A3、A4楼铝合金塑钢门窗加工承揽费300435元;2、判令被告偿付所欠300435元加工承揽费自200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6月10日为16623.39元。上述两项合计316658.4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13:54]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有无异议?[ 张奋春]:有10万元支票的事情现在还没有查清楚,如果查清楚的话应该扣除这10万元,现在业主还在配合我们查这个事情,其他的数额无异议。[ 审判员]:对原告所述的利息计算方法有无异议?[ 张奋春]:无异议。[09:15:02]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阚少启]:(提交)证据1、金辉苑B1+B2楼装修合同,证明双方第一个合同关系,该合同已履行完毕,签订时间为2005年10月10日;证据2、金辉苑B1+B2补充合同,证明价款调整为425元/平方米;证据3、金辉苑门窗合同,证明双方第二个合同关系及尚欠款额,签订日期为2006年2月28日;证据4、金辉苑C1+C2、A3、A4、C3补充合同,证明价款调整为425元/平方米;证据5、工程结算书,证明B1+B2、C1+C2、A3、A4、C3的最终结算价;证据6、付款统计表及付款单据35张,证明应付款额、已付款额和尚欠款额;证据7、中国人民银行利息一览表,证明2009年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09:18:2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张奋春]:证据1至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6中涉及刚才说的10万元的事还没查清,这10万元是通过业主北京耐龙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的。[ 审判员]:你与原告的合同为什么由案外人支付?[ 张奋春]:被告和业主的关系也比较好,业主就直接支付给原告了,是通过转帐支票支付的。[09:20:26]
- [审判员]:有无支票信息?[ 张奋春]:原告处应该有相关信息,我们要求原告查了,但原告不配合,现在想申请法院介入调查核实这一情况。[ 审判员]:公司的具体名称?[ 张奋春]:北京奈侬科技有限公司,支票的信息我方无法提供。[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所述这笔款项有何意见?[ 阚少启]:没有这个事实,上次开庭时已经说了3日内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不提供视为被告放弃举证权利,现在距离上次开庭已经1个月了,而被告没有举出相关证据,所以应视为放弃相关权利。[09:22:32]
- [张奋春]:3日内我们去调查了,但奈侬公司不配合我们。[ 审判员]:这笔款项即便存在,主体也不是你公司,如何证明支付的是本案款项?[ 张奋春]:总体转了这么多钱的帐,也没有给我们明细,但跟我们说的就是支付的本案的款项。[ 审判员]:原告,奈侬公司向你公司支付过10万元支票吗?[ 阚少启]:没有,被告的这个说法是拖延付款的说辞,从我接触这个案子到现在有2、3个月了,一直在和被告的相关人员沟通,对方就以这个理由推托付款,我们也表示双方可以配合去查,我们的财务人员杨玉秀亲自与对方财务总监进行核对,但对方的财务总监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这笔钱款支付给了我们,所以我们认为是被告在推托付款。[09:24:49]
- [张奋春]:我们不是有意推托付款期限,我们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既然现在有这个情况,就必须要调查清楚才能付清,但现在调查中遇到了困难。[ 审判员]:被告,就你所述的10万支票由案外人向原告支付的,这笔款是你公司的付款,那么案外人有无相关证据证明这笔款的用途?[ 张奋春]:他们现在人员也有一些变化,但如果去查的话也能查到。[ 审判员]:有无支票信息?[ 张奋春]:现在没有支票信息,但知道支付支票的大体时间,所以想申请法院去调查。[09:26:02]
- [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你说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范围,属于你自行取证的范畴。[ 张奋春]:我们在取证过程中对方不配合,所以不能取证。[ 审判员]:如果这笔款是替你们支付的,对方应该有相关手续。即便这笔款项存在,你和原告是业务关系,如果原告不认可这笔款项是案外人替你方支付的,你们也不能证明这笔款项的用途。关于这笔款项的问题暂时到此,如果被告就此问题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在今天休庭后3日内提交法庭,逾期不提交视为举证不能。听清了吗?[ 张奋春]:听清了。[ 审判员]: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阚少启]:有异议,被告一直以此为借口,但没有任何线索证明这个事情的存在,那么再给被告3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也是没有必要的,对方根本不可能完成。[ 审判员]: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上次庭审已经告知你方举证期限和逾期举证应承担的后果。[ 张奋春]:知道了。[09:28:47]
- [审判员]:被告提交了名称变更通知和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告收到了吗?[ 阚少启]:收到了。[ 审判员]:对于被告单位名称变更的事实有无异议?由中国建筑土木工程公司变更为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 阚少启]:无异议。[ 审判员]:被告,上次你单位提供的工程验收记录要证明的内容?[ 张奋春]:证明B1+B2、A3、A4楼的竣工验收时间。[ 审判员]: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发表质证意见。[ 阚少启]:这个记录是真实的,实际上A4楼的竣工验收时间是2006年9月30日,但A4楼是第二个合同范围内的,是后施工的但是先验收了,对于验收的真实性无异议。[ 审判员]:对于3页竣工验收记录上记载的3栋楼的验收时间有无异议?[ 阚少启]:无异议。[09:30:40]
- [审判员]:举证质证到此,现在就相关事实进行询问。原告,你方诉讼请求第二项是按统一利率进行计算的吗?是否考虑合同约定的利率?[ 阚少启]:没考虑合同约定的利率,我们考虑按一个比较好的利率计算方法,前面的应付款肯定存在一个利率的计算,但我们放弃了,我们只以保修到期日的一个月后开始计算的,也就是2009年6月11日全部四栋楼的保修到期日。[ 审判员]:你方提交的2007年8月1日华夏银行30万的转帐支票是退票了吗?退票理由是法院冻结。[ 阚少启]:后来这张又去兑了。[ 审判员]:这张退票理由书和对应的转帐支票的款项当时没付?[ 阚少启]:对,后来通过北京商业银行付的。[ 审判员]: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张奋春]:无异议。[09:34:58]
- [审判员]:双方对本案的事实有无补充?[ 阚少启]:没有。[ 张奋春]:没有。[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09:35:24]
- [阚少启]:1、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证实我方主张的诉讼请求成立,我方的举证真实有效,对方也未提出异议,故在事实上清楚,不存在争议,请法庭依法认定事实。2、关于被告提出的10万元问题,我方可以向被告坦诚地说,我们没有收到过这笔钱款,被告也不应以此为理由推托向我方付款,直至今日开庭,被告仍不能举证证实这10万元的存在,实际上这10万元也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请法庭支持我方的主张。3、本案事实很清楚,被告拖欠加工承揽费已经3年多时间,被告迟迟不予付款,存在推托行为,故请求法庭尽快审结此案,不再给被告推托的时间,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张奋春]:首先,我方作为国营企业,并没有恶意推托的行为,毕竟是奈侬国际对我们的付款也有拖延行为,以前只要是业主向我们付款,我们会立即向原告付款,从未有过拖延行为。这10万元需要查清楚,并不是故意拖延,原告认为这10万元不存在,但我单位的相关人员反映确实有此事实,既然有此事实,我们肯定要查明白,但现在业主不配合,所以调查存在困难,这也是事实。[09:37:46]
- [审判员]:现在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你方说业主不配合,是什么意思?[ 张奋春]:就是我们想跟奈侬公司查一下这10万元的事,但他们不配合。[ 审判员]:你们和业主的关系?[ 张奋春]:他们是发包方,我们是承包方,他们和原告的关系比较好,所以没通过我们,而以工程款的形式直接向原告付款了,但是转帐是转到了我公司的帐上。[ 审判员]:转帐到你公司的话,你公司的帐面应该会有相关记录。[ 张奋春]:不是直接通过我公司转的,只是帐转到了我公司,这10万元我们没有见到,是奈侬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的。[09:40:01]
- [审判员]:原告,你公司和奈侬公司有业务往来吗?[ 阚少启]:没有。根据被告现在的帐面记录,现在拖欠的款项是300435元,这个数额是没问题的,现在被告的业主提出转帐了10万元,这是你和你的业主的经济关系,如果他们不向你公司付款,你们可以向业主主张权利,不能把这件事强加在我公司身上而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你完全可以要求奈侬公司举证,如果不举证,可以拒付的理由起诉奈侬公司。如果被告的业主不配合,完全有权利起诉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被告不仅不起诉,反而以此钳制我公司,这是没有道理的。[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恢复法庭辩论。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阚少启]: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张奋春]:没有。[09:41:09]
-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已无新的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阚少启]:坚持诉讼请求,请求法庭尽快判决。[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张奋春]:坚持答辩意见。[09:41:45]
- [审判员]:基于以上查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法庭调解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对对方的方案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时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方案。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同意。[09:42:26]
- [审判员]:原告有何调解方案?[ 阚少启]:庭前我和被告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对方表示今天可以支付15万元,7月30日之前可以付清余款150435元。我们还有几个条件:1、今天把15万元支付给我方;2、7月30日前付清余款没有问题,但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3、如果7月30日前被告如约付清全部款项,我方不再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如果到期被告没有付清,那么要求自2009年6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违约金。[ 审判员]:被告有无付款的诚意?[ 张奋春]:我们有付款的诚意。[ 审判员]:对于原告提出的方案有何意见?[ 张奋春]:7月30日之前我们还会到奈侬公司查这10万元的事,如果查到了,那么第二笔款中就会扣除这10万元,如果没有查到,我们会全额支付。[09:45:58]
- [阚少启]:这种叙述在调解中无法表达,如果确实查到了这10万元,咱们可以私下协商。现在被告再提这个问题是没有道理的,我们现在确定了数额,如果被告确实查到了10万元,可以通过申诉解决。所以对于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我们无法接受。[ 张奋春]:如果这10万元我们能查到,你们怎么会不认?[ 阚少启]: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今天开庭会产生判决或调解两种结果,如果是判决,不可能判一个如果查清了就如何如何,不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而且我们不会要一个未确定数额,如果你们能查清了这个事情是你们自己责任,你们可以进行申诉或者中止执行,但我们要的是确定的数额,不能是不确定的数额。[09:47:54]
- [审判员]:被告,像你所说如果查到了10万元,就只支付5万元,那么如何认定你发现的这一标准?这个确实在调解文书中无法表述。如果你们确实能查到这10万元的线索,可以与原告协商或者进行执行和解。[ 张奋春]:如果原告不承认呢?[ 张奋春]:如果原告不承认呢?[ 审判员]:如果你方能有确定依据,那么原告要想抗辩就需要相关证据,所以如果你确实能查到真实依据,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申诉、执行和解等多种方式解决。鉴于双方短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法庭将在庭后进一步促进双方沟通以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应及时向解决结果通知本院。[ 双方当事人]:好。[ 审判员]: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09:50:05]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三庭闫洪烨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张晨,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张娜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09:52:10]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09:5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