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庭审全景

庭审组成人员

被告

网络直播员

旁听群众

审判员

法警向被告出示证据

当庭宣判
6月12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家中财物不翼而飞 行窃者原是室友男友”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毕辉,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
    [09:53:35]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家中财物不翼而飞 行窃者原是室友男友”案,基本案情是: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南某在门头沟区大峪某小区内,趁女友外出,同住的2名室友房门未锁之际,盗窃其女友的同住室友闫某三星笔记本一台,汤某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笔记本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害人闫某、汤某回房后发现财物被盗立即报警。随后,被告人南某当日即被抓获。
    [09:54:14]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赵学军担任审判员。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54:55]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56:05]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56:38]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56:4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09:57:03]
  • [审判员]:
    提被告人南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57:28]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被告人]:
    南某,男,1986年8月21日,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逮捕?
    [ 被告人]: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日被羁押,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 审判员]:
    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员]: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6月8日。
    [09:58:52]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南某盗窃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赵学军独任审判,书记员李华锐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南某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南某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在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字(2010)第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号盗窃汤某现金人民币300元、盗窃闫某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南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被告人南某,刚才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10:00:32]
  •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 审判员]: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被告人]:
    我知道。
    [ 审判员]:
    (坐下)被告人南某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还有无补充性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法庭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10:01:33]
  • [审判员]:
    你以前在公安机关作的供述都属实吗?
    [ 被告人]:
    属实。
    [ 审判员]:
    你认识李某吗?
    [ 被告人]:
    认识。
    [ 审判员]:
    你们是什么关系?
    [ 被告人]:
    我们是男女朋友的关系。
    [ 审判员]:
    她住在什么地方?
    [ 被告人]:
    她租的门头沟某路某号。
    [ 审判员]:
    她租住的地方有几户人?
    [ 被告人]:
    有三户人,除了她还有汤某和房东。
    [ 审判员]:
    你案发当天在哪住的?
    [ 被告人]:
    2010年4月2日晚上,我去李某租的房子住的。
    [10:02:09]
  • [审判员]:
    你什么时间实施的盗窃行为?
    [ 被告人]:
    2010年4月3日中午1点左右。
    [ 审判员]:
    你说一下盗窃的情况?
    [ 被告人]:
    2010年4月3日中午1点左右,我进到汤某住的房子里拿了300元现金和一台笔记本电脑。
    [ 审判员]:
    当时被害人的房子有没有上锁?
    [ 被告人]:
    锁在门上挂着,但没有锁。
    [ 审判员]:
    你为什么要盗窃?
    [ 被告人]:
    因为没有钱花。
    [ 审判员]:
    你和被害人认识吗?
    [ 被告人]:
    我们不认识。
    [ 审判员]:
    你盗窃后都做什么了?
    [ 被告人]:
    我把笔记本卖给中关村中海大厦一个修理笔记本的人,卖了2000元,其中的50元被我花了,1950元退给公安机关了。
    [10:02:28]
  • [审判员]:
    你盗窃的300元现金的去向?
    [ 被告人]:
    被我花了,买了吃的和充值卡。
    [ 审判员]:
    你去中关村卖电脑的时候怎么跟买的人说的?
    [ 被告人]:
    我跟他说是我自己的笔记本,想卖。
    [ 审判员]:
    你给买电脑的人出示证件了吗?
    [ 被告人]:
    我以前当过兵,给他看了退伍证。
    [ 审判员]:
    你是怎么到案的?
    [ 被告人]:
    2010年4月3日晚上,我朋友说公安机关找我调查,我知道躲不了,我就回来了。
    [ 审判员]:
    你什么时候承认盗窃的事实的?
    [ 被告人]:
    第一次问的时候我没有承认,第二次问的时候我承认的,因为一开始我还存有侥幸心理。
    [10:03:00]
  • [审判员]:
    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宣读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盗的情况及其租住房屋的情况,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宣读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盗的情况及案发当天被告人在现场,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宣读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0年4月3日收购一台笔记本电脑,及卖电脑的电子向其出示了退伍证。宣读孙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通过辨认其认出被告人是向其卖笔记本的人。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0:03:12]
  • [审判员]:
    宣读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系其男友,案发前一天被告人到其租住地居住,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宣读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地点房屋的租住情况及案发后打电话报警的经过。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0:03:33]
  • [审判员]:
    宣读并出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的情况。请法警将照片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南某,向你出示的照片看清了吗?
    [ 被告人]:
    看清了。
    [ 审判员]:
    照片上的地点是你盗窃的地点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员]:
    照片上的笔记本电脑是你盗窃的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员]:
    你是照片所示的衣服内盗窃的300元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员]:
    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0:04:33]
  • [审判员]:
    宣读京门价(鉴)字[2010]11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宣读起获经过二份,证实公安机关起获赃款赃物的情况,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0:05:18]
  • [审判员]:
    下面宣读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被告人盗窃笔记本的情况及扣押起获的赃款1950元随案移送的情况。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下面宣读收条,证实被告人的表哥主动为被告人退赔人民币300元的事实,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宣读到案经过,证实被害人笔记本电脑被盗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依法传唤到案的情况,被告人南某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10:10:52]
  • [审判员]:
    被告人南某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南某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南某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不应该盗窃他人的财物。
    [10:11:05]
  • [审判员]:
    被告人南某盗窃一案,经过法庭审理,事实清楚,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南某盗窃一案,根据以上法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南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并已预先缴纳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赵学军,书记员李华锐。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 审判员]:
    被告人南某,判决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如果对判决有意见可以上诉,上诉不加刑,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把被告人南某带出法庭,送回门头沟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闭庭。
    [10:11:4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李华锐 王宇,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13:57]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