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29:12]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09:29:39]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炒股软件广告借名 水皮诉三公司侵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31:15]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陈昶屹。[09:31:44]
- [主持人]:陈昶屹,男,1980年12月出生,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职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师从著名侵权法学家张新宝教授攻读侵权法方向。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社主编,先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发表过《论促进型立法的形成背景》,在《法律适用》发表过《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中国经济周刊》发表过《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类型特点研究》等数十篇学术论文,其中有部分学术文章经《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005年到海淀法院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后,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京审判》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调研、案例、论文、统计分析等数十篇。其中,2007年《我国公告传唤类缺席审判现状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2008年《“二手房”交易中承租人先买权制度适用之检讨及修正 ――兼论与物权法第106条适用冲突及消解》均在全国法院第十九界、第二十界学术讨论会征文比赛中获全国三等奖,获北京市二等奖。此外,还曾获得过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统计分析二等奖、最佳刊物奖、个人三等功,海淀法院颁发的“学术新人奖”、“结案状元”等全国、全市、全院奖励。[09:32:31]
- [主持人]: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曾经审理过“赵本山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案”、“金巧巧诉北京清华同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名誉权、肖像权案”、“郭志明、黄文燕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09:33:30]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34:15]
- [主持人]:笔名为水皮的财经评论家吕平波,因某炒股软件未经许可擅自用其名称作为广告用语并排列在百度搜索结果首位,将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三)告上法院。[09:34:44]
- [主持人]:原告吕平波诉称,2009年12月,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输入“水皮”二字,发现第一条推广链接信息是“国内唯一含仓位建议炒股软件”,该广告信息简介内容称“指南针股票软件准确把握仓库,轻松赢利――看水皮文章,用指南针股票软件!”[09:35:05]
- [主持人]:原告吕平波认为,被告一在其炒股软件的销售中,未经授权使用其笔名“水皮”,以谋取巨额商业利益,侵害了其姓名权与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二、被告三在广告经营中,没有审查被委托发布广告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授权,使得涉案广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以多种检索的方式发布,造成了广泛影响,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与精神损失50余万元。[09:35:22]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5:3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36:03] - [审判长陈昶屹]:现在核实当事人情况。原告[09:39:29]
- [原告]:原告吕平波,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炜,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律师。[09:40:25] - [被告一]:被告一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地北京市海淀区15号楼,注册号:110000002678185。
法定代表人王之杰。
委托代理人邹晓东,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原晓青,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09:41:57] - [被告二]: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注册号:110108002734659。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进,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09:42:34] - [被告三]:被告三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创富大厦3层,注册号110000410286359。
法定代表人任旭阳。
委托代理人唐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09:43:13]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方对三被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43:40]
- [原告]:无异议。[09:43:57]
- [审判长陈昶屹]:三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09:44:15]
- [三个被告]:均无异议。[09:44:41]
- [审判长陈昶屹]: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昶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长生、桂成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吕平波(笔名水皮)与被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由书记员舒怡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了?[09:45:21]
- [原告及三个被告]:均听清了.[09:46:10]
- [审判长陈昶屹]: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09:46:50]
- [原告及三个被告]:均不申请。[09:47:19]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09:47:38]
- [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在《华夏时代》、《中国证券报》、《第一财经日报》中缝以外的版面,在百度、新浪、和讯网站持续刊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四、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114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09:48:32]
- [原告]:事实与理由:原告笔名水皮,市国内著名的财经评论家,曾被评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在国内财经领域享有广泛的赞誉和极高的知名度。2009年12月中旬,原告发现通过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键入“水皮”显示的第一条“推广链接”信息市“国内唯一含仓位建议炒股软件”,该广告信息内容是:“指南针股票软件准确把握舱位,轻松盈利看水皮文章,用指南针软件!www.compass.cn”,点击该广告链接,便进入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推广销售指南针炒股软件的企业网站。原告认为,该销售广告中对原告笔名“水皮”的使用没有经过原告的任何授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09:49:20]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09:49:54]
- [被告一]: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网页上存在与原告姓名相关的信息,既不能证明该信息仍然持续存在,也不能证明被告一系恶意使用原告姓名进行广告推广。事实上,在2010年1月12日指南针公司收到原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与原告姓名相关的信息,该事实已经不存在。[09:52:23]
- [被告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本案原告所诉事实,我们认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及名誉权。二、原告指控的行为,在向相关当事人投诉后,当事人已经做了及时的处理,在2010年1月12日该事实就不存在了。[09:54:35]
- [被告三]:除了被告二的答辩意见外,进行以下补充答辩意见。本案诉争的网络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一般使用自然人的姓名并不构成侵权。百度公司没有使用原告姓名及侮辱原告姓名的,百度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原告笔名为水皮。本案中原告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经济损害,反而其经济利润增加了。[10:06:54]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10:07:30]
- [原告]:证据1、(2009)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5452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一、原告为财经、股评领域的知名人士,被告一在未获得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中恶意使用原告的姓名,以扩大其“指南针炒股软件”的市场销售,牟取巨额商业利益;
二、在原告为财经、股评领域的知名人士为被告二、被告三熟知的情况下(见证据3、4),被告二、被告三在广告经营中未审查被告一的广告使用原告姓名是否获得授权,通过“推广链接”发布了被告一的上述广告;
三、被告二、被告三在搜索条目未含有“水皮”的情况下,恶意将“水皮”与被告一的广告“国内唯一含仓位建议炒股软件” 绑定搜索。[10:12:11] - [原告]:证据2、华夏时报社《证明》
证据3、百度百科“水皮”网页资料,证明水皮为原告吕平波的笔名;原告为新主流财经媒体”《华夏时报》总编辑,在国内财经、传媒领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证据4百度百科“华夏时报”网页资料,证明被告二、三明知原告为《华夏时报》总编辑。[10:12:53] - [原告]:证据5北京天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聘书,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受聘与财经、股评有关的社会职务;原告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在财经股评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被多家投资公司聘为专家顾问[10:13:28]
- [原告]:证据6北京灵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荣誉证书,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受聘与财经、股评有关的社会职务;原告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在财经、股评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被多家投资公司聘为专家顾问。[10:13:42]
- [原告]:证据7宣亚传媒面对面留念,原告经常以笔名水皮受邀参加一些著名财经论坛的演讲;原告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在财经、股评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被多家投资公司聘为专家顾问.[10:13:53]
- [原告]:证据8和讯网“最强财经声音”奖杯,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在财经、股评领域获得有关的褒奖; 原告在国内财经领域享有广泛的赞誉和极高的知名度.[10:14:27]
- [原告]:证据9品牌中国产业联盟 “品牌中国 传媒行业年度人物” 奖杯,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在财经、股评领域获得有关的褒奖; 原告在国内财经领域、传媒领域享有广泛的赞誉和极高的知名度.[10:14:41]
- [原告]:证据10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制止被告侵权合理支出的费用.[10:14:51]
- [原告]:证据11-15原告与中原讲坛组委会的合作协议书
原告与中共阳城县委宣传部的合作协议书
原告与北京贝达宁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
原告与苏州新画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协议
原告与深圳市理想(瑞银)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培训确认函,上述证据是水皮为第三人授课的一少部分合同,均证明水皮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在财经股评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和知名度;水皮具有巨大的市场商业价值.[10:15:29] - [原告]:证据16-19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特约观察员聘书
北京房地产学会聘书
中信理财名家讲堂特邀专家 荣誉证书
广东南方电视台 新周刊杂志社 聘书
上述证据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受聘与财经、股评有关的社会职务;原告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在财经股评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被多家投资公司聘为专家顾问。[10:16:12] - [原告]:证据20水皮声明,证明原告独立、客观发表股评意见使原告获得股民的广泛赞誉; 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损害了水皮在社会公众中的独立财经股评专家形象,造成原告社会声誉和评价的降低,对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本声明是一个当事人陈述。[10:16:40]
- [原告]:证据21-2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网站查询、名索网百度查询,证明是经营性的商业公司,从事网络广告发布业务.[10:16:53]
- [原告]:证据23相关“百度推广”的网页。证明百度推广是被告二、三发布网络广告的形式;被告一是被告二、三的广告客户,“百度推广”广告业务为被告一带来巨大商业利益;包括被告一在内众多企业将“百度推广”重要广告形式。百度推广是一个付费的网络营销手段。[10:17:05]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10:17:37]
- [被告一]: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证据仅可以证明:在办理公证的时间点(2009年12月31日),网页上存在与原告姓名相关的信息,既不能证明该信息仍然持续存在,也不能证明被告一系恶意使用原告姓名进行广告推广。事实上,在2010年1月12日指南针公司收到原告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发送的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与原告姓名相关的信息,该事实已经不存在。[10:19:15]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一,原告所说的事实是存在的吗?提示语是否是你公司发布的?[10:22:45]
- [被告一]:是我公司发布的。[10:24:08]
- [被告二,三]:认可在我公司网页存在原告所说的事实,但不是广告形式。[10:24:42]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二、三,你方与被告一有无发放广告语的协议?[10:25:19]
- [被告二,三]:被告一的广告是由百度推广的,我们之间有技术协议,不是自然搜索。百度推广是一套新技术,如果没有我们的搜索,提示语也有可能出现。根据网民的搜索习惯,更利于网民发现.[10:25:59]
- [原告]:这种广告是一种搜索引擎广告,目的就是为了盈利。[10:33:04]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一,你方为何要使用这样的提示语吗?[10:33:30]
- [被告一]:我们使用这个提示语是因为我们是一个软件公司,我们只是对股民投其所好。我使用这个提示语的目的就是客观陈述。[10:33:51]
- [被告一]: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只能证明原告使用“水皮”的笔名,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对证据3因该证据未公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百度百科”属于电子公告服务性质,相关内容是上网用户自行创设并上传的,并不能证明被告一对网页内容明知。
对证据4因该证据未公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关联性与证明力均不予认可。[10:39:30] - [被告一]: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2010年4月8日受聘担北京天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家顾问,并不能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受聘与财经、股评有关的社会职务,也不能证明其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享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被“多家投资公司”聘为专家顾问。北京天天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主体,指南针公司也从未以原告为其专家顾问这一身份对外进行过任何宣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10:39:55]
- [被告一]: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受聘担任灵思传播机构高级顾问为该机构提供高端顾问咨询意见,并不能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受聘与财经、股评有关的社会职务,也不能证明其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享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被“多家投资公司”聘为专家顾问。北京灵思企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本案主体,指南针公司也从未以原告为其高级顾问这一身份对外进行过任何宣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证据7因该证据既无单位名称亦无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关联性和证明力均不予认可。
证据8、真实性认可,该奖项仅是和讯网对在其网站所开博客的评选,不能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在“财经、股评领域”获得有关褒奖,也不能证明原告在“国内财经领域”享有“广泛”的赞誉和“极高”的知名度。和讯网并非本案的主体,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10:40:05] - [被告一]:证据9真实性认可。该奖项仅是针对传媒行业的,并不能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在“财经、股评领域”获得有关褒奖,也不能证明原告在“国内财经领域”享有“广泛”的赞誉和“极高”的知名度。品牌中国产业联盟并非本案主体,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担百度有其争议解决方式,该费用并不必要支出,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10:40:11] - [被告一]:证据11-15因为仅能提交传真件,不认可证据真实性,上述证据是原告为第三人聘请进行授课的合同,并不能证明原告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享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和知名度,也不能证明仅“水皮”这两个字就具有巨大的市场商业价值。原告从未为指南针公司提供过类似讲座之类的劳务,该证据与本案无关。[10:40:38]
- [被告一]:对证据16-19,真实性认可但并不能证明原告“经常”以水皮之名受聘与财经、股评有关的社会职务,也不能证明其为中国“最受欢迎”的股评家,享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被“多家投资公司”聘为专家顾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并非本案主体,该证据与本案无关。[10:40:48]
- [被告一]:对证据20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仅为当事人陈述,不能证明原告“独立、客观”发表股评意见使原告获得股民的“广泛赞誉”,也不能证明指南针公司所描述的客观事实“看水皮文章”损害了其在社会公众中的独立财经股评专家形象,造成原告社会声誉和评价的降低和精神损害。事实上,指南针公司既未有请原告为其产品“代言”的想法也未实施过这样的行为。[10:40:59]
- [被告一]:证据21-22真实性认可,与我公司无关
证据23真实性认可,不能证明有这样的业务就是说在百度上发布的任何东西都是做广告。[10:41:04] - [被告二,三]: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只能证明在办理该公证书(即:2009年12月31日)时,存在公证书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不能证明上述内容持续存在;不能证明原告所列“证明事项”。
证据2真实性:认可。只能证明原告使用“水皮”的笔名,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10:41:31] - [被告二,三]:证据3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其未经公证,且属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关联性与证明力:“百度百科”属于电子公告服务性质,相关内容是上网用户自行创设并上传的,故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存在“明知”的情况。
证据4因该证据未公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关联性与证明力均不予认可。[10:41:36] - [被告二,三]: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为案外第三人的文件,与百度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而且,该文件形成于2010年4月8日,不能证明原告所列的“证明事项”。反而可见其名誉权没有影响。
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是案外第三人的文件,与百度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所列的“证明事项”。[10:42:02] - [被告二,三]:证据7真实性不认可,该文件即无单位名称,亦无单位公章。
证据8真实性认可,案外第三人颁发的奖项,与百度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而且,该奖项是对在其网站所开博客的评选,故不能证明原告所列的“证明事项”。[10:42:14] - [被告二,三]:证据9真实性认可,案外第三人颁发的奖项,与百度公司无关,与本案无关联性。而且,该奖项针对的是“传媒行业”,而非“财经行业”,故不能证明原告所列的“证明事项”。
证据10真实性认,但百度有自己的争端解决途径,属于不需发生的费用,故不能证明原告所列的“证明事项”。[10:42:34] - [被告二,三]:证据11-15,没有原件,只有传真件,真实性不认可,而且其中11、12两份合同是在纠纷发生后订立的,不能证明水皮的名誉受到影响。
对证据16-19真实性认可,与案外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与百度公司无关。不能证明原告所列的“证明事项”。
对证据20真实性认可,属于当事人陈述,不能证明原告所列的“证明事项”。形成时间是2010年5月份[10:43:14] - [被告二,三]:证据21-22真实性认可。证据21只是备案查询,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据事项。公司必然是经营性的。我公司是有广告发布的资质,也做过广告发布的业务。
证据23,我们认为该证据中编号17、18的页面是不完整的,真实性不认可。20-29页的真实性认可。不同意原告的证明目的,这个推广是百度排名,工商机关没有把它列明为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现在仅指飘逸广告等。[10:43:29] - [原告]:我要求说明一点,在我们诉争的百度推广链接旁边,就是被告一的百度推广。很明显被告一是百度推广的购买者。同时我想补充一下我们的证据一,也就是公证书公证的网页。[10:45:27]
- [原告]:(一)指南针公司在“国内唯一含仓位建议炒股软件 指南针股票软件准确把握仓位,轻松赢利 看水皮博客,用指南针股票软件www.compass.cn”的广告语中未经水皮同意,恶意使用原告的笔名―水皮,利用水皮先生股评专家的知名度,以扩大其“指南针股票软件”的市场销售,牟取巨额商业利益;[10:45:41]
- [原告]:(二)输入“水皮”二字均会在百度的网页、新闻、知道、图片、视频共五个产品中找到上述广告语,详述如下:
1.在百度“网页”中(见公证书后附网页P3-P5)
(1)在“网页”搜索显示第一页的左侧顶部和底部两处醒目位置均显示了“……看水皮博客,用指南针股票软件!”广告语;
(2)上述信息以特殊颜色显示,并在其后标注为“推广链接(百度推广),”这就是百度网络广告,以此来区分同一网页中的其他网页信息。
(3)“网页”的其他链接在标题链接栏中均含有“水皮”,而涉案标题链接中(国内唯一含仓位建议炒股软件)没有“水皮”,点击该链接后进入的指南针网站也没有“水皮”(见公证书后附网页P6-P10)。显然“水皮”被被告方人为地与指南针股票软件广告绑定在一起,作为推广该广告的关键词。
(4)“网页”中其他链接以“百度快照”的形式体现,涉案广告是以“推广链接(百度推广)”的形式体现。百度快照是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的信息,具有客观性;而推广链接是被告方人为制作生成的网络广告。[10:46:01] - [原告]:2. 在百度“新闻”中(见公证书后附网页P11-P14)
(1)在该网页中,左侧为搜索到新闻链接页,右侧为专门的广告位,分别显示了“戴尔”广告、“可得网”广告、“博士伦”广告和指南针公司的广告。
(2)指南针广告仍旧以文字链接的形式显示为“国内唯一含仓位建议炒股软件 指南针股票软件准确把握仓位,轻松赢利 看水皮博客,用指南针股票软件!www.compass.cn”。[10:46:15] - [原告]:3.在百度“知道”中(见公证书后附网页P20―P22)
(1)百度“知道”作为一个基于搜索的互动式知识问答分享平台,所有链接内容均应以问答形式显示。
(2)指南针公司的广告语被置顶到百度“知道”的每一页,以前置“【推广链接】”、加黑显示。在显然有别于百度“知道”,是网络广告。[10:46:26] - [原告]:4. 在百度“图片”中(见公证书后附网页P31)
(1)在均是水皮本人照片的网页每一页底部植入指南针公司的文字广告;
(2)指南针公司的广告被放置在网页显著位置。[10:46:36] - [原告]:5. 在百度“视频”中(见公证书P39)
(1)在均是水皮本人视频的网页每一页底部中植入指南针公司的文字广告;
(2)指南针公司的广告被放置在网页显著位置。
上述可见,这不是一个单纯的搜索引擎,而是一个广告。[10:46:42]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一进行举证。[10:47:11]
- [被告一]:证据1、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Level2行情金银许可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版增强行情经营许可证
1.3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
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其自主研发的产品,被告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且,被告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经营金融信息产品的合法信息运营商;被告自设计以来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因此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失。
证据2、2.1百度搜索截图.2.2律师函[10:48:15]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原告方对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10:48:38]
- [原告]:对证据组1的每个证据分开质证
证据1.1著作权登记证
真实性认可,但仅能证明被告对“全赢决策”软件拥有著作权,但指南针公司侵权广告表述为“国内唯一含仓位建议炒股软件 指南针股票软件准确把握仓位 轻松盈利 看水皮博客 用指南针股票软件”,故该证据与本案侵权事实没有关联性。同时也不能证明被告“对其销售的产品均拥有全部知识产权”.[10:49:23] - [原告]:证据1.2三个行情经营许可证
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侵权事实没有关联性。
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三个经营许可证均为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许可指南针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各交易所的“行情”信息,与“指南针股票软件”(包括“全赢决策”软件)并非同一范围。[10:49:41] - [原告]:证据1.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质证或资格证书
该证据与本案侵权事实没有关联性。[10:50:16] - [原告]:证据1.4公司宣传材料、宣传片
该证据是被告自行印制的宣传材料,材料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无法得知。另外,宣传片光盘没有内容,无法质证。
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宣传材料中提到,指南针公司通过网络向其客户和网民提供股票预测分析软件,从事软件产品经营和销售,取得巨大销售业绩,销售收入在2003年就已经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2003年至今,公司连创佳绩等描述。即指南针软件产品经营销售规模巨大,获利颇丰。
对证据2的真实性百度“网页”搜索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我们希望对方能够说明是谁删除的信息?[10:50:41] - [被告一]:是我删除的,因为“看水皮博克”是我们发布的信息中的一句话。但我们认为不是广告。[10:51:11]
- [原告]:律师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律师函中明确要求指南针公司在“7日内与我方协商道歉和赔偿事宜”,指南针公司至今未主动与原告方进行过任何联系,其没有任何解决此事的诚意和道歉的意思表示。这也正是水皮先生通过起诉维权的原因。
综上,指南针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百度网站上刊登本案诉争广告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因为原告水皮先生在财经股票领域有非常大的市场号召力和知名度,其个人一贯秉承以独立股票人的身份发表股票意见,水皮先生个人对于良莠不齐的股票预测软件市场也一贯持以保留态度。而指南针公司的股票软件,是一种预测性的股票软件,用水皮名字作为其产品做代言广告,会使公众、网民、商业合作伙伴、特别是水皮先生股评的受众,对水皮先生的股评的独立性产生质疑,使其在公众中确定的独立、公正的专业财经股评人形象受到损害,也会使其他股票预测软件公司对水皮先生产生误解,认为水皮先生是因为商业条件而不为其产品做广告代言。[10:51:45]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二、三对被告一证据材料进行质证?[10:52:07]
- [被告二,三]:被告二、三我们对被告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予以认可。[10:52:41]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二、三举证。[10:53:01]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二、三举证。[10:53:03]
- [被告二,三]: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百度网讯公司合法经营百度网站(www.baidu.com),其提供搜索服务系合法经营。
证据2(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564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公司基于高度谨慎,在接到诉状后及时进行了相应处理,搜索结果中已无原告诉称的情况。
证据3(2007)京证字第39158号公证书,证明百度有完善的投诉渠道,为权利人投诉提供便利途.[10:53:33]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质证[10:53:51]
- [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看不出来经营的范围,而且仅能证明百度公司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与被告经营是否依法经营并无关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百度公司没有提交其互联网广告经营资质的证明。该证据明确载明被告经营的网站包含“百度”,网址包含www.baidu.com。经营许可证使用须知中明确要求被告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经营”。结合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被告工商信息(原告证据二21)及相关“百度推广”网页(原告证据二23)等证据,均证明了百度公司是本案侵权网站中“百度推广”的广告经营商和广告发布者。[10:55:12]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二、三有联网广告经营资质的证明吗?[10:56:20]
- [被告二,三]:我们回去找一下。如有提供法院。[10:56:36]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继续质证[10:56:52]
- [原告]:证据2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仅能证明百度公司在2010年3月29日以后,删除了本案诉争的侵权网页。特别注意的是该证据下的有关水皮的“网页”链接是“百度快照”即搜索引擎,而不是“百度推广”(推广链接)即百度公司广告。另外,该证据也证明在百度“网页”“新闻”“知道”等子网页中的右侧也是百度的广告位置。[10:57:22]
- [原告]:对证据3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百度公司有“完善的投诉渠道,为权利人提供了便利途径”,更不能以此作为百度公司侵权而免责的理由。首先,该证据一部分是被告方自己对其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责声明,而且对百度搜索引擎而言,这种免责声明充其量是对其网络用户的一个告知。其次,该证据另一部分关于百度“竞价排名”服务的说明,结合原告提供的关于“百度推广网页”(证据二23)等证据,现在“百度推广”就是此前的“竞价排名”,二者性质相同均是百度公司发布网络广告的形式,这种广告是利用了搜索引擎技术,将指定的关键词植入到“百度推广”网络广告中,本案即是如此。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早在2007年被央视等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此后,“竞价排名”变身为现在的“百度推广”。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竞价排名”(百度推广)中有关所谓“权利保护、通知”的声明中,仅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并没有本案姓名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的内容。
证据4、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这四个案例中,均有一个共同点,均是原告以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链接到的第三方网页或第三方发表的信息内容侵权而引发诉讼,这与本案网络广告侵权有根本区别。[10:57:37] - [审判长陈昶屹]:被告一对被告二、三的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10:58:03]
- [被告一]:对证据1、3、4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是认可的。
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2010年1月12日我们已经删掉了,而百度公司是3月份才做的公证。百度对这个事情是认可的。
对证据3、4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是认可的。[10:58:28] - [审判长陈昶屹]: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你方起诉三被告侵权,请分别说一下请求权依据?[10:59:45]
- [原告]:对被告一是直接侵权人责任,被告二、三承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责任。除非其得到了原告的授权。[11:00:15]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为什么被告二和三一起起诉?[11:00:33]
- [原告]:这个网络地址公司,被告三提供销售引擎的技术,被告二是广告推广,这两个被告在一起造成了侵犯原告姓名权的事实。[11:00:56]
- [被告二、三]:认可。[11:01:20]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现在广告语提示目前是什么状态?[11:01:37]
- [原告]:现在已经没有了。[11:01:56]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现在你主张造成经济损失30万的依据是什么?[11:02:16]
- [原告]:三被告获利非常巨大,原告在投资股票有非常大的价值,我方提交的证据就是一个合同。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们的诉求是一个估计值。[11:04:20]
- [被告一]:认可原告存在经济损失。[11:05:57]
- [被告二,三]: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原告月平均收入是1万多,但是本案起诉后,原告的月平均收入是3万多。原告的收入没有受到损失,反而收入增加了。[11:06:14]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说一下精神损失的依据?[11:06:35]
- [原告]: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是由法律依据的,原告对三被告用了自己的姓名有一些担忧,从名誉权,水皮先生对股票语言犀利,股民对其评价都是很高的。三被告的提示广告影响了股评人中立性的形象。[11:07:11]
- [审判长陈昶屹]:双方当事人有无其他补充证据。[11:07:35]
- [原告及三个被告]:没有其他补充证据。[11:07:59]
- [审判长陈昶屹]:原被告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11:08:36]
- [原告及三个被告]:没有补充。[11:08:59]
- [审判长陈昶屹]: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09:21]
- [原告]:水皮先生不为别人做代理,其意见都是自己的,而被告的做法歪曲了事实,影响了股评人的中立性;本案的被告提到了本案不构成侵权,首先,侵权有过错和违法性,根据广告法25条明确规定;被告一没有经过原告同意,就用原告名字做了广告提示,被告二、三并进行了推广。同时水皮先生有一定的知名度,他从来不为任何一家股票预测软件做形象代言广告,当网民和股票,还有些商业合作朋友看到这个广告提示,就会对水皮先生产生误解,误认为其给指南针公司做广告,会认为指南针公司给水皮的钱多,或者一些别的原因,会对水皮先生的这个人产生一些不好的想法,降低了水皮先生的信誉,这是对水皮先生造成的名誉权的损害。[11:09:54]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1:17:49]
- [被告一]:本案是一个姓名权和名誉权纠纷,是不是构成侵权,要看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一直拿广告法说本案,我想是混淆了一个概念。一个人的姓名是可以被人使用的,但是不能证明被告一侵权。我们的广告提示语并不是想用其盈利。我们当时在发布信息所连接网页的产品,是我们公司研发了三年的软件,现在这个软件已经有了五个版本,我们这个软件有的四个功能,其中一个功能是我公司首个研发出来的,所以我们并没有夸大和虚假的情况。[11:18:24]
- [被告二,三]:原告与被告一是一种特定领域内的共生关系;原告与被告一不是一个商业竞争的关系。侵犯名誉权,是被使用姓名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但是原告的名字并没有达到这个情况。我们现在现有的判决及技术原理,都是搜索引擎技术的信息服务,其连接推广为网民带来便利,并不能构成侵权。[11:30:17]
- [审判长陈昶屹]: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32:54]
- [原告]:没有经过原告许可,就使用了原告姓名,已经构成侵权。我们所看到的网站都应该有信息检索内容,这才是客观的搜索。[11:33:18]
- [审判长陈昶屹]:三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33:35]
- [被告二,三]:我们发生的客观情况,就是客观搜索。百度推广是一个新的搜索引擎的方式,如果搜索引擎不能盈利,那么网民也享受不到这项服务。搜索是一种技术服务,但是并不能证明其要承担责任。[11:33:58]
- [审判长陈昶屹]: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1:34:4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35:05]
- [三个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35:32]
- [审判长陈昶屹]: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1:36:16]
- [原告]:没有调解方案。[11:36:34]
- [三个被告]:没有调解方案。[11:36:50]
- [审判长陈昶屹]: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1:37:05]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37:18]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37:29]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包立娟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11:37:41]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37:53]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3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