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大楼全景

法庭全貌

审判长陈昶屹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中国法院网视频直播

中国法院网视频直播

到场媒体

庭审现场

证人出庭

网络直播

原告本人接受采访

原告本人接受采访
6月10日9:30,直播海淀法院审理“建议拆散黄金周遭网民骂 清华教授要求百度关闭主题贴吧”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31:4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韩蕾。
    [09:31:55]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网民恶语谩骂,清华教授状告百度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同时中国法院网将就庭审进行视频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2:12]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陈昶屹。
    [09:32:25]
  • [主持人]:
    陈昶屹,男,1980年12月出生,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在职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师从著名侵权法学家张新宝教授攻读侵权法方向。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社主编,先后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发表过《论促进型立法的形成背景》,在《法律适用》发表过《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中国经济周刊》发表过《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类型特点研究》等数十篇学术论文,其中有部分学术文章经《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005年到海淀法院民一庭从事审判工作后,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京审判》等报刊杂志上发表调研、案例、论文、统计分析等数十篇。其中,2007年《我国公告传唤类缺席审判现状评析及完善对策研究》,2008年《“二手房”交易中承租人先买权制度适用之检讨及修正 ――兼论与物权法第106条适用冲突及消解》均在全国法院第十九界、第二十界学术讨论会征文比赛中获全国三等奖,获北京市二等奖。此外,还曾获得过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统计分析二等奖、最佳刊物奖、个人三等功,海淀法院颁发的“学术新人奖”、“结案状元”等全国、全市、全院奖励。
    [09:32:44]
  • [主持人]:
    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曾经审理过“赵本山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案”、“金巧巧诉北京清华同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名誉权、肖像权案”、“郭志明、黄文燕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案”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
    [09:33:27]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09:35:00]
  • [主持人]:
    清华教授蔡继明主持了一项国家假日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并提出拆散五一黄金周,增加清明、中秋、端午等三个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后,有网民在百度贴吧设立了“蔡继明贴吧”进行恶语谩骂。蔡继明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删除贴吧中侮辱的言论,关闭蔡继明吧,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维权费用共计210万余元。
    [09:35:1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5:3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35:59]
  • [审判长陈昶屹]: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
    [09:36:5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蔡继明,男,1956年出生,汉族,清华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7:58]
  • [审判长陈昶屹]:
    核对被告身份。
    [09:38:4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注册号:110108002734659。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百度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09:40:26]
  • [审判长陈昶屹]: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09:40: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09:41:09]
  • [审判长陈昶屹]: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09:41: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无异议。
    [09:41:56]
  • [审判长陈昶屹]:
    法庭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现在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昶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继明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由书记员舒怡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双方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了?
    [09:42:2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09:42:4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听清了。
    [09:43:05]
  • [审判长陈昶屹]:
    当事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09:43:2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09:43: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不申请。
    [09:44:02]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09:44: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诉讼请求:
    1. 删除贴吧中侵犯原告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权以及人身侮辱、威胁的言论,关闭百度贴吧中的蔡继明吧;
    2. 在百度贴吧主页发表致歉声明,并保持两年以上;
    3. 提供在百度蔡继明吧上对原告进行漫骂、侮辱和语言威胁的用户个人信息;
    4. 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万元人民币、律师费10万元人民币及公证费5080元人民币;
    5.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09:46: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的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负责人。原告受民进中央委托,于2006年组建了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该课题组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的调查研究,运用大量的数据证明,我国已经实施了8年的黄金周制度对旅游业收入的增长并没有明显的拉动作用,而其自身的弊端及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却日益显现,同时有鉴于社会各界对于恢复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呼声不断高涨,因此提出了变黄金周集中休假为分散休假,同时增加部分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全面推行带薪休假的改革方案。此方案曾于2006年底分别提交给民进中央,并由全国假日办转呈国家发改委。2007年3月,原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又在两会期间提交了“假日改革”提案,并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2007年11月,国务院发改委发布国家假日调整征求意见稿,其中采纳了原告领导的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方案的大部分内容。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原来的五一劳动节三天假缩短为一天,同时增加清明、端午、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一天。与此同时,国务院还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09:47: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由于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的方案对这次假日调整起了重要作用,原告本人也被国务院发改委和中宣部确定为媒体三个重点采访对象之一,原告及其领导的课题组成为各界舆论关注的焦点。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一公布,一些持不同意见的人便将原告当作发泄怨气的对象,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
     
    [09:48:3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久前发现,被告提供的百度贴吧中有一个以原告名字命名的贴吧。自2007年12月至今,该贴吧已发表了三千多条严重侵害原告权益的帖子。其中有的用极其污秽的语言对原告进行漫骂、侮辱和诋毁,称原告为蔡鸡鸣,蔡教授为菜叫兽;有的对原告进行人肉搜索,在贴吧上公布原告电话和电子信箱,扇动对这次假日调整不满的网民对原告进行骚扰;有的将原告的照片上传,并称之为“蔡继明遗照”,让“大家速来膜拜!!”,更有甚者将原告的头像和狗的身体组合在一起,称原告为“蔡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有的咒骂原告的父母和祖宗,侮辱原告的妻子和儿女;有的诬蔑原告所毕业的学校乃至现在任教的清华大学;有的扬言要取消教师节乃至教师的寒暑假;有的诬蔑原告的党派,扬言“打倒民进”;还有的对原告进行语言威胁,扬言要“找人暗杀蔡继明!!!”,要“砍死”“叼死”原告,警告原告“以后出门要小心”。
      
    [09:48: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上述原告的贴吧持续时间长(将近两年),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在海内外对原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充斥其中的侮辱、谩骂和威胁对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告本人不断收到骚扰电话(不计其数)、短信(135条)和电子邮件(81封),以及来自各方面的讽刺、挖苦和嘲笑,其教师的尊严和起码的人格受到严重侵害;原告的女儿对外不敢说自己是蔡继明的女儿;原告的妻子对外也讳言蔡继明是自己的丈夫;原告的住宅深更半夜经常收到骚扰电话。
      
    [09:49: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在百度贴吧协议中做出如下规定:
      第2条 本贴吧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均属于百度公司。
      第4条 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本贴吧用户(以下统称“用户”)。
      第5条 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司法、检察机关因法律需要除外,用户的个人设置公开除?外。
      第7条 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本贴吧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11)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2)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
      
    [09:49: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18条 百度公司郑重提醒贴吧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将承担包括被关闭部分权限、被暂停或被删除其账号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在各贴吧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
    3.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4.模仿贴吧管理人员ID或者他人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5.使用发贴机等非法软件进行爆吧、违规发贴的行为。
    6.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09:50:1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
    [09:50:5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09:51:2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根据以上规定,原告认为,被告有义务在提供网络空间的同时,对在贴吧上发表的内容进行审查,对网民在论坛上发表的侮辱、谩骂和威胁原告的帖子进行处理,但被告近两年来没有作为,不仅提供网络空间,而且放任百度贴吧的用户在网络里任意漫骂和侮辱他人,允许进入贴吧的人在网络上随意的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伤害、攻击、侮辱和威胁,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的侵害和语言威胁,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
      
    [09:52: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为此,要求被告立即关闭以原告名字命名的贴吧,删除贴吧中所有侵犯原告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权以及人身侮辱、威胁的言论,在百度贴吧公开发表道歉声明,保持两年以上不被删除,并提供在百度蔡继明吧上对原告进行漫骂、侮辱和语言威胁的用户的个人信息,消除给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望依法判决,准如所请。
    [09:52:19]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09:52: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方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09:58:5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基于互联网环境下,要严格区分网民和服务上的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和事实本案中我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一,本案涉案的贴吧是网民发布,按照法律规定应有发布者承担责任,贴吧的名称和帖子内容均由网民发布,百度并非涉案帖子的发布者,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网用户使用应该遵循法律法规。本案速成的帖子是网民发布,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有发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0:03:3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二、对百度承担的是管理责任,本案有证据表明百度公司依法履行了该管理责任,不承担过错;
    [10:05:0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三,由于电子公告服务是基于互联网的,因此电子互联网发布是有法律性,我国法律规定,在发现后,及时删除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10:05:1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四,本案有证据表明,百度进行及时的删除,因此百度公司不承担主观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10:06:1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五,原告所诉称的隐私权在本案之中不存在,原告表明原告方是国务院发改委确定的三个重点对象,本案原告所诉称的隐私权,原告的电话邮件邮箱本案有证据表明,上述信息原告方已经通过各种方式长时间向社会公布,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范畴;
    [10:06: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六,本案不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本案有证据表明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原告姓名的公民姓名数量在200名以上,不具有排他性,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表明本案不存在侵犯原告姓名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合以上辩论重点,原告诉称,均系网民发布,百度公司对于网民发布的合法性不具有可预见性,百度依法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百度公司无法主动发现该诉称的帖子,在接到权利人的相关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的帖子,因此原告对百度的指控没有任何的法律和事实基础,百度未实施侵犯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08:17]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10:09:5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7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百度贴吧上存在谩骂、侮辱、威胁文字,被告公司在两年半的时间里,被告没有进行删除行为,2010年3月之后才冻结了贴吧。
    2,(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74号光盘。证明内容是对“蔡继明吧”中有关侵权的内容进行的拷屏文件。
    [10:11:45]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0:12:1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2,对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1、该证据只能证明公证书记录的时间点涉案贴吧中的情况,由于网络空间的即时性和多变性,无法证明涉案贴吧中的帖子及其内容持续存在;2、由于网络空间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在其经营管理的电子公告服务平台中发布的信息承担的是“通知后删除义务”,该证据无法证明百度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3、百度公司于本案诉讼前从未以任何形式收到过该公证书,无法知晓涉嫌侵权内容的存在。
    [10:16:1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份证据,律师函。证明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义务,删除侵权言论,关闭“蔡继明吧”。
    [10:20:56]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不符合关联性,该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理由:1、原告未按照百度公司在“百度贴吧”显要位置公示的“百度贴吧协议”、“百度贴吧投诉规则”中规定的投诉方式和规则向百度公司投诉,在律师函中只笼统的提出在百度中侵犯原告权利的帖子,未向百度公司提供原告认为侵犯其权利的帖子的名称或URL地址(网页地址)。因此这份律师函的投诉不是一份有效的投诉,但是百度公司依然是高度谨慎的态度,以一个善良管理人,对涉案的贴吧及时进行的审查和相应的处理,在本案之中百度在接到律师函进行处理的这个过程,作了一份公证书,以证明百度公司及时有效的进行的监管义务是在2009年11月11日;
    [10:23:18]
  • [审判长陈昶屹]:
    原告继续举证。
    [10:25: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4,EMS快递单。证明律师函已经发送给被告。
    5,2010年3月17日拷屏记录。证明被告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侵犯原告合法权利。
    6, 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费用。
    7,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费用。
    [10:26:13]
  • [被告委托代理人]:
    4,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5,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仅为复印件,未经过公证,没有证明效力,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恰恰说明了百度公司依法进行的删除义务。理由:1、该证据涉及的内容与原告证据一、二中涉及的内容无任何重合,说明此内容即便存在,亦为涉案贴吧中的新生内容(涉嫌侵权内容的最早日期也为2010年3月11日),也就是说3月11日之前所有涉案的帖子都不存在了。基于网民发布信息的即时性,百度公司对此内容无法预先知晓,原告亦未通过任何途径令百度公司知晓;
    [10:27:2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6,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1、没有公证书编号,无法证明该笔公证费用用于本案,公证费用过高;2、付款方为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而非原告,根据原告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未授权该律师事务所调查取证,或该费用应当包含在代理费中;3、原告该项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是不予支持的。
    7,对真实性认可,但是我们不认可律师非是本案必要的支出。可以用性价比更高的方式的来解决。
    [10:27:4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8,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费用。
    9,电子邮件、短信记录打印件,证明是通过百度知道的电话号码。
    [10:28:5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8,对真实性认可。同上。
    9,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电子证据未经过鉴定、公证,真实性是无法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短信记录是原告手机内的内容,与百度没有关联性。原告说是通过百度帖子泄露出去的,但原告是通过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其手机号码、办公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其作用是欢迎与原告联系用。我们认为侵犯的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
    [10:31:22]
  • [审判长陈昶屹]:
    提出书面的现场勘验申请了吗?
    [10:33: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在交换证据时口头提出过,但没有书面提出。
    [10:33:35]
  • [审判长陈昶屹]:
    侵犯的行为是通过电子邮件和短信提出来的吗?
    [10:40:59]
  • [原告]:
    是的,是通过百度帖子的主题帖子复制下来的,不完全是从短信发送给我的,很多朋友见到我面说到百度把我骂到狗血。这两份证据是想说明我所受到的侮辱,是跟百度有关系的,百度并没有尽到它的责任,没有及时的删除辱骂我的信息。
    [10:41:43]
  • [审判长陈昶屹]:
    被告有无补充?
    [10:43:38]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从刚刚举的信息看,原告在2008年六月就已经知道这些信息,但2009年才跟我们投诉来看,我们会在之前就删除这些信息的。但原告没有及时告知我们,百度没有任何过错。
    [10:44:16]
  • [审判长陈昶屹]:
    传证人到庭。证人你的自然情况。
    [10:46:26]
  • [证人]:
    梁文艳,女,1980年出生,汉族,中国产经新闻报社,住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双柳北街。
    [10:47:18]
  • [审判长陈昶屹]:
    证人你今天出庭作证,必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作伪证,否认要承担相应的伪证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10:47:29]
  • [证人]:
    听清楚了。
    [10:47:57]
  • [审判长陈昶屹]:
    证人陈述你要陈述的内容。
    [10:54:02]
  • [证人]:
    先前我受原告的委托,2009年的5月分与百度交涉,我之前给百度公司打电话,要求删除辱骂原告的帖子。
    [10:54:34]
  • [审判长陈昶屹]: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有无问题发问?
    [10:54: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当时你是向谁提出了作原告贴吧管理员的?
    [10:55:13]
  • [证人]:
    是向百度贴吧管理组,但是被拒绝了。
    [10:55:3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拒绝后还提出过要删除辱骂原告的帖子的内容吗?
    [10:58:18]
  • [证人]:
    贴吧里的信息提出过。
    [10:58:50]
  • [审判长陈昶屹]:
    与被告进行交涉有无证据证明?
    [10:59:31]
  • [证人]:
    没有。只是通过电话。
    [10:59:48]
  • [审判长陈昶屹]:
    你交涉的部分现在庭上有证据证明吗?
    [11:00:25]
  • [证人]:
    有,在公证书中。
    [11:00:4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你说之前打过电话,有什么证据能证明
    [11:01:20]
  • [证人]:
    这是我在单位的报社用座机打过电话,是个女的接的电话,我把相关的情况说明,他说记录下来了,随后跟我联系,但是等了一段时间没有回复我,所以我去注册百度贴吧管理员,但我被拒绝了,没有通过。
    [11:03:14]
  • [审判长陈昶屹]:
    你当时接受原告的委托有证据吗?向百度提出了相应的证明吗?对交涉事情有没有相应的佐证?
    [11:04:02]
  • [证人]:
    口头委托的,只是通了电话,没有与百度进行面对面交涉。没有证据证明。
    [11:04:34]
  • [审判长陈昶屹]:
    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11:09:5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没有异议
    [11:10:10]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此不予认可,该证人证明受到本案的委托与我单位交涉,但没有任何证明表明受到委托,证言中表示在百度中投诉过,是通过电话的方式,但法庭询问是没有说电话号码,因此这样的事实没有其他的证明。如果是真正代表原告向百度投诉,这样的客观事实会留下客观的印记。注册的贴吧管理员的身份,这样的事实跟本案有无侵犯原告的全力是两个毫无关系的事实。
    [11:10:59]
  • [审判长陈昶屹]:
    证人退庭。
    [11:11:19]
  • [审判长陈昶屹]:
    原告有证据继续出示吗?
    [11:12: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补充证据一,(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034号公证书。证明证人梁文燕的证言,梁文燕曾向百度系统管理员申请做“蔡继明贴吧”的管理员,以便删除辱骂蔡继明的帖子,但未获通过。此后,梁文燕发信息给贴吧管理组,申请蔡继明吧吧主把骂人的帖子删除,但百度贴吧管理组没有做出任何答复,也没有对“蔡继明吧”进行有效管理,致使骂人的帖子还在。
    [11:12:3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对补充证据一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1、该证据虽然以公证书的形式,但公证的内容仅为梁文燕在证言文书上签字,未改变该证据仅为证人证言的性质;2、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没有合法理由不出庭的证人,其证言没有证明效力;3、证人是受原告委托,与原告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该证言没有证明力。在公证书中第34页开始贴吧投诉规则,写了明确的投诉方式,公证的人是很清楚百度的投诉环境的,无须去申请做吧主才能删除信息的。律师事务所与证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证人的身份和所公布的言论跟本案是没有关系的。
    [11:13:36]
  • [审判长陈昶屹]:
    原告有无证据证明证人是接受原告的委托是进行交涉?
    [11:13:5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我国法律规定了,委托是合同相对人的行为,受托人和委托人均承认委托的事实。贴吧协议中是也规定的是任何人发现这样的情形都可以去投诉的,即使是她自己发现这样的行为去进行投诉,百度公司也必须去进行处理。委托人接受委托之后受托人他的行为委托人是可以承担责任的,我们在庭审中已经证明了委托存在,后果原告是有义务承担的。
    [11:15:12]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
    [11:16:5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合法经营百度网站和百度贴吧。
    2,(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909号公证书。证明百度通过“百度贴吧协议”已经向用户进行了提醒和警示,用户应当依法发布信息,百度已履行了法定提示义务。同时百度已通过“百度贴吧投诉规则”告知相关权利人投诉方式和规则,相关权利人应按公示的规则投诉。
    3,(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043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基于高度谨慎的考虑,以善良注意人对涉案贴吧进行了审查处理。
    4,(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484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以善良注意人及时核查“蔡继明吧”并进行了相应处理,该吧中没有原告诉称的帖子。
    [11:17:32]
  • [被告委托代理人]:
    5,(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211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公司在收到原告起诉书后,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相应的证据保全,以证明涉案贴吧中已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涉嫌侵权贴。
    6,(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105号公证书。证明姓名权不具有排他性,现实中存在大量叫“蔡继明”的人,网络用户以“蔡继明”为名创设主题吧的行为未侵犯原告任何权利。
    [11:18:07]
  • [被告委托代理人]:
    7,(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104号公证书。证明网民发布的涉及原告个人资料的信息均为原告向社会公开公布的信息,不属于原告个人隐私。
    [11:18:2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8,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潘业安案终审)、(2008)一中民终字第16799号民事判决书(张太江案终审)、(2008)一中民终字第16787号民事判决书(胡秋华案终审)、(2009)东民初字第07688号民事判决书(金华汉新案一审)、(2010)二中民终字第6024号民事判决书(金华汉新案终审)。证明已生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1、由于网民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海量性,百度公司无法主动发动诉争帖子,有赖于原告的有效投诉;2、原告如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应该按照“百度贴吧协议”中约定的投诉方式和规则进行投诉;3、对于一般事实性阐述的真伪判断超出了百度的判断能力;4、百度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即行进行处理,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5、公民有在贴吧上发表言论的自由和权利,原告要求关闭涉案主题吧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11:18:52]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19: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1,对证据一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证明目的没有异议,该证据证明了百度公司作为经过合法审批具有经营资格的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百度公司的法定义务,但百度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法经营,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贴吧“蔡继明吧”当中,到处充斥着恐怖、教唆犯罪和侮辱或者诽谤蔡继明的语言。该证据恰好说明百度公司没有履行法定义务。
    [11:21:1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二(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909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其证明的效力有异议,百度贴吧协议和百度贴吧投诉规则,说明,百度公司没有按照自己之所的协议和规则履行义务,对原告权益构成侵权。百度贴吧协议和百度贴吧投诉规则,首先约束的百度公司自己,如果百度公司自己不能履行贴吧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百度在《贴吧协议》规定:第7条 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本贴吧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11)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2)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第18条 百度公司郑重提醒贴吧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将承担包括被关闭部分权限、被暂停或被删除其账号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在各贴吧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6.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11:22: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以上规定说明,只要贴吧里存在以上情况的信息,百度公司将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该部分用户采取关闭权限,被暂停或删除其账号的后果,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百度公司没有履行自己制定的协议规定,履行职责。关于百度贴吧投诉规则,只能约束百度公司自己,这是百度公司做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约束其他人的法律效力,对于百度公司以外的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投诉,百度公司无权限制,百度公司只有建议权,任何企业或个人认为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违反贴吧协议的,都有权向百度公司投诉,百度公司接到投诉后应依法作出处理,百度公司没有权利在接到投诉后以投诉方式不符合其规定为由不予处理,因为只要在百度贴吧上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百度公司都必须作出处理,这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6月委托梁文艳向百度贴吧管理组投诉,要求其删除“蔡继明吧”内骂人的帖子,但百度公司始终未予处理,正是百度公司不予删除的不作为行为和为侮辱、诽谤、诋毁、教唆犯罪行为者提供了网络空间的作为行为,致使原告的多项合法权益受损。
    [11:22:0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四2010年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8484号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明的对象有异议。首先该公证只能证明百度公司网站3月29日上“蔡继明吧”内帖子的主题,不能证明帖子内的全部内容;第二、原告的起诉是2009年12月21日,此前海淀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还多次协调,百度公司不能证明在原告诉讼前长达3年多的时间尽到了善良注意人的义务。第三,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在原告提起诉讼后,2010年的3月13日至2010年3月17日,在百度贴吧中仍旧有很多骂人的帖子存在,说明百度公司并没有尽到善良注意人的义务。
    [11:24:4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五2010年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211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公证书证明百度公司有能力鉴别什么样的帖子是违法的,应当删除的,同时标明现在的蔡继明吧,只能浏览,不能发帖和跟帖,由此说明百度公司此前是有能力采取了相应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而没有采取措施。致使原告长期、持续的受到在来自于百度贴吧的不法侵害。
    [11:25: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六(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105号公证书,对此公证书要证明的对象不认可,蔡继明的姓名虽然不具有排他性,但原告作为清华大学人文科学学院的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清华大学假日制度改革课题组负责人,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并且“蔡继明吧”中的内容均与原告所提交的“假日改革”建议有关,该贴吧中存在的所有的侮辱性言论直接指向原告本人。百度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百度蔡继明贴吧内,还有第二个与原告不一致的蔡继明。更何况百度贴吧中不仅提到了原告的名字,还有原告的职务、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等等信息。第二,姓名权具有专有属性,百度公司未经蔡继明同意创设蔡继明吧侵犯了所有叫蔡继明人的姓名权,如果百度公司在其蔡继明吧内还能找到涉及第二个蔡继明的人,说明百度公司没有仅仅侵犯了原告一人合法权益,但百度公司的证据恰好证明蔡继明吧的全部涉及蔡继明姓名的帖子都仅仅指向了原告一人,百度公司作为一家盈利性质的商业网站,利用原告的名字赚取点击率,进而赚取经济效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11:32:0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七(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0104号公证书中对于原告一般信息的取得仅是在网站上输入“团体成员”、“蔡继明”、“个人简历”的内容, 获取的信息是原告的公众身份所带来的。但百度公司在贴吧中传播的关于原告的家庭电话等,是不被公众所知悉的个人隐私。正是由于百度公司的传播行为,导致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给原告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再者,百度搜索引擎中,原告在清华大学中网页并不在前几页的排名当中,但是百度贴吧却是在靠前的,是因为百度贴吧才收到了侮辱辱骂的电话和信息,显然是因为在贴吧散布的信息。
    [11:32: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对证据八判决书,对被告的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真实性予以认可。首先该五份判决书中4位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与本案没有类比性,非同一类侵权行为;第二,网民发送信息虽然海量,但百度公司的义务不仅仅是发表一个规则而已,还有对贴吧进行事后的监管,这是其法定职责,如果百度公司没有能力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可以关门停业;
    [11:42:2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三,针对百度贴吧中的违法信息,任何人只要进行了投诉,百度公司有有义务进行审查处理,法律没有赋予百度公司可以自己创设限制他人权利的规则条款,百度公司在接到网民投诉后没有对“蔡继明吧”内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大量的侵权信息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传播,应与发布侵权信息者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第四,对于百度公司认为一般事实性阐述的真伪判断超出了百度公司判断能力的辩解,与本案没有关系,任何一个人,只要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认知能力都能认知“蔡继明吧”里的大量的侮辱、诽谤、谩骂的信息是违法信息,难道百度公司的人都是痴呆,无行为能力人,如果是这样,百度公司的经营本身就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要求法人的经营人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11:42:3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五,百度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即行处理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不适用本案,这是一条“通知与移除”规则,只有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发送的信息为侵权信息是,才适用于权利人提交书面通知以达到警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请求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的目的。而本案中,百度公司有足够的理由知道“蔡继明吧”内大量信息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事实,但百度公司没有依法作出处理,致使大量的侵权信息在网络上传播达三年之久,百度公司的行为不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更何况,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委托的代理人的投诉后,并没有作出处理,更应当承担责任。第六,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违法言论应得到法律的处罚与制止,百度公司允许侵权的言论长期大量的存在其网上,为违法行为提供传播平台本身就违法,对于违法平台的关闭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11:42:40]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现在原告的贴吧的现状是什么样子的
    [11:50:5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有这个吧,2010年4月4日开始就不能回复和发布帖子了。
    [11:51:17]
  • [审判长陈昶屹]:
    被告是这样吗?
    [11:51:3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是这样的。基于高度的谨慎的态度,采取了限制发送帖子的手段。
    [11:52:10]
  • [审判长陈昶屹]:
    涉及到侮辱诽谤威胁的言论中,现在已经删除了吗?
    [11:52:3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已经删除了。
    [11:53:23]
  • [审判长陈昶屹]:
    是否要求继续关闭?同时要求赔礼道歉声明?
    [11:53:4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是的。但是我要求立即关闭贴吧。
    [11:54:35]
  • [审判长陈昶屹]:
    有无往上发布帖子的用户信息吗?
    [11:55:04]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有这个信息,这个信息原始是什么样子就是什么样子,我们提供是可以向法院提供的。原告作为一个公民法律规定了无权向网络服务商调取这些信息的。
    [11:55:28]
  • [审判长陈昶屹]:
    双方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1:56:11]
  • [原被告双方]:
    没有了。
    [11:56:39]
  • [审判长陈昶屹]:
    双方当事人有无其他补充证据。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1:57:29]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1:57:48]
  • [审判长陈昶屹]: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1:58:0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蔡继明老师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蔡老师的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根据此前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百度公司对蔡继明吧具有法定的管理责任,但百度公司并未依法履行责任,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责任。
    1、 百度公司对百度贴吧有法定的管理职责
    首先,百度公司在刚才的举证中,提供了百度公司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合法公司,对百度网站和百度贴吧具有合法的经营权。一家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公司,必须要遵守《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
    [12:00:0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百度公司对贴吧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仅是发布一个使用《贴吧协议》这样的告知义务,还有义务,有责任对贴吧中的违法信息有管理的职能,一经发现予以删除IP地址或关闭服务器。但我们看到的情况是,自2007年12月24日至2009年11月11日,未对百度蔡继明吧进行有效的管理,未对大量的违法信息作出处理,更没有依法向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的过程中,更是由于互联网的特性,使得侵权的范围扩大到全世界。
    [12:00: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2、百度公司作为一家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网络公司,具有对百度贴吧管理的条件和能力,是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百度公司称因为网上信息海量等因素强调无法实施有效监控是推卸责任。
    百度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使用须知第四条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第19号《电信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接受电信主管部门及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2:01:1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实际上要求一个网站,实力越强,他的自律能力就应当更强。网站应积极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培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决抵制虚假、低俗、庸俗的内容。具有监控技术和监控队伍,履行监控职能,是互联网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取得许可证书的前提。
    百度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应对其所有的贴吧实施技术保障设施,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的管理,是百度公司合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前提,因此百度公司提出,由于互联网的信息海量,其没有能力对所有用户提供的内容均进行审查是推卸责任。没有能力可以放弃这一业务,没有能力应当停止这一业务。法律不能赋予没有能力的人从事违法行为还不受处罚的权利。
    [12:01: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3、 百度公司现在对蔡继明吧的冻结管理说明其自认了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能力。
    百度公司在自己制定的《贴吧规则》第7条规定: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在本贴吧发布、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11)含有虚假、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2)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12:02:09]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18条规定:百度公司郑重提醒贴吧用户,若出现下列情况任意一种或几种,将承担包括被关闭部分权限、被暂停或被删除其帐号的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使用不雅或不恰当ID和昵称;
    2.在各贴吧发表含有猥亵、色情、人身攻击和反政府言论等非法或侵权言论的;
    3.从事非法商业活动;
    4.模仿贴吧管理人员ID或者他人ID,用以假冒管理人员或破坏管理人员形象;
    5.使用发贴机等非法软件进行爆吧、违规发贴的行为。
    6.其他百度公司认为不恰当的情况。
    第19条规定:凡文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贴吧有权对其做出关闭部分权限、暂停直至删除其帐号。
    1.发表含有本协议第7条禁止发布、传播内容的文章;
    2.发表不符合版面主题,或者无内容的灌水文章;
    以上协议内容说明,百度公司对贴吧有管理的权限和义务。百度公司以百度用户有言论自由为由,长期对蔡继明吧不进行有效管理,放任侵权违法行为的发生。百度公司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将百度贴吧中的蔡继明吧进行了技术处理,现在的蔡继明吧处于冻结状态,进入程序,贴吧会做出提示:抱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吧目前只能浏览,不能发帖。你可以先登录/注册。由此说明,百度公司此前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义务,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故意而不是技术和能力问题。
    [12:02:1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4、 百度公司在提供的判决书说明了百度公司对贴吧具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12:02:3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5、 百度公司对其他贴吧履行了管理义务,说明其怠于行使对蔡继明吧的管理义务
    以上情况说明,不管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还是百度公司自己的承诺或者百度公司对其他贴吧的管理,均说明百度公司负有对贴吧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的义务,但百度公司允许几千条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帖子长期大量的存在,说明百度公司没有尽到法律义务和自我约束义务,应承担引起违法行为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百度公司虽辩称其履行了法定义务,但至今未向法庭提供其发现违法帖子后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证据。即使在原告发出律师函后,被告也仅仅是进行了删除和冻结管理,但并没有依法履行向有关机关发出报告的法定义务,致使至今原告无法得知侵权网络用户的相关情况,更使得违法网络用户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阻碍了互联网法治进程的发展和完善。
    [12:02:57]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二、 百度公司明知道蔡继明贴吧内帖子涉嫌侵权,但其放任了几千条侵权信息长期存在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与侵权人承担共同的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门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提供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2:03:4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侵权行为法》三十六条的规定,明确了网络空间如同现实空间一样受到法律的规制,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其他任何侵权行为一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公司所谓的骂人、恐吓、威胁、侮辱言论都是言论自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是法律框架内的自由,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自由都是违法的自由。百度公司试图用《侵权行为法》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认为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就删除侵权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百度公司的行为已经说明,百度公司的情况不属于《侵权行为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而属于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12:04:00]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侵权行为法》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提供信息接入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本人虽不构成侵犯原告合法权利,但是由于百度公司的放任行为对直接侵权人的行为起到了诱导、帮助作用,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12:04: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首先,百度公司自动删帖行为,说明其知道蔡继明吧自成立之初就是一个以辱骂为主要基调的贴吧。没有持续的管理为其后来大量的侵权帖子提供了空间。更是为更多人发泄不满起到了诱导和帮助的作用。百度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构成间接侵权。
    原告提交的公证光盘第1774页作者:58 39 96的网民于2007年12月27日发帖子"大家再来粘贴,大家一起来"说明此前百度公司将"蔡继明"吧里的贴在全删了,这是百度贴吧第一次删帖。第1761页,作者真刀刀的网民发表主题为"又删贴了"作者小狒狒杀猪的网民于2008年1月20日跟帖回复称"百度好烦人,删除贴子干"这是百度公司第二次主动删帖。百度公司为什么删除,说明百度公司已经知道蔡继明贴吧内有侮辱、谩骂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从1763页主题为"有理有据的讨论"1765-1769页,主题为"在2008年到来之际,我们不应骂人,但是,但是他的行为实在是太恶劣了,逼的我不骂人都不行,我看他就是个SB垃圾"的帖子和作者真刀刀的跟帖 "讨什么论啊,你讨论谁听啊?骂吧,解解恨"的贴子和小狒狒杀猪的跟帖"这位SB不知脑袋什么时候能清醒啊"可以看出,蔡继明吧中的已经被百度公司删除的帖子,都是谩骂、侮辱信息。百度公司之所以删帖,是因为百度公司已经知道了蔡继明吧中的帖子存在违法、侵权信息。但这时,原告尚不知道百度贴吧中有蔡继明吧,更没有向百度公司提出申请,百度公司主动删除贴吧上侮辱、谩骂帖子的行为说明百度公司是依据职权进行了管理,履行了法定义务,对违法侵权的帖子进行主动删除。但此后,百度公司未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侵权的帖子愈来愈多,到2009年7月22日,网上有上千个主题,几千条回复帖子涉嫌侮辱、谩骂、威胁、恐吓原告的语言。百度公司未在进行有效的管理,其所谓的网上信息海量,对一般性事物阐述的征为判断超出了百度公司的判断能力的说法是狡辩。凡是认识中国字、会说中国话的人都能够辨别出百度贴吧上大量的侮辱、谩骂、威胁、恐吓,将原告的头像和狗身体链接到一起,说见到原告要杀了他是违法语言。百度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于这样一些行为如果没有辨别能力说明其要么是外星球人,要么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2:04:4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第二、即使百度公司不知道蔡继明吧存在侵权行为,在梁文艳投诉后也应当采取措施删除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帖子,但百度公司没有任何作为。
    百度贴吧投诉规则第一条明确说明贴吧管理组负责用户反馈和其他站务管理。百度的官方ID为、贴吧管理组、百度贴吧管理员、贴吧投诉处理、贴吧投诉管理员、贴吧投诉管理、贴吧管理员、贴吧公告、贴吧分类。
    [12:04:5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梁文艳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于2009年4月28日通过向贴吧管理组发送要求删除蔡继明吧上骂人的帖子。说明原告已经通知到了百度公司。百度工作接到梁文艳的投诉后,并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即使前面百度公司说我不知道蔡继明吧里有大量的违法、侵权帖子,但在梁文艳向百度公司提出要求后,百度公司没有理由再说不知道。但百度公司依然没有作出处理,直到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百度贴吧里几千条侵权帖依然存在。以上事实说明,百度公司在认识到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制止侵权行为的保护义务,实际上放任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导致更多的人跟帖谩骂、发泄不满,恐吓威胁。因此,百度公司应与实际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百度贴吧,对原告进行人肉搜索,给原告及其家人打骚扰电话,将原告的头像与狗的身体链接,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恶语中伤、恐吓、威胁,使原告及其家人身心具疲,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人身安全保障权等多项民事权利,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百度公司应与众多百度贴吧的实际侵权人承担共同的连带赔偿责任。
    [12:05:02]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三、 百度公司自己设定投诉规则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百度公司试图用百度贴吧投诉规则来说明原告的投诉不符合其自己规定的投诉途径,因此认为其没有侵权的说法,属于认识性错误。
    首先百度贴吧投诉规则是百度公司对自我的约束行为,对因为百度贴吧侵权而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限定公民权利的行为必须经过立法加以约束。百度公司不是立法机构,其没有权利也不应当有权利限定受害人一方采取何种途径进行通知。百度公司没有任何的权利为受害人限定投诉的方式和途径,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害人只要通知到网络用户提供者即可。受害人的通知是权利不是义务,而百度公司作出处理是义务是职责,不是权利。百度公司做出的贴吧投诉规则是对自己责任的一种限定,在有人按照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时,百度公司有义务对投诉进行核实和处理。但并不因此说明,百度贴吧投诉规则是唯一投诉途径和方式,更不能因此说明没有按照百度贴吧投诉规则进行的投诉就是无效投诉,就因此免除了百度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自我约定的义务。
    [12:06:04]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四、 由于互联网的特性,网络侵权行为比起其他侵权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伤害程度大等特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更难以弥补。
    百度贴吧中蔡继明吧内侵权信息持续近2年多的时间,侵权范围遍及全球。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程度之大,之深非一般意义上的侵权所比,原告家里经常收到骚扰电话,原告的手机和电子邮箱更是收到更多的侮辱、谩骂、威胁、恐吓的信息。原告的女儿和妻子对外不敢更不愿意说明是原告的家人。原告作为清华大学的教授、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民进北京市委副主委,有着广泛影响力。却因为百度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大量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丑化肖像等侵权行为,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各个网站相互转载等特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弥补。
    [12:06:21]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五、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等多项民事权益。
    1、姓名权:百度公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在其网站上设立以原告名字命名的贴吧作为其盈利的工具,本身就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虽然百度公司辩称全中国有二百多个叫蔡继明的人,但百度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百度贴吧中的蔡继明吧内信息还有针对其他叫蔡继明的人发布的帖子。
    2、隐私权:虽然百度公司辩称原告的工作单位、社会身份、单位电话和邮箱地址、手机都属于原告在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上公开登记的信息,但原告的家庭电话和地址却是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的公开信息中所没有的,这属于原告的隐私。
    3、名誉权:百度贴吧中大量的辱骂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名誉,称原告为菜鸡鸣、蔡鸡冥、蔡狗等等,严重诋毁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4、肖像权:在百度贴吧的蔡继明吧里,有人将原告的照片放在哪称之为遗像,更有甚者将原告的头像和狗的身体链接起来,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12:06:46]
  • [原告委托代理人]:
    5、人身安全保障权:蔡继明吧里长期存在着对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搜索,有人扬言要杀了原告,开车撞死原告,还威胁原告出门要小心,更有人对原告的妻子和女儿发出威胁和恐吓,这些行为严重的威胁到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
    百度公司应当承担与发布以上侵权信息人连带的侵权责任。
    百度网站的最主要的业务是提供搜索引擎,而从百度中搜索"蔡继明"信息,映在首页上的不是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中关于原告的信息,而更多的百度公司贴吧中的辱骂信息。另外,清华大学网站上对原告的介绍时全国政协委员,不是人大代表,更不可能是北大的教授,而百度贴吧中很多人以为原告是北大的教授、又说原告的人大代表,这说明什么?说明更多的人不是通过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网站上的介绍得知原告情况的。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显示,大量的人是通过百度蔡继明吧得知的原告的信息,原告之所以知道蔡继明吧的存在,也是网民给原告发电子邮件,告诉原告百度有一个蔡继明吧、吧内全是辱骂、威胁原告的信息,还有人将百度蔡继明吧的标题页发送给原告。百度公司之所以不限制贴吧的发展,是因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公司,点击率是其生存发展的至关法宝。原告作为有广泛影响力的公众人物被注册成贴吧,又是一个以骂人为主的贴吧,引起的关注度是空前的,这是最容易引起没有素质网民发泄不满情绪的平台。点击率给百度公司带来了高额的回报。这也是百度公司为什么两年多的时间放任其存在并不删除的主要原因。百度公司为了一己私利,不顾网络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放任、引诱违法行为人不停的扩大违法范围,给原告造成更多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12:06:5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六、百度公司有义务关停蔡继明吧并提供侵权用户的注册信息或IP地址。
    我国《电信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发现违法信息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即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的信息,其中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宣传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12:10:0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12:10:1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以上法律规定均说明,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用户通过百度公司传播的违法信息的情况,停止传播有害信息。原告要求停关停违法的蔡继明吧,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并提供违法信息发布者网上登记信息或IP地址具有法律依据。百度公司应当履行。由于百度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未能对违法信息发布者追究责任,严重的损害了国家法治形象和阻碍了互联网法律管理的进程。百度公司已经严重失职。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权利机关对其作出撤销其经营资格的处罚。为此,建议法院依法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北京通信管理局)依法对百度公司不能依法经营行为作出撤销其经营资格的处罚。
    [12:10:25]
  • [原告委托代理人]:
    综上所述,百度公司未尽法定职责,在知道蔡继明吧存在违法信息的情况下,不予实施有效管理,未采取必要措施,放任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引诱具有违法行为倾向的人不断地加入到违法的队伍中来,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使得原告的合法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的状态当中,更是由于百度公司未履行法定的上报有关部门的义务,致使至今侵权人长期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污染网络环境,阻碍法治法的发展,更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社会评价的持续降低。因此,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意见,依法判决,准如所请。
    此致
    [12:10:33]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2:28:0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我们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是网络服务商究竟有哪些法定的义务,百度作为网络服务商是否履行的法定的义务。
    [12:28:31]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第一个焦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网络服务商规定的法定义务,全国人大关于互联网安全的相关规定,一事先提示义务,对于使用贴吧发布信息的用户,是否提醒。网络服务商第二个法定义务事后监管义务,1,对于国家法律命令禁止的黄反毒,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禁止出现的义务,百度已经自动过滤,本案涉及的是第二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受到损害是,网络服务商应该怎样间进行事后监管,我国现有的法律认定,由于互联网的特性,法律没有要求互联网服务商,主动去审查,发布在电子公告服务里的这些信息,是用于互联网发布的海量性。现行的法律行业的特定,司法实践,均认可,这些监管也有赖于,相关权利人的投诉,接下来,就是删除的义务。本案的第二个中心,在本案中百度作为服务商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不但履行了法定义务,还远远超过了法定的义务,百度之所以这样作,是基于一个善良的美好的义务,对于投诉的内容进行了及时的删除。在受到本案原告的律师函之后,百度公司不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投诉的内容进行了处理,在法定义务之外,还主动核查了涉案贴吧中有误其他正义的内容,在本案起诉后,百度公司主动去审查贴吧中是否有新发出的帖子。而且采取了技术手段,目的是不在使新的帖子再发布,百度如此做,是处于一个善良和高度谨慎的态度。百度不但履行了法律要求的义务,而且大大的提升了对自己的要求。我们觉得,我们的答辩意见,紧紧围绕住本案的实际进展。
    [12:28:56]
  • [审判长陈昶屹]:
    下面由原告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
    [12:33:50]
  • [原告]:
    这个贴吧自始至终都是一个侮辱性的贴吧,既然是这样一个贴吧,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关闭。现在还保留原告的贴吧,是没有意义的。是一个完全违法的侮辱性的贴吧,还应该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你们是有提示了,但是没有意义。你事后的处理中,应该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关闭。
    [12:35:27]
  • [审判长陈昶屹]:
    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2:40:55]
  • [被告委托代理人]:
    百度作为中国本土互联网服务商,对国家的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作用。中国3亿的网民提供了服务,贴吧是为网民提供了一个平台,创建贴吧来为兴趣相投的人自由发言。百度贴吧一直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百度对贴吧依法履行的义务。百度每天都在履行这实现提示事后监管的义务,是国家有关监管机关制订的,各地法院的认可,我们在事后监管的处理,我们有专人的团队,每天在进行着投诉的义务,百度贴吧有上百万个吧,如果每个帖子都在事先去审查的话,是绝对不可能的。百度已经在积极履行着法律的义务。一直在接到投诉后处理。原告早在2008年就已经知道了贴吧但没有投诉,是原告的责任。我们认为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都没有法律依据。
    [12:41:23]
  • [审判长陈昶屹]: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2:42:28]
  • [原告委托代理人]:
    不同意。
    [12:44:04]
  • [审判长陈昶屹]:
    鉴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2:44:33]
  •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2:44:59]
  • [被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2:45:39]
  • [审判长陈昶屹]: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2:46:0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2:46:30]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宣处姚学谦、赵岩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2:46:44]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毛金柯副科长、阳冬晓对此次直播的技术支持。感谢王莹担任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12:46:56]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2:47:13]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2:4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