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庭审现场

审判长李娜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6月18日9:30,直播昌平法院审理“17岁少年持刀抢劫超市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杨帆。
    [09:43:10]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二00八年三月八日二十二时许,被告人郭宗伟经预谋伙同齐作强(已判刑)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新龙城小区东侧鑫鑫百货超市,持刀对崔某、郑某实施抢劫。期间,被告人郭宗伟、齐作强持刀将崔海波扎伤(致其腹部开放伤口,小肠多处破裂、断裂,小肠系膜断裂,小肠系膜血管断裂,腹直肌断裂,腹膜破裂,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开放伤口,左尺侧腕屈肌腱破裂,经鉴定为重伤),抢走该超市款台内现金人民币一千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私人财物,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9:46:11]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由助理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德成、邢全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忠妍担任法庭记录。
    [09:47:17]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09:47:41]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五、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长、审判人员等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郭宗伟到庭,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况,1、受审被告人姓名:郭宗伟,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河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赵堡乡。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受过审判或法律处分
    [ 被告人]:
    [09:51:25]
  • [审判长]:
    何时何地参加过什么党派团体及所任职务
    [ 被告人]:
    [ 审判长]:
    羁押时间
    [ 被告人]:
    2010年2月4日
    [ 审判长]:
    逮捕时间
    [ 被告人]:
    2010年3月3日
    [09:51:41]
  • [审判长]:
    何种原因
    [ 被告人]:
    抢劫
    [ 审判长]:
    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 被告人]:
    2010年5月18日
    [09:51:49]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宗伟抢劫一案。本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李娜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李德成、邢全江组成,书记员郑忠妍担任法庭记录。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磊出庭支持公诉。
    [ 审判长]:
    1、根据刑诉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不申请
    [ 审判长]:
    2、根据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长]:
    3.根据刑诉法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4:25]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 公诉人]: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二00八年三月八日二十二时许,被告人郭宗伟经预谋伙同齐作强(已判刑)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新龙城小区东侧鑫鑫百货超市,持刀对崔海波(男,二十四岁,河南省人)、郑燕玲(女,三十一岁,湖北省人)实施抢劫。期间,被告人郭宗伟、齐作强持刀将崔海波扎伤(致其腹部开放伤口,小肠多处破裂、断裂,小肠系膜断裂,小肠系膜血管断裂,腹直肌断裂,腹膜破裂,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开放伤口,左尺侧腕屈肌腱破裂,经鉴定为重伤),抢走该超市款台内现金人民币一千余元。
    二0一0年二月四日,在河南省宜阳县城关乡洛阳氮肥厂家属区一租住房内,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宗伟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宗伟的供述;2、被害人崔海波、郑燕玲的陈述;3、证人齐作强、蔺强、郭超、吴化雄、景书立、赵永生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4、生物物证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查笔录;6、户籍证明、协议书、照片、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宗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私人财物,且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宗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审判长]:
    被告人 ,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54:46]
  • [审判长]:
    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我没有捅被害人肚子,没有拿钱。
    [ 审判长]:
    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 被告人]:
    不陈述了。
    [09:56:36]
  •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 公诉人]:
    你对本案起诉书指控你抢劫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 被告人]:
    没有。
    [ 公诉人]:
    你以前供述都属实吗。
    [ 被告人]:
    是。
    [ 公诉人]:
    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认罪。
    [09:58:34]
  • [公诉人]:
    怎么被抓获的。
    [ 被告人]:
    2010年2月4日我在租房处被抓获,2月7日被押解回京。
    [ 公诉人]:
    你案发当天去鑫鑫百货超市干什么。
    [ 被告人]:
    讨要50块钱。
    [09:59:11]
  • [公诉人]:
    带工具了吗。
    [ 被告人]:
    带了双刃刀。
    [ 公诉人]:
    什么时间买的。
    [ 被告人]:
    过年时我买的,为了吃西瓜。
    [09:59:40]
  • [公诉人]:
    为什么带刀去。
    [ 被告人]:
    齐作强让我带的,齐作强给我买手机充值卡,没有买,我就去要钱。
    [ 公诉人]:
    怎么要的。
    [ 被告人]:
    我跟老板说买充值卡是为了给家人打电话,让他要不把钱给我,要不把充值卡给我。
    [10:00:55]
  • [公诉人]:
    你一进去是这么说的吗。
    [ 被告人]:
    我一进去就说用公用电话打电话,我往家里打了电话。
    [ 公诉人]:
    你今天为什么说的跟以前交待的不一样。
    [ 被告人]:
    一样。
    [10:01:27]
  • [公诉人]:
    你说要钱之后呢。
    [ 被告人]:
    我就假装打电话,我打了第一次没有打通,第二次我就假装打电话。
    [ 公诉人]:
    你假装打电话要伪装什么。
    [ 被告人]:
    等齐作强要钱。后来我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面一下,不知道是否捅到,我拿刀放在老板娘的脖子上,让她回屋,让她把钱还我。
    [10:02:03]
  • [公诉人]:
    齐作强拿了多少钱。
    [ 被告人]:
    400元。
    [ 公诉人]:
    你拿了吗。
    [ 被告人]:
    没有。
    [10:02:40]
  • [公诉人]:
    一共抢了多少钱。
    [ 被告人]:
    400多元。
    [ 公诉人]:
    怎么花了。
    [ 被告人]:
    齐作强花50块钱给我买了一个手机,买了车票,吃饭,剩下都是他花了。
    [10:03:40]
  • [公诉人]:
    扎人时看见老板扎成什么样吗。
    [ 被告人]:
    我出来时看见老板站着打电话。
    [ 公诉人]:
    看见老板受伤了吗。
    [ 被告人]:
    应该是受伤,我看见他捂着肚子,因为是夜里,没有看见血。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不如实供述,建议不适用普通程序认罪案件程序审理。
    [10:04:13]
  • [审判长]:
    现在回答法庭提问
    [ 审判长]:
    事情起因是为了50元充值卡是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齐作强拿钱去了,但是没有给你卡是吗。
    [ 被告人]:
    是。
    [10:09:48]
  • [审判长]:
    齐作强怎么跟你解释这个事。
    [ 被告人]:
    他说给我一带方便面,说卡忘记拿了,就回去要,老板不给,后来我和齐作强和班长一起去要,老板还是不给,后来我跟齐作强去要了。
    [ 审判长]:
    谁提出拿刀。
    [ 被告人]:
    我提出的,要是对方不给我充值卡,就拿刀吓唬他们。
    [10:10:29]
  • [审判长]:
    刀你买的是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你们两个去时都带刀了吗。
    [ 被告人]:
    带了,刀一样。
    [10:11:10]
  • [审判长]:
    这两把刀都是你的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说这个事时还说过其他话的意思吗。
    [ 被告人]:
    说过,但是没有说捅人。
    [10:11:38]
  • [审判长]:
    你看见齐作强头部破了是吗。
    [ 被告人]:
    是。
    [ 审判长]:
    他怎么伤的。
    [ 被告人]:
    他说是老板拿酒瓶子砸的。
    [10:12:15]
  • [审判长]:
    酒瓶碎你没有听见吗。
    [ 被告人]:
    没有,我当时去抓女老板了。
    [ 审判长]:
    你们两个进入店里到底是要干什么。
    [ 被告人]:
    拿50块钱。
    [10:12:58]
  • [审判长]:
    实际上拿的是50块钱吗。
    [ 被告人]:
    我开始不知道,后来齐作强说他拿了400多元。
    [ 审判长]:
    你看见齐作强从柜台拿钱吗。
    [ 被告人]:
    看见了,他从柜台里面抓了一把。
    [10:13:25]
  • [审判长]:
    当时男女老板什么状态。
    [ 被告人]:
    女老板没事,男老板肚子受伤了。
    [ 审判长]:
    你跟女老板当时在干什么。
    [ 被告人]:
    女老板跑了,我给追回来,我跟她说,不要把50块钱贪污了,给我钱就没有事,我就拿刀子放在女老板脖子上。
    [10:13:56]
  • [审判长]:
    齐作强跟男老板在干什么。
    [ 被告人]:
    我就看见男老板捂着肚子在打电话。
    [ 审判长]:
    拿的钱不只50块钱,你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
    [ 被告人]:
    因为我打不过齐作强。
    [10:14:55]
  • [审判长]:
    你有没有从钱柜拿钱。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买火车票的哪来的。
    [ 被告人]:
    应该是用抢的钱。
    [10:15:26]
  • [审判长]:
    他分给你钱了吗。
    [ 被告人]:
    没有,给我买了手机和一件上衣,我们两个人车票和吃了饭。
    [ 审判长]:
    在跑的过程中点钱了吗。
    [ 被告人]:
    当我面没有数过。我就看见他装钱时飞出去很多钱。
    [10:16:22]
  • [审判长]:
    案发后一直到被抓获为什么没有想过投案。
    [ 被告人]:
    我害怕。
    [ 审判长]:
    你现在对这个事实还有补充更改的地方吗。
    [ 被告人]:
    没有。
    [10:17:03]
  • [审判长]:
    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吗。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长]:
    你户口本出生日期是哪个。
    [ 被告人]:
    1991年4月4日。
    [ 审判长]:
    身份证日期。
    [ 被告人]:
    没有办身份证。
    [10:17:53]
  • [审判长]: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质证
    [ 公诉人]:
    1、被告人郭宗伟的供述。预审卷一16―47页
    [ 被告人]:
    有异议,我没有说过晚上把被害人抢了,我说的是找被害人把50块钱要过来。
    [ 公诉人]:
    2、被害人崔海波的陈述。预审卷二14―24页
    [ 被告人]:
    有异议,我扎的后脊梁,不是肚子,就扎了一刀。
    [10:19:34]
  • [公诉人]:
    3、被害人郑燕玲的陈述。预审卷二25―37页
    [ 被告人]:
    有异议,我没有说让她把钱拿出来,也没有剌她脖子。
    [ 公诉人]:
    4、接报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预审卷二3―9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24:40]
  • [公诉人]:
    5、证人齐作强的证言。预审卷二38―68页
    [ 被告人]:
    有异议。齐作强没有跟我分钱,假装打电话的是我。
    [ 公诉人]:
    6、证人蔺强的证言。预审卷二69―77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26:13]
  • [公诉人]:
    7、证人郭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预审卷二78―86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8、证人吴化雄的证言。预审卷二87―93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27:05]
  • [公诉人]:
    9、证人景书立的证言。预审卷二94―96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0、证人赵永生的证言。预审卷二97―98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28:10]
  • [公诉人]:
    11、鉴定结论书。预审卷三7―11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预审卷二84―89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32:23]
  • [公诉人]:
    13、户籍证明、电话记录查询单。预审卷一48―51页
    [ 被告人]:
    有异议,我户口本的日期是4月4日。
    [ 公诉人]:
    14、协议书。预审卷二101―104页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33:23]
  • [公诉人]:
    15、照片。预审卷二105页(当庭出示)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公诉人]:
    16、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34:34]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被告人]:
    没有证据提供,不申请。
    [10:35:3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10:36:08]
  • [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院提出公诉的被告人郭宗伟涉嫌抢劫一案的法庭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讯问被告人,宣读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实本院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郭宗伟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郭宗伟为构成抢劫罪,应受到刑罚惩罚,2、被告人郭宗伟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手段恶劣,应当从重处罚,抢劫致使人重伤,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虽庭审中认罪,但对其犯罪事实没有作出如实供述,应不能认定为自愿认罪。希望合议庭根据以上公诉意见对被告人依法惩处。
    [ 审判长]:
    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10:41:24]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新的意见吗。
    [ 公诉人]:
    没有。
    [10:41:48]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我这一辈子后悔,下一辈子再说。
    [10:42:29]
  • [审判长]:
    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有法庭从轻情节,但是我希望你能够好好反思,你跟齐作强在一起做的事情,整个的过程和包括造成的恶劣结果,重伤的结果,不要单纯看自己做了什么,你要看整体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你还很年轻,机会还有,我希望你可以首先对这个事情有一个正确清醒的认识,你清楚了吗。
    [ 被告人]:
    清楚。
    [10:42:54]
  • [审判长]:
    休庭,合议庭评议,何时宣判另行公告,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0:43:14]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研究室祁菲、刑庭田慧娟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0:46:23]
  • [声明]:
    本次庭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