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温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因不服公司不定时工作制引发的诉社保局违法许可的行政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8:57:09]
- [主持人]:审理今天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徐彪,男,1959年11月生,汉族,自2000年开始在行政庭任助理审判员。曾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书记员由牛淑静担任。[09:10:23]
- [主持人]: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原告王某2003年11月进入一家长途货运公司工作,分别担任业务员和分公司经理一职,由于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致使原告的休息和加班费长期得不到保障。原告认为其公司并不具备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但北京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却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准许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遂以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违法许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09:11:36]
-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09:39:29]
- [书记员]:现在核对当事人的身份[09:45:21]
- [书记员]:原告王万山,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北京佳宇天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云鹏道。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5号。法定代表人杨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新宇,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局劳动工资科科长,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振月,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局劳动工资科科员,住该单位。第三人北京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江治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五洲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上海市闵行区华翔路。委托代理人董福贵,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主管,住该单位。[09:46:4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09:47:10]
- [审判长]:请坐下。[09:47:2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诉讼其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经核对身份真实,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理。[09:47:32]
-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万山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一案。本案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徐彪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高庆斌、任建斌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牛淑静担任法庭记录。[09:49:22]
- [审判长]: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合议庭在庭前已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对此,原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09:49:49]
- [原告]:了解,不申请回避。[09:49:59]
- [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09:50:07]
- [被告]:了解,不申请回避。[09:50:15]
-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09:50:23]
- [第三人]:了解,不申请回避。[09:50:31]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自己是否应当作为被告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09:50:42]
- [被告]:没有。[09:50:55]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本庭庭前审查,原、被告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09:51:0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执法程序审查、适用法律审查。采用当事人陈述,当庭举证、质证,对质证意见进行辩论的方法进行。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告知双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10:06:12]
-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10:06:28]
- [原告]:原告自2003年11月3日到北京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担任业务员及经理一职,自入职以来,原告华宇公司没有劳动定额和休息制度,原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以上,并没有周六、日及节假日,公司从不安排倒休。原告每天都在高负荷运转,没有休息,身体遭受击打损害。华宇公司的这种用工模式根本不具备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但被告竟于2007年2月15日、2008年4月10日二次分别作出京房社工行决字(2007)008行政许可决定书、京房社工行决字(2008)017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华宇公司在若干岗位施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效期分别是一年。此不定时实施许可已经成为了华宇公司剥夺员工休息权的“合法外衣”。不定时工作制成为了包括我在内的员工“随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的理由。另外被告作出的不定时行政许可决定书,华宇公司从未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过。2009年10月我提起要求华宇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劳动仲裁,在出庭时,此二文件经华宇公司出具,原告才知道被告曾批准华宇公司这二份行政许可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对于审批该二个不定时行政许可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华宇公司在向被告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时提交的申报理由所诉岗位不符合《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申报理由和申报岗位不相符,被告疏于审查,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仅违反《北京市不定时办法》,而且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华宇公司提供的不定时人员名单,很多签字不是员工所签,是公司伪造签字,基于此,请求贵院撤销京房社工行决字(2008)017行政许可决定书。[10:07:19]
- [审判长]:被告宣读答辩状。[10:13:53]
- [被告]:一、关于京房劳社工行决字(2008)017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审批情况:2008年4月1日华宇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公示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在规定时限内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2008年4月10日送达给华宇公司。二、关于原告所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华宇公司从未向员工公示或告知过并到2009年10月才通知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说明:原告在与华宇公司分别于2007年7月1日和2008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证明原告已知晓华宇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而并非2009年10月才知道此事。原告此时提起行政诉讼,有悖于行政诉讼法规定三个月的诉讼时效。华宇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阐述了公示的相关问题。三、原告称许可决定书成为了华宇公司不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与实际不符。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为不定时工作岗位,不具体指明某一人。关于加班费问题,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009年11月30日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房劳仲字(2010)第26号至第28号裁决书。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房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四、原告称没有休息时间不属实,华宇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对此问题已作出了说明。五、原告称员工签字是华宇公司伪造的签字,并没有相关部门签订结论和相关证据。六、原告称华宇公司审把理由不符合申报条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高民一(民)申第567号,对华宇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物流公司已经作出过裁定。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据适当、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10:16:59]
-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意见。[10:18:46]
- [第三人]:一、原告并不符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1、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第三人系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人,即被告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对人。2、原告与被告行政许可决定并无利害关系,劳动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仅针对岗位和工种,并非针对个人,与原告无直接关系。3、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从未受到侵害。二、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三、第三人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完全合法。1、第三人符合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第三人系长途货运企业,人员遍布于各地分公司,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完全符合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条件。2、第三人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符合程序。3、第三人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基于上述内容,第三人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0:21:14]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职责和职权范围。[10:21:43]
-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38、39条,行政许可法第38条,劳部发(1994)503号文。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京劳社资发(2005)94号。房劳社就(2005)15号,审批工作形式的工作通知。[10:27:2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10:27:51]
- [原告]:没有异议。[10:27:59]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行使的行政职权有无异议?[10:28:08]
- [第三人]:没有异议。[10:28:16]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审查采取举证、质证的方式进行。关于诉讼各方当事人享有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举证的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合议庭已向诉讼各方当事人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辩论。首先由被告按照证据的顺序进行出示,并说明证据要证明什么问题?[10:29:30]
- [被告]:1、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房政发(2009)28号,证明我们的机构变更名称了。2、北京三江华宇物流有限公司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情况说明,证明我们每年对新审批的进行抽检,作出情况说明。3、原告于2007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4、原告于2008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知晓了工作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5、京房劳社工行决字(2007)008号行政许可决定书,6、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编(2007)008。7、送达回证,8、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京房劳社工许通字(2007)008号,9、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受清单,编号(2007)008。10、北京市企业实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编号(2007)008。11、华宇公司不定时人员名单,12、华宇公司关于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情况报告,说明华宇公司把企业生产特点及岗位人数、特点进行了说明。13、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情况表,证明审批过程中的一个流程,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的注册地是在房山,符合我们受理范围,15、委托书,1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7、行政许可审批表,编号(2007)008号,18、行政许可结案审批表,编号(2007)008。19、京房劳社工行决字(2008)017号行政许可决定书,20、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编号(2008)017。21、送达回证,22、行政许可项目受理通知书,2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受清单,编号(2008)017,24、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25、华宇公司不定时人员名单,26、华宇公司关于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有关情况报告,27、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情况表,2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9、委托书,30、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1行政许可审批表,32、行政许可结案审批表,33、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34、(2010)房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35、(2009)沪高民一申字第567号民事裁定书,综上证明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依据适当、材料齐全,程序合法。[10:34:26]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有无异议?[10:40:56]
- [原告]:有,关于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被告说华宇和我签订合同时就告知了我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我有异议,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写的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是不确定的。证据35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第三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向被告提交的材料不齐全。证据25,不是员工本人的签字,编号193李占东,名字都签错了,且前后均是一人笔迹。证据20,第三人申请的岗位和人员不符,北京公司根本没有一个长途车司机,他把北京当地所有的司机全部划为长途车司机,北京公司都是本地人员,没有外埠人员。证据25、被告审批是220人,实际华宇公司在2007年就达到了600人左右,在劳动仲裁出庭时其把我列入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所以我诉至法院。我认为被告审查不严格,损害了我的利益。[10:46:19]
- [审判长]:第三人对被告证据有无异议?[10:46:35]
- [第三人]:对被告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提供的裁决书和民事判决书都确认了原告在公司期间曾经签署书面的确认材料,公司没有拖欠他的任何工资及待遇,其没有受到公司的任何侵犯。[10:47:13]
- [审判长]:原告对证据20、25两份证据提出了质疑,第三人你解释一下?[10:49:33]
- [第三人]:有关不定时人员的申报中关于分公司的经理,我们公司的分公司都是在公司以外,分公司的经理是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公司对其无法进行考勤,所以都定为不定时人员,第二,长途司机岗位,这个与原告没有关系,我们公司的司机从事业务运输,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公司对其出勤不能确定,我公司是全国性的公司,在全国其他地区对司机都确定为不定时工作制。[10:53:34]
- [审判长]:长途车司机是进行外埠工作的吗?[10:56:46]
- [第三人]:是。有关外埠人员问题,本公司以外的都属于外埠人员。对证据25,原告并不是笔迹鉴定的专业人员,他无权对此进行鉴定,即使是有人代签的,也不能由此证明单位作假,我们在申报时都附有每个劳动合同,也就是员工对此都是认可的。[10:57:29]
- [审判长]:被告对你的证据有无补充?[10:58:41]
- [被告]:劳动合同说明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也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休假问题,证明了这个劳动者知道了他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证据35,原告起诉书中的申报理由,说岗位不符合申请条件,但物流公司有他的经营特点,他不能按照劳动法执行标准时间,对此用人单位提供了情况说明。证据25,不在我们解释的范围,不管是代签还是漏签,不影响我们审批。我们批的是岗位,岗位可以少,但不能扩大,他只要是申请了,条件具备了,我们就给批。我们的审查是形式审查。[11:00:17]
-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进行举证?[11:01:13]
- [主持人]:原告又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11:05:28]
- [原告]:1、不定时工时制审批表,在劳动仲裁时所收集的证据,证明被告行政许可的事实,2、劳动合同复印件,来源是我在劳动仲裁时收集的,证明我与华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原告和被告行政许可的关联性。4、房山法院民事判决书,其依据了行政许可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这个判决还在上诉期间,还未发生法律效力。5、涉及职工联名意见书(签字表),民事开庭时被告提供的复印件,证明华宇公司偷梁换柱,用欺骗的手法获取了行政许可。这里的签字有严重的问题。2007年的签字里与2008年的签字的笔迹相对照不一致,佐证了2008年的签字是伪造。[11:10:26]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有无异议?[11:14:32]
- [被告]:对证据5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证据2,我想问一下是不是本人签字,如果是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知你了你的岗位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其他证据均无异议。[11:15:44]
- [审判长]:第三人对原告证据有无异议?[11:16:06]
- [第三人]:对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且原告从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本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对证据3、4、5均没有异议。[11:20:33]
- [审判长]:第三人,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写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这两个是有选择性的吗[11:21:07]
- [第三人]:是,原告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认为这个条款已经表明了原告接受了公司的工作制度,可以由公司来决定其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无论单位给其定哪个工时制度,都应接受。[11:23:25]
- [审判长]:从2008年签订劳动合同后,给原告的工资是按什么工作制度?[11:24:45]
- [第三人]:是不定时工作制,从合同中他是知道的,还有原告签署相关的情况说明中也可以说明其是知晓的。[11:25:03]
- [原告]:第三人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这个不是由他来说,应该由行政部门来审批许可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有工会通过或者有员工代表大会通过。[11:26:03]
- [审判长]:第三人提交证据?[11:26:24]
- [第三人]:2008年12月16日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书,证明原告本人的合法权益是没有受到任何损害的,如果其认为受到损害在当时是可以提出来的,他没有提出来就表明了对其权益并没有受损。我们认为原告没有主体资格。[11:26:57]
- [审判长]:原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1:27:23]
- [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辞职,公司应该结清工资,但公司知道三月份才结清工资。[11:27:33]
- [审判长]:被告对证据有无异议?[11:27:51]
- [被告]:对证据没有异议,但行政许可是与加班费没有关系的。[11:28:20]
-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请被告出示并宣读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文,并说明适用的理由。[11:31:56]
- [被告]:劳动法第39条,劳部发(1994)503号文第4条第二款,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11条,证明第三人提供的岗位申请及工种符合审批的范畴。京劳社资发(2005)94号。房劳社就(2005)15号,审批工作流程的工作通知。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一款。[11:32:05]
- [审判长]:请原告阐明对被告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的意见和理由。[11:32:16]
- [原告]:没有异议。[11:32:23]
-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异议?[11:32:30]
- [第三人]:没有异议。[11:32:42]
- [审判长]:现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首先请被告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履行情况?[11:36:43]
- [被告]:2008年4月1日接到第三人申请,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收到后作出了受理通知书,并进行书面审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局于4月10日对用人单位作出了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送达。[11:37:14]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程序有无异议?[11:37:32]
- [原告]:没有。[11:37:47]
- [第三人]:没有[11:37:55]
- [审判长]:原告,你2008年7月1日签订的合同是你签字吗?[11:38:25]
- [原告]:是。当时签订时没有阅读内容,且合同并没有给我[11:38:32]
- [审判长]:你们知道不知道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11:38:39]
- [原告]:不知道[11:38:49]
- [审判长]:你知道你的工资是不定时工时制的薪酬吗?[11:38:56]
- [原告]:不知道。[11:39:04]
-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知道2008年的行政许可决定的?[11:39:16]
- [原告]:我是2009年11月在房山区劳保局仲裁时才知道的。[11:39:23]
- [审判长]:被告,在用人单位向你局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时,你们认为应该提交的材料是什么?[11:40:58]
- [被告]:我们提交证据中的19至32证据。[11:41:09]
- [审判长]: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提供了原告劳动合同了吗?[11:41:26]
- [被告]:当时提供了,但审验后退还了企业。[11:41:32]
- [审判长]:合同中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者综合工时,你们怎么理解?[11:41:38]
- [被告]:我们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因为我们审批的是不定时工作制。[11:42:03]
- [审判长]:你们向企业送达行政许可时,向职工大会或者用人单位张榜公开公示吗?对此有规定吗?[11:42:18]
- [被告]:15号文件里有规定,应当公示[11:42:31]
- [审判长]:送达单位时你们向第三人告知应该公示了吗?[11:44:48]
- [被告]:告知了。[11:44:56]
- [审判长]:第三人,你们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拿到许可后,进行公示了吗?[11:45:10]
- [第三人]:公示了,在公司的公告栏。我们公告都是公告一年。一年一取得均进行公示。因为时间太长了,无法取得公示的证据了。[11:45:21]
- [审判长]:你们拿到行政许可后,怎么告知了原告?[11:45:28]
- [第三人]: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告知了原告本人,也就是在2008年7月1日原告就知道了其工时制度。[11:45:39]
- [审判长]:通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对证据和质证意见进行的辩论,法庭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问题需要审查的问题已经审查完毕。法庭审查结束。[11:45:57]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辩论中需要遵守的有关规定已向各方当事人告之,辩论依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陈述辩论意见?[11:46:08]
- [原告]:一、休息制度,二、第三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把北京分公司的经理说是外府工作人员,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三、第三人说告知了我不定时工时制,但实际并没有告知。[11:47:33]
- [审判长]:由被告陈述辩论意见[11:48:04]
- [被告]: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强调的是岗位,在执行时不是扩大了范围,是不是侵犯了你的休息权等与行政许可没有关系。[11:48:23]
- [审判长]:由第三人陈述辩论意见。[11:48:30]
- [第三人]:没有新的辩论意见。[11:48:37]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48:56]
- [原告]:没有。[11:49:02]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49:33]
- [被告]:没有。[11:49:45]
- [审判长]:第三人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49:58]
- [第三人]:没有。[11:50:0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发言?[11:50:15]
- [原告]:我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休息制度,被告就给审批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11:50:24]
- [审判长]:由被告做最后陈述?[11:50:53]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1:51:14]
- [审判长]:由第三人做最后陈述?[11:51:23]
- [第三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11:51:36]
- [审判长]:经过今天的庭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基本查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五日内可查阅,现在休庭(敲槌)。[11:51:52]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5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