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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关注石景山区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主持人,石景山法院研究室何照新。[13:11:52]
- [主持人]:今天,我们将一同关注一起“规避新政提前三天办过户 多交4万税费落入中介‘陷阱’”的民事案件。[13:13:47]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即将直播的案件情况。[13:14:01]
- [主持人]:据马女士诉称:今年2月份,马女士在中介公司的中介下相中了一套二手房,经过与卖房人面谈后确定了购买意向。遂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交纳了中介费,并与卖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0年3月6日,马女士向卖方支付首付款40万元,并向某银行申请了70万贷款。因为交易的房屋马上就要满五年,为了免交不必要的税费,马女士、卖方、中介公司各方约定,待房屋满五年的次日即2010年4月23日再办理过户手续。3月底,银行通知马女士贷款手续已经批准。就在等待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相继出台。在还差三天交易房屋就满五年的4月19日,马女士突然接到中介公司的电话,要求他当天下午必须完成过户,并于当天下午3点50分前将契税发票送到银行,并反复强调如不按此操作,银行将要执行新的贷款政策,即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提高到50%,基准利率上浮10%。因为担心贷款政策调整后,自己无法凑够首付款并承担更高的贷款利息,马女士被迫于当天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交纳了未满五年过户税费40900元。马先生事后了解到,其签订的贷款合同并不在该银行贷款政策调整的范围内。马女士认为自己遭受的税费损失完全是因为受到了中介公司的误导,是中介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中介公司应当对自己提前办理过户遭受的税费损失40900元予以赔偿,故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13:14:19]
- [主持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石景山法院法官史立新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马婉娜担任法庭记录。[13:15:46]
- [主持人]: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3:16:07]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13:16:36]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情况?[13:50:14]
- [原告]:马某,女,汉族,律师助理,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张天利,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若辰,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谭某,男,汉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13:51:5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13:52:53]
-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13:53:43]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张天利]:2010年2月28日,原告在被告单位石景山重兴嘉园店,经工作人员揭某居间介绍,与卖房人李某面谈,确定房屋买卖意向,原告当天交纳定金3万元,并向被告交纳服务费27 750元,与卖房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与被告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2010年3月6日,原告向李某支付首付款40万元,并通过贷款购买位于本区的该处楼房。约定于2010年4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3月底,银行通知原告贷款手续已经获得批准,2010年月19日,被告工作人员告诉原告当天下午必须要完成过户手续,原告在被告的被迫下办理了过户手续,交纳未满五年房屋过户税费40 900元。现在银行对2010年4月20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一律按原来的贷款政策对待,即不受贷款购房首付款50%和利率上调10%的影响,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提前三天办理未满五年的房屋过户手续,经济损失40 9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40 900元,退回居间收取的费用27 750元,合计68 6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13:56:16]
- [赵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起诉是以“居间合同纠纷”为案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有李某负担应交纳,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是由李某交纳的。如果此费用是损失,那么本案主体不适格。第二,原告在居间合同纠纷的提前下以欺诈及侵权为理由,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第三,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我方承担的义务如下:我方为原告寻找房屋、提供与该房屋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我方已经履行了前三项,原告在我方协助下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意味着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义务履行完毕,原告支付的居间服务费是有依据的,且此笔费用已经支付。我方通知原告政策已经变化,是考虑到其有可能受到影响而无法进行放贷所进行的善意提醒,这是与居间合同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以“居间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我方不适格。原告提出的因为欺诈而交纳的40 900元,这是依法纳税,不能说是欺诈,我方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我方提供给原告的信息是我方了解的全部信息,因此此行为不能满足欺诈的要件,另我方基于政策多变的大环境及各种情况向原告告知此情况可能会影响其贷款,在我方履行此行为之前原告已经交纳了居间服务费,我方只是基于合同诚信的原则善意提醒。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基于“欺诈”而要求我方赔偿损失,假设欺诈成立,承担的主体也不应是我公司。3、原告要求我方退还的居间费也不成立。首先基于居间委托合同约定,使原告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才形成违约责任。综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员]:对于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原告对事实有无补充说明?[13:59:59]
- [张天利]:被告已经明确表明是工作失误。被告把两个密不可分的合同分开了,一个是房屋居间购买协议,一个是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合同虽然简单,但是在第2项第2小项里有一条,提供购买房屋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这实际是被告应履行的义务,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重兴嘉园店签订的,这个合同有一个补充条款,是买卖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手写签字是被告方负责人员签的,此协议一式三份,为的就是把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居间合同才算结束。从实际来看,被告也确实是这么做的,通过提供信息、签订合同、通知过户,包括5月31日进行房屋交接。所以被告认为签订合同就是简单的完成任务是与事实不符的,也是与其房屋中介公司的义务不相符的。[14:02:46]
- [于若辰]:实际上当时负责办理居间买卖合同,包括存量买卖合同的业务员揭某从公司获得了交通银行马上要执行新贷款政策的消息,要求马上办理过户,否则新贷款政策就要生效,当时原告方考虑双方约定的4月23日办过户的时间是居间方说的,被告也清楚,原告就相信了被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毕竟居间合同约定被告方是有义务提供市场保证信息和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告也不懂法,在买卖过程中完全依照被告提供的信息办理交易。基于被告错误信息的引导,导致原告错误行使权利,故被告的违约责任不能逃脱。[ 审判员]:原告,你方主张的经济损失40 900元都包括哪些?[14:04:34]
- [张天利]:根据现有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满5年要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教育费附加是876.83元、个人所得税8750元、营业税29 227.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45.94元,共计40 900元。[ 审判员]:要求被告承担这些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张天利]:我们约定4月23日办理过户,如果按照上述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话,上述费用是可以免交的。[14:06:10]
- [张天利]:依据是2005年4月22日原房主李某在购买诉争房屋时交纳契税4357元,到2010年4月22日已满5年,满5年的就只上契税的1%,即8750元,另外40 900元就不用交了。[14:08:03]
- [审判员]:能否提供相应文件?[ 于若辰]:庭后提交。[ 审判员]:准许,庭后提交相关文件。你方依据什么认为4月19日办理过户手续和4月23日办理过户手续有区别?[ 张天利]:依据现在税收政策。[14:10:07]
- [审判员]: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4月19日办理贷款政策与4月23日贷款政策不相同?[ 张天利]:有相关文件,是国务院授权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银监会执行的,4月28日北京市作出一个通知,也是政策性的规定,直到今年6月4日三部委才将二套房政策正式明确确定下来以家庭为单位。国十条决定二套房授权三部委认定,三部委没认定之前,各银行在等待三部委的认定,然后才能执行二套房的政策。[14:12:05]
- [审判员]:你诉状中提到交行对4月20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按原政策对待,是否有依据?[ 于若辰]:这个信息是对方业务员提供的,是通过给原告马某发邮件的形式告知的,后来证明这个说法是空穴来风,直到4月28日北京市才出了一个模糊的通知,各银行都没有动静,被告拿出这么一个信息糊弄原告,就是为了获取担保金和居间费用。[ 张天利]:4月22日过户后,原告到交行三元支行找负责贷款的客户经理,专门咨询了贷款政策的变动,该经理表示没有接到通知,仍按之前的贷款政策执行。[ 审判员]:关于房屋过户的相关税费由谁承担,双方有何约定?[14:14:22]
- [张天利]:合同约定买方承担交易税费,是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直接写在合同上的。[ 于若辰]:票据还是写到卖方名下,但实际上是买房支付的税费,二手房交易现在都是这样。[ 审判员]:现在是否有交纳相关税费的凭证原件?[ 张天利]:有。[14:15:40]
- [审判员]:原告主张基于被告误导造成提前办理过户,现在陈述误导过程。[ 张天利]:合同签订后,原告接到被告重兴嘉园店的电话,说有不好的消息,说今天必须办理完过户,不然就要执行二套房政策了。原告接到电话后,通过被告联系房主李某,就去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原告和被告业务员揭某反复核实政策是准确,揭某和被告部门经理一直说确认无疑,说已经接到了上面的通知,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办理了过户手续。4月20日,揭某就把重兴嘉园店发给她的邮件转发到了原告的邮箱里,这是一个上传下达的原封不动的邮件,原告看了以后才知道4月19日放贷,但实际上4月19日没有放贷,放贷时间是4月20日,所以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工作失误造成原告提前办理过户手续,而造成了损失。被告在让原告过户时说得是确认无疑的,说必须得办,如果被告是建议的态度,原告也不会去办过户。[14:19:56]
- [于若辰]:被告不仅给原告打了电话,也同时给卖房人李某打了电话,说必须办理过户。[ 审判员]:对事实还有无补充?[ 张天利]: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有无补充?[14:21:20]
- [赵某]:原告提到被告在服务过程中把居间合同和贷款服务合同进行了人为区分,我认为这点没有依据。从合同关系上看,居间合同的当事人与贷款服务合同当事人是完全不一致的,合同法对居间合同有专门规定,什么情况下居间完成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中对于被告居间合同的内容规定得很明确,原告说的后续义务都是他自己的延伸,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被告作出的信息提示来源于银行,有可靠来源。因为被告既不是贷款政策的制订者也不是执行者,只能是一个信息的传递者,我们收到什么通知,出于对客户的善意提醒,就会对客户进行转述,不会强迫客户怎么样。[14:24:53]
- [谭某]:原告所说的国十条和二套房的最终认定结果的作出时间是不准确的。国十条只是一个大纲性的条文,与本案交易没有直接关系。原告核实了交行的新政执行的问题,他说是4月22日核实的,想以此界定4月19日和4月23日办理过户是有差异的。[ 审判员]:被告,在通知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通知的具体内容你们清楚吗?[14:26:53]
- [谭某]:银行通知我们以后我们做的转述,银行会有政策,我们会对贷款人做善意提醒。[ 审判员]:你们称为的善意提醒是否明确告知原告该政策变动的具体时间?是否要求原告必须在某一具体日期办理完成?[ 谭某]:当时就是说现在银行政策要调整,我们接到了银行通知,说4月19日前必须要把户过完。这不是我们的合同义务,我们只是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赵某]:我们通知时,银行给了我们一个日期和期限。[14:29:46]
- [谭某]:既然有这么个过程,我们会有相关证人来证实,他们会作证。[14:30:45]
- [审判员]:原告,你方主张退回居间费用的依据是什么?[ 张天利]:依据居间合同,因为他们收取了居间合同报酬,按2.5%是27700元。根据合同法居间隔合同部分,被告出现了瑕疵,依据合同法就应退还收取的费用。[ 审判员]:你方现在是否明确证据证明4月19日办理贷款和4月23日办理贷款享受相同的政策?[ 张天利]:我们的政策依据来源于交行,但今天上午我们去找,他们不告诉我们,[ 审判员]:4月19日和23日办理贷款的区别,银行是否有人答复你们?[ 张天利]:就是银行的客户经理。[ 于若辰]:各大银行和各部委在6月4日之前没有出具相关准确的政策,这些损失是因为原房主是2005年购买的,到2010年就不用再交相关税费了,而就在该房屋要满5年的时候,被告提出了要过户。这个案子的焦点不在于银行何时出政策,而在于19号、23号的时间差。我们认为19日和23日办理过户有差别,我们吃亏就在这,被告的行为太不负责任了。[14:35:39]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补充?[ 谭某]:4月23日是个周五,如果想办过户的话,也要26日以后才能办。在把信息提供原告前,把可能发生的费用做了一个测算,在这种情况下她还办理了过户,这完全是原告自主的行为。[ 赵某]:所谓的全程跟踪服务只是一个时间的连贯性,合同约定不同利益,才会产生时间上的连续跟踪。[14:39:12]
- [审判员]: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逐一进行质证。[ 张天利]:证据1、《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被告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收取居间合同服务费的问题(提交)。[ 审判员]:被告对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谭某]:居间协议是双方之间的重要合同,其中第2条(宣)规定得非常清楚,约定了合同内容。在违约责任中也提到,产生退费的依据就有一条。[14:41:0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证据2、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2010年4月23日过户及税费的承担情况。(提交原件)[ 谭某]: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该份证据恰恰证明了:1、我公司的居间服务义务已经完成,因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虽然有税费的承担有约定,但这只是个约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起诉前已经交过了这笔费用。原告强调合同是我公司印的,我公司承认这种代书形式,是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固化出来。[14:44:32]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贷款服务合同确认书,(提交证据原件)[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谭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要强调这是贷款服务确认书,这和居间是两个概念,否则不会再产生这个确认书,这是服务的合同关系。除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双方还有协助过户和贷款的法律关系,这是分别独立的。[14:46:39]
- [张天利]: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提交复印件)[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谭某]:真实性认可,但网签合同里是向华夏银行抵押贷款的。[ 张天利]:是被告提供的合同,在交易时我们签的字。[ 谭某]:认可4月28日办理的网签合同,但这个证据可以证明我们的义务已经完成,因为双方已实际履行贷款和过户等,我们履行的是协助过户或者协助贷款的义务。[14:49:28]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其中最后一项担保公司和银行批贷款的时间4月20日。(提交原件)[ 于若辰]:担保合同的日期和被告业务员说的放贷时间有差距,说明被告并没有履行居间合同的忠诚的义务,可以证明被告业务员确实没有履行义务。[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谭某]:这份合同内容不全。[ 审判员]:原告庭后提交清晰、完整的此份证据。[ 张天利]:好。[ 谭某]: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借款合同的主体来看,借款人是原告,贷款人是交通银行,还有一个保证人,也能证明贷款服务是另外一家公司在为原告提供的,与我方无关。[14:52:41]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证据6、居间服务费收据一张;证据7、过户贷款服务费收据三张。(提交原件)[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谭某]:无异议。收款日期是2010年2月28日,原告反复强调我公司所谓提供误导信息是为了收取三项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上2月28日我方已经收取了上述费用,恰恰证明原告是否过户与我公司无利害关系。[14:54:14]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证据8、农行北京分行付款凭证;证据9、契税收取收款书;证据10、交行进帐单;证据11、原房主李某购买诉争房屋的原始契税完税凭证。(提交复印件)[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55:53]
- [谭某]:我们不是贷款的承办主体,对贷款的相关单据无法发表意见。契税凭证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与贷款的联系。电子交税付款凭证的交税人是李某,不能证明可能不用交相关费用,也很难证明到底是四项都不用交,还是某几项不用交。对于交税人是李某的契税完税证无异议。[14:57:4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证据12、原告马某4月19日电话记录,15810315872的电话是被告业务员揭某的,其于4月19日11时8分给原告马某打电话,告诉过户的消息;证据13、被告发给原告二套房政策的紧急通知,是重兴嘉园店的店长发给原告邮箱里的(宣)。正是因为这些信息造成原告匆忙过户。[15:00:15]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谭某]:4月19日通话详单显示,第一个电话是原告马某打给揭某的,而不是揭某首先打给马某,原告一直强调的是自己接到揭某的电话。原告强调时间点是11时8分揭某给自己打电话,但从通话详单上看,是原告自己先给揭某打的电话,原告的陈述有虚假之处。对该份通话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另一份,只是一个打印的书面材料,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15:05:2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证据14、4月22日10时原告马某和揭某的电话录音(当庭播放)。[15:06:09]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谭某]:这是4月22日后补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当时的通话内容。录音证据有截选。其中提到原告核实信息的问题,应该很清楚,原告在作出决定之前,向贷款公司亲自做过落实,对银行通知的信息做过核实,所以说并不是完全因为被告导致原告作出的决定,是原告经过自己确认作出的决定。录音证据中原告也有一些不实的陈述,有一些是不负责任的对当事人的压力。综上对此证据不予认可。[ 赵某]:原告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应该知道业务员只是提供房源的人员,并不懂得相关问题背后的法律后果,马某在录音中的问话都是一些重要信息,最后加一句无关紧要的话后问揭某对不对,揭某回答的对是针对后面简单的问题,而不是针对整体问题。整个问答是设计好的,有截掉的内容,有隐瞒事实的情况。而且马某在录音中对事实有所隐瞒。[15:19:33]
- [审判员]:原告继续举证。[ 张天利]:举证完毕。[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举证。[ 赵某]:证据1、新华网快讯一份;证据2、国发2010年10号文件一份;证据3、银监局以新闻形式承载的通知一份。证明我公司消息来源真实可靠。[15:20:50]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张天利]:银监局的通知只是一个要求,我们的贷款在4月20日之前已经批完了,应该执行以前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于若辰]:通知与本案无关,通知里说的是向非住房项目,而我们的是住房项目。[15:21:53]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赵某]:证据4、北京鑫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据5、银监局要求放慢放贷审批的要求。证实消息来源真实可靠,4月17日至19日的大环境都是收紧二手房的放贷,相关部门都在执行此政策。[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于若辰]:两份证据没有体现交行应怎样,证据4真实性也有疑问。证据5是网站发布的信息,而不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也不能反映某个银行将作出哪些具体政策性规定。此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赵某]:证据6、过户、贷款服务确认书,证明过户服务合同和贷款服务合同是独立于居间合同的不同法律关系。[15:26:06]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张天利]:无论居间合同还是贷款合同,都证明被告有义务提供信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为他们已经收费了,就是一种有偿的服务。[15:27:07]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 赵某]:书面证据举证完毕,后面还有证人。[15:28:42]
- [审判员]:传原告证人李某到庭。(证人李某入庭)[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 李某]:李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判员]:你为原告作证?[ 李某]:是。[15:29:54]
- [审判员]:证人应如实向法庭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李某]:听清了。[ 审判员]:你向法庭陈述做证的内容。[ 李某]:4月19日原告给我打电话,说要去过户。以前约定的是2010年4月23日过户,因为22日就满5年了就可以免税,当时说银行马上要调整政策,所以当天一定要过,说时间比较紧,我就等着原告,然后一起到石景山建委那里过户,从12点多等到上班,抓紧时间就把户过了。当时我问不是说好了23日过户吗,怎么这么紧,原告说银行政策变了,说要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0%付贷款利息。[15:32:57]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于若辰]:你与原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是谁提供的?[ 李某]:中介提供的。[ 于若辰]:签了几份?[ 李某]:三份,我一份,原告一份,被告应该有一份。[ 于若辰]:你们双方协商补充条款,约定2010年4月23日过户,当时约定时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在场吗?[ 李某]:在。[ 于若辰]:他们知道这个条款吗?[ 李某]:知道。[15:34:25]
- [于若辰]:这个条款是谁写到合同上的?[ 李某]:合同专员写的。[ 于若辰]:这个条款被告确信知道?[ 李某]:应该知道。[ 于若辰]:当时办理过户时,从案件情况了解,当时你们约好2010年4月23日办过户,突然提前到4月19日办过户,当时给你的理由是什么?[ 李某]:当时大概11点业务员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时间,让我别出去,说今天过户,我说不是23日过户吗,他说政策有变化,过了今天就得按1.1的利率执行。开始我不太清楚,就上网查了一下,好象是有这么回事。[ 于若辰]:也就是说当时业务员跟你说了后果是什么?[ 李某]:是。[ 于若辰]:税费是谁出的?[ 李某]:原告。[ 于若辰]:为什么税票上写的你的名字?[ 李某]:实际是买房人交的钱,写的我的名字,是我们约定的。[ 于若辰]:你记得揭某的电话吗?[ 李某]:在名片上有,记不得。[ 于若辰]:发问完毕。[15:37:01]
-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发问。[ 谭某]:证人,这个证言是你写的吗?[ 李某]:是。[ 谭某]:4月19日揭某打电话给你通知什么?[ 李某]:说政策要变,说要过户,如果下午3点过户不了就得按1.1的利率交税。我问是怎么弄的,他说是公司发给业务的通知。[ 谭某]:你的电话是多少?[ 李某]:1368*******。[ 赵某]:过户当时是不是揭某用自己的手机打通了王某的电话?[ 李某]:我不知道谁是王某。揭某是中介。[ 赵某]:在通知你以前,揭某和马某之间的电话内容你知道吗?谁先打给谁的?[ 李某]:不知道。[ 赵某]:你和马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后面的补充内容是否原告向你口述,然后我公司人员手写的?[ 李某]:对。[ 赵某]:发问完毕。[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阅笔录签字。[15:40:07]
- [审判员]:原告就原告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于若辰]:证人能证明被告业务员在双方办理过户前有误导行为,有错误提供信息行为,有不负责任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对证人证言认可。[15:41:47]
-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赵某]:证人并不清楚事实上揭某和马某之间的信息往来,只知道需要提前过户后,揭某电话通知他提前过户,他才去提前过户。证人的证明目的不是揭某通过误导导致提前过户,而是证人接到通知后自己同意过户,不是强制过户。[ 谭某]:证人说证言是他亲笔写的,但从证言上看不是一个人的笔迹,证人的签字与前面的姓名来看不是一个笔体,所以认为证人陈述虚假。[15:42:50]
- [审判员]:有无相反证据证明证言内容与签字人不是同一人书写?[ 谭某]:就是我方通过字迹前后比对来看认为的。[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意见?[ 于若辰]:没有。[15:43:57]
- [审判员]:被告证人的姓名?[ 赵某]:王某。[ 审判员]:传证人王某到庭。(证人王某入庭)[15:44:40]
- [审判员]:证人,你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 王某]:王某,19**年*月出生,汉族,北京市某担保有限公司西南区按揭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判员]:证人应如实向法庭陈述自己所了解的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王某]:听清了。[15:45:47]
- [审判员]:你向法庭陈述做证的内容。[ 王某]:4月19日星期一上午9点上班后接到领导通知,说交行说4月19日如果过户不放款的话,政策将改变,马某是改善型住房二套的问题,如果当天不放款,利率也会执行二套的政策,上浮10%,首付是五成,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当时就给经纪人打电话通知马某过户,别赶上新的政策导致客户提高首付和利率上浮。[15:47:31]
- [审判员]:原告对证人发问。[ 于若辰]:你的公司给原告提供担保?[ 王某]:是。[ 于若辰]:你要收取一笔担保佣金?[ 王某]:我们做担保不过帐,从我们这来说,我们不知道这个钱,有可能是门店收,我们只做单。[15:48:08]
- [于若辰]:你们不会免费提供担保吧?[ 王某]:我们只是做单,费用不经我手。[ 于若辰]:你公司所谓的交行下发通知以什么形式?你看到通知内容了吗?[ 王某]:我是接到领导通知,说涉及一些二套的,借款人也存在这个问题,就是如果今天不过户就会政策有变化。[ 于若辰]:发问完毕。[15:48:48]
-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发问。[ 赵某]:马某是否向你核实过相关信息?[ 王某]:记不清楚了。[ 赵某]:你说的交行给你的信息就是这样的吗?[ 王某]:是。[ 赵某]:发问完毕。[15:49:42]
- [审判员]:证人,你说接到的领导通知,你所说的领导是谁?[ 王某]:我的直接主管樊某,是我公司按揭部两个区的主管。[ 审判员]:你接到领导通知后怎么向客户通知的?[ 王某]:直接通知的门面经纪人揭某,说交行下通知了,让今天赶紧过户放款,如果不放款,以前的政策就不能享受了。[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阅笔录签字。[15:51:10]
- [审]:原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张天利]:王兆松的证言证实了其获取信息的来源和下发的方式,而且是确信无疑的,被告的证人可以证明原告的说法。[ 于若辰]:被告证人自己也说了,他没有见到交行的具体信息,只是听上级领导说的,这些消息作为专业人士应该懂得一个可靠性,不能光凭着听说就把信息转给客户,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是使原告产生损失的关键因素。[ 审判员]:被告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谭某]:证人的信息来源于银行,是电话通知,通过我方的举证可以看出其他公司也是这样的模式,在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银行会电话进行通知。被告给经纪人的信息来源于贷款公司,这是一个信息转达和传递的过程,没有任何虚假成分。[ 赵某]:我公司内部接到银行给我们的确定时间、确定成数的信息,和我公司具体怎样通知客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们通知的话肯定是说交行给我们的信息,让客户自己作出选择,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帮客户作出任何选择。[15:52:33]
- [审判员]:被告还有无证人?[ 谭某]:还有一个银行的证人,本要出庭作证,但银行要求由法院传唤。现在没有证人了。[ 审判员]:双方如有新的证据,今天休庭后7日内提交法庭,逾期不提交视为没有新的证据。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5:53:38]
- [张天利]:原告的合同都是与被告签订的,有的有被告印章,有的有被告签名,原、被告是合同的双方相对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关键是中介公司应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事实上中介公司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造成马某损失40 900元,中介公司提供不准确信息的行为是导致马某提前过户的唯一原因,与结果有必然联系,如果有第三人的原因也不影响被告承担过错责任。马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法律支持,依据合同法第120条、第121条(宣)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我们不主张被告有欺诈行为,但认为他们的行为有明确过错,所以坚持诉讼请求。[15:55:49]
- [于若辰]: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2010年4月19日向原告通知说交行发通知说如果当天不办理过户的话政策会有变化,我方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这点,通过我方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确实向原告提出过这样一个不准确的信息。自始至终被告没有提供出交行到底提供的什么样的信息,如果被告把这样一个不准确的信息提供给客户,客户的损失产生便与被告的行为有必然联系,也体现被告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导致原告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故原告的主张有理有据。[15:56:2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赵某]:本次诉讼中,原告既选择了侵权,又选择了违约责任,所以原告应至少放弃一项诉讼请求。协助贷款的服务合同虽然由我公司签订,也是我公司收费,但实际上的履行包括义务的承担者都是另一公司,这才是实际的合同相对人。原告所说的误导性的信息和过错责任,我公司通知时反复强调的是交行给我们的信息,而且我们肯定是与交行核实过,才向原告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没有自行与交行核实,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代理人的概念是履行合同和订立合同的问题,事实上,4月19日的时候居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订立合同也早已订立,所以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在通知马某有关交行有确切信息的时候,是给马某计算过税率的,如果政策变化会有什么结果,其是在充分考虑两者之间的结果之后决定过户的,而不是我公司强迫办理的,我公司作为中介,不可能要求出卖方和买受人提前办理手续。[15:58:51]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于若辰]:案由是违约还是侵权,我方认为违约和侵权都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法官可以依据自己对案由的看法而作出判定,我们的案由是否正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张天利]:被告说在过户前给马某做过测算,这个事实不存在。被告答辩时承认所有的合同都是原、被告签订的,已经自认了事实。而且王某也认可其与马某核实过。[15:59:43]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赵某]:原告不止一次偷换概念。他们自己的录音证据中有一段问答,第1页下面最后两行问答,第二次提交的录音清单是最后一页的最上面一行,说明原告有事实上有欺骗行为。[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于若辰]:原告与王兆松通电话,不影响被告应承担的责任。作为职业经纪人,首先审查信息后,确认信息确实属实后,才应通知合同相对人,不应听别人传来的说法就不负责任地催促当事人过户,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谭某]:我们只是传递信息,原告应该进行核对,包括向银行进行核对。[ 赵某]:在告知原告之前,我们已经向银行进行过核对。[16:00:44]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张天利]: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谭某]: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现在休庭,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16:01:10]
-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姚学谦、赵岩同志的大力支持,感谢民二庭高安富给予此次直播的大力协助,同时感谢担任记录工作的张晨,本次网络直播亦得到技术室张娜的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回直播再会。[16:05:18]
-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0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