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崔光

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本案书记员王杨

本案原告

本案被告

原告宣读起诉书

原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长宣布本案休庭

网络直播现场
6月7日9时,直播大兴法院审理“饭店前汽车频受伤 竞争对手被疑‘真凶’”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2:2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我是本次网络直播主持人大兴法院研究室贺维,今天我们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原告王珍与被告吴从富、曾慎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欢迎大家关注并参与!
    [09:03:01]
  • [主持人]:
    本案由大兴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崔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凤清、刘素舫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杨担任法庭记录。
    [09:10:54]
  • [主持人]: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案情。原告王某经营一家饭店,生意不错,店前车水马龙。但是2009年底,王某突然发现店里客人较平常少了很多,并且还常听客人说自己的车被划了。很快王某就发现,自己的车和饭店大厨的车上也多了多处痕迹。面对这样匪夷所思的事情,王某也多了些心思,终于于2009年12月找到了神秘划车人。而这个神秘划车人竟然是自己的邻居,也是自己竞争对手的饭店的店员吴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划车人吴某和店主曾某告上了法庭。
    [09:11:15]
  • [主持人]:
    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进入法庭,法庭审理马上开始,请大家关注本次庭审直播。
    [09:11:2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三、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四、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五、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外国人或者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09:11:49]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09:25:02]
  • [原告]:
    王珍,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北京珍珠串吧餐馆业主,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西里。
    [ 委托代理人]:
    姜培锁,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
    尹胜杰,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嘉龙物业管理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双河北里。
    [09:25:41]
  • [被告]:
    吴从富,男,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四海乡大塘村(未到庭)。
    [ 被告]:
    曾慎美,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邻水县四海乡大塘村(未到庭)。
    [ 委托代理人]:
    高大为,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信达乾坤(北京)法律咨询事务所主任,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
    [09:26:4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28:01]
  • [审判员]:
    原告王珍与被告吴从富、曾慎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崔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凤清、刘素舫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杨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宣布开庭。
    [09:28:26]
  • [审判员]:
    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服从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09:29:11]
  • [审判员]:
    原、被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29:40]
  • [审判员]:
    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讲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口头陈述事实,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09:30:11]
  •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从富承担原告车辆受损维修费12100元;2、饭店经营损失5000元;3、被告曾慎美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09:30:33]
  • [原告]: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口3号开了一家餐厅,在经营的过程中曾多次有客人反映停在门前的车被划,而且原告自己的车也多次被划,且原告饭店的厨师长王涛及经常来饭店原告的客人刘慧娟等人的车辆多次被划,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2009年12月29日下午6时许,原告回到店里刚坐下,就发现两个人前后分别在原告的车边经过,原告感觉他们太可疑,想起自己的车多次被划,就出去一看,果然发现自己的车被划,原告就截住其中一人,询问此事,随即就拨打110报警,在派出所被告吴从富承认了是自己划的原告的车。因被告的破坏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因为被告划车,也给原告的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客人来继续用餐,造成营业损失。被告曾慎美指使自己店里的员工划原告的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9:31:07]
  • [审判员]:
    原告,还有变更或补充吗?
    [ 原告]:
    没有。
    [09:31:2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两个被告的共同答辩意见。两个被告与原告没有任何的恩怨,没有损坏原告汽车的事实,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31:5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进行举证。
    [ 原告]:
    1.照片一组,证明原告车辆受损情况。
    2.车辆行驶证,证明车辆是原告的车辆。
    3.北京花乡桥丰台维修服务中心的证明,证明原告维修车辆大约需要5100元。
    4.维修发票及明细单,证明维修费用总计是6000元。
    [09:32:2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质证。
    [ 被告]:
    两个被告的共同质证意见:证据1、2、3质证意见同简易程序时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1不能判定车辆是原告的,照片的内容显示车的划痕也不能证明是1、2被侵权所致,划痕的时间也不能判断是原告所陈述的在这个期间所发生的。
    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仅证明该车辆是原告的所有权人,并不能证明被告的损害行为。
    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的所谓划痕修理没有明确划痕部位,2009年12月29日,与原告起诉书中所陈述的事实、侵害的时间是一致的,起诉书上事实部分是2009年12月29日下午6点被告划的原告车,试想划了车以后要报警,但在当天又开出了修理费证明,被告认为不符合常理,即使被告有侵害车的嫌疑或行为,那么被告前期应当有价格认证机构的评估定损,维修以后应出具车辆修复的发票,修车的时候应当出具车的维修清单,因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证据4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09:35:45]
  • [审判员]:
    被告进行举证。
    [ 被告]:
    两个被告没有证据提交。
    [09:36:06]
  • [审判员]:
    上次开庭之后,原告申请到派出所调取笔录,庭前,双方已经看过了,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09:38:02]
  • [1被]:
    对笔录不认可,当时在2009年12月29日晚上8点左右,接到派出所的传唤,被告到派出所作了相应的笔录,因当时1被未成年,派出所既没有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也没有通知其近亲属,我方认为该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在询问的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 2被]:
    2被与本案关联性,也不是1被的监护人,不予质证。
    [09:38:25]
  • [审判员]:
    1被出生日期是什么时间?
    [ 1被]:
    1992年12月。1被在接到派出所传唤,对派出所的相应违法行为进行了举报。
    [ 审判员]:
    1被,你说有刑讯逼供有证据吗?
    [ 1被]:
    没有。当时是向派出所的上级主管单位举报的。
    [09:39:10]
  • [审判员]:
    原告对本院调取的笔录发表意见。
    [ 原告]:
    对公安机关的笔录没有异议,我们认为1被虽然未满18周岁,但已经满16周岁,我们认为其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是可以到派出所做笔录的。当时是1被拒绝向派出所民警提供家属的联系方式,我们认为这个没有问题。被告提出存在刑讯逼供,这个不是事实。从调取的证据看,1被是受雇于2被,在西蜀酒家打工的。
    [09:39:56]
  • [审判员]:
    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怎么计算的?
    [ 原告]:
    5100元自己车的维修费用,我餐馆的厨师长王涛和顾客刘慧娟修车的费用。
    [ 审判员]:
    他们的车修理好了吗?
    [ 原告]:
    修好了。
    [09:40:31]
  • [审判员]:
    花了多少钱?
    [ 原告]:
    7000元。
    [ 审判员]:
    这个钱是谁出的?
    [ 原告]:
    是我方出的。
    [09:41:00]
  • [审判员]:
    现在对你方的诉讼请求有变更吗?
    [ 原告]:
    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不变,我方车主张6000元,另外两个人的车损相应的减少900元。
    [ 审判员]:
    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据是什么?
    [ 原告]:
    造成顾客减少,我们计算的损失,一天2500元,按2天计算的。
    [09:48:38]
  • [审判员]:
    你饭店的营业额一天是多少?
    [ 原告]:
    平均计算每天是4500元左右。2500元是每天的利润。
    [ 审判员]:
    你方要求两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 原告]:
    1被受雇于2被,1被的作案工具也是在2被店里拿出的,2被和原告都在一条街开饭店,我们有理由怀疑是2被指使1被对原告的车辆划车。2被开的是西蜀酒家,原告开的是珍珠串吧,两家饭店相距15米左右,中间隔了一个酒家。
    [09:49:37]
  • [审判员]:
    原告,车辆被划的时候在什么位置?
    [ 原告]:
    我的饭店门口。
    [ 审判员]:
    1被,你所说的派出所做笔录没有通知家人并存在刑讯逼供,反映过吗?
    [ 被告]:
    反映过,在接受询问之后就反映了,现在也在找相关部门进一步反映。
    [09:50:00]
  • [审判员]:
    1被、2被告是什么关系?
    [ 被告]:
    1被是2被一个远房的亲戚。
    [ 审判员]:
    西蜀酒家是谁开的?
    [ 被告]:
    是2被开的。1、2被没有雇佣关系。
    [09:51:05]
  • [审判员]:
    当时划车的时候,1被住在哪里?
    [ 被告]:
    当时暂住2被的员工宿舍。当时住了4个月。是1被投靠2被的爱人,实际2被并不在北京,他一直在成都。
    [ 审判员]:
    西蜀酒家的实际经营者是谁?
    [ 被告]:
    是2被的一个亲戚。
    [09:52:02]
  • [审判员]:
    1被受雇于2被的亲戚吗?
    [ 被告]:
    不受,只是暂住,当时是在放暑假期间,在这里住了4个多月。1被来北京的目的就是辍学,准备找一个工作。因为没有年满18周岁没有找到工作。
    [ 审判员]:
    1被在哪里吃饭?
    [ 被告]:
    自己吃。
    [09:52:31]
  • [审判员]:
    收入哪里来的?
    [ 被告]:
    家人提供的生活来源。
    [ 审判员]:
    1被认识项辉吗?
    [ 被告]:
    作为代理人我不清楚。
    [09:53:20]
  • [审判员]:
    原告,西蜀酒家的经营者是谁清楚吗?
    [ 原告]:
    工商登记的是曾慎美,实际经营的是曾慎美的爱人。西蜀酒家在大兴已经经营了很多年了。
    [ 审判员]:
    原告认识2被吗?
    [ 原告]:
    不认识,我在经营我的饭店的时候也没有去看过,他们店里的厨师、经理都是他们自己的亲属。
    [ 审判员]:
    被告,2被来过北京吗?
    [ 被告]:
    没有来过。
    [ 审判员]:
    那是怎么经营注册的酒家?
    [ 被告]:
    这个我不太清楚。
    [09:54:2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4:37]
  • [原告]:
    我们认为1被对自己行为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1被受2被的教唆,两家饭店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小摩擦,1被多次划车,1被在派出所承认划车的行为,我们认为1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是西蜀酒家的业主,实际经营者是2被的爱人,1被是西蜀酒家的雇员,其受到指使划车,2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9:55:0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5:27]
  • [被告]:
    1被与原告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也没有恩怨,主观上并没有损坏车辆的故意,从派出所的笔录上看,1被确实认可划车的事实,但也不具体,划车的部分和损坏过程不符合,1被作为未成年人也不可能向派出所那样连贯的阐述自己对原告车辆的羡慕、嫉妒主观上的意思,向派出所表达的意思有悖真实性。派出所做笔录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车全部的划痕均由1被的损害事实,原告不能提供证据。
    [ 被告]:
    2被作为西蜀酒家的业主,并没有指使其远房亲戚1被加害原告的财产,其既没有向1被颁发过任何的从业资格证和营业证,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被作为未成年人,2被也不可能雇佣其在饭店工作。2被在原告所诉的事实及理由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对1被也不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
    [09:56:41]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新的意见?
    [ 原告]:
    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来看,1被的身份就是西蜀酒家的员工,被告代理人多次否认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关于1被划车的行为,是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的,被告不应推托责任。当时抓住1被的时候,1被是穿着西蜀酒家的工作服的。我们认为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很充分。其实赔钱与否原告无所谓,我要的就是一个说法,我认为被告的行为太恶劣了。
    [09:59:22]
  • [被告]:
    没有了。
    [09:59:34]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 原被告]:
    同意。
    [09:59:55]
  • [审判员]:
    原告说一下调解意见。
    [ 原告]: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修车的损失。
    [ 审判员]:
    被告什么意见?
    [ 被告]:
    不同意。
    [10:00:43]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院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0:01:07]
  • [审判员]:
    休庭,各方当事人确认笔录无误后签字。
    [10:01:18]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法宣处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感谢姚学谦和赵岩两位同志的悉心指导,感谢大兴法院技术室刘建提供的技术支持,感谢民一庭速录员王小涛和研究室肖利民的辛勤劳动,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10:01:55]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