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外景

法庭全景

合议庭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当庭宣判

网络直播团队

法官接受媒体采访
6月7日9时,直播朝阳法院审理“聂远诉妆点网侵犯肖像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早上好!我是直播主持人刘妍。
    [09:22:49]
  • [主持人]:
    今天上午,我们将直播朝阳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网站被诉侵犯肖像权的案件。本案原告是知名演员聂远。
    [09:25:01]
  • [主持人]:
    本案的原告聂远在近日热播的电视剧新三国中饰演赵云一角。曾参演过多部影视作品。
    下面我将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09:26:42]
  • [主持人]:
    因在妆点网上发现一篇《明星脱发为何日趋严重》一文中配有自己的照片,演员聂远以肖像权纠纷将上海妆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朝阳法院。
    聂远在起诉中称,2009年其在上网时看到妆点网在2008年12月29日刊登一篇《明星脱发为何日趋严重?》的文章,并配有其照片。文中介绍称,聂远使用某生发产品治脱发并取得良好效果。随后,聂远发现淘宝网转载了该篇文章,改名为《众男星脱发拯救行动正在进行》。而事实上,聂远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拍摄该照片,也从未使用过上述产品。
    [09:29:03]
  • [主持人]:
    庭审已经开始。请大家跟我一起走进直播现场。
    [09:30:3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身份已经核实。现在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09:31:55]
  • [原告]: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关于原告聂远的侵权照片及虚假事实的描述,刊登道歉声明赔偿肖像使用权人民币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判令被告承担保全公证费用。
    [09:32:29]
  • [原告]:
    2009年初,原告在家上网浏览页面时发现上海妆点公司设立的妆点网站上以《明星脱发为何日益严重》为体的文章,点击该文章某防脱发产品,原告从未授权任何企业和个人拍摄该照片也从未使用过该产品,也没有为上述产品代言,在原告上网了解的时候,该文章已经在往上广泛流传很多亲戚朋友不断询问,给原告造成原审损害,故原告委托公证处对此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原告认为该行为侵权了其肖像权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09:32:59]
  • [审判长]:
    原告的肖像使用费10万元如何计算,根据是什么?
    [ 原告]:
    根据原告的知名度及知名损失这估算的。
    [09:33:40]
  • [审判长]:
    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是如何考虑的?
    [ 原告]:
    是象征性的赔偿。
    [09:34:55]
  • [审判长]:
    根据原告的起诉,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35:36]
  • [被告]:
    被告所刊登的系转载,没有诋毁原告的行为。被告发表的文章属于娱乐性,仅仅是为了增加网站的点击率和关注度,登陆妆点网是不收费的,所以被告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被告报道的事实也是转载,没有造成过任何的影响,故应不予认定。在原告提出异议之后,被告已经在第一时间将相关的报道予以删除。现在原告仍提出同样的要求,无法再次执行。另外,对于原告提出的物质损失,应提供相关证据,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请求提交证据,鉴于此被告认为法院不应认定肖像权行为用,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
    [09:39:15]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说明
    [ 原告]:
    我方认为撤销淘宝是我方的权利,且我们认为这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我们是依法变更。
    [09:39:4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09:39:55]
  • [原告]:
    一、公证书,状点网刊登文章的情况;二、公证书,淘宝网网页浏览情况;以上证据说明影响范围不仅为状点网;三、公证费;四、原告照片及简历,证明原告并无脱发情况;五、六、相关荣誉材料,证明本案对于原告存在一定影响。
    [09:40:21]
  • [被告]:
    一、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该文章是被告进行的转载,不能认定是被告对原告构成的侵权,连接是网络通用的一种手段,在公证书中,被告并没有标注过任何产品,广告应该是明确的标识,因此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没有说明具体的品牌不能作为是产业宣传。
    [09:40:54]
  • [被告]:
    二、网页材料,真是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我方无关。
    三、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
    四、五、六项证据都有异议,跟本案没有任何的关联。
    [09:41:53]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对于被告的证据均有异议,不认可。
    [09:42:33]
  • [被告]:
    我方有新的证据提交。
    [09:42:56]
  • [审判长]:
    被告,你方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材料。
    [ 被告]:
    关于被告脱发的事实在文章发表之前网络就有很多的报道,作为被告我们没有办法把所有的证据一一甄别,我们每天都在看原告在网络上的影响资料。我们要补充的证据是6月5日发现的,这是新发现的证据,这个证据与本案的认定有关。
    [09:44:39]
  • [审判长]:
    被告,你的证据已经超出的举证期限。
    [ 被告]:
    这是新的证据,符合法律提交的规定
    [09:45:11]
  • [审判长]:
    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是否质证由原告决定。
    [09:45:52]
  • [被告]:
    我方播放一下(播放录音)。
    [ 原告]:
    我方不予质证,这是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
    [09:46:31]
  • [审判长]:
    双方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09:47:22]
  • [审判长]:
    原告,10万元肖像费用的使用依据。
    [ 原告]:
    我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请法官酌定。
    [09:48:08]
  • [审判长]:
    精神损害1元钱的根据。
    [ 原告]:
    这是象征性的赔偿。对原告的损害程度很高,但我们只要求象征性的赔偿。
    [09:48:49]
  • [审判长]:
    事实意见有无补充。
    [09:49:17]
  • [原告]:
    证据一,点击连接就可以进入某产品的生发产品的页面。故被告所述产品没有明确的名称是不正确的。
    [09:49:56]
  • [被告]:
    在认定侵犯名誉权有一个要件,就是造成一定的影响,关于这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已经在第一时间删除了文章,且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没有对社会造成影响,而真正社会大众对此进行关注的时候是原告起诉淘宝网和妆点网之后。原告一方面将妆点网推向了风口浪尖的同时,导致了此言论的扩大,故就此不能在本案中加以确认侵犯其名誉。另外,我方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09:50:51]
  • [审判长]:
    被告,你方称已经将文章删除并赔礼道歉,但并没有提供此方面的证据。
    [ 被告]:
    对方对此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09:52:48]
  • [审判长]:
    原告,被告是否已经删除了网络上的文章
    [ 原告]:
    我没有核查过是否已经删除涉案文章。我是开庭前一个月才代理的案件,所以对此情况我并不了解,但对于被告所述的涉案文章已经删除,我可以认可,但是书面道歉我没有看到。
    [09:55:0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最后辩论意见。
    [09:55:29]
  • [原告]:
    被告以推销生发产品于2008年撰写一篇题为《明星为何脱发日趋严重》的侵权文章,这是以盈利为目的推销某种产品,且这种产品是三无产品,文章配了演员聂远的照片。文中称聂远由于脱发使用其产品,然后好了,这是侵犯了聂远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对于这是否是转载,被告没有提供其不是首先发表照片和文章的证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中明确有一个照片写了聂远配的图片的下面还有妆点网的图标在上面。所有的图片都显示的妆点网的图标。这个文章对聂远造成了负面的报道,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是以推销某三无产品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了杜撰的报道,导致了聂远名誉权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给予精神赔偿。
    [09:58:44]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9:25]
  • [被告]:
    代理人认为妆点网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提交了多份关于脱发的报道,这些报道发布的时间都是在2008年12月29日之前,妆点网没有杜撰任何的事实,而是转载相关的报道,实际上在网络上加上原告的姓名和脱发可以获得海量的信息。另外,本案的报道中对于原告的表述,没有任何侮辱或者诽谤的言论,即便是关于脱发的问题方面,也是使用的是“应该。。。”,如何证明是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导致社会影响达到现在这样的程度是原告自己造成的,他导致社会舆论关注到其是否脱发。对于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的后果,不能在本案中加以考虑。
    代理人认为,构成法律层面的损害公民的肖像权以盈利为目的是首要条件。但文章的内容叙述的是相关艺人脱发,本质上属于娱乐的范畴,原告的照片仅仅是配图,是真实的再现情况,娱乐报道都是这样。
    [10:05:54]
  • [被告]:
    妆点网报道这个新闻只是为了增加点击率,这里的盈利应该是狭义的理解,不能认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其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关于淘宝网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虽然原告撤销了对淘宝网的起诉,但是本案仍应对淘宝网的行为进行审查,原告在起诉时是说淘宝网、妆点网共同侵犯了其肖像权。
    [10:08:36]
  • [审判长]:
    被告,请你围绕原告的观点进行辩论,原告认为你方跟淘宝网不是共同侵权。
    [ 被告]:
    辩论意见发表倒此。
    [10:09:17]
  • [原告]:
    妆点网站是女性用品的网站,被告不是转载,他是以盈利为目的配的照片。关于淘宝网的问题,淘宝网侵权没错,但我们已经和解,我方的诉求请求已经变更。
    [10:11:58]
  • [被告]:
    该文章是娱乐文章,被告认为不属于转载新闻与事实不符,文章中写明:“原告聂远可能是因此拍古装片拍多了”。而且我们提交的视听资料中,聂远本人也承认了发量少。
    [10:13:53]
  • [审判长]:
    原告代理人跟原告联系一下。当庭核实被告是否进行过书面的道歉。
    [ 原告]:
    (电话核实)。
    [10:15:52]
  • [审判长]:
    在原告的核实过程中,法庭询问一下双方是否可以进行和解。
    [ 原告]:
    可以。
    [ 被告]:
    我方需要请示一下。
    [10:17:07]
  • [审判长]:
    如调解不成,原告是否坚持诉讼请求。
    [ 原告]:
    坚持。
    [ 被告]:
    我方坚持答辩意见。
    [10:18:04]
  • [审判长]:
    双方的调解意向。
    [10:18:36]
  • [原告]:
    原来我们协商的是8万元赔偿,但被告只同意给2万元。如果是赔偿8万元,我方愿意捐给慈善机构。
    [ 被告]:
    我们当初提出赔偿2万元捐给慈善机构。如果要8万元,我认为双方可以都出一笔钱,捐给慈善机构。为了解决这件事情,支付两万元是我们的上线。
    [10:21:55]
  • [原告]:
    法官,经过核实,原告曾经收到过被告的书面函,但只是阐明,而没有道歉的含义。
    [10:22:4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签字。双方继续进行调解。
    [10:23:57]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休庭时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意向为: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款项,然后捐给慈善机构。但双方仍就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现法院做出判决。
    [10:43:26]
  • [审判长]:
    现在宣判。双方当事人起立。
    [10:44:29]
  • [审判长]:
    本院认为,被告主办网站中刊登使用的《明星脱发为何日趋严重?》一文,关于原告存在脱发情况的报道作为娱乐信息不构成侵权。但是,随后文章中即出现原告使用了某品牌防脱发产品的报道,并通过链接直指向该品牌产品的销售网页,一般人看到该文后都足以产生原告使用了链接网页中产品的判断,并会因报道中关于原告困扰已得到解决的信息对该商品产生一定程度的信赖。因此,被告刊登文章已经超出了娱乐报道的范围,其主旨从演艺明星遭遇健康困扰的一般信息报道“摇身”变为商品宣传,系使用原告的形象标志为特定商品进行宣传。无论被告是否存在事实上的营利,其行为的营利性都显而易见,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对肖像的专属使用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与侵权后果相对应,根据信息的传播程度、被告侵权后主动消除了侵权行为,通常原告肖像使用的价格,本院酌情判定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坚持1元赔偿金额,鉴于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对此本院不予以支持。关于公证费系,基于此次侵权行为的特殊情节必须花费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10:48:49]
  • [审判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妆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在其主办网站上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如未在限定期限内致歉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上海妆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上海妆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肖像使用费35000元;
    三、被告上海妆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聂远公证费1510元;
    四、驳回原告聂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10:49:30]
  • [审判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零八元,由上海妆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10:50:10]
  • [审判长]:
    请坐。现在闭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签字。
    [10:51:0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庭审已经结束,感谢大家对朝阳法院审理案件的关注。
    [10:53:37]
  • [主持人]:
    庭审后,媒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采访。被告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述。
    [10:56:17]
  • [主持人]:
    在此,我们向在此次直播工作中担任直播记录的民一庭书记员孙媛媛、摄影黄硕表示感谢,因为她们的辛勤工作使此次直播工作顺利圆满的完成。
    [10:59:58]
  • [主持人]:
    同时,我们也向中国法院网、北京高院法宣处的鼎力支持表示感谢。
    [11:01:24]
  • [主持人]:
    网络直播到此结束。我们下次直播再见。
    [11:04:3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