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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雪洁,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17:59]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18:10]
- [主持人]:知名艺人陈好和胡兵于2007年联袂拍摄过一组婚纱摄影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该组作品中的一张照片,未经其许可,出现在一家医讯网站上。近日,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将网站的开办管理者北京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09:19:28]
- [主持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诉称, 2009年9月,公司从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手中,受转让后享有了“艺人陈好、胡兵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北京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该组摄影作品在其开办和管理的一家医讯网站上使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该作品。[09:20:15]
- [主持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为,北京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使用和传播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本次针对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一张起诉,要求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09:20:30]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康运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陆宋宁、白晶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09:21:52]
- [主持人]: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22:25]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09:23:53]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及代理人参加诉讼。[09:24:10]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案,本案由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康运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陆宋宁、白晶晶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叶晓担任法庭记录。[09:25:31]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 被告]:不申请。[09:26:22]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26:35]
- [原告代理人]:2009年9月,公司从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手中,受转让后享有了“艺人陈好、胡兵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是被告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该组摄影作品在其开办和管理的一家医讯网站上使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该作品。被告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使用和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原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本次针对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一张起诉,要求北京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 审判长]:原告在本案中是否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原告方]:不要求。[09:28:31]
- [审判长]:被告答辩。[09:29:42]
- [被告代理人]:被告查阅了网站,并没有发现使用原告所起诉的涉案作品,目前该网站也没有原告所诉称的上述作品,因此,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有异议,该事实根本不存在,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30:35]
- [审判长]: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宣读证据交换笔录。庭前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版权转让合同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照片的版权和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著作权证书及作品样品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照片的版权和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侵权网站下载的两份网站打印件,证明涉案网站为被告所有;证据4,(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5,(2010)沪闵证经字第623、62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预期利益损失。[09:34:02]
-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新的举证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09:36:19]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还有无新的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人]:对证据4(2010)沪闵证经字第165号公证书有新的质证意见,我方认为该公证书可能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制作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的公证书无异议。[09:36:55]
- [审判长]:对原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被告无相关证据推翻公证事实。[ 审判长]:证据4的公证是在什么地方完成的?[ 原告代理人]:公证处的办公场所。[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没有。[09:42:13]
- [审判长]:证据交换时被告没有证据出示。[ 被告代理人]:是的。[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09:43:51]
- [审判长]:下面就相关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的构成。[ 原告代理人]:本次不要求合理费用,只要求经济损失2万元。[ 审判长]:原告发现相关事实之后是否通知了被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我方没有通知的义务。[ 审判长]:原告说明具体侵权事项。[ 原告代理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 审判长]:原告经济损失的依据[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交的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是依据,该份合同共包含了10张照片。但本案具体应适用法定赔偿。[ 审判长]:被告,你在证据交换上称是有可能其他人上传到网站上,现在是否还坚持这种意见[ 被告代理人]:还坚持,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方没有使用这张照片。[ 审判长]:你方网站他人进行内容上传,你方是否进行内容审核[ 被告代理人]:这是被告进行形象展示的网站,并没有人进行专人管理,有人上传当时无法发现。[ 审判长]:被告是否能查明照片来源[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09:45:11]
- [审判长]:双方有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没有。[ 被告代理人]:没有。[09:45:3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被告已经构成侵权是毋庸置疑的,原告已经通过公证书固定了该侵权事实,且公证书无瑕疵,关于赔偿数额,希望法院考虑到原告所投入的成本包括明星的出场费、化妆费、报酬等,请求法院判决时酌情考虑。[09:46:03]
- [被告代理人]:被告没有构成侵权,没有在网站上发现涉案作品,不排除他人私自上传或者原告认为制造了虚拟的网络环境进行公证。同时,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损失部分原告也无明确的证据加以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09:46:20]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庭前,本案承办法官受合议庭委托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主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原告代理人]:同意。[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09:46:43]
- [审判长]:法庭调解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一步考虑调解方案,及时与合议庭沟通。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09:47:10]
- [审判长]: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09:47:16]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是李辰和叶晓。再次我们对直播人员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09:47:47]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09:4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