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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我是本次庭审的直播员侯铁锋。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直播,给各位网友提供一个学习、交流法律知识的机会。[14:44:58]
-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45:52]
- [主持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3年5月15日、6月20日、10月30日被告丁某、刘某因买企业办厂资金不足分别向原告郑某借款200,000元、60,000元、3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借款利息2分,还款期限为2003年年末。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90,000元、借款利息2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4:48:04]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
金银花,女,1969年1月6日出生,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审理。
姜冰冰,女,198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四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审理。
何德文,男,1966年4月10月出生,现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二级法官,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办案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审理。[14:49:46] - [主持人]: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已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50:01]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法庭秩序。
1、不得喧哗吵闹;
2、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旁听人员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进入审判区;
4、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本庭开庭期间,应关闭通讯设备,不得吸烟,要保持法庭的清洁;
5、法庭开庭期间,一切活动统一由审判员指挥,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秩序的人,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全体人员要起立,保持肃静。[15:01:4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15:02:25]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参加本案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完毕,请审判员开庭。[15:02:41]
- [审判长]:全体请坐。[15:03:06]
- [审判长]:现在核对出庭当事人身份,请向法庭说明你方出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并向法庭出示身份证明。首先核对原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5:05:59]
- [原告]:郑志华,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安办事处4委20组。[15:11:13]
- [审判长]:现在核对被告方出庭人员身份。[15:11:52]
- [第一被告]:丁玉芝,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新荣街144号1单元503室(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洪明,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长安办事处13委20组。[15:14:13] - [审判长]:宣读授权委托书。[15:15:15]
- [审判长]: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丁玉芝,受委托人姓名:李洪明)。
现委托李洪明在我与郑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权限如下:一、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二、代为调查取证、调解;三、代为接收、提供法律文书。委托人:丁玉芝,2010年5月18日。)[15:17:27] - [第二被告]:刘海文,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正阳塑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牡丹江市爱民区铁路农场43号楼4单元403室。[15:20:0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15:21:06]
- [原告]:没有。[15:21:24]
- [委托代理人]:没有。[15:21:46]
- [第二被告]:没有。[15:22:05]
-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15:22:32]
- [审判长]: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郑志华与被告丁玉芝、刘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15:25:30]
- [审判长]:现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名单,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金银花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德文、姜冰冰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朱宪玉担任记录。[15:28:26]
- [审判长]:现在告知各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对本案事实陈述、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最后陈述的权利;有对本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诉、反驳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尽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审判员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15:32:5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了?[15:33:11]
- [原告]:听清楚了。[15:33:29]
- [委托代理人]:听清楚了。[15:33:53]
- [第二被告]:听清楚了。[15:34:08]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本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权申请回避。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15:34:23]
- [原告]:不申请。[15:34:39]
- [委托代理人]:不申请。[15:34:49]
- [第二被告]:不申请。[15:35:01]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三日前收到传票?[15:35:16]
- [原告]:是。[15:35:29]
- [委托代理人]:是。[15:35:41]
- [第二被告]:是。[15:35:52]
- [审判长]:各方是否有到庭的证人,并申请法庭传唤?[15:36:07]
- [原告]:没有。[15:36:21]
- [委托代理人]:没有。[15:36:34]
- [第二被告]:没有。[15:36:52]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宣读起诉状。[15:37:08]
- [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9万元,利息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5:37:22]
- [审判长]:对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15:37:38]
- [原告]:没有。[15:37:51]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5:38:06]
- [委托代理人]:本金没有异议,利息已经付了78000元,利息25万元没有异议,应该从利息25万元里减除。二被告借款理由不是为了办厂办企业,第一被告的弟弟开了一个饭店投资到那里去了,他弟弟给他姐打了一个借条。[15:38:26]
- [第二被告]:我是担保责任,丁玉芝还不上再说我的担保责任,丁玉芝借钱给他弟弟开饭店,不是我俩合伙买企业办厂,这个起诉状的事实理由我不认可。[15:39:25]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5:39:42]
- [原告]:没有。[15:39:58]
- [委托代理人]:没有。[15:40:14]
- [第二被告]:没有。[15:40:25]
- [审判长]: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被告的答辩内容,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二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原、被告是否听清楚了。[15:40:40]
- [原告]:听清了。[15:40:54]
- [委托代理人]:听清了。[15:41:07]
- [第二被告]:听清了。[15:41:19]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责任向法庭举证,书证要当庭宣读,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要当庭宣读。开庭前已申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要在书证、物证宣读出示完毕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期限内,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首先由原告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当庭举证。[15:43:50]
- [原告]:证据一、借条复印件三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利息按三张欠据约定计算的49万元、刘海文还过我24万元我刨除了还剩25万元利息没给。[15:44:11]
-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异议?[15:44:40]
- [委托代理人]:本金29万元没有异议,我有一个78000元已付,在东安法院原告和刘海文的案件中,刘海文还的24万元与本案无关。这三份证据有的利息是按二分五,借款6万元是二分五,其他是按二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这个利息高于法定利息,按照法定利息给付利息。[15:45:00]
- [第二被告]:因为丁玉芝还你钱,要是丁玉芝还不上我担保人承担我担保人的责任,我怎么替丁玉芝还钱呢。[15:45:45]
- [审判长]:对原告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原告继续举证。[15:45:59]
- [原告]:没有。[15:46:23]
- [审判长]:现在由第一被告举证。[15:46:39]
- [委托代理人]:证据一收条一份,证明从利息款中减除78000元。[15:46:56]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47:09]
- [原告]:不是我签的字,一分钱没有给我,这个字不是我写的。[15:47:24]
- [审判长]:原告对收条有异议,是否申请对收条做鉴定?[15:47:40]
- [原告]:那就鉴吧,我不拿钱鉴定。[15:47:55]
-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对收条进行鉴定?[15:48:12]
- [委托代理人]:不申请。[15:48:31]
- [审判长]:释明原告你要是对签字的收条不申请鉴定,举证责任在你,你不举证,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收条你不申请鉴定,78000元要从利息中扣除的。原告是否鉴定?[15:48:49]
- [原告]:鉴定。[15:49:06]
- [审判长]:原告庭后三日内提交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逾期不交按放弃处理。[15:49:29]
- [审判长]:被告收条的字迹谁写的?[15:49:41]
- [第二被告]:当时我给78000元我和丁玉芝一起去的,原告让我写字他签名,因为原告不愿意写字,我给你钱所有的条都是我写你签字。[15:50:00]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15:52:26]
- [审判长]:第一被告继续举证。[15:52:45]
- [委托代理人]: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因欠款人丁长军在俄罗斯开饭店,由其姐姐帮忙借30万元人民币,从借款时间看是2003年6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时间2003年5月15日,借了26万元以后,丁玉芝从别的地方串了4万元,他弟弟给他打了条,后又向原告借3万元,又借了1万元把钱给了借给4万元的人,第一被告并不是二被告借款办厂,给丁玉芝的弟弟在俄罗斯开饭店用。[15:53:23]
- [审判长]:原告有无异议?[15:53:35]
- [原告]:有异议,你借钱干什么用跟我无关,他俩办厂借的,要是借给你弟弟我不能借。[15:54:12]
- [审判长]:此份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予以认证,第一被告继续举证。[15:54:27]
- [委托代理人]:没有。[15:54:40]
- [审判长]:现在由第二被告举证。[15:54:54]
- [第二被告]:没有。[15:55:12]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与二被告什么关系?[15:55:30]
- [原告]:朋友关系。[15:55:44]
- [审判长]:二被告借款用途你有没有证据证实?[15:56:01]
- [原告]:没有。[15:56:12]
- [审判长]:原告,你说刘海文还你24万元的证据有吗,跟本案有关吗?[15:56:35]
- [原告]:有关,每次我打收条都在被告那,利息是49万元,他已经还了24万元。[15:56:50]
- [审判长]: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18000元,在借款时18000元你扣除了吗?[15:57:09]
- [原告]:没有。我给他现金是6万元。我借给他们三笔钱没有一笔是把利息先扣的。[15:57:29]
- [审判长]:协议上写着18000元已经交给你了吗?[15:57:48]
- [原告]:没有交给我。[15:58:02]
- [审判长]:被告有没有将18000元交给原告?[15:58:16]
- [委托代理人]:18000元没有付,确实借了6万元。[15:58:37]
- [第二被告]:不清楚。[15:58:50]
- [审判长]:借款本金29万元有没有异议?[15:59:16]
- [委托代理人]:没有。[15:59:31]
- [第二被告]:没有。[15:59:45]
- [审判长]:刘海文与丁玉芝什么关系?[15:59:58]
- [第二被告]:朋友关系。[16:00:24]
- [审判长]:刘海文,你和丁玉芝办没办厂子?[16:00:54]
- [第二被告]:没有。[16:01:09]
- [审判长]:你知不知道丁玉芝借钱干什么用,你看没看到她把钱给她弟弟?[16:01:24]
- [第二被告]:丁玉芝跟我说借钱给他弟弟开饭店。[16:01:40]
- [审判长]:2003年5月和6月连续借款给被告,这笔钱还没有还?[16:01:52]
- [原告]:本金和利息一分没还。[16:02:04]
- [审判长]:你为什么2008年还借款?[16:02:22]
- [原告]:都一年借的,2008年条是后补的,2003年10月30日借的那条碎了,钱不够他去借了,我跟刘海文是朋友关系。我后期找丁玉芝要钱,丁玉芝说让我找刘海文要,刘海文全权负责了,借钱都是一个用途,当时买牡丹江爆破线厂后改为汽轮机组机厂,丁玉芝当时是爆破线厂厂长,借完钱以后因为经济案子判刑了就不当厂长了。[16:03:08]
- [审判长]:刘海文3万元借条你签字是什么意思?[16:03:26]
- [第二被告]:2008年没有借过钱,我签字是担保的意思。[16:04:04]
- [审判长]:刘海文你还过24万元吗?[16:04:20]
- [第二被告]:我没替丁玉芝还过钱。[16:04:38]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对事实部分有补充?[16:04:51]
- [原告]:没有。[16:05:05]
- [委托代理人]:没有。[16:05:20]
- [第二被告]:没有。[16:05:31]
-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二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原、被告是否有异议?[16:05:50]
- [原告]:没有异议。[16:06:03]
- [委托代理人]:没有异议。[16:06:12]
- [第二被告]:没有异议。[16:06:21]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要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语言要文明,不得进行人身攻击,辩论要按顺序进行。首先由原告发言。[16:06:35]
- [原告]:我坚持诉讼请求,本金和利息统统还。[16:06:51]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言。[16:07:42]
- [委托代理人]:本金没有异议,利息有异议,坚持我的代理意见,已付的利息必须扣除,刘海文在东安法院的案件与本案无关,与丁玉芝无关,丁玉芝不是东安法院案件的当事人。按照法定利率给付利息,超过法定不应保护,不超法定以双方约定为准。[16:08:32]
- [第二被告]:丁玉芝借郑志华这笔钱确实用于他弟弟开饭店所用,78000元确实我和丁玉芝还的,郑志华打的条,我从来没有替丁玉芝还24万元,郑志华没有给我打过刘海文还款24万元的条。我是担保人,我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什么责任。[16:08:55]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还有补充?[16:09:11]
- [原告]:没有了。[16:09:28]
- [委托代理人]:没有了。[16:09:43]
- [第二被告]:没有了。[16:09:5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16:10:1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6:10:22]
- [委托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6:11:12]
- [第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6:11:25]
-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16:11:43]
- [原告]:同意。[16:12:14]
- [委托代理人]:同意。[16:12:28]
- [第二被告]:同意。[16:12:41]
- [审判长]:庭后进行调解。原告庭后五日内补交诉讼费6200元,逾期不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宣布休庭。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核对笔录签字后退庭。[16:12:5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中国法院网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感谢!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与热情参与,再见![16:13:32]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直播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1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