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门

法庭全景

审判人员

原告

被告
8月4日9时,直播怀柔法院审理“付款凭证未保存 遭重复索要工程款”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边疆,今天怀柔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商XX与被告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18:57]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19:14]
  • [主持人]:
    2007年5月至7月期间,原告商XX为被告周XX位于XX村变电马路东侧工地建造库房及厢房,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约定该工程每平米65元,该工程款共计29080元。2007年7月工程完工后被告却没有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9080元。
    被告则辩称,工程款都已经全部支付给原告了,只是时间长付款的相关手续没有完整保存,原告不顾事实真相重复索要工程款于法无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9:54]
  • [主持人]:
    本案由怀柔法院法官李晓霞独任审判,书记员赫彦菲担任法庭记录。
    [09:20:07]
  • [主持人]:
    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20:19]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22:00]
  • [审判长]: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商XX与被告周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09:43:48]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4:10]
  • [原告]:
    商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
    委托代理人:商XX(原告之女),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 住北京市怀柔区莲馨苑小区。
    [ 被告]:
    周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金台园小区。
    [09:45:59]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没有。
    被告: 没有。
    [09:46:39]
  • [审判长]:
    下面宣布法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李晓霞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赫彦菲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听清了吗?
    [ 原告]:
    听清了。
    [ 被告]:
    听清了。
    [09:47:39]
  • 下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 审判长]:
    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诉及反驳的权利。(五)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48:11]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事实理由详见起诉书(略)。2007年5月至7月间,我为被告位于XX村变电站马路东侧工地建造库房及厢房,合同约定工程每平米65元,工程款共计29080元,2007年7月完工,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我工程款。
    诉讼请求是 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90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09:49:10]
  • [审判长]:
    双方是否签订有承揽合同?
    原告:有。
    [09:49:45]
  • [审判长]:
    合同中对工程量是如何约定的?
    原告:我现在也不太清楚。
    [09:50:17]
  • [审判长]:
    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是多少?
    原告:26714元,实际发生是29080元,因为最后有些工程不是由原告完成的。
    [09:50:46]
  • [审判长]:
    工程完工后双方确定的总面积是多少?
    原告:工程是2007年7月完工的,完工后经过被告验收了,没有进行结算,不太清楚。
    [09:51:12]
  • [审判长]:
    你要求的工程款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依据是原告自己单方写的清单。
    [09:51:43]
  • [审判长]:
    工程现在已经付了多少款?
    原告:没有付款。
    [09:52:03]
  • [审判长]:
    合同中对付款是如何约定的?
    原告:抹灰打地面做完之后付95%的人工费,其他在半年内付清,这是轻包工.最后不是由原告作的工程也都完工了。
    [09:52:29]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 被告]:
    原告的工程款我已经全部付清,共给付原告工程款79700元.原告确实给我干活来着,2007年通过别人介绍,由原告给我盖库房10间和北房11间,干活之前签订一份安全协议,费用每平米65元,干活时我是分批给的钱,干完后我就一笔都给清了。具体每笔给钱的日期我记不太清楚了,并且因为时间太久,有些条遗失了,现在有的条就是2007.9.3一笔2000元,2007.10.6盖库房一笔1万元,2007.8.21一笔43300元。
    [09:53:46]
  • [审判长]:
    工程完工是什么时间?
    被告:2007.9.3原告支最后一笔款之后,都是轻包工,先盖的北房,后盖的库房,再盖的厢房。
    [09:54:24]
  • [审判长]:
    什么时间施工的?
    被告:2007.5.10,双方就签订过这一份施工安全协议书.确实有些工程不是原告完成的,但是原告又找人完成的,我的工程款都是跟原告结帐.厢房是我另外找别人干的。
    [09:55:00]
  • [审判长]:
    双方经过验收结算了吗?
    被告:经过了,施工面积不算厢房有1100多平米,具体的面积在结算时也没有书面的材料,当时就结清了。
    [09:55:20]
  • [审判长]:
    都有哪些工程不是原告干的?
    被告:北房地砖,前脸抹灰,卫生间粘瓷砖,南库房地面不是原告干的。
    [09:55:43]
  • 原告:我不承认被告已经把钱给付了,被告说条遗失了,我认为遗失就等于没有.由于我父亲现在病重没有行为能力,也失意了,我就只按照合同说话,我了解的情况是我父亲给盖的北房,其中关于被告说的我父亲做的和没有做的工程量的问题我认可,后期确实没有工人了,库房是我父亲转包给一个叫周广军的人干的,现在哪些房是我父亲盖的我也不太清楚,只能是被告说,认可被告说的。
    被告:如果我还欠原告的钱,我应该给做手续,现在没有做手续就是我已经给钱了,原告的一些工人都是从市场上雇的,都是一天一结帐,库房的。
    [09:56:30]
  • [审判长]:
    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10:21:42]
  • [审判长]:
    下面法庭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 原告]:
    1.轻包工施工安全合同书。
    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自己记载的,从每平米65元可以看出是给被告家盖的房子。
    3.原告自己写的一份用工用钱的记录。
    4.周广军给原告出具的收条1张。
    5.4页收条复印件,不确定是否为原告为被告出具的收条,希望被告确认。
    [10:22:36]
  • [审判长]:
    被告对证据发表意见。
    被告:认可证据1,证据2和证据3我不认可,因为是原告自己写的,没有我的签字,证据4是原告转包给周广军的跟我没有关系,证据5因为时间太久记不清是否是原告写给我的了。
    [10:22:58]
  • [审判长]:
    被告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 被告]:
    4张收条,3张是原告出具的,证明当时给钱的情况,1张是赵长山出具的,证明厢房是赵长山盖的、
    [10:23:23]
  • [审判长]:
    原告对证据发表意见。
    [ 原告]:
    2007.8.21一笔43300元的条不认可,其他证据认可。
    [10:23:50]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 原告]:
    我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6200元.因为被告说给付79700元,再扣除被告出示的我父亲出具的3张条上的金额,现在是26200元,被告拿不出收条我们就认为没有给我们钱,工程总价款是79700多元,具体数额就看被告说的,我暂时提供不出来。
    [ 被告]:
    厢房我有证据不是原告盖的,库房原告盖了一部分,钱我已经结清了.我当时就把钱都结清了,要是当时不给钱,我应该给原告出具手续.如果我没有给钱,原告为什么现在才起诉,为什么从来没有去找过我,也没有打过电话催要,证明我不欠原告钱.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10:24:22]
  • [审判长]:
    下面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
    [10:24:56]
  • [审判长]:
    原被告双方对于所陈述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反驳对方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双方如有新的证据,7天之内提交到法庭,逾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休庭,阅笔录无异议签字。
    [10:25:15]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到这里,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在此我们对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感谢本次直播的工作人员边疆。直播到此结束!
    [10:25:5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0:2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