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法庭组成人员

被告人

网络直播员

法庭全景

当庭宣判
8月4日9:30,直播门头沟法院审理“筹工程款借车‘抵押’ 糊涂男诈骗被公诉”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的母冰,欢迎关注今天的网络直播。
    [09:37:34]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筹工程款借车‘抵押’ 糊涂男诈骗被公诉”,基本案情是:为筹钱包工程,王某将临时借用他人的车开走作抵押,被害人报案后王某落网。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黑山后街春元饺子馆内以向被害人凌某借车接人为由,将凌的车牌号为京PKW162的比亚迪牌F3型轿车开走,后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收取李人民币4000元整。
    [09:38:20]
  • [主持人]:
    今天的案件由本院刑庭法官杨振新。现在正在进行庭前准备,一会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09:38:49]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09:39:06]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09:39:2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9:37]
  •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已到庭,庭审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 审判员]:
    提被告人王某到庭。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41:3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别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被告人]:
    王某,男,27岁(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何时因何原因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09:48:21]
  • [审判员]:
    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了吗?
    [ 被告人]:
    收到了。
    [ 审判员]:
    何时收到的?
    [ 被告人]:
    2010年7月29日。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根据刑诉法第17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杨振新独任审判,书记员王宇担任法庭记录。
    [09:49:28]
  • [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解释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被告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
    [ 审判员]:
    被告人还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09:50:19]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宣读起诉书。宣读京门检刑诉[2010]76号起诉书:2010年3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峪黑山后街春元饺子馆内以向被害人凌某借车接人为由,将凌的比亚迪牌F3型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500元)开走,后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收取李人民币4000元整。被告人,刚才向你宣读的起诉书内容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 被告人]:
    一致。
    [ 审判员]: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认罪?
    [ 被告人]:
    我自愿认罪。
    [09:51:24]
  • [审判员]: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 被告人]:
    我知道。
    [ 审判员]:
    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补充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你怎么想起诈骗来了?
    [ 被告人]:
    当时着急。
    [ 审判员]:
    诈骗的4000元如何处理了?
    [ 被告人]:
    我花了。
    [ 审判员]:
    能偿还吗?
    [ 被告人]:
    跟我爸联系。
    [09:51:55]
  • [审判员]:
    我们跟你爸联系了,他说没有能力偿还。
    [ 被告人]:
    那我没有能力还。
    [09:52:16]
  • [审判员]:
    下面出示、宣读主要证据:被害人的陈述、杨某、邓某的证言(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宣读证据,物证照片及机动车行驶证(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宣读证据,起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内容略),被告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09:52:59]
  • [审判员]:
    宣读证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门价(鉴)字[2010]第7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宣读证据,到案经过(内容略),被告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 被告人]:
    不申请。
    [09:53:24]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自行辩护。
    [ 被告人]:
    没有。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 被告人]:
    没有。
    [09:53:5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宣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振雷退赔赃款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人李某。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被告人,是否听清?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对判决有无意见?是否上诉?上诉不加刑。
    [ 被告人]:
    没有意见,我不上诉。
    [ 审判员]:
    被告人,希望你能够在监管期间好好改造,做对社会有用的人。你听清了吗?
    [ 被告人]:
    听清了。
    [ 审判员]: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诈骗一案,一审审理终结,把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闭庭。
    [10:00:4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忠心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马清竹王宇,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0:02:24]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0:03:05]